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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浏览器经营者对原创文学网站实施转码、插入链接引发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网络文学平台通过签约作者、购买版权、开发平台功能长期投入,构建起以原创内容为核心、集免费试读、付费订阅、读者打赏、互动评论、客户端导流、站内广告于一体的商业模式和用户流量体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浏览器服务与网络文学服务在争夺用户注意力、积累用户规模、拓展衍生商业价值方面存在交叉重合,双方具有竞争关系。判断网络领域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优先审查其是否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的具体情形,不符合的再审查是否具备"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要件而适用第四项兜底条款,均不符合的方可回归第二条一般条款评判。浏览器"阅读模式"虽由用户点击开启,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存在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产品功能的情形,不构成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该模式并非单纯的广告过滤或界面简化,而是通过转码、重构网页,全面剥离他人网站的用户登录、充值、打赏、投票、下载客户端引导、用户互动及站内广告等核心交互与营利功能,直接截断平台与用户建立服务关系、获取商业回报的路径,同时又嵌入"AI阅读助手"、朗读、保存、生成脑图与PPT等自有增值服务并引导用户开通付费会员,实质上是利用他人投入成本创作或采购的内容资源为自身创造交易机会、攫取用户流量与潜在收益,已超出适配阅读、提升基础浏览体验的合理技术处理范畴,构成对他人网络服务的实质性妨碍与破坏,属于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制的行为。浏览器在他人网站各页面底部自动生成"浮窗链接",虽以"猜你喜欢"的算法推荐为名,但链接关键词大量采用"作品名称+笔趣阁""作品名称+免费阅读全文"等具有明确盗版指向性的特定组合,用户点击后跳转至搜索引擎结果页,而结果前列多为未备案的盗版小说网站或商业广告链接,并可进一步通过"阅读模式"免费阅读他人收费章节、导出全部内容,该行为未经平台同意主动插入,具有将正版用户引导至盗版网站或自身搜索服务的主观意图,客观上导致正版用户流失、为盗版内容提供传播渠道、破坏网络文学版权秩序,同时为搜索引擎增加流量和广告曝光机会,属于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不当干扰他人服务正常使用并劫持流量的行为,构成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禁止的行为;经营者作为大型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笔趣阁"已成为网文盗版聚集地或盗版检索词的行业认知负有基本注意与回避义务,其仅以算法自动生成为由的抗辩不能成立,技术中立原则亦不能成为超越改善基础浏览体验合理边界、不当干扰竞争对手经营并攫取商业机会的免责理由。鉴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人民法院综合平台知名度与市场价值、被诉行为剥夺核心盈利途径及助长盗版分流用户的主观故意、浏览器庞大的用户基数与影响范围等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关联性原则酌定合理开支;在无充分证据证明被诉行为造成商誉负面影响的情况下,对消除影响的诉请不予支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京0105民初48068号
原告:某信息科技公司,住所地*。
被告:某科技公司,住所地*。
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XXX安全浏览器网站(http://browser.XXX.cn/)首页顶部显著位置以易辨认的字体全文显示的形式连续30日刊登公开声明,以消除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核实;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开支152630.52元(包括律师费15万元、取证费2630.5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2004年8月26日,是国内原创文学门户网站“某某网”(网址:www.*****.com)及其移动端APP“某某读书”的运营商。原告隶属于某集团,拥有丰富的原创文学作品的著作权,成功输出了《**》《***》等大量优秀网文IP。原告长期致力于原创文学作者的挖掘与培养工作,开创了在线收费阅读即电子出版的商业模式,系国内优秀的文学作品在线阅读及出版平台,具有高度行业影响力。“某某网”受到众多国内外媒体、研究者的认可,荣获众多荣誉。