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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法院改判技术秘密申请专利权属纠纷案
2. 涉“多场景组合”型通信专利“创新”被发回重审
3. 新加坡发布全球首个代理型人工智能治理框架;
4. 擅自生产销售侵权大豆种子被判赔偿:品种审定适宜地区不等于品种权保护范围
5. 职场研发专利归属:烟台两家企业就专利权属对簿公堂
6. 苹果公司遭起诉:被控违反美国反垄断法并窃取相机技术
7. 曼海姆地方分院对柯达处以170万欧元罚款
1. 最高法院改判技术秘密申请专利权属纠纷案
商业合作讲究“诚信为本”,可有些企业却想钻技术的空子——拿着合作方的核心秘密偷偷申请专利,以为能抢占先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2186号案件,就给这类“投机取巧”的企业上了生动一课,将涉案专利权判给了技术原主。
北京某甲公司是高炉煤气干法精脱硫领域的“技术大牛”,早在2012年就研发出相关技术,还在湖南衡某项目实现工业化应用,手握成熟的技术秘密。江苏某公司则是环保工程总包方,为了拿下山西铭某钢铁的脱硫项目,主动找上门与北京某甲公司合作。
双方一拍即合,签下了一揽子协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保密协议》《供货合同》样样齐全,白纸黑字约定——江苏某公司对北京某甲公司的干法脱硫技术秘密严格保密,未经书面同意,绝不能用该技术申请专利。分工也很明确:北京某甲公司负责提供脱硫塔、水解塔及配套技术方案,江苏某公司负责土建、安装等总包工作。
本是双赢的合作,却在一年后变了味。2021年7月,江苏某公司瞒着北京某甲公司,以自己员工为发明人,就“一种用于高炉煤气净化的吸收塔结构”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还顺利拿到了授权。纸终究包不住火,北京某甲公司发现后随即起诉至南京中院,要求确认专利权归自己所有。
一审庭审中,双方展开激烈交锋。北京某甲公司拿出设计图纸、现场照片,证明自己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高度吻合;江苏某公司则辩称自己从未接触过塔器内部结构,只收到过外形尺寸等非核心资料,专利是自己和大学合作研发的,与对方技术毫无关系。
由于涉案专利涉及塔器内部结构,无法通过外观直接观察,北京某甲公司当时没能拿出江苏某公司接触内部结构的铁证,一审法院最终以“举证不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北京某甲公司不服,毅然上诉至最高法,还补充了关键新证据。
二审庭审成为转折点。北京某甲公司提交了一份2021年10月江苏某公司发来的工程联系函,函件里附了水解塔内部丝网的照片,还详细描述了测量情况。这份证据看似时间晚于专利申请日(2021年7月),但最高法一眼看穿关键:照片必须进入塔内才能拍摄,拍摄时间肯定早于函件时间,这就证明江苏某公司有接触技术秘密的机会。
更重要的是,本案有一份“重磅助攻”——关联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最高法已生效判决确认,北京某甲公司的脱硫技术构成合法技术秘密,江苏某公司擅自披露、使用该技术,需赔偿5003万元。结合这份判决,最高法对专利技术与技术秘密进行了细致对比。
江苏某公司曾辩称,自己专利是“下进下出”,而北京某甲公司技术是“下进上出”,核心不同。但最高法解读专利文件后指出,专利权利要求中“进气口和出气口设置在一端”,结合说明书实际包含“同一端、不同端”两种情形,与北京某甲公司的技术完全吻合。至于专利中开孔设计的改进,不过是为了平衡压力差的常规调整,属于非实质性改进,算不上自主创新。
同时,最高法指出,在专利技术与技术秘密实质相同,且被诉方有接触机会的情况下,可推定其不正当获取技术秘密。江苏某公司既违反了保密协议,又无法证明自己对专利有实质性创造性贡献,专利权自然不能归其所有。最终,最高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案专利权归北京某甲公司所有。
此案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商业合作中的技术秘密不是“免费午餐”,保密协议也不是“一纸空文”。试图靠偷取他人技术抢注专利牟利,不仅会被撤销专利权,还可能面临巨额赔偿。而对技术研发方来说,留存好研发资料、做好技术交接记录,才能在纠纷中掌握主动权。
2. 涉“多场景组合”型通信专利“创新”被发回重审
2025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三起关联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重新作出审查。
这三起案件围绕同一母案衍生的22件分案专利展开,涉及"具有不同用户终端的多媒体通信中跨层优化的方法和装置"系列专利,背后牵扯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博弈与长达数年的诉讼拉锯。
