中文

关注司法审判

即是关注我们自身的生存价值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要素省略发明的判断

(2022)最高法知行终476号

发布时间:2026-08-0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字号: +-
563

【裁判要旨】

开放式权利要求在形式上并未排除特定要素,判断其是否构成要素省略发明要格外谨慎,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发明创造的整体技术方案出发,结合发明目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内容、当事人所主张的被省略要素在现有技术中的功能等综合判断。当事人主张的被省略要素在对比文件中有其特定功能,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省略该要素后不能实现该特定功能,亦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通常不能认定其构成要素省略发明。

【关键词】

行政 发明专利权无效 新颖性 创造性 要素省略发明 开放式权利要求

【基本案情】

美国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31024****.6、名称为“用于检测以相对可活动的部件为特征的家用电器的运行参数的改进的压力传感器”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1.一种压力传感器(100),所述压力传感器(100)包括刚性外壳(10),所述外壳(10)容纳有对液压敏感的可变形膜(11),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传感器包括:

第一对比弹簧(25)和第二对比弹簧(35);
所述外壳(10)被所述膜(11)整体地液封地分成第一室(15)和第二室(12);
所述第一室(15)中容纳有所述第一对比弹簧(25);
所述第二室(12)中容纳有所述第二对比弹簧(35);
磁芯(200),该磁芯由铁磁材料制成并且被可操作地与膜(11)关联以便响应于膜(11)的变形所述磁芯(200)在外壳(10)内移动;
线圈(21),该线圈被固定到外壳上并且被可操作地耦合至磁芯(200)以形成可变的电感感应器(22);
其中所述第一对比弹簧(25)的一端紧靠螺纹帽(50c)。”

2020年8月5日,程某针对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并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证据1.DE197458****德国专利文献;证据2.FR27147****法国专利文献;证据3.FR27671****法国专利文献。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第477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采用第一对比弹簧和第二对比弹簧实现校准的技术方案;而对比文件的压力传感器中均包括两个螺旋弹簧以及一个叶片式弹簧。现有技术并没有公开可以省略叶片式弹簧而仅采用两个螺旋弹簧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维持本专利权有效。程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一审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美国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行终47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要素省略发明,是指省去已知产品或者方法中的某一项或多项要素后并不丧失该要素相应功能或者能够带来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发明。在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采用开放式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情况下,由于形式上并未排除特定要素,故认定其构成要素省略发明要格外谨慎。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构成要素省略发明,应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从发明创造的整体技术方案出发,结合发明目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内容、当事人所主张的被省略要素在现有技术中的功能等综合判断。如果所谓的被省略要素在对比文件中有其特定功能,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省略该要素后不能实现该特定功能,亦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通常不足以认定其构成要素省略发明。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了开放式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开放式权利要求通常不排除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包括”本身就表示并未排除未指出内容,应当解释为还可以含有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此时,认定其是否构成要素省略发明,更需要结合说明书的记载,从本专利整体技术方案出发结合发明目的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从本专利说明书关于背景技术的缺陷及本专利的发明目的等全部记载来看,并无任何表明本专利隐含限定了省略“叶片式弹簧”的内容。由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改进的压力传感器,该压力传感器不限于安装在家用电器的可活动部件上,从而使压力传感器的尺寸不再受到安装位置的局限,并降低安装难度。从整体技术方案来看,本专利能否实现上述发明目的,与“叶片式弹簧”并无关联。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中从未提及“叶片式弹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时,从整体技术方案出发,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排除了“叶片式弹簧”。

其次,从美国某公司所主张的被省略要素在现有技术中的功能来看,本专利不采用“叶片式弹簧”亦会相应失去“叶片式弹簧”具备的功能。对比文件的压力传感器之所以采用“叶片式弹簧”,是为了更高效地校准,“叶片式弹簧”并非压力传感器正常工作的必要条件,当高效校准不再是关注的焦点,则对比文件可以省略“叶片式弹簧”。同样地,本专利如果不采用“叶片式弹簧”,也相应失去了“叶片式弹簧”具备的上述功能。而且,对比文件中的螺旋弹簧一端也是紧靠调节构件(相当于本专利的螺纹帽),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其中所述第一对比弹簧的一端紧靠螺纹帽(50c)”不能排除本专利设置“叶片式弹簧”并对其进行调节的可能。

综上,美国某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属于要素省略发明、省略“叶片式弹簧”构成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的主张不能成立。由于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3的区别特征认定有误,应在纠正上述认定的基础上对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重新进行评述。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本案适用的是200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附件】(2022)最高法知行终476号判决书

没有了 下一篇下一篇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