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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销售侵权商品,是否需要赔偿

发布时间:2026-08-25 来源:未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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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销售侵权商品,需要赔偿吗?近日,未央法院速裁审判庭审结一起商标侵权案,依法认定被告某家居零售店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为善意的、不知情的小微经营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案情回顾

原告是国内知名床垫品牌企业,其发现被告商户在门店门头、店内装潢及所售产品上,多处使用了与自己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遂以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则辩称,自家主营家居零售,案涉床垫来自固定上游批发商,进货渠道合法;店内装潢也由供货商统一设计制作,事前并不知晓相关标识涉嫌侵权,主观上并无过错。诉讼期间,被告已主动下架涉案商品、拆除装潢并重新装修。

法院审理

1. 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依法构成商标侵权。

2.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被告提交的授权书、订货聊天记录、销售订货单、支付凭证及上游供货商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其通过合法渠道、以合理价格购进商品,并明确指出了供货方,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客观要件。

同时,法院综合考量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专业能力及市场交易习惯认为:对于经营体量小、专业化程度有限的小微主体,不宜苛求其履行超出自身能力的审查义务。被告已尽到与自身经营能力相匹配的进货审查义务,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维权合理开支仍需承担。

但合法来源抗辩仅免除赔偿责任,不免除维权合理开支。法院结合案件实际,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合法来源抗辩,不是侵权的“护身符”,而是善意的“分界线”。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本意并非纵容侵权行为,而是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与中小经营者生存权益。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时应结合侵权人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及市场交易习惯梯度划定举证标准。针对小微企业、个体商户这类经营体量小、专业化程度不高、知识产权辨别能力有限的市场主体,应在裁判中适当放宽举证尺度,不苛责商户履行与其能力不匹配的注意义务。本案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与体恤小微企业经营现状之间寻求平衡,既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对善意小微市场主体施加过重责任,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协调发展的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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