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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持续优化创新发展环境,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冈市人民检察院、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冈市版权局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本次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知识产权保护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涵盖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类型案件,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旨在以案例为媒,向全社会传递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鲜明信号,引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经营、自觉抵制侵权假冒行为,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此次跨部门联合发布案例,是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同、打通司法与行政衔接壁垒的务实行动,更是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格局的生动实践。下一步,相关部门将持续深化协作联动,完善协同保护机制,以更强力度、更实举措筑牢知识产权保护防线,为激活黄冈创新动能、助力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和行政保障。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案例一 武汉某庭公司诉黄冈某庭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武汉某庭公司系“雅庭装饰”“美颂雅庭·装饰”“美颂雅庭”商标的注册人。黄冈某庭公司与武汉某庭公司经营范围相同。黄冈某庭公司的股东郭某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曾在武汉某庭公司工作。2023年3月-8月期间,武汉某庭公司授权许可黄冈某庭公司使用案涉“美颂雅庭”系列商标,并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收取许可使用费。
2023年8月25日,黄冈某庭公司通知武汉某庭公司其于2023年8月31日终止与“美颂雅庭”品牌合作,不再支付费用。后黄冈某庭公司仍在公司门头、宣传单、办公场地等多处突出使用“美颂雅庭装饰”“雅庭装饰”标识。武汉某庭公司认为黄冈某庭公司主观恶性明显,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黄冈某庭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3030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武汉某庭公司与黄冈某庭公司之间存在对案涉商标进行许可使用,在终止许可使用后,黄冈某庭公司仍然继续使用,并用于公司开展的经营活动中,且黄冈某庭公司的股东郭某曾在武汉某庭公司工作,知晓武汉某庭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市场的影响力和运营情况,黄冈某庭公司主观上具有侵害商标权的故意,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武汉某庭公司许可黄冈某庭公司使用商标的费用为每月1万元,因此,按照许可使用费的2倍2万为计算基数,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倍数为2倍,故本案判决赔偿数额应为74666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商标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本案通过查明侵权公司股东曾在被侵权公司任职、侵权公司在授权许可到期后仍使用案涉商标等事实,明确了惩罚性赔偿案件中“主观恶意”的认定规则,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对类案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本案判决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和惩戒功能,体现了人民法院大力保护品牌、严惩故意侵权的鲜明态度,有助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二 王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22年王某与同案犯吴某(已判决)在未获得“惠普”“佳能”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共同组建制售假冒注册商标打印机硒鼓的犯罪链条。吴某负责上游环节,采购空白硒鼓、假冒的注册商标鼓身标、防伪标识、芯片及包装盒进行非法加工与组装;王某则负责下游销售,通过网络推广并根据订单指示吴某发货。经鉴定,二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达人民币74万余元。2023年王某又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等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2万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销售环节,实施推广、接单及指令发货等行为,与负责生产的同案犯分工协作,作用积极。王某在因同类犯罪被判刑后,被发现本案遗漏罪行,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且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2万元(与前罪并罚)。
案件审结后,为延伸司法审判效果,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力度,黄州区法院主动向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抄告书》,建议对王某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后向王某送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告知书》等。
典型意义
在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格局下,本案的典型意义不仅在于对制假售假全链条的刑事打击,更在于开创性地将刑事惩治效果延伸至行政监管与信用惩戒领域,探索形成了“刑事审判+行政联合惩戒”的协同治理模式。审判机关在作出刑事判决后,能动司法,主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对累犯主体适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使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受到市场准入、融资信贷等多方面的信用约束。这一做法极大地提高了违法成本,堵塞了“判后”治理的漏洞,是落实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与营商环境法治化的有力实践。本案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可复制的“惩防结合、标本兼治”工作思路,对于净化市场秩序、激励创新创造、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的示范价值。
案例三 欧某、李某又案曾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底至2024年底,欧某、曾某联系李某定制免费观看付费内容的软件,安装在其销售的机顶盒和电视机中,欧某与曾某在十余家网店中销售预装有“合家欢影院”APP的机顶盒与电视机,用户通过附带的VIP账号和密码登录该APP即可免费观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庆余年》等500余部影视剧。截至案发,销售金额为2257612元,欧某从中非法获利为331045.47元,曾某从中非法获利138000元,李某从中非法获利17053.33元。另,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制作多款可以播放盗版侵权视频的软件,在软件内植入会员充值功能并通过网络传播其软件,李某通过销售合家欢、云创、流星雨APP以及上述软件的充值功能共获利148828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欧某三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开发并定制免费观看付费视频的软件安装在机顶盒和电视机中,并在网店上进行销售来获取利益。欧某三人销售的涉案机顶盒中装有可播放侵权视频的软件,用户通过购买机顶盒时附带的账号和密码登录该APP,能够在涉案机顶盒获得影视作品并直接进行播放和下载,预装盗播软件使涉案机顶盒具备播放未经授权作品的功能,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决欧某、曾某、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欧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2000元;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8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6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用硬件载体嵌套盗播软件实施侵犯著作权罪的典型案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在电视机顶盒中预装盗播软件的方式提供影视资源,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本案明确此类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同时,本案对侵权产业链的上游技术提供、中游硬件改装、下游终端销售等各环节同步追责,体现全链条打击的司法理念,对遏制规模化、产业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重要震慑作用。
