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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请求海关扣押货物致损30万元,法院:构成“申请不当”,全额赔偿!

发布时间:2026-08-14 来源:上海三中院 上海知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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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速览

恶意抢注、请求扣货、胁迫谈判……出海企业辛苦培育的海外商标,被抢注后又遭恶意侵害。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及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确认出海企业使用“BILOBAN”标识的行为不侵权,认定抢注公司请求海关扣押货物的行为构成“申请不当”,全额支持出海企业30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共某家公司系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外贸企业,长期通过定牌加工模式出口商品至美国,于2017年9月在美国申请注册并持续使用“BILOBAN”商标。

琅某公司于2022年11月在我国申请注册相同类别的“BILOBAN”商标并在海关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对共某家公司申报出口的货物申请扣押。海关扣押期间,琅某公司以销毁货物、罚款及干扰共某家公司美国商标使用及店铺经营等相胁迫,以56.88万元向共某家公司兜售其注册商标。共某家公司提交相关证据后,海关认定不能确认是否侵权,决定解除扣押。

共某家公司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不侵权并判令琅某公司赔偿因申请涉案海关保护措施给其造成的损失3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共某家公司商品出口行为未侵害琅某公司国内注册商标权,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琅某公司申请涉案海关保护措施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琅某公司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共某家公司与琅某公司均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法院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琅某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为由宣告该商标无效,琅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一审驳回琅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琅某公司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26年2月27日就琅某公司的涉案商标发布宣告无效公告。生效行政判决认定,琅某公司名下有商标近100件,覆盖18个商品类别,大量商标与亚马逊平台上他人在售商品所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其中多件商标被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生效决定中认定相关商标注册行为违背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一审法院向琅某公司送达应诉材料后,共某家公司的美国商标开始被频繁转让至案外人及琅某公司名下。经共某家公司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认定共某家公司的美国商标被转至案外人及琅某公司时备案的文件无效并对相关变更予以撤销,但该商标此后又多次被转让至案外人及琅某公司名下,后又被转回共某家公司。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琅某公司存在商标囤积行为以及在海关处理阶段意图转让其涉案商标的行为,可认定其申请注册该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基于恶意注册的商标申请海关保护措施,本就存在不当;琅某公司在与共某家公司取得联系后,利用即将申请扣押货物的时间紧迫性、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对共某家公司的美国店铺和商标采取措施等相威胁,意图以高价向共某家公司销售或者许可使用商标,明显构成权利滥用;琅某公司还在共某家公司起诉后反复通过不正当手段对共某家公司的美国商标进行转让。根据前述事实,足以认定琅某公司申请涉案海关保护措施的目的在于故意损害共某家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申请海关保护措施不当”,应承担该行为给共某家公司造成的损失,故改判琅某公司赔偿共某家公司30万元。

法官说法

叶菊芬 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权利取得和行使的正当性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申请不当”,应为过错责任,其在本质上属于财产损害责任,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一般可通过审查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是否具有正当的权利基础、在海关处理期间是否存在权利滥用行为等进行综合认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察:一是申请人取得涉案商标权的方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包括是否存在囤积商标、恶意抢注商标等情形;二是在海关处理阶段,申请人是否以申请扣押为手段,从事转让或许可谈判、威胁举报、干扰他人在先商标使用或店铺经营等行为;三是申请人在后续程序中的行为表现,包括对他人无效宣告或异议申请是否积极答辩、在自身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是否再次抢注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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