“某某网”页面提供作品展示、作品阅读等功能,以提升与用户的互动,增加用户与某某网的粘性,获取作品订阅、用户打赏等收益,同时将客户引流至“某某读书”APP。《高***》《谁***!》《神***》《斗***》等众多作品为原告享有著作财产权的作品,上述作品在原告运营的“某某网”刊载,拥有百万、千万甚至上亿书友,获得多项荣誉。原告及作者可通过读者的订阅、打赏、投票等方式获得相关收益。原告发现,被告实施了如下不正当竞争行为:1.“阅读模式”。通过被告经营的“XXX安全浏览器”(以下简称XXX浏览器)浏览“某某网”进行阅读时,被告通过XXX浏览器对“某某网”页面提供转码服务,即被告所称的“阅读模式”。在“阅读模式”下,“某某网”内包括充值、打赏、订阅、链接下载“某某读书”APP、用户登录等在内的所有网站功能均被删除,使得原告失去获取合理商业利益的机会和获取客户的途径。此外,被告删除原告网站原功能后,还加入了其自身功能,如朗读、全屏、手机浏览、保存、设置、帮助、反馈,嵌入“AI阅读助手”功能,增加对网页内容进行“简介、脑图、重点、分析、追问、生成PPT”等扩展功能,引导用户付费开通其重点推广的“XXXAI大会员”,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2.“浮窗链接”。XXX浏览器在“某某网”界面下方插入“浮窗链接”,“浮窗链接”中为被告预设的搜索关键词,引导用户点击浮窗链接后,引流至其XXX搜索引擎,即以浮窗显示的文字为关键词进入对应的XXX搜索结果。被告预设的关键词多有“作品名称+笔趣阁”“作品名称+免费阅读”等盗版关联词汇,且跳转进入的搜索结果中通常位于前列的搜索结果为没有ICP备案的盗版小说网站,并设置“开始阅读”绿色按钮加以标注,用户点击“开始阅读”后进入第三方小说网站,而相应盗版网站可以免费阅读“某某网”收费订阅的作品。且被告同时对第三方小说网站适用“阅读模式”,实质上达到了直接提供侵权内容并替代原告正版小说阅读平台的效果。被告添加“浮窗链接”、主动设定搜索关键词的行为使得原属于“某某网”的用户流失至XXX搜索引擎及第三方小说网站。此外,点击被告在“某某网”界面下方自动插入的浮窗链接,位于前列的搜索结果多为广告链接。被告的上述行为足以说明被告攀附“某某网”及网站刊载作品的知名度和用户流量,引导用户至其XXX搜索引擎,使其投放的广告增加了用户访问量和曝光率,增加了广告推广收益,获得不正当商业利益。因此,被告的上述两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破坏了网络小说的行业生态,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第一,被告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行为均符合技术中立要求,具有正当性。1.被告作为XXX浏览器的运营主体,仅提供PC浏览器相关的网络技术服务;而原告作为“某某网”的运营方,主要以提供网络小说内容为主,网络用户需要通过浏览器阅读PC端的小说网页,二者相互依存,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2.涉案“阅读模式”本质上是浏览器提供给用户的一种页面浏览方式,即在用户点击相应图标进入“阅读模式”后,浏览器会通过一定算法提取当前网页的主体正文,做到只显示页面内文字内容,去掉可能被嵌入的图片、视频、不良广告等,以达到更加迅速、便捷展示当前网站文字的效果,使网络用户更加聚焦于页面的主要内容,是PC浏览器必备的辅助功能之一。该模式由用户自行选择设置开启,适用网络中全部符合条件的网页,不会针对某一特定网页自动开启。本案中,原告在使用XXX浏览器阅读网页时,自主选择开启阅读模式,网页中所展示的文字内容本就是原告的免费作品,绝大部分章节都需要通过订阅或下载原告的手机APP、桌面版进行阅读,加之PC网页端功能远少于移动端,故涉案行为不会给原告带来实质性的影响;而进入“阅读模式”后所新添加的功能是为了让用户更好地理解和阅读当前的页面内容,符合为用户提供纯净无干扰的阅读环境的愿景。3.《XXX安全浏览器使用许可协议》第4.9.11条约定:“‘猜你喜欢’功能会将当前网页网络地址、网页标题、网页头部信息的关键词、网页来源页面网络地址,商品详情页的商品价格、分类、库存等信息上传到XXX云安全服务器上,并基于这些信息向用户提供关联信息推荐服务,帮助用户更方便地获取内容,完善浏览体验”。本案中原告所称的网页下方的“浮窗链接”,实际上即是此种功能的具现,其中的搜索关键词源于当前页面信息及结合用户搜索习惯,通过技术手段推荐整理而成,既非预设也不具有针对性,能够帮助用户更深入地理解网页内容,满足用户的深度阅读和查询需求,而在“浮窗”的末端可随时设置关闭该功能。点击其中一搜索词后进入的搜索页面是全网搜索实时结果的展现,故在该搜索页面的展示中既有自然搜索结果也有广告的呈现,不存在人为干预等情形。4.技术本身是中立的,它既可以被用于合法途径也可以被用于非法用途,本案中被告XXX浏览器的“阅读模式”及“猜你喜欢”等技术功能,均是为了顺应网络用户对网络发展的智能化、人性化要求,并未突破自身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相应的技术也符合中立的定位,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涉案行为能够为广大网络用户带来更为舒适的阅读体验,不会损害用户利益。当用户通过XXX浏览器访问涉案网页时,其身份兼具某某网用户及XXX安全浏览器用户的双重属性。在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用户有权自主选择并使用相关产品与服务,其合法权益未受任何减损。