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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检察机关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6-07-22 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作者:杨建军 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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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制发该批典型案例的背景

二、该批典型案例的主要特点

三、该批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依法保护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不久发布6件检察机关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案件中的相关问题,现对制发该批典型案例的背景、案例的主要特点以及典型意义予以说明。

一、制发该批典型案例的背景

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调研期间首次提到“新质生产力”。2024年1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202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再次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必然要求。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党中央立足新时代新征程作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 重大战略部署,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物质技术基础。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为主导,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特点。没有科技自立自强,新质生产力就是无源之水;没有高水平科技引领,高质量发展就会缺乏核心引擎。近年来,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持续加强专业化建设,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彰显知识产权检察担当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布该批典型案例,能够引领各级检察机关全面落实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部署,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激发创新活力、赋能产业升级、维护竞争秩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作用,以法治护航创新、以安全赋能发展,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筑牢创新根基。

(二)提升知识产权检察质效

2025年,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复同意,最高检正式挂牌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厅,体现了党中央对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一步迈入专业化、综合化发展阶段。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聚焦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等重点领域,办理了一大批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加强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能源、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最高检深入学习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深刻意义,在实践中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打击科技创新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保护创新成果、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维护国家科技与经济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该批典型案例从各省上报的105件案例中认真研究挑选出来,在创新类型、专业知识、法律适用、实体与程序等方面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

最高检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知识产权检察实践的立体化传播、多样化呈现、生动化叙事。该批典型案例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之前发布,与之后到来的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形成宣传矩阵,全面介绍过去一年检察机关在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保障高水平科技创新、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等方面的履职成效,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该批典型案例的主要特点

该批发布的典型案例共6件。其中侵犯商业秘密案3件,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1件,侵犯著作权案1件,假冒注册商标案1件。涵盖芯片制造、三维智图软件、生物科研试剂、半导体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农业科技等关键领域,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核心职责,精准对接科技创新主体司法需求。这些案件既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检察履职办案质效,又积极回应了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在服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方面的职能作用。主要特点如下。

(一)聚焦侵犯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该批案例紧紧围绕新质生产力,精准覆盖高新技术关键领域与国家战略布局产业,实现司法保护与科技创新同频共振。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驱动力,离不开高新技术。高新技术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引擎与物质基础,新质生产力是高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后的高级生产力形态。高新技术是指对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产生深远影响并能形成产业的先进技术群,涵盖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材料、先进制造、新能源等领域,涉及物联网、基因工程、虚拟现实等技术方向。高新技术保护不仅关乎企业自身发展,更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科技竞争力和产业升级。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稳步提高,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合成生物等新技术创新成果加快应用,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随着科技创新的发展,侵犯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行为也随之出现。最高检聚焦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等重点领域,加强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能源、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该批案例涵盖国产芯片制造、三维智图软件、生物科研试剂等原始创新、前沿技术领域,部分为我国面临“卡脖子”的技术。本次选编的案例聚焦关键领域,直击重点问题,明确了检察机关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方向,以精准司法护航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企业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构建知识产权全链条司法保护体系

发展新质生产力依赖创新,而企业创新活力的激发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创新成果的法律载体,也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产权保障。从保护类型来看,该批案例覆盖商业秘密、著作权、商标权三大核心知识产权,此三类案件也是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案件。该批案例以商业秘密、著作权、商标权刑事司法保护为抓手,针对不同类型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特点,检察机关精准适用法律,明确保护边界和法律适用难点问题。从保护方式来看,该批案例没有局限于单一的刑事打击模式,而是注重构建刑事惩治、民事救济、社会综合治理的知识产权全链条司法保护格局,充分体现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制度优势。比如,有的案例运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机制,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侵权人赔偿企业经济损失,实现治罪与维权相统一。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均向涉案权利企业制发检察建议,针对性提出加强保密教育、风险排查、制度完善、流程管控等整改意见,助力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从内部筑牢创新成果保护防线,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惩治犯罪与堵漏建制同步。该批案例的发布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主动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以检察履职完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建设,从源头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营造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良好环境。

(三)以专业化机制破解技术方面的司法难题

新质生产力发展依托前沿科技,涉及高新技术领域的案件专业性强、技术壁垒高、事实认定难,检察机关传统办案模式在查明案件技术性事实方面存在困难。该批案例集中展现了检察机关以专业化履职破解技术难题、以精准司法回应专业需求的鲜明特点,构建起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知识产权检察办案机制。针对案件办理中的技术性问题,检察机关建立技术专家辅助办案机制,借助“外脑”破解技术壁垒,完善证据审查、精准适用法律。比如,在张某等十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中,针对芯片领域技术密集、专业性强的特点,上海检察机关聘请多名通信行业专家参与案件办理。检察机关借助专家“外脑”对技术事实提供专业解读与定性意见,逐一筛查比对、固定技术秘密点,确认涉案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同一性,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准确无误。又如,在胡某某、王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四川省德阳市检察机关要求密点鉴定人出庭作证,通过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对鉴定依据、鉴定方法、鉴定意见等进行解释说明,认定涉案技术信息属于行业秘密,并准确认定案件密点数量,构建指控犯罪的完整证据链条。

三、该批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

(一)商业秘密中秘密性的司法认定

商业秘密是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法律载体,也是新质生产力领域易受侵害的知识产权类型。本次发布的6件案例中,涉及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共4件,其中3件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1件涉及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体现了商业秘密保护在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中秘密性的认定是该领域的司法认定难题。该批案例明确了商业秘密认定标准中秘密性的司法认定规则,尤其指明了技术类案件中技术信息秘密性的司法认定方式,有效破解了技术类商业秘密司法认定难题。

