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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这批案件精选自全市法院2024年以来审结的案件,涵盖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知识产权领域,既涉及“搭便车”“傍名牌”等传统侵权乱象,也包括涉外商业诋毁、直播竞品比对等新类型纠纷。旨在以案释法、以案促治,进一步明晰行为边界,营造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的良好法治环境。
近年来,东莞法院深入践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依托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紧扣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2025年,全市法院共办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323件,标的金额3.78亿元,通过依法严惩恶意侵权,合理界定权利边界,以公正的裁判尺度和高效的司法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注入强劲动能,为“智创优品、和美宜居”现代化新东莞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目录
1. 某科技公司与某贸易商行、某化妆品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2.周某等多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3.某家居公司与某智能公司、刘某、雷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某科技公司诉郭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5.某文化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6.某智能科技公司诉C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案
7.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某服饰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某投资公司与某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9.A公司与B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0.某服饰有限公司与成某、周某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01 某科技公司与某贸易商行、某化妆品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适用顶格惩罚性赔偿,严惩恶意侵权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是一家口腔护理产品研发企业,创立多个知名口腔护理品牌。某科技公司对其研发生产的畅销产品“A美白牙膏”“A清新牙膏”外包装设计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某科技公司发现,某化妆品公司和某贸易商行在多个电商平台,未经授权宣传、销售与某科技公司上述产品包装设计近似的牙膏商品。被诉商品包装显示生产商某化妆品公司信息,且被诉商品链接名称中均使用包含“A口腔”“A牙膏”等字眼,销量巨大,商品评价中不少消费者评价“高仿”“不是正品A牙膏”等,侵害其作品著作权,遂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由某化妆品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600万元,某贸易商行赔偿3万元。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化妆品公司为证明其创作被诉作品在先而提交的销售链接截图,经法院调查核实系伪造,且多次虚假陈述事实,其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遂依法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以示惩戒。某化妆品公司未经许可,生产被诉商品并在其网店展示和销售,侵犯了某科技公司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相关电商平台店铺销售数额显示,某化妆品公司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实际成交总金额已达782万元,故按照已查明的某化妆品公司被诉店铺侵权产品销售数额乘以产品利润率的方式确定违法所得,对某化妆品公司适用顶格5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某科技公司的主张,判决某化妆品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含维权合理费用的经济损失600万元;某贸易商行赔偿3万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侵权行为人为掩盖侵权事实,虚假陈述,面对知识产权权利人面临的取证难、索赔难、维权成本高等维权难题,本案严格证据审查,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不仅查明事实及侵权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人关于被诉作品创作、发表、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等抗辩意见均被有力驳回,更为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打下扎实的事实基础,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创新创造成果的决心和力度。
02 周某等多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有力打击重大知识产权犯罪,彰显保护产权立场
基本案情
自2015年起,周某与王某等人为非法牟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组织人员在广州、汕头等地共谋生产假冒多款国际知名品牌已注册商标的香水并对外销售。2023年12月5日,侦查机关在汕头市一处工厂以及一处厂房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香水174340支,在一处厂房内查获假冒的标签、玻璃瓶等包材一批。经鉴定,查获的涉案产品货值合计640.81万元。另经司法审计,对涉案人员的微信聊天中的订单及交易记录、银行转账记录、销售单据统计,核实周某团伙持有核心涉案账户77个,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可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约为1.235亿元。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撤销王某另案缓刑,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万元;其余多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并处财产刑;该团伙成员退赃以及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重大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人数众多,被侵权品牌众多,涉及面广,非法经营数额过亿,社会面关注度高。本案依法成功审结彰显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与能力,精准打击制假、仓储、分销、获利等各环节,彻底摧毁产供销一体化犯罪网络。