本案所涉阅读模式完全基于用户自主意愿开启,并可随时终止;“猜你喜欢”功能模块亦设有即时关闭选项。上述功能的设计及使用均不会对用户施加额外负担,且能够有效提升用户对文本内容的专注度,深化信息理解层次,充分满足用户在深度阅读与精准信息检索方面的核心诉求。该交互设计严格遵循用户认知规律,显著优化阅读效能与信息获取效率,切实提升用户使用体验,增加广大用户福祉。第三,涉案行为不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本案被告行为没有过度妨碍原告网站的正常运行,也没有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反而会有利于增加社会公众的福祉,更未达到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程度,故涉案行为并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第四,本案中并不存在对原告商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原告消除影响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原告也并未举证证明涉案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了重大损害,故原告的相应诉请缺乏依据。第五,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利益减损与涉案行为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在本案所提出的诉请金额畸高,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此外,被告于收到本案案件材料后第一时间对涉案功能进行了下线处理,不具有过错。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及其经营网站、APP的相关事实
原告成立于2004年8月26日,系原创文学网站“某某网”(域名为*****.com)和“某某读书”APP的经营者。
原告与作者签订协议并在“某某网”网站、“某某读书”APP平台发表相应作者的原创作品,网络用户可以免费试读相应作品,并可付费阅读VIP章节。本案中,原告提交了《高***》《谁***!》《神***》《长***》《大***》《斗***》《离***》《西***》《仙***》《那***》《吞***》《星***》《1***》《玄***》《没***》《遮***》《夜***》《赤***》《修***》《娘***》共20部登载于“某某网”的作品的网页打印件,并提交了其与上述小说作者的委托创作协议、声明书、文字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等证明其是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上述小说在“某某网”的截图显示,上述作品均包括占全文比例较少的免费阅读章节和VIP付费阅读章节,有打赏、月票等功能,章节末尾显示存在用户“赞赏”,当作品因获得月票、赞赏、收藏的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会获得“某某网”的相应荣誉,如“月票第一”“首订过万”“累积获得五十万张推荐票”“获得男频月票榜(2024年06月)第一名”等。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上述作品,均在“某某网”获得了较高的月票、赞赏、收藏等,总推荐数最高的达到8000余万。
为证明“某某网”和“某某读书”APP的知名度情况,原告提交了相应获奖信息的网页打印件,显示“某某网”获得2008福布斯中国新锐媒体奖、2009年网络文学节“2009年度最佳文学网站奖”、《新周刊》2009中国娇子新锐榜“年度最有价值网站奖”、2021十大小说网站排行榜第一名;“某某读书”APP入选MASTER2017年度榜单最受用户关注十大网络阅读平台榜,于2020年获得“年度新锐数字阅读平台”奖等。
二、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事实
被告是XXX浏览器的运营主体。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如下两项不正当竞争行为:1.对某某网全网适用“阅读模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以及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2.对某某网全网适用“浮窗链接”功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以及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就此,原告于2024年12月通过时间戳取证的方式,通过XXX浏览器进入“某某网”,对前述20部作品的情况均进行了取证,相应取证视频的具体情况如下:
取证人员通过XXX浏览器官方网站下载该浏览器,下载页面中将“阅读模式”作为浏览器的重点推荐功能之一,并描述“页面无干扰、简洁排版、支持朗读”。通过XXX浏览器进入“某某网”,选择相应作品进入作品信息页面,显示作品的名称、作者名称、更新时间、作品简介、自述、推荐数等内容。“作品简介”下方有月票、推荐票、打赏等功能。该页面下方出现若干并列排列的小型悬浮框,悬浮框内主要为与作品或作者相关的关键词。