涉案专利的母案申请可追溯至2008年,专利权人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联合王某妮(美国籍,曾用名王某红)、王某军等亲属共同维权。有意思的是,这几位专利权人存在紧密的家族与商业关联:王某妮与王某军是同胞姐弟,王某军与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是夫妻关系,王某妮还与某科技公司签有劳动合同。
基于母案说明书,他们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22件分案申请,权利要求数量从4项到193项不等,形成了庞大的专利组合。2021年起,该团队以这些专利为基础,发起54件侵害发明专利权民事诉讼,将某卓越有限公司、多家科技企业及个人告上法庭,试图通过专利维权构建市场壁垒。
案件的核心焦点集中在专利"创造性"的认定上。某卓越有限公司作为上诉人,多次主张这些专利只是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不具备法律要求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以专利号201410175959.9的中心HUB系统专利为例,其权利要求涉及收发器、解码器、编码器等组件的组合,声称能实现高清多媒体信号的转换与定向传输。但最高法审理发现,该专利的核心技术特征——数据分组携带标识符、信号压缩解压缩等,在通信领域早已是公知常识。证据显示,类似的信号转换、无线传输技术在涉案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已被多篇文献公开,涉案专利只是将这些常规技术手段进行了简单重组。
最高法就此认定,如果技术方案仅通过排列组合将现有技术叠加,未引入新技术手段、未解决新问题、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就不应认定其具备创造性。这一认定戳破了涉案专利的"创新"表象。
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出现了诸多波折。美国籍专利权人王某妮拒绝确认送达地址,试图通过规避送达拖延诉讼。对此,最高法采取了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方式,甚至通过美国邮政向其美国住址寄送文书并获签收,最终依法完成送达程序。
这三起案件的终审判决,不仅纠正了此前关于专利创造性的错误认定,更明确了通信领域专利审查的标准,单纯将公知技术进行拼凑组合来获取竞争优势的做法行不通。
3. 新加坡发布全球首个代理型人工智能治理框架
AI代理,作为能自主理解目标、精心制定计划并切实执行行动的智能系统,它的横空出世,无疑标志着AI从“幕后顾问”的角色大步迈向“台前执行者”的新阶段。
前日,我国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全国首例因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幻觉”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这一判决犹如一记重锤,明确敲定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无法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无独有偶,1月22日,新加坡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领域投下一枚“重磅炸弹”——发布了全球首个代理型人工智能治理框架。这一框架的出台,与杭州互联网法院对AI“幻觉”案的判决遥相呼应,共同将AI时代最核心的议题——责任归属,推到了聚光灯下。
新加坡发布的这一治理框架,首先以系统且全面的视角,深入剖析了AI代理潜藏的风险与挑战。代理型AI凭借其自主性,能对信息进行实质性改变,例如精准更新客户数据库、高效执行付款操作等。然而,这种强大的能力背后,却隐藏着诸多潜在风险,有效的人类问责制也在这个复杂系统中面临严峻挑战。更为棘手的是,随着系统能力和自主性的不断增强,用户极易陷入过度信赖自动化系统的误区,导致人类监督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风险与挑战,新加坡的治理框架围绕四大核心支柱精心构建,为组织在代理型AI的部署过程中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指导。
第一支柱聚焦于事先评估与风险界定。组织在引入代理型AI时,需审慎选择合适的应用场景,如同为精密仪器挑选最适配的零件,同时对代理的自主性、工具使用以及数据访问权限等关键要素设定严格限制,从源头上把控风险,确保AI在可控的范围内运行。
第二支柱着重确保人类对代理承担实质责任。在关键决策节点设置人工批准环节,犹如为AI的行动加上一道“安全锁”,无论AI如何自主运作,最终决策权始终牢牢掌握在人类手中,避免因AI的自主性而导致的责任真空。
