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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中院半导体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0-17 来源:无锡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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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导体产业是支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是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引擎,该产业也是无锡地标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无锡中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相继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半导体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十条司法措施》,持续完善半导体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切实提升司法服务半导体产业发展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为加快打造国内一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芯”地标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同时,无锡中院积极落实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和产业强市主导战略,持续深化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公正高效审理半导体产业知识产权案件,涉及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多个领域,现选取4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录

一、审慎发送侵权警告,树牢各自权利边界

二、发挥技术调查优势,准确认定等同特征

三、及时发布行为禁令,迅速阻止损害发生

四、提前多点多面布局,实现知产立体保护

01 审慎发送侵权警告,树牢各自权利边界

基本案情

原告芯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某科技有限公司、科某半导体有限公司两公司自2015年起就芯片研发开展合作,2019年双方终止合作。

2023年12月,两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函,称被告与原告及其关联公司的合作期间,原告擅自将项目研发成果申请了专利并获得授权,并实际制造和销售了相应产品,从而侵害了被告的技术秘密。

原告接函后认为未侵害被告所称的技术秘密,遂向被告发出催告,要求其明确秘密点并提起诉讼。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亦未撤回警告,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使其生产经营处于不确定状态,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其不侵害被告主张的技术秘密。

被告在诉讼中称其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就其主张的侵权事项提起了诉讼,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就其主张的原告侵权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撤回警告,使得原告的经营处于不稳定状态,原告起诉行为符合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条件,本案证据亦不能证明原告侵害了被告侵权警告函中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据此判决确认原告不侵害被告的技术秘密。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救济途径,旨在为被警告人提供法律保护,防止权利人滥用侵权警告。被警告人收到侵权警告时不认可权利人主张时,其依法可以要求警告人撤回起诉或提起诉讼,权利人既不撤回警告又不提起诉讼的,被警告人可以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

本案中,被告虽然在香港提起了诉讼,但因香港与内地属于两个法域,原告主要在内地开展经营,被告在香港提起诉讼并不能消除原告因其侵权警告函造成的经营上的不稳定状态,故原告起诉仍然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案判决准确界定了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的条件。

另外,本案明确了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在于发出侵权警告函的权利方,如权利人无法明确其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人民法院将无法审查和认定所涉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本案被告作为权利人,未明确其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未尽必要的举证义务,其侵权警告函中主张的相关侵权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有滥用侵权警告之嫌。在此情形下,原告依法行使了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这一诉讼制度赋予的权利,有效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02 发挥技术调查优势,准确认定等同特征

基本案情

原告聚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从案外人处受让名称为“发光器件”的发明专利,根据转让协议约定,有权对涉案专利权转让生效前的专利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被告普某研发有限公司是美国普某公司在无锡设立的独资公司,其LED芯片和封装产品应用于照明、背光等领域,与原告具有市场竞争关系。

原告通过公证保全方式购买被告经销商销售的产品,并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了切割检测,形成了切割位置示意图、表面全貌图及局部位置测量图,同时对截面测试区域进行EDS点扫描测试,测出相关元素谱图。原告据此认为上述产品落入了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侵害了涉案专利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了对比,辅助审判的技术调查官参与了对比过程,听取了双方的比对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计算所得,被控侵权产品的第二距离是发光结构水平长度的18.2%,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二距离是所述发光结构的水平长度的3%至15%”的技术特征并不相同,前者比例数值并不在后者比例数值的范围内,将前者比例数值纳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损公共利益,加之两者具有不同的技术效果,据此不能认定构成等同特征。故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未形成一一对应,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专利侵权比对是专利诉讼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只有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或等于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时,才能认定为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涉案专利权。

本案中,法院通过对比,准确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并不相同,且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明确限定了相关数值范围的情况下,明确指出超出该数值范围的相关数值不构成等同特征,在等同特征的认定方面确定了相应的裁判规则。

同时,本案也是技术调查官辅助查明技术事实的典型案例,本案技术调查官通过分析双方技术特征,听取双方现场比对意见,作出了双方技术特征不相同或等同的意见,尤其是等同特征方面的分析意见,符合技术逻辑和法律规定,体现了技术调查官在提升技术事实查明效率及准确性方面的重要作用。

03 及时发布行为禁令,迅速阻止损害发生

基本案情

原告泽某电子有限公司系登记号为BS.225525712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该权利目前处于稳定状态。原告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从被告芯某集成电路有限公司购买了型号为TS3260的芯片,并委托相关机构出具布图设计比对报告,比对结论为被诉芯片复制了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被诉芯片系由被告驰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案外人加工生产,目前有部分批次产品将要交付。

原告认为被诉芯片售价远低于其同款产品,流入市场后必然会抢占其市场份额,给原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据此请求责令两被告停止复制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并停止销售含有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被诉芯片,案外人协助停止交付被诉芯片。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处于稳定状态,其提交的证据初步证明了被诉芯片存在侵害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可能性,被诉芯片即将交付并流入市场,如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会极大损害原告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亦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告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已提供了担保,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院据此裁定责令两被告自裁定生效之日至案件裁判生效之日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被诉芯片。同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案外人停止交付被诉芯片。

两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复议请求不成立,裁定驳回两被告的复议。

典型意义

行为保全(临时禁令)是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依法采取的权利救济的法律制度。通过行为保全,权利人可以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获得法律上的保护,有效防止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从而避免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该案是全国法院首例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的行为保全案件,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支持行为保全复议裁定案件。该行为保全裁定基于被诉侵权产品即将交付,货值巨大,情况较为紧急,其流入市场可能给权利人带来交易行为减少、价格侵蚀等损害等因素,认定涉案保全行为申请符合准许条件,切实维护了半导体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制止了涉嫌侵权行为及侵权损害结果的发生,体现了法院对于涉半导体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04 提前多点多面布局,实现知产立体保护

基本案情

原告集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作品名称为“6寸17点RTD Wafer产品图”的著作权人,并就此办理了著作权登记手续。该产品图显示晶圆上分为内外两圈,外圈8个焊点、内圈8个焊点,焊点位置分布均匀,两圈左侧焊点未连接,以环状物连接,在带状的薄电偶上印有红色的小图标和文字,小图标为集某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

原告在无锡参与第十一届中国半导体设备年会暨半导体设备与核心部件展示会期间,发现同为参展商的被告和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前述晶圆传感器图片用于制作展板及宣传册,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害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诉讼中,被告称被诉侵权图片为其员工在网络上进行下载,用于其产品的辅助说明。本案历经一、二审,法院认定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并予以公开使用,被告在参会上使用的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图片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双方属于同业经营者。根据著作权侵权“接触”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原则,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涉案图片著作权,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半导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仅要注重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技术类知识产权的创新和维护,而且还应着眼于著作权、商标等其他非技术类知识产权的规划和布局。

本案原告在经营中生产晶圆传感器产品,其及时将拍摄的相应产品图片办理了著作权登记,并获得相应的登记证书,从而可以著作权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开展维权。

本案案情虽不复杂,审理难度不大,但本案判决提示企业要有知识产权布局和谋划意识,只有综合运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多种手段强化保护,才能有效推进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从各方面无疏漏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该案同时警示企业宣传中随意使用互联网或公开渠道搜集的图片、文字等,均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风险,应当引以为戒,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意识,规避知识产权侵权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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