点击作品章节跳转至阅读页面后,网页右上角自动弹出显著提示框,载明“阅读模式点击上方图标开启阅读模式享受畅快体验”,提示框下方含有绿色高亮按钮“我知道了”。该页面下方亦出现若干并列排列的小型悬浮框,浮窗内关键词较前一页面相比有所更新。点击该网页右上角图标开启“阅读模式”后,网页右上角自动弹出提示框默认打开功能“此网站进入阅读模式”,网页左上角自动弹出“AI音色推荐”提示框供用户体验朗读功能。该页面上方存在“原文”“简介”“脑图”“重点”“分析”“追问”“生成PPT”7个功能按钮,正文左侧存在“朗读”“全屏”“手机浏览”“保存”“设置”“帮助”“反馈”“退出”8个功能按钮。
对页面左侧8个功能按钮逐项点击,主要情况如下:点击“朗读”,网页右下角弹出朗读功能选项弹窗,弹窗上端载有“开通会员畅享20+音色”按钮,点击该按钮,弹出“XXXAI大会员”的购买弹窗,该弹窗中可以点击获取相应“XXXAI大会员”服务协议。点击“全屏”,小说正文部分和左侧功能按钮以满屏形式呈现。点击“手机浏览”,弹出可供开启手机阅读功能的二维码。点击“保存”,可将小说内容保存为图片或者PDF文件。点击“设置”,可以对页面颜色、字体等进行设置。点击“帮助”,弹出弹窗“阅读模式-帮助进入阅读模式,享受畅快阅读吧~”“无广告,更简洁”,弹窗内含有“皮肤、布局设置”“生成小说目录”按钮。点击“反馈”,跳转至XXX网站的问题反馈页面。
对页面上端7个功能按钮逐项点击,主要情况如下:点击“原文”,界面显示为小说正文,原告主张该正文网页并非某某网的原始网页。点击“简介”,弹出“提示”弹窗,内容为AI阅读助手的内容总结,设有隐私协议、用户协议链接及绿色高亮“同意并开始解析”按钮,点击上述协议链接,弹出《XXX智脑平台隐私政策》《XXX智脑平台用户协议》;点击“同意并开始解析”,正文右侧生成该小说的主题与背景、主要观点等部分文字内容,下端设有“开通会员”按钮,点击后为开通XXX相关服务会员的界面,并可以查看相关服务协议;登录会员后,继续生成完整的小说简介;点击“简介”旁“VIP”标识跳转开通会员弹窗。点击“脑图”,跳转至开通XXXAI智阅会员界面。点击“重点”,页面右侧生成经分析、总结后形成的章节重点内容。点击“分析”,跳转会员可用的对作品主体、焦点、洞察、深度解读、创作思路的分析。点击“追问”,出现若干与小说情节相关的问题。点击“生成PPT”,出现就小说内容生成PPT的界面,该功能仅会员可用。从另一个窗口点击小说的其他章节内容,显示为某某网的原始网页,随后直接跳转为适用“阅读模式”的界面。
点击进入小说的付费阅读章节,页面未自动适用“阅读模式”,页面右侧竖向排列“目录”“书详情”“加书架”“投票”“夜间”“设置”“客户端”7个功能按钮。点击“客户端”,出现下载“某某阅读”APP手机版和桌面的链接。该7个功能按钮在“阅读模式”下均不存在。
通过XXX浏览器进入“某某网”后,每一页面下方均出现若干并列排列的小型悬浮框,悬浮框内主要为与作品或作者相关的关键词。相应关键词大量存在“作品名称/作者名称+笔趣阁”“作品名称+免费阅读全文”“小说名称+新笔趣阁”“新笔趣阁小说官网”“小说名称+笔趣阁无弹窗”。以《高***》(作者烽某)为例,在点击该小说不同页面时出现的浮窗内容有“高***烽某无错版中文版破…”“辰某新书《大**》小说”“高***顶点小说烽某全文”“高***烽某无错版”“高***笔趣阁雅仙全文”“高***烽某最新章节无弹窗”“高***烽某无防盗”“高***烽某2024”“高***TXT下载”“高***笔趣阁”“高***烽某无错版中文版破…”“高***txt下载烽某全文”“高***百度百科”。
点击相应浮窗,跳转至“XXX搜索”的搜索结果,搜索结果主要为广告链接以及可以阅读相应小说的其他网站。以《高***》为例,点击该小说首章付费章节即第78章,页面下端显示8个浮窗,内容分别为“洪主笔趣阁无弹窗”“高***烽某2024”“高***笔趣阁”“高***烽某无模板中文版破...”“神***笔趣阁”“云铮穿越大乾王朝六皇子”“仙人消失之后笔趣阁”“高***笔趣阁烽某全文”,点击“高***笔趣阁”,跳转至“XXX搜索”的搜索结果,搜索首页共18条链接,其中5条链接下部明确载明“广告”字样,第1至第3条链接下部载明“www.taobao.com广告”等字样,第6、7条链接为“高***无弹窗_高***最新章节列表_高***5200_笔趣阁”,链接下部载明网址“m.biquge5200.cc”;第9、10条链接为其他可阅读该小说的网址链接,链接下还载有绿色“开始阅读”的按钮。点击进入第9条链接“高***(烽某)最新章节_小说高***吧在线阅读_大xx阁”下绿色的“开始阅读”的按钮,进入标识“大xx阁”的网站页面,网站显示该小说包括付费章节在内的全部已有章节;点击进入小说章节进行阅读,页面自动转换为适用XXX阅读模式的界面,页面右上角弹出“阅读模式”提示框,其中“此网站自动进入阅读模式”显示为开启状态;在“阅读模式”下可无需重新点击进入下一章节而一直阅读包括付费章节在内的所有小说内容,可以通过“阅读模式”的相关功能以图片等形式导出小说的所有内容。
关于“某某网”原始界面情况,原告提交的取证视频显示,点击进入小说首章,页面中心为大型作品信息页,包括小说名称、作者名称、上架时间等,展示该小说的书友数量、“黄*盟”用户名称。页面右上角为用户的个性化账户设置功能,点击用户名称,可以选择“账户设置”“账务中心”“作家专区”“充值”“退出”进行相应操作。页面右侧设置“目录”“书详情”“加书架”“投票”“夜间”“设置”“客户端”7个功能按钮。页面左侧设置“反馈”“指南”“举报”“旧版”4个功能按钮。进行阅读时可以对相应章节添加标签。用户可以根据相应功能进行充值和打赏。正文中还标注有相应的“评论数”,点击相应数据可以看到其他用户对某一内容的评论。页面底部显示针对该内容“赞赏”的数量和进行大额打赏的用户头像。点击“赞赏”按钮能直接进行充值和打赏。“赞赏”按钮上方设置有显著的下载手机版和桌面版APP的链接。页面最下端设置有相应的广告。该页面的所有功能在“阅读模式”下均不存在,亦不能显示“赞赏”、下载APP的链接和广告。
