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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配方泄密需担责 解约仍负保密义务

发布时间:2026-08-25 来源: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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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配方就是生命线。可辛苦研发的成果被前加盟商公开“二次创业”,损失谁来赔?这起判决给出了明确态度。

基本案情

原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期深耕特色餐饮领域,经持续研发与实践,形成了独具风味的面食汤底配方、卤料配比及标准化制作工艺。该技术信息不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稳定的市场收益与竞争优势,原告亦通过内部保密制度、加盟合同保密条款等方式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依法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被告曾与原告签订加盟合作协议,成为原告旗下加盟门店经营者,在合作期间合法接触并掌握了原告上述核心制作技术。合作关系终止后,被告违反保密义务,未经原告任何许可,擅自以自有品牌对外宣传推广,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招收加盟学员,公开传授、售卖原告的秘制配方与加工工艺,直接分流原告客户资源,挤占原告市场份额,给原告造成了明显经济损失。

原告先后通过行政投诉、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权,相关部门已认定被告构成侵权。但被告仍未停止侵权行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汤底配方、卤料工艺及制作流程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予以保护。被告作为曾掌握涉案秘密信息的加盟方,负有法定及约定的保密义务,其擅自披露、使用及允许他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量涉案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主观恶意程度、经营规模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停止传授、传播、售卖涉案配方及相关工艺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9万元。

 法官提醒

商业秘密系企业核心资产,加盟方负有法定保密义务。擅自披露、使用他人秘方获利,属不正当竞争,将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严重者或涉刑事责任。

 法条连接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配方、材料、样品、样式、工艺、方法、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等信息,属于第一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属于第一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其中,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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