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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景德镇彩”与“景德镇制”构成近似

日期:2023-04-03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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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地理标志产品越来越受到消费者欢迎,但是随之而来的“攀附”“假冒”现象日益突出。记者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受理的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请广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及某超市停止侵权及赔偿一案,就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的一个典型案例。


该案中,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大量使用注册商标“景德镇制”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志,已构成商标侵权。被告答辩称该方产品的标识是“景德镇彩”,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景德镇制”并不相同,没有主动侵权及主观故意并且已经立即停止了相关产品的销售。


荔湾法院一审认定,被诉侵权标识虽然与原告注册商标中景德镇文字内容相同,但景德镇是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其使用只会给相关公众产生产品来自景德镇的联想,不会让相关公众认为产品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被诉侵权产品仅有攀附景德镇之嫌,并没有攀附原告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误认或混淆。故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于二审的几个焦点问题,法院如是审理:


——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时,应当以相关公众对诉争商品的产地来源及产品品质产生混淆误认作为侵权判断的标准。该案中,被诉侵权产品标识与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显著识别部分的“景德镇”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的原产地为景德镇地区且具有该产区特有的品质,或者误认为其与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关联性,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景德镇”是否系对地名的正当使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景德镇陶瓷协会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剥夺虽没有向其提出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商品却产于景德镇地区的个人或企业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地名的权利。但同时,对于其商品并非产于景德镇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在商品上标注该商标的,景德镇陶瓷协会则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


——侵权行为成立,责任应如何承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景德镇陶瓷协会并未举证证实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故在酌情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基础上,酌情认定被告赔偿景德镇陶瓷协会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4000元。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独创性是指这一地理标志对商品来源、材料、特定品质等特征的证明,而非特定的字体、结构。”法官提醒,若仅仅从文字图形组合来考察是否构成侵权,这将会导致不符合景德镇陶瓷产品品质的劣质商品冒充景德镇之名在市场上大量流通,严重损害景德镇瓷器的艺术美誉,不符合我国商标法设立证明商标专用权的立法目的;现在民间已经存在滥用“景德镇”这一标识的现象,导致各种劣质商品冒充景德镇陶瓷在市场上流通,使得民众对于市场上流通的景德镇瓷器缺乏信任感;瓷器当假货与真品齐飞的时候,民众的选择一定是望而却步。


该案中,法院认定“景德镇”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基础上,以相关公众对诉争商品的产地来源及产品品质产生混淆误认作为侵权判断的标准,从而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判令停止销售侵害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及赔偿经济损失。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对中国传统优秀文化艺术品的保护,也起到加强对营商环境的保护作用,同时体现裁判尺度的案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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