取证人员再次通过XXX浏览器进入“某某网”首页,页面下方即开始显示若干浮窗链接,链接最前部设有“放大镜”图标。点击进入某某网“免费”页面,浮窗内容多为含“免费”等相关内容的关键词,原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视频显示包含“免费小说大全在线阅读全免费”“全本小说网免费小说阅读网”“某某之战投票入口官网”“旧笔趣阁无弹窗小说网”等。点击前述“放大镜”图标,即进入“XXX搜索”网站首页。点击“旧笔趣阁无弹窗小说网”,“XXX搜索”结果多为含“笔趣阁”“免费小说”等词的网站;点击“全本小说网免费小说阅读网”,搜索结果为提供免费小说相关的网站。搜索结果靠前的链接存在明确标识“广告”字样的链接、小说排行榜及其他可阅读小说的途径。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截图显示,点击“浮窗链接”搜索结果的网站如ddsk.org、biqu765、xbiquge0.com均无备案。原告提交的(2020)苏**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及网页新闻查询打印件显示,“笔趣阁”系网络文学领域的盗版品牌。原告还提交了(2025)京行终***号、***号行政判决书,上述生效判决认定,根据网络文学领域的一般公众认知,“笔趣阁”已被视为“网文盗版聚集地”或“盗版网文检索词”,实际上已经形成为一种指代“盗版”的隐语,“笔趣阁”的使用会对网络文学领域的公共利益以及版权管理的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通过“XXX搜索”搜索关键词“支持的网站XXX浏览器小说”,点击搜索结果第一条“支持的网站-XXX安全浏览器小说盒子”,显示支持“阅读模式”功能的网站主要为包括某某网、红**、腾**等20余个网络文学网站。
“太平洋电脑网”于2012年7月17日登载文章《XXX浏览器新增阅读模式便捷看书零打扰》,该文章主要介绍了XXX浏览器“阅读模式”的主要功能和优势,其中提到“如今PC电脑用户也能享受同样看书体验……用户在小说网站看书,可一键进入该模式屏蔽烦人广告,并自动加载下一页,让网上阅读更加便捷清净”“‘零封’广告专有页面体验清静阅读”“七大贴心功能护航一键防老板”“自动加载下一页最新章节及时看”等内容。
通过XXX浏览器进入XXX看点、XXX快资讯、XXX文库等网站,不存在浮窗链接。
抖音用户“Windows教程”于2024年1月8日发布介绍XXX浏览器阅读模式功能的视频,该视频中介绍阅读模式XXX浏览器自带插件,不需要额外安装。据此原告主张阅读模式不晚于2023年12月30日即存在。
庭审中,原告认可被诉行为截至2025年6月已经停止。
三某公司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度,XXXPC浏览器及导航的平均日活跃度用户数近2亿,平均月活跃度用户数4.11亿,市场占有率86.85%,浏览器市场持续排名第一。2024年度,在PC端,公司整体保持较高的市场渗透率和活跃用户数。互联网广告及服务2023年度实现收入人民币4521199千元,占比49.9%;互联网广告及服务2024年度实现收入人民币4166126千元,占营业收入的52.4%。
三、原告主张被诉行为对其造成损害的相关事实
原告提交的网络文章《互动用户次日留存率达95%,某某如何逆势涨粉和IP商业化》载明如下内容:……作家除了稿费收入外,还有读者额外打赏。经常会有土豪级读者打赏100万某某币,折合人民币就是1万块钱……在网文圈,海某某是一个传奇任务。搜索海某某,出来的都是“海某某小姐姐好像又打赏了个黄*盟(为一部作品一次性打赏10万人民币的读者,就能成为这部作品的黄*盟主)”……玩转社交社区和社群,一部作品百万评论,互动用户次留超微信。网络文学内容平台可能是中国移动互联网产品中,粘性最好的社区产品……除了阅读产品本身的特质之外,社交、社群、社区几个产品逻辑环环相扣,又互相链接。提升了网络文学平台的高活跃度……在某某网这样的原创内容平台,网络作家和他的不同观点读者之间,刚好形成了这样的相近或相反的关系社群……阅读不再沉默。当某某的产品经理意识到“阅读早就不再沉默”时,他们开始通过不断优化读者和作家的互动工具,鼓励用户以更多元化的方式支持自己喜欢的作家和作品。2018年,某某上评论10万+正在成为人气作品的标配……类似于弹幕的“段评”“本章说”在某某很受欢迎……
原告提交的网络文章《产品分析报告|从某某读书看数字阅读》载明如下内容:……某某读书基于其强大的原创作者圈,通过开创“本章说”“彩蛋章”和“书友圈”等功能,促进了作者与读者间的近距离交流,拉近了书友间的距离,并将“发现”板块打造成UGC生态,助力网文社交,放大阅读社交的价值潜力……“本章说”分为段评和章评,可以让读者能够基于作品进行实时互动评论,满足读者随时随地评论的社交需求。“书友圈”是作者和读者的主要互动场所,致力于丰富作家与读者之间的互动形式,互动形式有作家说、讨论、书评、周边分享和同人创作。某某读书的互动功能,在大幅提升用户粘性的同时,进一步推动付费阅读模式的良性发展以及IP孵化……
据此,原告主张某某网的读者、作家的互动评论是某某网的重要功能,订阅、打赏模式是某某网开创的在线收费阅读模式。被告的“阅读模式”删除了上述功能,对某某网将造成巨大影响。