该案涉及大量转账记录、交易单据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依法适时引入司法鉴证,有效提升办案效率,迅速甄别非法收益,为办理重大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范本。同时,有效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保护品牌权利人合法权益,净化市场交易秩序,彰显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03 某家居公司与某智能公司、刘某、雷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严惩跨境“傍名牌”行为,切实保护知名商标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某家居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美国某家居公司在中国的经销商,依法注册“A”等商标,经多年推广在家居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刘某、雷某于2022年、2023年在美国注册“美国A家具公司”“A美国睡眠公司”等商标,并授权其在国内设立的某智能公司使用。某智能公司、李某、雷某在店铺、床垫、朋友圈、抖音等渠道使用“美国A家具有限公司”“A美国睡眠集团有限公司”等字样。某家居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攀附其商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请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智能公司等使用了“美国A家具有限公司”“A美国睡眠集团有限公司”,该两公司的字号“A”与某家居公司注册商标中的“A”相同,构成不正当竞争。某智能公司等在案涉店铺、宣传、推广中使用的“A”“美国A家具”等字样,与某家居公司注册商标中的“A”相同;使用的英文商标与某家居公司注册商标中的英文字母相同,仅中间多了一个空格或大小写区别,构成近似,侵害了某家居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一审判决某智能公司、刘某、雷某等停止侵权,并赔偿某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万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打击“境外注册、境内使用”企业名称“傍名牌”“搭便车”的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件。经营者恶意将他人知名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字号,不论该企业注册于境内或境外,只要其商业使用行为作用于我国市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即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予以规制。本案在法律层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遏制“搭便车”行为;在社会层面通过司法指引商业伦理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和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04 某科技公司诉郭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适用赔礼道歉,保护公益性质服务商标权益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系全国性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X”的运营方及“X”系列图文商标的权利人。该平台被多地志愿服务主管部门指定为官方志愿服务时长记录平台,具有显著公益属性与社会公信力。郭某于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期间,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多篇文章,多次使用“X”商标标识,宣传“在家刷新志愿时长”等内容,诱导公众通过虚假方式获取志愿服务时长记录并从中牟利。某科技公司经公证取证并发送律师函被拒后,郭某注销了个体工商户主体及涉案微信公众号。某科技公司认为郭某行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并损害平台公信力,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未经许可使用“X”标识,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服务与某科技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鉴于涉案微信公众号已注销,法院认定郭某已停止侵权,但侵权责任的承担不因侵权主体消亡而免除。郭某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某科技公司商业信誉,更深层次伤害了社会公众对志愿服务事业的信任基础。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公益诚信环境,法院支持某科技公司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某科技公司自愿主张象征性的一元赔偿,法院予以尊重和支持。法院判决,郭某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49元;在报纸显著位置刊登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中依法适用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维护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公信力的典型案例。传统商标侵权诉讼侧重于停止侵害和经济赔偿,本案判决确立了在特定情况下,基于对公益信用损害的修复需求,赔礼道歉可以成为独立的、必要的责任承担方式。判决将商标保护置于维护社会诚信体系的大背景下,明确指出利用公益平台信誉从事虚假、欺诈行为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司法必须予以矫正,对于审理涉及公益平台、公共信用标识的侵权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05 某文化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界定浏览器网络服务商责任边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基本案情
某文化公司经授权取得多个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22年11月,某文化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某品牌手机预装的应用“浏览器”搜索其影视作品并在搜索结果的网站内在线观看,播放时会自动进入没有广告插件的“观影模式”播放界面,在该界面内点击“下载”图标,可将影视作品下载至手机中,但使用“浏览器”进入大型视频网站,则不会自动进入观影模式。某文化公司主张“浏览器”的运营商某网络科技公司,有选择性地对没有合法运营资质的网站提供“观影模式”服务及资源嗅探服务,构成对某文化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应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过错。本案被控侵权视频是由第三方网站提供的,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浏览器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观影模式”服务并未脱离第三方网站或设置新的链接,亦未对作品进行差异化推荐,不能推定某网络科技公司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使用浏览器在线播放视频或通过资源嗅探功能下载视频后播放,本质上都属于对作品的一次传播,就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言并未扩大传播范围。