第三支柱涵盖代理全生命周期的技术管控与流程管理。通过基线测试等手段,对AI的性能进行全面评估,如同为汽车进行定期检修,确保其始终处于最佳运行状态;同时,仅允许访问白名单服务,为AI的数据交互划定明确边界,防止其接触不良信息或引发安全漏洞。
第四支柱关注终端用户的责任意识培养。通过提升透明度,让用户清晰了解代理的能力和局限,如同为用户提供一份详细的“使用说明书”;同时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增强用户对AI的认知和判断能力,确保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保持理性,不盲目依赖。
目前代理型AI在新加坡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随着越来越多机构采用这一技术,一旦系统设计成型,就如同高楼大厦建成后难以轻易改动,后续调整将面临巨大困难。因此,新加坡未雨绸缪,尽早推出治理框架,为任何寻求开发自家代理型AI或寻求相关第三方服务的机构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指导,为AI技术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我国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判决与新加坡的治理框架,虽分属不同领域,却在AI时代的责任归属问题上殊途同归。它们共同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借鉴,推动着AI技术在法治轨道上稳健前行,为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筑牢安全防线。
4. 擅自生产销售侵权大豆种子被判赔偿:品种审定适宜地区不等于品种权保护范围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河南华某种业有限公司(下称“华某种业公司”)与河南省许某种业有限公司(下称“许某种业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华某种业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明确华某种业公司需停止侵权并赔偿许某种业公司15万元,两农资经营部分别赔偿5000元、10000元。
据悉,许某种业公司系“油6019”大豆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该品种于2016年获得新品种权,2018年通过国家审定,适宜在湖北、重庆等多地夏播种植。2023年,许某种业公司发现,安乡县明某农资经营部、新某农友农资经营部(下称“两农资经营部”)销售的“中豆40”大豆种子,经检测与“油6019”为同一品种,该种子包装袋显示生产经营者为华某种业公司。经行政部门查处,新某农资经营部因销售该侵权种子被行政处罚,违法所得仅2628元。
许某种业公司随后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三方构成侵权,综合考量侵权情节,酌定华某种业公司赔偿15万元,两农资经营部分别赔偿5000元、10000元。华某种业公司不服,以许某种业公司主体不适格、侵权行为不在授权区域、赔偿数额过高等为由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明确区分了两个概念。(1)品种审定适宜区域,是国家认定的,该品种“长势最好、最适配”的种植区域(比如“油 6019”适宜的湖北、重庆等区域);(2)品种权保护范围,则是法律赋予品种权人的“权利边界”。
本案中,华某种业公司主张,侵权行为发生在“油6019”审定适宜区域之外,许某种业公司无权维权。法院明确,品种权人已出具授权书,确认许某种业公司享有全国范围内的独占实施许可权及维权权利,且无证据显示品种权人保留非适宜区域的维权权利,故许某种业公司主体适格,维权不受审定区域限制。
法院指出,品种权的禁止权效力不受审定适宜区域限制,只要未经授权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即便在非适宜区域,仍构成侵权。本案中,华某种业公司在非审定区域销售侵权种子,不仅侵害品种权人权益,还可能损害种植户利益,该情节反而可作为从重考量因素,其关于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终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不受审定适宜区域限制,且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可依法全国范围内维权。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严守知识产权底线,未经授权不得生产、销售他人授权品种。
5. 职场研发专利归属:烟台两家企业就专利权属对簿公堂
职场上拿公司资源搞研发,专利算个人还是单位?伴随着这样的疑问,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企业对簿公堂案!