“爱站网”权重综合查询页面显示“*****.com”的XXXPC端权重为7,该网站历史数据显示“*****.com”自2024年6月30日至12月1日日均索引量为16081463。“站长工具”综合权重查询显示“*****.com”的XXXPC权重为7,该网站上载明权重的规则为:权重7预估流量50000~199999。关于网站权重,百度百科定义为搜索引擎给网站(包括网页)赋予一定的权威值,对网站(含网页)权威的评估评价。原告主张,高权重网站意味着流量大,而根据上述查询结果可知,某某网属于流量大的网站。
某某网的“作家专区”对“作家福利”的政策介绍显示,某某网对作家的补贴等与作品的订阅、月票、推荐票、打赏等功能相关联。例如,作家可以获得当月打赏的50%,如果获得月票榜前列当月也可获得对应额度的奖金。
四、被告抗辩意见的相关事实
被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内容显示,使用**、**、**、**浏览器进入某某网,亦配置相应“阅读模式”,因此被告主张“阅读模式”是浏览器行业的必备工具,属于商业惯例。且“阅读模式”需要由用户自行开启,相应功能仅是为了用户更好理解当前所阅读的页面,符合技术中立原则。原告不予认可,并通过可信时间戳的形式记录通过**浏览器、**浏览器浏览某某网的情况,显示上述二浏览器无类似的“阅读模式”。
被告主张原告主张的“浮窗链接”实际上就是浏览器中的“猜你喜欢”功能,就此提交了《XXX安全浏览器使用许可协议》,其中第4.9.11条载明:“猜你喜欢功能会将当前网页网络地址、网页标题、网页头部信息的关键词、网页来源页面网络地址、商品详情页的价格、分类、库存等信息上传到XXX云安全服务器上,并基于这些信息向用户提供关联信息推荐服务,帮助用户更方便地获取内容,完善浏览体验。”第6.1条载明:“用户确认,其知悉本软件所有功能及XXX为实现本软件各功能所进行的必要操作,其根据自身需求自愿选择使用本软件及相关服务,因使用本软件及相关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和一切后果将完全由其自己承担,XXX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还提交了《第二十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成果》网络打印件及新华网报道《数字时代阅读的变与不变》,主张根据相关统计报告,使用手机端阅读已成为主流方式,而使用电脑端的用户呈逐渐下降趋势。因此,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
五、原告主张经济损失的相关事实
原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确定其经济损失,并主张为本案支出合理开支152630.52元,包括律师费15万元、取证费2630.52元,就此,原告提交了时间戳费用账单、代理协议及律师费支付凭证等证据。
以上事实,有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相应视频、网页打印件、授权协议、判决书、时间戳账单、法律服务合同和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为发生于2025年10月15日前且原告认可被诉行为于该日期前已经停止,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原告运营的“某某网”主营业务为提供网络文学内容,被告提供互联网浏览器服务,二者在利用互联网获取用户注意力、积累用户规模、拓展衍生商业价值等方面存在交叉与重合。因此,双方存在竞争关系。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及已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告是否享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第二,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如果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本院逐项分析如下。
一、原告是否享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在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过程中,通过诚实劳动和商业投资所积累的、能够为其带来竞争优势的合法权益,如商业模式、商业机会、用户流量及由此产生的商业利益等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本案中,原告作为“某某网”的运营者,通过签约作者、购买版权、开发平台功能等方式,长期投入巨大成本,构建并运营了以原创网络文学内容为核心,集免费试读、付费订阅、读者打赏、互动评论等功能于一体的网络服务平台,其中章节付费、广告收入、各类打赏、互动评论等是原告创收和增强用户粘性、推进平台发展的重要手段。原告有权以其设定的方式向用户呈现完整的服务功能与商业信息,基于其正当经营所累积的用户流量和商业机会不应受他人破坏。任何竞争者均应对此予以必要的尊重,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损害。因此,原告基于合法正当的商业经营所收获的经济收益及竞争优势,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二、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如下两项不正当竞争行为:1.对某某网全网适用“阅读模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以及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2.对某某网全网适用“浮窗链接”功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以及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
