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微软、苹果等科技巨头凭借知识产权优势占据全球价值链顶端,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创新生态和营商环境的重要标尺。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擘画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宏伟蓝图。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积极融入这一战略布局。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推动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走深走实。截至2023年4月,全国各省级检察院均已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检察机构。
然而,随着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科技企业在专利、商业秘密、著作权等领域面临的侵权风险与司法保护困境日益复杂。从“网络爬虫”批量抓取电子图书,到跨区域假冒注册商标产业链,再到企业IPO(首次公开募股)期间的“专利狙击战”,知识产权侵权手段不断翻新,给司法保护带来新挑战。本文结合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几起典型案件,深入剖析检察机关在电子证据运用、数额认定、全链条打击、跨区域协作等方面的履职经验,探寻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新路径。
科技企业遭遇的六大知识产权困境
“九龙治水”导致企业多处维权。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带有浓厚的行政主导色彩,商标、版权、专利分别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不同部门管理。这种分工虽有利于专业化监管,但职责边界交叉重叠,实践中难免出现协调不畅的情形。
企业内部管理“漏洞百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政策起步较晚,与之相应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尚在摸索阶段。企业管理者普遍存在“嫌麻烦、不想告”的畏难情绪和“担心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现实顾虑。曾在新三板挂牌的某环保科技公司就是一个发人深省的案例。该公司从事工业废水处理技术研发,研发出一项核心工艺后急于抢占市场,却忽略了专利布局的“黄金期”。由于企业内部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在一次客户参观时遭泄露,被竞争对手抢先申请了专利。当该公司准备起诉时,不仅举证难度极大,还因对方已获得专利授权而处于不利地位。最终只能接受和解,市场份额被对方鲸吞殆尽。
司法办案遭遇“专业壁垒”。高科技领域知识产权案件对办案人员提出了近乎苛刻的要求——既要懂法律,又要懂技术。而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大多毕业于法学专业,兼具其他专业技术背景的复合型人才极其稀缺。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搜狗与百度专利侵权案”便是典型案例,该案涉及输入法底层算法的复杂技术,进入司法程序后,办案人员面对数百页的技术比对材料及源代码证据,一度陷入“看不懂技术事实”的困境。技术事实查明能力短板,成为制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的关键瓶颈。
保护与共享的“天平难题”。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专有垄断权,过度保护会导致权利人因循守旧,技术传播受阻,使后发企业重复投入,最终损害整体创新生态。如何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实现共享,是一道需要高度智慧才能解答的司法难题,这对司法者的法治衡平艺术提出了极高要求。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频发。近年来,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时有发生,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违背了中华诚信文化。这类案件往往并非为了维护真实权利,而是利用诉讼程序干扰竞争对手创新。如何识别并有效规制恶意诉讼,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新课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19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加强诚信建设治理恶意诉讼工作纪实》和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明确更细致的认定标准、划定更精准的赔偿范围,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科研创新氛围。
人才流动引发的“商业秘密暗战”。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引发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呈高发态势。技术秘密本身具有稀缺性和非公开性,一旦被离职员工带给竞争对手,对原企业造成的损失将难以估量。“沈鼓集团诉斯特公司等技术秘密侵权案”,就是由三名原核心员工盗用原公司的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基本级数据所引发的。2011年,沈鼓集团向工商部门投诉斯特公司,在对方作出停止侵权承诺后,沈鼓集团作出谅解并撤案。然而,斯特公司并未兑现承诺,侵权行为持续了长达十余年。这一案例警示我们,商业秘密保护需要持续、长效的司法监督。
检察履职的实践样本
面对上述困境,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积累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办案经验。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两起典型案件,为检察履职提供了生动的实践样本。
卢某等八人侵犯著作权案:网络爬虫技术的检察应对。被告人卢某等八人通过编写爬虫程序,未经许可批量抓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子图书2.4万余部,在24个APP(应用程序)上供用户阅读下载,通过广告收入牟利,涉案金额高达1.2亿余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爬虫”技术实施侵犯著作权的新型案件。该案检察履职有三大亮点:一是全程引导侦查,夯实电子证据基础。资兴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捕诉一体化机制,出具详细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对爬虫系统、阿里云存储、APP运行机制等进行系统性鉴定,固定远程勘验、哈希值比对、文字同一性鉴定等关键电子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二是创新非法经营数额认定方式。面对侵权作品与合法作品混同、后台数据被删除等难题,检察机关通过抽样比对与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统计享有版权作品的点击量占比,结合广告收入审计结果,精准认定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三是分层处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主犯依法从严惩处,对从犯提出阶梯式量刑建议,对主观明知程度低、作用轻微的大学生技术人员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一位被不起诉的大学生技术人员在接受检察官训诫后表示:“这次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技术绝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今后一定会依法合规使用技术。”
曾某先等25人假冒注册商标案:跨区域全链条打击。曾某先等25人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列案,横跨湖南、广西、广东、浙江等10余省市,涉及生产、组装、销售假冒品牌电子烟雾化器核芯,部分产品甚至销往境外,涉案金额800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28人。
