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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4-23 来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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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8件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涵盖了商业秘密刑事、民事、行政保护。这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保障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助力打造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的鲜明态度。

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司法保护

案例一:邬某某、周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外贸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案例二:黄某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电子科技领域核心技术秘密

案例三:某科技有限公司、郑某某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工业过滤膜领域核心技术秘密

案例四:李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医疗设备领域核心技术秘密

案例五: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案——测流仪类产品核心技术秘密

案例六:某科技有限公司、朱某某侵害技术秘密案——医用除病毒过滤膜领域核心技术秘密

行政保护

案例七:某加工厂侵犯商业秘密案——离心机领域核心技术

案例八:郑某侵犯商业秘密案——电子商务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案例一 邬某某、周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经营信息  违反保密义务  民刑交叉

【基本案情】

权利人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主营各类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等,代号10277公司、代号10268公司系其外商客户,自2017年起向其采购电脑升降台等产品。权利人通过管理系统对相关客户信息进行管理,并以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设置系统访问权限等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上述两个客户的采购需求、采购单价和交易习惯相关经营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邬某某原系权利人负责客户开拓、维护的业务员;周某某原系权利人负责订单操作的操作员。二人均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二人离职后,违反保密约定,利用权利人经营信息,通过其控制的两家公司与代号10277公司、代号10268公司开展同类产品的外贸购销业务。经审计,侵权行为造成损失1056万余元。

【办理情况】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邬某某、周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判决后,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当事人的控告材料后亦建议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区分局立案侦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对邬某某、周某某批准逮捕,后以邬某某、周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邬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三年六个月,均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邬某某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的类型之一,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客户需求、交易价格和习惯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客户信息是外贸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外贸企业在与客户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中,投入人力、财力逐渐归纳整理并在反复交易实践中积累形成相关客户综合性深度信息,不为行业相关人员所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商业价值。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离职后,违反保密约定,使用原公司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与客户进行同类产品交易,情节严重的,不仅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加强办案协同,有效破解知识产权案件民刑交叉程序衔接难题,充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有力维护外贸行业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案例二 黄某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电子科技   携密跳槽   赔偿  专利权返还

【基本案情】

黄某某原系某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研发部门经理。2020年年底,黄某某有意离职,陆续邀请肖某某、江某某等人共同商量离职。后黄某某、肖某某、江某某、张某某于2021年先后离职,入职新公司担任技术人员,并将原公司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技术信息资料带至新公司使用。黄某某组织肖某某、江某某等人在原公司相关涉密技术信息的基础上开发项目,肖某某、江某某指导张某某根据原公司项目原理图撰写技术交底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上述申请的技术方案于2023年3月进行公开。

经鉴定,权利人所有的涉案2个技术秘密点在2023年3月前不为公众所知悉,与从张某某的电脑中提取的文件以及上述专利申请所披露的对应技术信息相同。经评估,涉案商业秘密被侵犯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为506万余元。

【办理情况】

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接报案后立案侦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对黄某某、肖某某、江某某、张某某批准逮捕,后以被告人黄某某等4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肖某某、张某某自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起即认罪认罚,黄某某、江某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4人自愿赔偿权利人并取得谅解。同时,司法机关督促黄某某等人将专利权返还给权利人,一并解决相关民事纠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电子科技领域的关键技术是企业的核心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研发人员离职时带走载有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并据此申请专利导致商业秘密被公开的,损失数额可以依法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司法机关对此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予以刑事打击,同时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督促侵权人积极赔偿权利人、返还专利权,切实、高效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

案例三 某科技有限公司、郑某某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工业过滤膜   内外勾结   单位犯罪   赔偿

【基本案情】

权利人杭州某过滤器材有限公司在我国高端工业过滤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通过建立保密制度、设立出厂流程管理、区域进出隔离等管理措施,对过滤膜包封装模具相关技术信息进行保护。朱某某、王某在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就职期间,均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朱某某于2015年至2021年3月在权利人公司工作,离职前为研发部主管。2020年下半年,朱某某与郑某某等人商议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3月公司成立,朱某某化名入职,其与郑某某2人均为股东,郑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同年3月中旬,在郑某某授意下,经朱某某联系,在权利人公司任职的王某私自将过滤膜包外围封装模具带离厂区,交由郑某某联系的公司对模具进行测绘,获取涉案模具关键构造信息。同年5月,王某从权利人公司离职,化名入职郑某某公司,根据涉案模具关键构造信息,绘制出单元层封装模具结构图纸,制造涉案模具供公司使用。

经鉴定,权利人公司的涉案模具相关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与涉案被查扣的封装模具相关技术信息有同一性。涉案技术信息合理许可使用费约250万元。