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网络领域特有的、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如果经营者利用网络领域的专业技术手段,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顺利运行,或者进行破坏使其不能运行,属于该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了具有具体构成要件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四项是“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即“兜底条款”。在对被诉行为进行判断时,如果被诉行为在第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的调整范围内,应当优先适用对应的条款;如果被诉行为不符合第二款前三项规定的情况,则需考虑该行为是否符合第二款第四项有关“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等条件,如果是,则应适用第四项的“兜底条款”;若被诉行为虽发生在网络环境下,但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明的任何具体特征,则应适用第二条一般条款对该行为进行评判。本院按照上述原则对被诉行为进行分析。
(一)关于“阅读模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虽然在被诉“阅读模式”下,原告网站页面的相应功能无法展示和使用,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阅读模式”存在误导、欺骗或者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某某网”的相关功能。因此,该行为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有关“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等条件,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阅读模式”功能,是其运营的浏览器上的插件,实际上是通过技术手段对原告运营的“某某网”网页内容进行转码、重构。且该重构行为并非简单的广告过滤或界面简化,其核心效果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全面剥离了原告网站的核心交互与营利功能,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登录、充值、打赏、投票、下载官方APP引导、用户互动及站内广告等。移除这些功能,直接截断了原告通过其网站与用户建立服务关系、获取合理商业回报(如打赏、APP导流)的核心路径,实质上破坏了原告向用户提供完整服务、实现商业转化的能力,损害了其基于正常商业模式可获得的合法权益。二是嵌入了被告自身的增值服务与推广内容,如“AI阅读助手”,对作品进行简介、脑图、分析乃至生成PPT、朗读、保存为文件等功能,并提示和引导用户开通“XXXAI大会员”。这使得用户对原告原创内容的访问,被转换至一个由被告控制、附加了被告服务的界面之中,实质上是利用原告投入成本创作或采购的内容资源,为自己创造新的交易机会,攫取了本应属于原告的用户流量和潜在收益。此种行为难谓技术中立,反而是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扰他人经营模式、争夺交易机会的体现。
因此,该行为已超出为适配PC端阅读或提升基础浏览体验而进行必要技术处理的合理范畴,构成了对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实质性妨碍与破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制的行为。
