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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大爷”搭便车“钱大妈”,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赔3万元

发布时间:2026-01-15 来源:南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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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销售生鲜产品,一个叫“钱大妈”、一个叫“钱大爷”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如此命名是巧合还是蹭热度?其中是否存在侵权?法院对此作出认定。

基本案情

广州市钱大妈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大妈公司)是第12922347号“”、第53669985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宣传、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均处于有效期内。
广州市钱大爷生鲜店(以下简称钱大爷生鲜店)开设了使用“钱大爷生鲜”招牌的店铺,主要从事生鲜肉、蔬菜、水果、水产品、食用农产品及日用品的销售。该店铺的收款二维码、购物小票、账单详情等多处使用有“钱大爷”“钱大爷生鲜”标识。涉案“钱大爷生鲜”店铺的隔壁店铺为“钱大妈”店铺。

钱大妈公司认为,钱大爷生鲜店在店铺招牌、收款二维码、购物小票等多处使用“钱大爷”“钱大爷生鲜”标识的行为,侵犯其第12922347号、第536699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钱大爷生鲜店将“钱大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字号从事生鲜零售服务,并将该字号作为收款账户名称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钱大妈公司诉请法院判令钱大爷生鲜店停止侵权行为,变更登记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

钱大爷生鲜店辩称,第一,“钱大爷生鲜店”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其经营受法律保护。钱大爷生鲜店在收款账户、购物小票中记载“钱大爷”“钱大爷生鲜”等字样,属于对商号字号的正常使用。第二,“钱大爷”“钱大爷生鲜”均系商号、字号,“生鲜”系被告的经营特色,与“钱大妈”商标不存在先权利冲突。

裁判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钱大爷生鲜店立即停止侵犯钱大妈公司享有的第12922347号、第536699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含有“钱大爷”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钱大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驳回钱大妈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钱大爷生鲜店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首先,将被诉侵权标识“钱大爷”“钱大爷生鲜”与第12922347号“”、第53669985号“”注册商标相比对,二者的文字、读音近似,仅最后一个字存在差别,结合涉案两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形式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故二者整体构成商标近似。其次,钱大爷生鲜店经营涉案店铺主要是向消费者提供猪肉、蔬菜等,与涉案第12922347号“”、第53669985号“”两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构成类似服务。因此,钱大爷生鲜店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
 
钱大妈公司与钱大爷生鲜店均从事猪肉、蔬菜等生鲜产品的销售,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钱大妈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其提交的证据显示钱大妈公司通过各种途径持续地对“钱大妈”进行宣传推广,并获得相应荣誉,可以证实“钱大妈”字号已经与钱大妈公司建立起紧密的、稳定的对应关系,成为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显著特征和标识。钱大爷生鲜店成立于2021年8月,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对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进行合理避让,但钱大爷生鲜店在注册企业名称时仍将“钱大爷”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登记并使用,上述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让相关消费者难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据此,南沙法院认定钱大爷生鲜店使用“钱大爷”作为企业名称注册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提醒: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作为经营范围相近的企业字号登记注册,并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属于“搭便车”“傍名牌”等不诚信行为,不仅损害了被侵权企业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误导消费者。作为商家,应当诚信经营,自觉抵制仿冒混淆行为,否则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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