【办理情况】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接报案后立案侦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对郑某某、朱某某、王某批准逮捕,追加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犯罪单位,以该公司及被告人郑某某等3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被告单位、3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萧山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30万元,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方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高端工业过滤膜作为生物医疗及生命科学领域的核心耗材,对国内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意义重大。高科技企业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合谋,非法获取企业关键核心技术信息,并将技术信息用于同业竞争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应予刑事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体现单位整体意志、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罚。司法机关加强对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刑事保护,依法打击内外勾结不正当获取企业技术信息的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形成公平竞争态势。

案例四 李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医疗设备   内外勾结   共同犯罪   赔偿

【基本案情】

权利人浙江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CT滑环是CT设备的核心部件,其核心技术是某无线传输技术。该公司采取了签订保密条款、组织保密培训、设置系统权限、制定保密管理制度等方式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李某于2019年5月入职权利人公司从事研发工作,于2022年5月起担任质检部门测试经理,2023年上半年准备离职。2023年初,夏某某、祁某某、耿某某3人商议成立公司生产CT滑环,招聘相关技术人员。该3人面试李某,夏某某询问李某能否携带权利人CT滑环相关技术资料入职。面试后经3人商议,夏某某再次联系李某提出上述要求,诱使李某违反保密要求,将相关图纸等技术资料私自拷贝至U盘带走。2023年7月,李某从权利人公司离职并携带技术资料入职夏某某、祁某某、耿某某3人筹备中的公司后,将上述图纸等技术资料披露给技术人员。

经鉴定,涉案CT滑环相关图纸及参数不为公众所知悉,且与从李某处扣押的U盘内图纸具有同一性。经评估,涉案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为1156万余元。

【办理情况】

嘉兴市公安局接报案后立案侦查。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夏某某批准逮捕。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夏某某、祁某某、耿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李某等4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自愿赔偿权利人并取得谅解。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 “内外勾结”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外部人员主导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诱使权利人内部人员获取、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两者共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在侵权行为未造成权利人直接利润损失,且行业内缺乏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先例的情况下,可使用“收益法”科学评估涉案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以此作为损失数额认定依据。行为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权利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企业之间应当良性竞争,不得通过挖人非法获取竞争对手商业秘密。对员工而言,不能将前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给新单位,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企业原始创新的有力保护。

案例五 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案

【关键词】

测流仪  电路板  秘密性  技术秘密  民事侵权  

【基本案情】

2016年,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某海洋仪器有限公司研发多普勒水平测流仪,后某海洋仪器有限公司交付研制成功的30套600kHZ多普勒水平测流仪,双方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与委托合同有关的内容,相关技术成果由某海洋仪器有限公司享有。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将该些水平测流仪用于案外人项目。2017年3月,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对多普勒水平测流仪电路板进行反向分析。后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等利用反向分析所得技术信息制造并销售多普勒水平测流仪。某海洋仪器有限公司主张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其600k河流型声学多普勒测速流量仪产品中的技术秘密,即产品发射机、接收机中5种电路(即密点1-5)以及产品上位机和设备之间的通信协议。鉴定,某海洋仪器有限公司主张的上述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与被诉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某海洋仪器有限公司诉请判令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等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1358000元。

【办理情况】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等的被诉行为侵害涉案商业秘密,判令停止侵害,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某海洋仪器有限公司6358000元,某科技有限公司、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等赔偿某海洋仪器有限公司100万元。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海洋仪器有限公司向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测流仪产品实际系对外公开销售,密点1-5的载体之一为测流仪产品中的电路板,在案并无证据显示某海洋仪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电路板承载的技术信息采取了防破解物理保密措施,通过直接观察该电路板以及其上的元器件丝印,或者去除覆胶、拆解后,使用万用表等常规测量工具,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即可获取相关元器件型号、参数等技术信息,根据技术信息便可绘制出相关部分电路图,即某海洋仪器有限公司主张的密点1-5的具体内容。密点1-5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属于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容易获得的技术信息,无法认定构成商业秘密。通信协议具有非公知性。遂改判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某海洋仪器有限公司1858000元。

【典型意义】

“不为公众所知悉”系商业秘密的核心属性,系指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本案中,权利人主张的部分技术信息虽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但通过直接观察其公开销售的产品中承载该些技术信息的电路板或去除覆胶、拆解后辅以常规测量手段即可获得,故该些信息属于容易获得的技术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构成要件。本案判决对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非公知性的审查认定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案例六 某科技有限公司、朱某某侵害技术秘密案

【关键词】

除病毒过滤膜   改进型使用   停止侵权   赔偿

【基本案情】

权利人某过滤器材有限公司因微孔滤膜研究、制造获得多项国家、省级荣誉,相关技术信息具有极高商业价值。该公司建立保密制度并使用图档加密软件、终端安全管理软件等对相关技术信息进行保密。朱某某作为该公司过滤膜制备研发项目负责人,离职后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将过滤膜铸模液配方及相关测试数据等技术信息披露给某科技有限公司,并通过参考借鉴等方式使用于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研发中。查新报告显示,某过滤器材有限公司的该些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某过滤器材有限公司诉请判令某科技有限公司、朱某某停止侵害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0万元。

