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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公平竞争环境”专项行动篇
目 录
1. 某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案
【关键词:行政奖励 招商引资 守信践诺】
2. 某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变更登记案
【关键词: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股改 增设审批条件】
3. 某公司诉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过罚相当】
4.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张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键词:直播带货 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
5. 兰某虚假诉讼案
【关键词:虚假诉讼 恶意保全 刑事处罚】
1. 某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案
【关键词】行政奖励 招商引资 守信践诺
【案情摘要】
某县级市人民政府在2018年颁布某小微园区建设管理意见,明确对小微园区的开发主体设定奖励。某公司参与该小微园区开发、销售、出租后,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兑现奖励。某市人民政府以该管理意见违反规定且已于2024年5月修改删除为由拒绝兑现,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奖励政策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在项目已竣工验收、开发主体已完成招商引资要求情况下,不能以后期政策修改调整为由拒绝兑现奖励,遂判决某市人民政府支付相应奖金。
【典型意义】
强化诚信政府建设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本案中,地方政府以政策修改删除为由拒绝兑现奖励,有违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有损民营企业的投资信心。人民法院在审查奖励政策合法性的基础上,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守信践诺,切实保障了市场经营主体合法信赖利益,发挥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审理法院】一审: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政策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第十条。
2. 某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变更登记案
【关键词】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股改 增设审批条件
【案情摘要】
某公司因发展需要拟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某公司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该局认为该公司未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法律法规并未要求公司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全体股东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市场监管局参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标准要求该公司提交该项材料,未区分新设立公司与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在实质要求上的差异。考虑到股改报告存在有效期,法院启动涉企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以实质化解建议函形式向市场监管局指出有关执法问题,督促市场监管局为企业办理股改登记后,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前后历时不到一个月。
【典型意义】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原则,不得增设条件抬高市场准入门槛。本案中,法院坚持依法服务保障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理念,通过快立快审机制精准保障企业时效利益,既纠正了登记机关不当增设审批条件的行为,又避免了企业因诉讼周期较长遭受损失,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规范指引。
【审理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政策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第十条。
3. 某公司诉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过罚相当
【案情摘要】
某公司将其承租的某大厦二层部分房屋出租给他人用于健身房、教育培训机构等。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明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将原规划用途为办公的房屋用于商业经营,责令该公司恢复房屋用途,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余万元,罚款人民币9.5万元。某公司认为执法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未扣除其租赁成本,遂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建议,该市司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台意见,明确对违法情节轻微的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行为进行处罚时,认定违法所得可以扣除合法经营成本。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动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某公司撤回起诉、上诉和再审请求。
【典型意义】
建立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过罚失当、以罚代管等问题,有利于提振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本案中,法院发挥司法引领作用,参考市场监管、反垄断等领域认定违法所得扣除合法经营成本的规定及实践做法,建议市级执法部门明确对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行为违法所得的行政裁量尺度,在不影响惩戒效果的同时,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市场主体的经营实际,推动涉企行政执法兼具力度与温度。
【审理法院】一审:乐清市人民法院;二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政策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第十条。
4.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张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键词】直播带货 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
【案情摘要】
某乙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在某直播平台直播带货过程中,制作发布大量带有某甲公司商标及标识的短视频作为主要引流入口,通过直播间贴片、主播着装、语言和行为、产品摆放等方式使用某甲公司商标等标识,直播间背景与某甲公司线下实体店装修高度相似,实际主要销售其他品牌手机。某甲公司起诉后,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在手机商品上具有高度知名度,某甲公司的字号构成有一定影响力的字号,某乙公司、张某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全方位攀附知名商标商誉吸粉引流,大量销售与权利人正品外观相似的低价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遂判决某乙公司、张某赔偿某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10万元。某乙公司、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引流直播带货模式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法院对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业标识进行突出使用,实现不当引流目的并导致混淆的行为,依法认定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加大对故意、严重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本案判决充分彰显强化知名品牌保护、有力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导向,促进了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审理法院】一审: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二审: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政策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第三条、第八条。
5. 兰某虚假诉讼案
【关键词】虚假诉讼 恶意保全 刑事处罚
【案情摘要】
某公司原股东兰某持《仓库及物资转让协议书》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公司向其支付转让款1200万元及利息损失,并申请保全该公司名下基本账户和房产。法院经审理查明,兰某已于数年前对其投资设备进行结算,经鉴定并综合其他案件事实,认定该转让协议系伪造,兰某存在虚假诉讼行为,故判决驳回兰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后检察机关以兰某犯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兰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开展财产保全、调查取证及委托鉴定等工作,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且情节严重,遂判处兰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兰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通过细致核查标的物权属、合同形成经过、交易磋商与催款合理性等关键细节,精准甄别公司原股东的虚假诉讼行为,并协同公安、检察机关予以严厉打击,彰显了司法对虚假诉讼的“零容忍”,切实保护了企业合法资产与经营权益,以精准司法裁判筑牢法治化营商环境根基,为优化公平竞争环境、稳定市场预期、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审理法院】民事、刑事一审: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刑事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政策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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