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
案例一 饶某、朱某、林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7年,饶某、朱某、林某在黄梅县蔡山镇章兴村设立制鞋厂,未经匡威品牌所有权人全星有限合伙公司的授权,购买或委托他人代加工伪造的匡威硫化鞋的鞋舌内外商标、圆标、吊牌、鞋盒、鞋袋等一系列含有匡威商标标识的产品,并加工成成品匡威硫化鞋销售,累计销售金额为1697.3561万元。
裁判结果
2023年6月20日,饶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朱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林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对涉案已扣押的侵权商品、生产工具等予以集中无害化销毁。
典型意义
制假窝点直接生产、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知识产权犯罪链条的源头,不仅会给权利人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还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从原材料、制假、售假环节入手,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和涉案数额,依法严惩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精准摧毁制假窝点的同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销售数额、违法所得、退赃情况、认罪态度等,精准界定各行为人地位作用。既严厉打击组织者、经营者等核心主犯,又依法对从属、辅助人员区别处理,严惩制假售假核心人员,有力震慑侵权违法犯罪,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与品牌声誉,为企业创新经营、市场公平竞争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二 韩某某、郭某某、闫某某等十四人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韩某某、王某某未经某某网络游戏著作权人授权,先后购买“春暖花开”等8款私服游戏,并发展郭某某、江某某、韦某某等12人组成游戏运营和代理团队,吸引玩家在私服游戏中充值牟利。经审计,韩某某、郭某某等14人经营的私服游戏充值总额为668万余元。韩某某、郭某某等14人从中获利30.7万至5.14万余元不等,案发后,韩某某、郭某某等十四名被告人共退缴违法所得165.78万元。
裁判结果
2023年8月4日,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韩某某、郭某某等14人提起公诉。2023年11月7日,麻城市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7万元;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7万元;对构成累犯的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二千元;对王某某、闫某某等11人判处缓刑。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深化协同联动,构建全链条打击格局。针对案件反映的短视频平台为私服游戏引流的监管漏洞,联合网信部门调取涉案广告发布记录,督促平台下架侵权广告并封堵相关账号。与公安机关同步推进“人、机、账、网”全要素侦查,依法打击包括技术开发、运营推广、资金结算在内的全部涉案人员。延伸检察职能,推动行业溯源治理。检察机关建议著作权人厦门某某网络有限公司强化源代码加密保护、建立私服监测预警机制,针对短视频平台的监管漏洞,督促平台完善入驻审核、内容巡查、异常交易监测、服务器租用审核等机制,从源头防范私服搭建和引流等侵权行为。
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典型案例
案例一 蓟春某健康公司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蕲春某健康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待售的4种规格雷火灸、3种规格雷火透灸(红花雷火灸)外包装加贴蕲艾地理标志,但其未取得该标志使用资格。当日现场扣押涉案产品若干,2024年3月27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查,蕲春某健康公司所用地理标志标签由具备使用资格的蕲春县某养生公司于2023年10月提供,蕲春某健康公司自2023年11月起在部分产品加贴该标志,2024年扩展至全部涉案规格。涉案产品通过抖音店铺销售,抖音店铺销售获利1735.67元。
处理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蕲春某健康公司未取得地理标志使用权在两种雷火灸外包装加贴地理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冒用他人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蕲春某健康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及外包装筒;2、罚款20176.6元;3、没收违法所得1735.67元;合计执行罚款21912.27元。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是特定地区的宝贵资源与财富。蕲艾作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业规模大、品牌影响力强,但相关生产加工企业众多,经营水平参差不齐,部分经营者对地理标志保护认识不足。本案当事人在未取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情况下,冒用蕲艾地理标志,损害品牌声誉、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该案的查处,既为蕲艾地理标志筑牢保护屏障,维护合法使用者权益,促进市场规范发展,又提升了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与优质营商环境,发挥了法治宣传作用。
案例二 申某、颜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23日,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某院内生产车间正在加工的板材涉嫌侵犯了“福汉”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依法查处。同日,执法人员对申某、颜某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其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内放置有未切割的杉木生态板44张,已经切割为不同规格的杉木生态板1051张,均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杉木生态板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经湖北福汉公司鉴定并出具《商品辨认结论书》,认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处理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申某、颜某未办理登记从事家具制造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同时,申某、颜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申某、颜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犯“福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生态板1095张、处罚款106081.2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执法部门聚焦园区生产环节、查处隐形暗标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通过查处无照经营与商标侵权竞合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侵权商品流入渠道,保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通过个案查处,有力震慑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推动辖区内商贸流通领域的商标管理规范化。彰显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惩治假冒伪劣的决心,为统一基层执法尺度、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案例三 “抽油烟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1年获“抽油烟机(3)”外观设计专利。2024年12月,张某向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王某在经营场所通过展示等方式许诺销售的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主视图、立体图及各向视图均构成相同或近似,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王某称自身仅从事销售、不具备生产能力,有合法进货凭证,产品未上架销售,且因缺乏专业知识不知存在外观设计专利。