网络资源海量,在目前浏览器服务提供商普遍不具备识别网页内容是否侵权的信息管理能力下,不宜赋予其过高的注意义务,综合某网络科技公司已采取“通知删除”措施等因素,法院认定某网络科技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判决驳回某文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对浏览器的“资源嗅探”技术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进行认定的案件。判决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合理划定了浏览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边界,以其是否具备识别侵权事实的能力和认知为限,避免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课以过高的注意义务,在著作权利的保护与网络技术的推广之间寻求合理平衡,防止不适当地扩张权利保护范围,压缩技术工具的应用空间、损害公共利益。本案判决较好地体现司法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精神,亦避免大量潜在的作品权利人以同样理由对同一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诉讼,有效地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06 某智能科技公司诉C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案
——依法规制跨境不正当竞争,护航企业出海
基本案情
某智能科技公司系从事激光雕刻机研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相关外观设计专利。C公司系在香港注册的一人公司,其在境外电商平台销售与某智能科技公司同类型产品。经公证取证,C公司在产品宣传视频中将其“C”激光雕刻机与其他品牌产品进行外观、效果对比,视频中对比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某智能科技公司专利图片基本一致。此外,其在网站发布文章,以“骗局”等贬损性词汇评价竞品,并推荐自家产品作为“最佳替代方案”。某智能科技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诉请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3万余元。
调解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为商业诋毁纠纷,具有涉外、涉港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侵权责任认定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C公司在对比视频中虽未指明产品名称,但对比产品外观与某智能科技公司专利图片基本一致,相关公众能够锁定特定产品;其选择性将高等级产品与某智能科技公司低等级产品比对,容易引起性能误认,构成商业诋毁。其网站文章使用“骗局”等贬损性词汇,明显超出正常商业评价范畴,亦构成商业诋毁。一审判决C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期间,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C公司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款及一审诉讼费共计107068元,某智能科技公司不再要求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适用中国法律规制跨境不正当竞争行为、护航高新技术企业出海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明确以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中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充分体现了依法维护中国企业海外合法权益的司法担当。同时,本案原被告均为中国背景企业,却在海外市场通过贬损对方商誉的方式竞争,损害了“中国制造”的整体形象。法院精准认定“隐性比对”构成商业诋毁,有效遏制了变相贬损竞争对手的行为,引导出海企业通过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开展良性竞争,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健康有序出海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07 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某服饰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严惩二次侵权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环境
基本案情
2022年某运动用品公司、某服饰公司签署《民事和解协议》,协商解决某服饰公司侵害某运动用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某服饰公司承诺如果再次侵权至少赔偿200万元。某运动用品公司2023年6月至10月取证发现某服饰公司在电商平台店铺的商品名称及宣传图片中使用了“L同款”等用语,店铺联系微信账号发布的微信相册及客服发送的微商相册中展示的服装商品名称中有“L新款”等字样,通过该微信账号可购买商品,商品合格证记载生产方系某运动用品公司。该店铺自协议签署后至案涉取证时涉及某运动用品公司品牌的交易成功金额为1562291元。某运动用品公司请求判令某服饰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费用15万元。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服饰公司通过上述微信账号、微信相册、微商相册销售服装,商品名称及宣传页面中使用字样与案涉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案涉商标相同,侵犯了某运动用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某服饰公司使用“L原版面料”等字样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某服饰公司与某运动用品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某服饰公司在作出不再侵权承诺后再次通过隐秘途径销售侵权商品,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金额达150余万元。某运动用品公司要求按照约定再次侵权违约金200万元确定本案某服饰公司应赔偿金额,法院予以支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准确认定了某服饰公司的再次侵权行为。某服饰公司在初次侵权被查处、承诺不再侵权后又以隐秘手段销售侵权商品,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销售金额较大。法院以某服饰公司承诺的高额二次侵权违约金确定再次侵权的赔偿金额,有力惩罚了恶意侵权行为,体现了保护知识产权,严惩恶意侵权的司法态度。
08 某投资公司与某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界定商标权利边界,规制恶意抢注行为
基本案情
