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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权、 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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