处理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将涉案专利与被控产品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认定二者主要部件相同,局部细微差异不足以对一般消费者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被控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王某通过展示许诺销售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其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虽可证明产品来源,但不能免除停止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遂作出行政裁决,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界定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中“许诺销售”行为认定标准,系统性回应销售者常见抗辩理由,明确专利侵权判定中,不论侵权人有无主观故意,只要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且被控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无实质差异即构成侵权。侵权人以“不知情”“仅销售”“未实际售出”“合法来源”等理由抗辩不能阻却侵权。案件直指中小商户知识产权意识薄弱问题,因知识匮乏、未规避风险触发侵权。此为小微经营者敲响警钟,提醒其经营中应尽注意义务,排查侵权风险,避免纠纷,有助于引导市场主体强化意识、规范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黄冈市版权局典型案例
案例一 伊春市某某图书店销售盗版图书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武穴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接到黄冈市转办的线索,反映某平台“某某图书专营店”涉嫌销售盗版图书。经初步核查,该网店对应经营主体为伊春市某某图书店,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伊春市某电商孵化基地,其实际经营及发货地址位于湖北省武穴市某处民房内。该店实际控制人项某利用其母亲刘某的身份信息注册了该经营主体。
2025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项某存放出版物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我不是戏神》《漫画中华文化1000问》《零基础街边小吃自制全攻略》等出版物共计113本,其中《我不是戏神》等16本出版物涉嫌侵权盗版。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嫌侵权盗版的出版物实施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相关机构鉴定,《我不是戏神》等4本出版物为盗版。
处理结果
武穴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认为,伊春市某某图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并参照《湖北省新闻出版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侵权盗版出版物《我不是戏神》4本并处人民币1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打击网络销售盗版图书的典型案例。当前,电子商务领域侵权盗版行为多发,且经营主体与实际控制人分离、经营地与注册地分离等现象较为普遍,给执法监管带来挑战。本案中,执法部门通过跨区域协作核查,精准锁定实际经营地址和仓储场所,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查处侵权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出版物市场秩序。同时,案件也警示经营者,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规避监管并非法外之地,任何形式的侵权盗版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追究。本案的查处,对于规范网络书店经营行为、净化出版物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案例二 黄冈某电子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
基本案情
Genesis是由以色列奥宝电子(Orbotech,现为KLA集团旗下公司)与明导国际(Valor)合资企业Frontline PCB Solutions公司开发的计算机辅助制造(CAM)软件,主要应用于印刷电路板(PCB)生产领域。2023年9月,该公司委托律师李某及技术人员反馈,在日常网上监测中发现,黄冈某电子科技公司未经授权,多台计算机违规下载该公司盗版软件,并使用软件从事印刷电路板设计及经营活动。该公司认为黄冈某电子科技公司侵害了其著作权,并通过邮递证据方式向黄冈市黄州区版权局反映其侵权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2023年9月,针对黄冈某电子科技公司涉嫌擅自复制及应用Genesis软件的非法行为投诉件,黄冈市、区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奔赴现场开展调查。经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有6台计算机安装有Genesis软件,其软件均为侵权盗版复制品,公司法人对侵权行为供认不讳。黄冈市黄州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在黄冈市黄州区版权局指导下,在听取随行律师和技术人员意见后,对黄冈某电子科技公司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现场卸载盗版软件、并赔礼道歉的行政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及其文档,是公司或个人通过投入大量时间、精力、金钱等资源创作的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盗版软件以低价或免费方式冲击市场,破坏正常的价格体系和竞争环境。本案对软件侵权盗版的查处,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形成健康的软件保护生态,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应用正版软件,促进软件正版化,助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三 罗田县KTV著作权侵权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罗田县文化和旅游局、罗田县新闻出版(版权)局接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投诉,反映该县城区多家KTV经营场所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在点唱系统中使用、播放由该协会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涉嫌侵犯著作权。执法部门立即对涉事KTV开展调查。经查,涉案KTV经营者均无法提供相关音乐电视作品的合法使用授权证明,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损害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文化市场经营秩序。
处理结果
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涉案KTV侵权情节、整改态度等,对涉案KTV依法作出行政警告的行政处罚,明确其行为违法性,督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执法部门主动搭建沟通平台,组织涉事KTV经营者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表座谈,宣讲著作权法律法规,明确经营者版权使用法律义务,引导并督促双方就曲库版权授权、费用支付等事宜开展协商,推动从根源上化解侵权问题,实现长效合规经营。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文化市场执法领域兼顾版权保护与优化营商环境、践行柔性执法的典型案例,既在严格依法履职基础上采取告诫性处罚,体现行政执法人性化与温度,又明确了KTV 等娱乐场所使用音像作品必须获得合法授权的法律原则,有力回应权利人维权诉求,维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有效运行,更通过 “处罚 + 协调” 的组合举措,从源头化解行业性版权纠纷,推动建立版权许可长效机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对规范娱乐场所版权使用、促进文化娱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优化本地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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