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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附2021-2025年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1-19 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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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系统梳理了自2020年12月成立以来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探索、成效亮点及典型案例,深入分析当前面临的挑战,明确未来工作方向,旨在为种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指引,凝聚保护共识,营造“尊重创新、抵制侵权”的良好法治环境,为海南自贸港种业高质量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筑牢法治根基。

白皮书显示,2021至2025年,自贸港知产法院共受理各类种业知识产权案件25件,审结20件,标的额1.64亿元,收案数是建院前全省该类案件总数的2.5倍,且呈逐年增长态势。案件类型不仅有传统生产、销售环节侵权纠纷,还延伸至跨境授权、亲本繁殖、代繁代育等上下游环节,新增育种中间材料及中药品种技术秘密、实质性派生品种等新型案件,全面覆盖种业“研发—授权—繁育—收获—销售—流通”全产业链。品种类型涉及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及荔枝、凤梨等热带经济作物,凸显南繁产业特色。值得关注的是,诉争利益逐年增长,56%的案件标的额超百万元,部分案件标的额高达亿元以上,当事人对保护强度与赔偿力度的需求持续升级。

为应对种业知识产权案件法律专业性与技术复杂性兼具的特点,自贸港知产法院以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为核心,打造“懂法律、懂技术、懂种业”的复合型审判队伍。通过设立种业知识产权专业合议庭实现案件归口审理,聘任技术调查官破解“技术壁垒”,建立专家陪审员制度提升裁判科学性,并联合科研机构建立司法保护实践基地,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学术交流机制,强化审判人员专业能力培育,为案件公正高效审理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在司法保护实践中,自贸港知产法院多点发力取得显著成效。在特色保护体系构建上,立足“南繁硅谷”建设需求,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打造“一庭一点一基地”司法保护布局,通过知识产权特区审判庭、司法保护联系点和司法保护实践基地的协同联动,筑牢保护根基;在侵权惩处上,严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2025年对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3件案件全部予以支持,其中“早巨荔1号”荔枝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参照涉案品种许可使用费倍数确定赔偿基数,作出三倍惩罚性赔偿的判决,对侵权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在案例培育上,打造多起全国性典型案例,“都蜜5号”甜瓜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入选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隆科638S”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第五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第二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手撕凤梨”种植合同纠纷案入选第五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通过明晰裁判规则,发挥案例示范引领作用。

协同保护机制的不断健全成为司法保护的重要支撑。自贸港知产法院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发布典型案例、制定涉南繁植物新品种、无性繁殖植物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长效机制,相关改革案例入选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积极发挥司法建议效能,推动行政部门堵塞南繁活动监管漏洞;注重调解优先,建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同时,积极运用人民法院案例库确立的裁判规则化解矛盾纠纷,涉南繁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件调解成功率达56.4%,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

与此同时,法院秉持司法为民理念,通过完善“技术调查官+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机制提升技术事实查明效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在普法宣传方面,创新构建“精准普法+集中普法+多元普法”新格局,通过组织旁听庭审、展会驻点服务、新媒体解读等多种形式,提升种业从业者规范育种、繁种和规范经营意识,提升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根据新媒体解读案例改编的普法短剧《一粒种子的保护》《小种子大秘密》荣获全国奖项。

白皮书也客观分析了当前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多重挑战: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方面,生物育种技术发展的多元保护模式、赔偿数额的精细化计算及跨境种业保护规则的衔接等问题有待探索和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方面,侵权手段数字化隐蔽化等加剧事实查明难度;协同保护机制效能方面,行业自律与社会共治合力尚未充分形成;队伍专业能力方面,对前沿种业技术的理解把握不足、对涉外规则的运用能力有待提升。针对这些问题,自贸港知产法院明确未来将从四个维度精准发力:进一步深化审判机制创新,积极推动构建以植物新品种为主、商业秘密和发明专利为辅的多元立体种质资源综合法律保护模式,优化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专家辅助人协同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细化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探索跨境种业保护衔接路径;进一步强化协同保护建设,深化与行政部门的常态化联动,完善育种创新全链条保护协作,健全司法建议反馈机制并推动行业参与社会共治;进一步加大案例培育力度,聚焦南繁育种、热带特色种业等重点领域打造标杆案例,扩大典型案例传播影响力,以裁判指引规范行业发展;进一步提升队伍专业能力,强化种业法律与技术专题培训,深化审判人员实践锻炼,重点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以适配自贸港开放需求。通过这一系列举措,不断完善保护体系、凝聚保护合力,为“南繁硅谷”建设和种业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种业振兴,法治先行。自贸港知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苏志辉表示,将以此次白皮书发布为契机,持续提升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服务保障海南自贸港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让法治成为南繁种业创新发展的坚实后盾。

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1-2025年)

