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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手机壳界爱马仕”假货狂揽近百万元,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5-10-24 来源:上海长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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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TIFY”是时下流行的手机壳品牌,凭借创新材料和时尚设计圈粉无数年轻人,连不少明星潮人都是其忠实用户。该品牌的普通款手机壳单价在300元-500元,特殊联名款的售价更高达上万元,因其高端定位被称作“手机壳界爱马仕”。这也让不法分子嗅到了“商机”,打着“潮牌平替”的幌子大肆售假。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CASETIFY”品牌手机壳近百万元的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陈某某未经商标注册权利人许可,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假冒“CASETIFY”品牌的手机壳等产品,非法销售金额达90余万元。

据被告人供述,其在商品名称中标注了“CASETIFY”字样吸引顾客,又从网上找来“CASETIFY”手机壳的照片放在商品链接进行宣传,还专门找人刷单冲销量。单个手机壳的进货成本约13元,其售价约25元,因价格比官方低很多,一般顾客不会询问是否是正品,消费者对购买的是假货心知肚明。

2024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商标注册权利人12万元并取得谅解。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退缴相关违法所得并预缴全部罚金。

人民法院裁判

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权利人并取得谅解,且退缴相应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结合案件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潮牌奢侈品时尚美观、风靡市场,但其高价让不少消费者望而却步。由此,进价仅十余元的粗糙仿冒手机壳成为犯罪分子牟取暴利的工具,售价翻倍后仍能狂销近百万元。此类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知识产权,也破坏了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经营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合法合规参与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定刑升格而加重处罚。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主要从商品进货渠道、销售价格、销售手段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属于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之一。例如本案,被告人从档口进货,进货价格十余元,通过网店以二十余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进价和售价均明显低于正品市场价格,足以证明被告人的主观明知。

对于经营者而言,切勿因为短期的非法利润“铤而走险”,践踏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红线,否则不仅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还需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经营者应当主动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恪守法律底线,杜绝侥幸心理,以合法合规的经营模式参与市场竞争,通过提升产品质量、优化服务获取合法利润,从而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二、消费者应当拒绝低价诱惑,选择正规渠道购物

相较正品的高昂售价,假冒商品外观相仿、价格低廉,似乎极具“性价比”。被告人正是精准利用了消费者的这种心理,又通过盗用正品图片、刷单冲量等手段,营造了“正品平替”的热销假象,最终创下惊人的非法销售数额。消费者应当擦亮双眼,拒绝假冒商品的低价诱惑。假冒商品看似满足了一时的低价需求,但很可能因小失大,损害自身权益。假冒商品通常做工粗糙、质量低劣,尤其是食品、母婴用品、家用电器等重点消费品类,日常使用极易埋下安全隐患,甚至威胁消费者的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

消费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建议选择品牌官方店铺、授权商超等正规渠道购买商品。收到商品后,可通过品牌官网的防伪查询、对比正品细节等方式辨伪,若发现购买到假货的,留存订单、发票等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共同维护健康、公平的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三)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四)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

(五)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会计凭证等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五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商品的销售金额不足本款前两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货值金额或者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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