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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利用AI大模型自主学习机制,刻意诱导生成虚假侵权记录,如此“制造”的证据,人民法院如何认定?知识产权维权的合法边界,又该如何清晰划定?
案情回顾
A公司是某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公司称,2024年10月28日,其在某搜索引擎输入自身商标关键词,搜索结果中有一条商业广告链接,涉及B公司的相关宣传内容,点击链接后会跳转至B公司经营的平台。A公司据此主张,B公司在该搜索引擎竞价广告中,
使用其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于是,A公司将B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B公司辩称,从未在该搜索引擎推广后台设置A公司商标相关关键词,亦未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诉讼中,某搜索引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表示,通过核查发现,案涉广告链接并非B公司主动投放,而是A公司在短期内高频次、集中性定向搜索,诱导AI大模型建立错误语义关联所致,A公司行为属于恶意取证、不诚信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B公司在该搜索引擎推广台,并无A公司商标关键词的添加记录。经公证取证显示,2024年5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该搜索引擎含A公司商标的搜索共计941次,其中98.8%的搜索时间集中于10月11日至11月28日,858次定位在A公司取证地,仅10月28日一天便产生214条搜索记录。
人民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进行高频次、集中化、定向性的重复搜索,故意诱导AI大模型建立错误语义关联,制造出B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虚假推广结果,并以此固定证据提起诉讼,违背诚信诉讼原则,系滥用诉讼权利。
所获取的证据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不予采信;其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A公司基于主观故意进行虚假取证,捏造案件基本事实,恶意明显且具有明显的谋取不当利益、滥用诉讼权利的目的。该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的规定,妨害了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为维护司法秩序,净化诉讼环境,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A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法官心语
陈强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一、权益维护应遵循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与民事诉讼的基石,也是主张权益不可逾越的底线。商标权利人依法有权通过诉讼制止商标侵权、维护自身品牌合法权益,但主张权利必须立足于客观事实,负有如实陈述案情、提交真实证据的法定义务,不得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
本案中,A公司故意诱导AI制造虚假证据,其行为本质是将诉讼异化为牟利工具,严重背离商标权益保护的初衷,由此形成的虚假证据自始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人民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并对此不正当取证行为予以惩戒。
二、严格划定AI技术使用边界
AI技术融入日常生产生活诸多场景,但技术运用绝非不受限制,始终受到法律法规与社会伦理的规范约束。日常生活中,合理借助AI工具查阅信息、总结梳理、辅助事务办理时,应当基于客观事实、确保内容真实,避免被不实信息误导。更需明晰的是,AI技术仅是中立的辅助工具,不应作为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更不得用于虚构诉讼证据。相关行为既违背诚信原则,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正常审判秩序,法律对此明确禁止。
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人民法院曾向搜索引擎公司发送司法建议,提醒其强化数据训练、积极构建与客户的沟通机制、加强大模型的日常检测与预警能力。后续该公司持续强化技术更新升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类似本案情况的发生。
三、坚持规制滥用与保护创新并举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初衷,是尊重和激励智力创新、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为技术革新与产业发展保驾护航。AI技术作为数字创新工具,能够赋能各行各业提质增效,是科技创新发展的有益助力,司法鼓励经营主体合规、善意、正向运用新技术,充分释放技术创新的正向价值。
本案的裁判,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规制滥用与保护创新并举:既惩戒不当行权行为,划定AI技术使用的合法边界,也引导广大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尊重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共同构筑稳定健康的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及时提供证据等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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