目录

案例1:“都蜜5号”甜瓜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案例2:“隆科638S”水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3:“手撕凤梨”种植合同纠纷案

案例4:“WH818”玉米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5:“早巨荔1号”荔枝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6:“中柑所5号”柑橘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1 “都蜜5号”甜瓜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京某种业公司与他人联合培育“都蜜5号”甜瓜植物新品种,并依约取得维权打假的授权。该品种公告日为2019年5月1日,授权日为2021年6月18日。2019年12月13日,京某种业公司公证购买到“世纪蜜二十五号”甜瓜种子,生产商标注为新疆昌某农科公司。经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鉴定,测试样品“世纪蜜二十五号”与“都蜜5号”的65个基本性状表现均无明显差异。京某种业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新疆昌某农科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承担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新疆昌某农科公司未经许可,在“都蜜5号”植物新品种的临时保护期内生产、繁殖、销售与“都蜜5号”为同一品种的“世纪蜜二十五号”,应当向京某种业公司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京某种业公司基于正当理由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应当予以支持,由新疆昌某农科公司适当分担。综合考虑甜瓜作为经济作物的属性、被诉侵权种子的销售情况等因素,判决新疆昌某农科公司支付京某种业公司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合理开支共计3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与本案相关的系列案件还有4件,其中2件一审调解撤诉,2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后上诉人撤回上诉,现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案件。对于品种权人在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中的维权合理开支予以支持,体现了对品种权人的全面保护。该案判决生效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支付协议以及品种权许可协议,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2 “隆科638S”水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第二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湖南某种业科学研究院为水稻“隆科638S”的植物新品种权人。该品种可以作为母本与父本“R1377”组配,繁育“隆两优1377”杂交水稻。2020年5月,湖南某种业科学研究院发现张某疑似利用“隆科638S”母本进行育种。张某生产被诉种子并被行政机关查处。经鉴定,被诉种子样品与“隆两优1377”系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与“隆科638S”存在亲缘关系。湖南某种业科学研究院向法院起诉,主张张某擅自使用“隆科638S”进行繁殖制种的行为构成侵权,诉请判令张某停止侵害,销毁繁育的全部侵权种子及其全部母本“隆科638S”种子,赔偿经济损失共5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湖南某种业科学研究院提交的初步证据,被诉侵权水稻种子具有使用“隆科638S”作为亲本繁育而来的极高可能性,在张某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水稻种子来源于其他亲本的情形下,可以认定张某存在重复使用授权品种“隆科638S”生产另一其他品种的行为。因张某未提供家庭承包土地的相关证据,且未能对其在三亚市组配繁育杂交水稻行为给予合理解释,故认定张某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属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利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一种较为典型的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人民法院秉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原则,在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存在亲缘关系的鉴定意见基础上,将是否以授权品种作为母本生产被诉侵权种子的事实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最终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侵权成立。

案例3 “手撕凤梨”种植合同纠纷案

第五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1日,海南丰某果业公司与叶某定签订《凤梨种植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种植“手撕凤梨”,叶某定有偿提供凤梨种苗、种植药肥,无偿提供种植技术,并保证凤梨果实产量不低于每亩3000公斤,培育的凤梨种苗产量不低于每亩12000株;凤梨果实成熟后,叶某定以不低于每公斤3元的价格将凤梨果实全部回购。海南丰某果业公司在合作过程中,以凤梨产量、销售价格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叶某定支付违约金505008元、赔偿损失288985元,并按市场价回购凤梨种苗。叶某定反诉请求海南丰某果业公司支付种苗款115396元及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叶某定向海南丰某果业公司赔偿损失4万余元,海南丰某果业公司向叶某定支付种苗余款11万余元。海南丰某果业公司不服,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种子、树苗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原材料,其质量安全关乎农民收入、农业发展,对案件进行审慎处理,寻求多元化解方案。合议庭在庭前、庭后多次与双方沟通,从“情”“理”“法”多角度出发,促成双方调解,双方签收调解书当日即时履行了调解书的内容,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该案系种业领域做实定分止争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基于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通过平衡用种主体与供种主体的利益关系,倡导当事人消除分歧、互谅互让、和合共赢,促成案结事了,切实把司法为民理念贯彻到具体案件中,既保障用种安全,又维护种业健康发展。

案例4 “WH818”玉米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恒某公司是“WH818”玉米品种的品种权共有人。伯某公司是具有玉米特许生产经营资质的公司,“伯洪彩甜糯”和“微风彩甜糯”玉米种子是伯某公司销售的玉米种子。恒某公司认为伯某公司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用其亲本种“WH818”玉米品种生产、销售侵权玉米种“伯洪彩甜糯”和“微风彩甜糯”,侵害了恒某公司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伯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WH818”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并赔偿恒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维权所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公证费、检测费等2万元。