某投资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申请注册“E”商标,同年7月14日获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2024年8月,以某食品公司在网络平台使用“E”标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经查,某食品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成立,2024年1月3日开业,并已将“E”标识用于烧鹅产品生产销售、门店装修、包装制作及线上宣传,并于2024年1月13日申请注册商标。双方管理人员此前存在接触,某投资公司的管理人员曾受邀参加某食品公司的烧鹅品鉴活动。另,某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活动,不涉及餐饮业务,其名下注册商标达96个,案涉商标注册后未实际使用,且在核准注册后一个月内即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食品公司在公司装潢、产品包装、线上宣传等已先于某投资公司申请注册之日使用“E”标识。某投资公司明知某食品公司在先使用该标识的情况下,抢先一日申请注册该商标。经核准注册后,某投资公司并未实际使用案涉商标,而是依据该注册商标直接向某食品公司主张商标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某投资公司的商标申请行为实际阻碍了某食品公司正常运营,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某投资公司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求不正当利益之行为,依法不予保护。判决驳回某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核心在于厘清恶意抢注商标情形下的权利保护边界,彰显商标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价值。本案中,通过审查商标申请时间、双方接触情况、商标实际使用状态等关键事实,认定某投资公司的注册行为构成恶意抢注,对其借助司法资源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予支持,既保护了某食品公司的在先使用权,也遏制了“囤标牟利”的不良风气。避免了商标权异化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09 A公司与B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厘清不正当竞争言论界限,规范直播行业发展
基本案情
A公司旗下核心产品C自2020年上市后,凭借出色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在各大电商平台持续热销,积累了较高的商品信誉与品牌声誉。B公司推出同类产品,在其官方直播间宣传销售时将自家品牌多款产品与A公司的产品在价格、参数、售后多方面进行对比,直播人员发表诸如“和某A能比吗?我比他高了太多”“某品牌的版本配置低,到手只有裸机,我们以更低价格提供更高配置”“他们卖得贵是因为钱都花在打广告上”等言论,并展示产品数据对比表展板,展示的数据未采用统一测试方法,部分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商业诋毁及虚假宣传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A、B公司均为C类产品生产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B公司直播间言论提到“某A”以及列举对比的多项产品核心性能参数情况和主销配置均与A公司主打款产品情况完全相符,易使消费者产生指向性联想。将不同检测条件下得出的性能参数直接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得出孰优孰劣的做法,十分片面且有失客观公平。B公司在明知或应知该情况的前提下,仍进行片面、非客观的商品比对宣传,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优于A公司的产品,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此外,B公司传播与A公司产品实际参数和售后服务不相符的误导性信息,发表A公司的商品“贵在广告费上”“价格低会被竞争对手举报打击”等无依据言论,从而影响消费者选择,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声誉,构成商业诋毁行为。鉴于B公司已停止侵权行为,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5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直播带货经营者应树立合法经营观念,恪守法律规范底线,不得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或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直播带货时,商家应注意营销话术,避免绝对化用语,宣传表达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避免使用主观、贬低、拉踩、侮辱性词汇或其他可能引起受众误解的暗示等;在评价竞争产品时应使用客观、公正的评价方式,需保证对比对象、环境、数据的客观性、全面性并有证据支撑,且评价标准需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不得随意引申、曲解,避免直播过程中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承担法律责任。
10 某服饰有限公司与成某、周某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合理运用AI智审,高效解决独创性认定难题
基本案情
某服饰公司系一“假两件系带短袖上衣”美术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该作品登记日期为2024年6月3日。某服饰公司网店上架按照该美术图案制作的成衣的时间为2022年5月2日。周某开设的网店销售了与涉案美术图案同款的服装。某服饰公司在周某的网店购买了该服装,某服饰公司开具的发票显示开票人为烨某公司。某服饰公司主张周某、烨某公司侵犯了作品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烨某公司已注销,成某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法院委托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及柯桥法院轻纺城人民法庭版权AI智审工作室对该美术图案进行查重,结果显示案外人的社交媒体账号于2022年3月6日、2022年3月7日发布的视频中均显示了与涉案美术图案同款的假两件短袖上衣。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作品登记证书仅为形式审查,并非实质审查。即使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亦不足以证明登记的美术图案必然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仍应判断该图案是否具备独创性要求。某服饰公司主张涉案美术图案于2022年4月20日完成,根据该图案制作的成衣于2022年5月2日上架销售。但本院依职权委托调查的结果显示,早于2022年3月6日,网络平台上已出现了相同款式的服装。现有证据显示在某服饰公司创作、发表涉案美术图案之前,公开途径上已有在先发表的、基本一致的图案,某服饰公司的作品未能达到独创性要求,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典型意义
作品权利人、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往往是著作权纠纷案件的首要争议焦点及难点。权利人通常仅凭形式上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即主张权利,但因登记不作实质审查,容易产生权利瑕疵。本案借助AI智审对某服饰公司作品进行溯源查询,为法院审查、判断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提供了重要参考。法院运用AI智审进行溯源查询,确立“以技术对技术”的审判新范式,确保了“真创新”受到“真保护”。大胆、合理地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使用人工智能查明事实,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也有助于打击“伪原创”和恶意维权,从源头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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