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的定义直接援引了民事领域的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要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该司法解释将商业秘密中的秘密性进一步界定为“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基于一元违法性的原则,刑事案件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司法认定应与民事认定标准保持一致,涉案商业秘密应具有秘密性,即非公知性。在非公知性的具体判断上,《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明确列举了有关信息不具有非公知性的几种情形:“(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五)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在张某等十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检察机关邀请通信行业技术专家,对41项技术信息逐一筛查比对,确认涉案芯片设计核心技术具有非公知性,符合商业秘密中秘密性的构成要件。同时,由于技术类商业秘密中秘密性的判断具有专业性,该案还明确了可以通过邀请鉴定人员、技术调查官、行业专家等多方参与确定信息的秘密点,进而确认相关技术信息是否具有非公知性。在张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中,检察机关严格审查秘密性构成要件,对张某提出的鉴定机构认定的三个秘密点均已经公开的抗辩进行实质性核查。经审查,检察机关要求查新机构重新检索,最终结合张某提交的材料以及查新报告,将原本认定构成“不为公众知悉”的三个秘密点修改为两个秘密点,剔除已公开的“公司主要机台设备的供应商及多元化等信息”。该案明确商业秘密中秘密性的认定不以权利人单方主张为准,需要依据司法鉴定、查新报告、行业常识等综合判断。所属领域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即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信息,应排除在商业秘密范围之外,防止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不当扩大。

(二)准确适用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19条之一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陆续办理了一些此类案件。张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系最高检首次将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对准确适用该罪起到进一步引领示范作用。

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保护双重法益,即通过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国家科技安全、产业安全与经济安全,同时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张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涉及半导体集成电路领域,该领域的领军企业肩负科技创新和参与国际竞争的战略任务,面临被境外机构通过商业咨询等方式刺探商业秘密的风险。检察机关依法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彰显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商业间谍的决心,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科技安全。

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接收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具体包括“明确知道”与“应当知道”两种情形。在张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中,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侦查,建议公安机关对张某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系境外人员仍非法提供商业秘密重点开展工作,此问题系影响案件定性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结合当事人签订的保密协议、咨询协议、境外客户信息等证据材料,认定张某明知咨询方包含多个境外客户,仍有偿为其提供核心商业秘密,主观上具有明知对方系境外人员仍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故意,符合该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虽都涉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但两罪的入罪条件不同,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和第20条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情节犯,需要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达到法定标准才能入罪。而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基本犯属于行为犯,并不以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严重为入罪条件,无须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即可入罪,即只要实施向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就符合定罪标准。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除考虑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人主观故意外,还要重点审查涉案商业秘密的价值、境外主体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对相关行为人是否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张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中,张某非法获利仅2760元,远低于侵犯商业秘密罪30万元的入罪标准,但仍被追究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犯特征和国家严厉打击商业间谍行为的司法态度。

(三)侵犯著作权罪中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司法认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故意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纳入犯罪惩治范围。根据刑法第217条第6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该批典型案例中,谢某、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就是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故意避开、破坏技术措施型侵犯著作权罪的典型案例,该案明确了计算机软件领域技术措施的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大核心罪名法律适用难题,为数字经济背景下软件著作权刑事司法保护提供示范。

该案涉及侵犯著作权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边界问题。检察机关在办理涉计算机软件案件时,要准确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系统与计算机软件的区别。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对不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不应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侵犯著作权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存在以下区别:一是二者的保护法益不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与运行秩序,侵犯著作权罪保护文化创新秩序,进而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二是二者的行为对象不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对象是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三是二者的行为本质不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主要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数据损毁、功能障碍,而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是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从而侵犯他人著作权。

对公安机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对涉案插件的来源、功能等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客观评价犯罪行为。在谢某、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公安机关最初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经补充调查取证、当面听取意见,依法将该案罪名变更为侵犯著作权罪。案涉A智图软件是一款三维重建软件,不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不应当将其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权利人设置的电脑唯一识别码和license校验方式实质上是阻止他人未经授权接触作品、运行计算机软件,应当将其评价为访问控制技术措施。谢某、王某某二人开发、提供破解插件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17条第6项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

检察机关在履职办案中落实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应坚持惩治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该批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在运用刑事手段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依法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禁止令、检察建议等多元机制,构建“刑事追责+民事赔偿+行为禁止+社会治理”一体化保护体系,实现检察履职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长期以来,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能否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畴,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争议,实践中各地做法也有不同,核心分歧是知识产权损失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物质损失”。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由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其承载着权利人的财产利益。比如,商业秘密作为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其本身即具有价值性,在市场竞争中会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价值;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的财产权;商标作为一种标识性权利,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会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在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也会使权利人遭受物质损失。在具体案件中,知识产权权利人由于被告人实施的侵害行为遭受财产性损失,该财产性损失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件的,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从理论和实践操作层面来看,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均具有较高的制度价值。一是有利于保证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事实认定和裁判标准统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公法上刑罚权与私法上请求权的结合,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纠纷,可以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合一的制度优势。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中知识产权权利人参与诉讼活动,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充分阐述诉辩意见、举证质证,能够更加全面、清楚地查明犯罪事实,进而准确定罪量刑,避免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事实认定和裁判标准方面发生冲突。二是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是构成刑事犯罪的前提,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可以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对诉讼的知悉权和参与权,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一并审理民事案件,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和及时维权,快速实现民事侵权赔偿和权利救济,有利于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利。三是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同刑事部分一并审判,相较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可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刑事案件中一并处理民事案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民事案件中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举证的难度,进一步解决困扰权利人在知识产权诉讼维权中的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该批典型案例中的某科技有限公司、文某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商业秘密权利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案的发布对知识产权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起到了进一步的示范作用,对同类案件裁判具有一定的指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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