审理过程中,恒某公司向法院申请种子亲缘关系鉴定。法院征得伯某公司同意后,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调取“WH818”品种样本作为比对样品,委托崖州湾分子检测鉴定中心对“WH818”与“伯洪彩甜糯”“微风彩甜糯”是否具有亲缘关系进行鉴定。崖州湾分子检测鉴定中心依据“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出具亲缘关系鉴定,结论是伯某公司销售的“伯洪彩甜糯”“微风彩甜糯”两种玉米种子与“WH818”均疑似具有亲缘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崖州湾分子检测鉴定中心在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鉴定材料及比对材料等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伯某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崖州湾分子检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结论予以认可,“伯洪彩甜糯”“微风彩甜糯”与“WH818”大概率存在亲缘关系。恒某公司已完成亲缘关系的举证责任,伯某公司若否认鉴定结论,则负有提供繁育“伯洪彩甜糯”“微风彩甜糯”繁殖材料的举证责任。伯某公司在被诉侵权品种上使用其注册的商标以及在包装袋上注明公司名称、地址、服务热线的行为,属于标识商品来源的行为,在伯某公司未充分说明被诉侵权品种来源的情况下,推定伯某公司是被诉侵权品种的生产者。判决伯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恒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20万元。伯某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案件涉及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繁殖杂交种的植物品种权侵权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三亚崖州湾分子检测鉴定中心进行亲缘关系鉴定,并结合鉴定意见认定品种权人在完成“亲缘关系”的初步举证责任后,应由被诉侵权人承担提供杂交种繁殖材料的举证责任。该案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首次采信以“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做出的鉴定结论,认定侵权合理的案件。案件以鉴定结论为参考,适时分配举证责任,降低品种权人维权举证难度,强化杂交种生产经营者在选育种子时的注意义务,对从事种子生产经营主体提升品种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警示作用,有利于规范相关生产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净化种业市场。

案例5“早巨荔1号”荔枝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农业大学系“早巨荔1号”荔枝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武汉某种业公司、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未经许可,明知“早巨荔1号”系他人授权品种,仍在客服互通的两个微信店铺以“仙桃荔”名称销售实为“早巨荔1号”的荔枝苗木,并宣称2023年度嫁接果苗超过2000株。武汉某种业公司还在诉讼中变更微信店铺名称持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经查,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从事荔枝苗木繁殖材料的生产经营行为未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原告广东某种业科技公司经某农业大学授权就本案提起侵权诉讼,因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经营者黄某在签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后注销主体资格,遂请求判令被告武汉某种业公司、黄某停止侵权,连带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共计92万元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汉某种业公司、黄某明知其行为已被权利人起诉,变更网店名称持续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且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存在无证经营情形,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两侵权人对外宣称2023年嫁接果苗超过2000株,两微信店铺显示销量合计43株,微店客服与取证人员达成销售被诉侵权苗木1230株的销售合意。按照上述销售总量3273株,参照某农业大学每株果苗权利许可使用费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支持广东某种业科技公司三倍惩罚性赔偿倍数的请求。判决武汉某种业公司、黄某立即停止生产、繁殖、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3457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清晰传递了侵权必究、恶意侵权重罚的强烈信号。一是明确侵权认定的技术标准。法院对起诉前第三方司法鉴定结论的直接认可,为无性繁殖品种侵权维权提供了关键指引。二是严厉制裁恶意侵权。对被告在诉讼中拒不到庭、注销经营主体、更名后持续侵权等恶意规避法律责任及持续侵权的系列行为,适用高倍数惩罚性赔偿,有力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恶意侵权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三是服务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战略。通过保护优质荔枝植物新品种,维护了育种者和合法被许可人的权益,有助于促进优良品种的推广和荔枝产业的升级,最终惠及广大果农和消费者,激励种业创新,为公平竞争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案例6 “中柑所5号”柑橘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柑所5号”是由西南大学柑桔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培育的柑橘属植物新品种,由“爱媛28号”与砂糖橘杂交育成,商品名为“金秋砂糖桔”,是我国第一个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杂交柑桔新品种。海南芙某植物新品种科技公司作为“中柑所5号”的被许可人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海口龙华区某百货店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通过其在“快手”平台经营的店铺销售侵权种苗。经海南芙某植物新品种科技公司委托检测,被诉侵权种苗与授权品种“中柑所5号”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本案后,积极运用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规则,重点就“中柑所5号”作为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如何认定、赔偿责任的考量因素等,向案涉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促成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达成和解,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柑橘属植物新品种。作为无性繁殖植物品种,其具有繁殖材料扩散快、样品保藏难度大、检测标准不健全等特点,给司法审判实践带来挑战。人民法院基于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现状及特点,充分利用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的裁判规则,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既依法保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高效解纷促使双方尽快投入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用心守护“果盘子”,维护种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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