(二)关于“浮窗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触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用户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在“某某网”各个页面底部自动生成的“浮窗链接”,其包含的关键词大量包含“作品名称+笔趣阁”“作品名称+免费阅读全文”等特定组合。在行业语境下,此类关键词具有明确的指向性。用户点击后,即被引导至XXX搜索引擎结果页,而结果前列多为未备案的盗版网站链接或商业广告链接。针对该行为,第一,相应“浮窗链接”由被告主动插入,未经原告同意。第二,链接中所涉的关键词明显指向盗版资源,具有将正版网站用户引导至盗版网站或自身搜索服务的意图,而非出于用户便利或公共利益的合理需要。被告作为大型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此应有基本的认知和回避义务,其以算法生成为由的抗辩不能成立。第三,该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的正版内容的用户流失,损害了其基于正版内容吸引和留存用户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为盗版内容提供了传播渠道,破坏了网络文学市场的正常版权秩序。第四,被告通过此方式为其搜索引擎增加流量,并为广告展示创造机会,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该行为不仅直接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亦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因此,被诉“浮窗链接”行为,属于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不当干扰用户对原告服务的正常使用,并将其流量劫持至自身关联服务或包括盗版网站在内的第三方网站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禁止的行为。
(三)关于被告的相应抗辩意见
关于被告辩称其行为属于技术中立、为用户提供便利,且未损害用户利益。本院认为,技术中立原则不能成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免责理由。判断技术应用的合法性,需审视其具体实施方式、主观目的及客观效果。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改善基础浏览体验的合理边界,具有不当干扰竞争对手经营、攫取商业机会的主观故意,并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后果,故其相关抗辩不能成立。被告提出相应功能由用户自主选择,但“用户选择”建立在被告首先提供了具有干扰和替代性功能的基础之上,不能反证该功能本身的合法性。至于其援引的其他浏览器存在个别类似功能,既不能证明此为合法惯例,亦不能作为其行为正当性的抗辩理由。
综上,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被诉“阅读模式”已适用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故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评判;被诉“浮窗链接”已适用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故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以及第二条予以评判。
三、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侵权获利,本院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定赔偿数额:第一,原告的“某某网”作为头部原创文学平台的知名度较高,市场价值较大;第二,被诉“阅读模式”直接剥夺了原告多项核心盈利途径,“浮窗链接”行为则助长盗版、分流用户,主观故意明显;第三,被告作为大型互联网企业,其XXX浏览器拥有庞大用户基数,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广。综上,本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00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原告提交了相应支出凭证,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关联性的原则,酌情确定。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考虑到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表明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了负面影响,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共计110万元;
二、驳回原告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21.04元,由原告某科技公司负担10000元(已交纳),由被告某科技公司负担14021.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谭雅文
审判员 彭佳妤
审判员 梁 晨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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