近日,烟台安某公司与烟台某乙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上诉案审理终结,二审法院驳回安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确认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归某乙公司所有。本案审理围绕职务发明认定、专利权属举证责任分配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为企业防范职务发明权属争议提供了参考。
据悉,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23年1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23年7月21日,专利权人为安某公司,发明人为盛某。某乙公司一审诉请确认该专利权归其所有,主张涉案专利系盛某在其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安某公司未能证明专利研发来源。一审法院支持某乙公司诉讼请求后,安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安某公司上诉称,涉案专利涉及的“衬套”自动压边设备与某乙公司研发的“开缝衬套”制造技术分属不同技术领域,某乙公司亦认可二者技术不同,且其存在伪造证据情形。某乙公司则辩称,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开展衬套相关研发并形成成果,盛某作为其技术研发负责人,利用公司资源完成发明,安某公司无法说明专利研发过程,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盛某与某乙公司自2008年起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某乙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至2024年3月。2020年起,某乙公司组织盛某、杜某甲等员工开展“开缝衬套”研发,投入差旅费、材料费等研发费用,与案外人某丙公司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协议并履行完毕,还以该研发成果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获批,盛某作为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相关企业标准亦由其批准发布。
法院另查明,盛某办公电脑中留存的技术交底书最后保存时间为2022年12月13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内容与涉案专利相关;安某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11日,其名下三项专利发明人均为盛某,且与某乙公司研发的衬套技术相关。诉讼期间,安某公司曾申请放弃涉案专利权后又撤回,却无法合理说明原因,其主张涉案专利系委托代理机构基于现有技术撰写,但未提交任何研发资料。
二审法院认为,某乙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形成衬套相关技术积累,涉案专利与该公司研发的冲压技术等在技术领域、发明目的上具有相关性;盛某作为研发负责人,能够接触公司核心技术信息,其参与研发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安某公司无法说明专利研发过程,亦不能合理解释将盛某列为发明人、擅自申请放弃专利权等行为,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无误,驳回安某公司上诉。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因此,即便与单位现有技术不完全一致,只要存在技术关联性,仍可能被认定为职务发明。
6. 苹果公司遭起诉:被控违反美国反垄断法并窃取相机技术
美国新泽西州联邦法院近日受理智能手机视频应用开发商Reincubate有限公司对苹果公司的诉讼,指控其非法窃取专利技术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反垄断侵权。该案聚焦于苹果iOS系统的“连续互通相机”(Continuity Camera)功能,Reincubate称其核心技术与自家应用Camo高度相似,且苹果通过系统级限制扼杀Camo正常的市场竞争。
Reincubate成立于2017年,其开发的Camo应用允许用户将iPhone后置摄像头作为Mac的高清网络摄像头,并支持网页扫描、实时画面传输等功能。诉讼文件显示,Camo于2020年正式上线,而苹果类似功能直至2022年才通过iOS 16和macOS Monterey推出。
创始人Aidan Fitzpatrick透露,苹果曾在Camo测试阶段主动联系团队,称其技术“具有创新性”,甚至有数千名苹果员工内部使用该软件。然而,当Camo验证市场需求后,苹果迅速将同类功能植入到苹果系列设备中,并通过底层权限限制第三方开发者。
Reincubate诉讼指出,苹果利用iOS的封闭生态实施三重反竞争行为:
技术抄袭:iOS的“连续互通相机”功能与Camo的核心专利(包括低延迟无线传输、跨设备实时协作)高度相似,涉嫌侵犯多项美国专利;
系统压制:当用户通过iPhone连接Camo时,系统自动启动内置的“连续互通相机”,强制挂起第三方应用并阻断连接,迫使用户转向苹果方案;
生态捆绑:苹果通过限制第三方应用访问摄像头底层API,迫使开发者依赖其封闭框架,削弱竞争创新。
Fitzpatrick批评苹果“从合作伙伴变为掠夺者”,并引用内部邮件称苹果团队曾私下赞扬Camo的技术价值,最终却将其功能“据为己有”。
涉及到Reincubate提出的专利侵权与反垄断双重诉讼理由。
专利权:Reincubate要求苹果赔偿因技术抄袭导致的商业损失,并申请禁售相关功能;
反垄断:指控苹果滥用iOS市场支配地位(美国智能手机市场份额超65%),通过技术封锁排除竞争对手,违反《谢尔曼法》第二条。
诉讼援引数据显示,自2022年苹果推出同类功能后,Camo的日活跃用户下降82%,部分用户因功能重复而卸载应用。
苹果公司尚未提交正式答辩,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7. 曼海姆地方分院对柯达处以170万欧元罚款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曼海姆地方分院近日裁定,柯达公司因其在与富士胶片的印刷版材专利纠纷中持续违反2025年4月发布的一审禁令,须向富士胶片支付170万欧元罚款。若柯达仍不履行禁令义务,还将面临每日2.5万欧元的后续处罚。
该纠纷涉及欧洲专利EP 3 511 174等印刷版材技术专利。富士胶片此前指控柯达德国子公司在德国及英国市场销售侵权产品,而柯达在诉讼过程中多次未完全遵守法院命令,仅提供德国境内的销售数据,未披露其为出口而制造的侵权产品情况。曼海姆分院认定该行为已构成“系统性违规”,并指出:“柯达德国子公司未能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致使法院无法准确评估其在全球范围内的侵权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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