该案的检察履职同样亮点突出:一是理顺跨区域管辖权,打通异地协作通道。面对多地管辖权争议,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向上级院汇报,争取最高检、最高法指定管辖,明确主犯一级下线在当地的审判管辖权,畅通异地取证、线索移送、协作配合机制,为跨区域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检察方案”。二是强化诉讼监督,全链条追诉漏罪漏犯。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而是通过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追捕追诉,向异地移送线索13条,实现对生产、组装、运输、销售全链条的闭环打击。三是精准适用刑法修正案,推动追赃挽损。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销售金额”修改为“违法所得”的变化,检察机关准确把握量刑档次,结合销售金额、违法所得、退赃态度等因素,精准提出量刑建议,最大限度为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
检察履职的实践经验与启示
通过上述两起由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可以总结出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几条宝贵经验:
电子证据体系化运用是办好网络侵权案件的关键。卢某案充分证明,电子证据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具有核心地位。检察人员应主动学习相关技术知识,注重电子证据的合法提取,确保证据体系的严密性。资兴市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每办理一起技术类案件,办案团队就专题学习一类技术知识,将“办案”与“研学”有机结合。
宽严相济与全链条打击需要精准平衡。在曾某先案中,检察机关既依法追诉上下游漏犯,实现全链条打击,又对主从犯进行分层处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卢某案中,检察机关对某些技术人员依法不起诉,彰显了司法温度。知识产权犯罪治理,既要严厉打击组织者、策划者、主要获利者,也要区分参与程度、主观恶性、退赃态度等因素,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跨区域协作机制是办理链条化案件的基础。两起案件均涉及多地、多人、多环节,资兴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争取指定管辖、建立异地协作通道等方式,有效解决了取证障碍。这一经验提示我们,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跨区域知识产权案件协作机制,明确线索移送、证据调取、联合办案、指定管辖等操作规程。
技术事实查明能力需要专业化提升。针对卢某案作案手段新、法律关系复杂、电子证据繁多等难题,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团队查阅大量文献,主动学习利用网络爬虫技术侵犯著作权案件的办理方法,充分运用远程勘验、鉴定、电子数据提取恢复等技术,通过作品“抽样”对比方法,准确认定了侵权事实。这种“在干中学、在学中干”的做法值得推广。
国际规则应对与法治衡平不可或缺。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愈发明显,中国企业既要遵守国际规则,也要善于运用规则维护自身权益。江苏圣奥公司被美国指控侵犯知识产权,最终以充分事实证明核心技术系自主开发,获得美国法院不侵权判决。
中国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时,始终坚持对中外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原则。2026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法庭调解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其中,在N某公司与甲磨床公司、乙精密工具技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中国司法机关秉持依法平等保护、推进中外合作共赢的理念,引导当事人理解并自愿接受更符合双方根本利益的“赔偿﹢正版化”和解方案,即两被告均停止侵权并一次性支付N某公司赔偿金,同时与N某公司达成为期五年的涉案计算机软硬件采购协议,并就后续争议处理程序和在中国市场合作打击盗版行为达成一致。双方最终签订和解协议,本案以调解结案。
完善知识产权检察履职机制的路径建议
健全以司法保护为主导、协同各职能部门共治的法律体系。检察机关应主动加强与立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同配合,推动专利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适时修改,将高新科技领域特殊知识产权问题纳入严密法律保护框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确保行政机关发现的案件线索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针对专利恶意诉讼,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和专利权信用评价体系。
强化企业自身免疫与风险防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注重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内控机制建设。做好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在IPO前对核心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进行全面“体检”。建立完善的预警及快速响应机制,在IPO期间发生诉讼时能即刻进行风险评估,果断采取法律行动。善用司法工具反制恶意诉讼,将知识产权风险管控真正纳入企业战略管理核心内容。
锻造专业化司法队伍与技术事实查明能力。检察机关应系统提高技术事实查明能力。调整人才引进机制,适当引进理工科专业背景人才。鼓励在职干警加强跨学科学习,在办案中自觉引入专业咨询及委托评估鉴定。聘任行政机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特约检察官助理,将外部专业资源转化为办案优势。资兴市人民检察院的实践表明,一个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办案团队,往往能事半功倍。
提升法治平衡艺术。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审慎把握保护与共享的辩证关系,在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合理限定保护期限,因类施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确立的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为例,该制度在保障创新的同时,有效促进了中医药技术的传承推广与合理利用。
深化跨区域协作与全链条打击机制。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跨区域知识产权案件协作机制,明确线索移送、证据调取、联合办案、指定管辖等操作规程,提升跨区域协同办案效能。在办案中坚持全链条打击与分层处理相结合,既严厉打击组织者、策划者,又体现司法温度,实现惩治与教育相统一。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场没有终点的长跑。从资兴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实践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既大有可为,也必将大有作为。随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深入实施、检察履职机制的不断完善,司法护航创新的力量必将越来越强劲,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张国斌系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一级警长,刘建艳系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二级检察官)




首页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