【办理情况】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朱某某从某过滤器材有限公司非法获取技术秘密后通过修改、改进的方式使用,构成侵权。鉴于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早已上市,对技术秘密的使用侵权行为已经完成,判令停止侵害已无意义,遂判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朱某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5万元。某科技有限公司、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获取的涉案技术秘密的修改、改进环节已经完成,但其持续生产、销售改进配方后的产品,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综合考虑权利人公司技术秘密的研发成本与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规模与主观恶意等因素,二审改判某科技有限公司、朱某某停止修改、改进后使用权利人公司技术秘密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2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改进型使用行为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二审法院明确非法获取他人技术秘密后,在其基础上修改、改进形成新的技术信息并进行使用的,构成对技术秘密的改进型使用侵权。即使改进行为已经完成,在后续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修改、改进后的技术信息,构成对他人技术秘密持续侵害,应当予以制止。本案判决有力惩戒了以节约高额研发试错成本,弯道超车为名,攫夺他人市场竞争优势的技术秘密侵权行为,依法给予权利人充分救济,维护了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

案例七 某加工厂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立式离心机 保密协议 违法生产销售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权利人青田某某有限公司在高端立式离心机领域拥有特定核心技术,其主张的球体离心机液压活塞杆上的油封和套管结构技术信息、主轴箱结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该公司采取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对上述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2022年,权利人委托温州市龙湾某加工厂(以下称“当事人”)根据其提供的技术、图纸等生产立式离心机,并于同年4月30日与当事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技术、图纸、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保密内容、范围及责任。第三人寿宁县某某有限公司接触当事人谭某某后,试图购买其为权利人生产的立式离心机,谭某某以签订保密协议为由拒绝,后提出以上述设备作为股份入股第三人,以此规避保密协议约定。截至案发前,当事人为寿宁县某某有限公司生产并提供涉案立式离心机,设备总计价值370万元,其中200万元作为入股资本,其余170万元为货款,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权利人主张,自2024年5月起,第三人凭借涉案设备采取低价竞争策略抢夺市场,导致其被迫降低售价,造成经济损失500余万元,但未能出具损失额鉴定意见。经鉴定,权利人主张的两项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与当事人为第三人生产的离心机相关信息具有同一性。

【办理情况】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对当事人相关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经询问调查,查明当事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在与权利人青田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未经权利人允许,披露涉密技术、图纸并为第三人生产涉案设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龙湾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4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违反保密协议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违法案件。经营者在接受委托生产过程中,签订保密协议即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入股、变相销售等方式规避保密责任,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涉案立式离心机相关技术信息是权利人的核心竞争资源,当事人的违法生产销售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还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案的办理,明确了委托生产中保密义务的履行边界,警示各类市场主体,无论何种合作模式,均需严格遵守保密约定,不得擅自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同时也提醒权利人,遭遇商业秘密侵权时,应及时固定证据,完善损失鉴定,为维权提供有力支撑,司法及行政机关将依法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和合法权益。

案例八 郑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电子商务经营信息  教唆侵权  内外勾结

【基本案情】

“营销·活动分析”看板和“行业360”看板是权利人开发的大数据查询工具,其数据来源于对平台用户行为痕迹、交易等原始信息的脱敏处理与深度分析整合,所形成的统计型、衍生性数据集合,该数据看板是权利人投入资源加工形成的经营信息。权利人采取了签订保密条款、组织保密培训、设置系统权限、制定保密管理制度等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仅供内部特定人员经审批查看。

当事人郑某系原权利人中层管理人员,郑某离职后在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8月5日期间,利用其前下属蒋某某(时任权利人员工)的职务便利,多次教唆蒋某某违反保密义务,要求其使用“营销·活动分析”看板和“行业360”看板查询相关涉密数据,并通过手机拍摄的方式向郑某披露。经查,当事人先后13次通过教唆方式从蒋某某处获取了权利人的大量经营信息。

【办理情况】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9月1日接权利人举报后开展核查,并于同年9月12日正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提取郑某、蒋某某的手机聊天记录,查实了当事人教唆他人侵犯商业秘密、主观恶意明显的违法事实,且当事人对于其教唆蒋某某违反保密义务的事实供认不讳。当事人郑某作为经营者以外的自然人,教唆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但教唆行为主观故意明显,综合考量既有从轻又有从重情节,依据裁量基准决定给予一般处罚,杭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4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件通过确认互联网平台衍生数据的商业秘密属性,强化了企业数据资产的法律保护,也警示企业需加强核心数据的管控与离职审计。同时,本案以鲜活的惩戒事实向在职及离职员工传递了明确信号: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保密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终止而灭失,离职并非保密责任的“终点站”。部分从业人员所持有“离职即免责”“间接获取不违法”“利用他人之手可规避追责”的错误理念,在本案面前被彻底击碎,只要逾越法律边界,必将面临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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