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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年来,随着我国海洋强国战略深入实施,高端海洋装备研发投入持续加大,开发技术迭代升级,自主创新成果不断涌现,深海封隔器等核心关键装备逐步实现国产化替代,有力助推海洋经济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与此同时,部分市场主体通过照搬结构、轻微改动的方式,试图规避他人专利,进行低成本仿制,由此引发侵权诉讼。那么应当如何厘清功能性技术特征,从而准确界定专利权保护边界?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衡某公司系“自封闭式封隔器”发明专利权人,涉案专利属于海上固定式平台灌浆密封技术领域,由橡胶套、连接条、顶部固定装置等技术特征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实现对海洋钻井平台施工时中桩与套筒环形间隙的密封,具有安全系数高、安装简单、无需管线和动力系统等技术优势,有效解决了深海钻井密封安全难题,是我国自行研发的适配深海高压、强腐蚀特殊工况的海洋油气工程装备核心创新成果,广泛应用于大型海洋钻井平台建设。2023年7月,孚某公司中标烟台某海洋工程公司在渤海海域的某海上油气升压站建设项目,为该项目提供“灌浆封隔器”产品。衡某公司认为孚某公司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孚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3.2万元。孚某公司抗辩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的“顶部固定装置”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存在不同,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法院审理】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功能性特征是指不直接限定发明技术方案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而是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对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如果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发明技术方案的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还同时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通常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功能性特征。涉案专利“顶部固定装置”虽然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但权利要求亦明确限定了顶部固定装置与橡胶套顶部、连接条、套筒之间的结构、位置关系,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顶部固定或者橡胶套与顶部固定装置如何连接的具体实施方式,故并不属于功能性特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孚某公司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衡某公司发明专利权。法院判令孚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衡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2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系强化海洋高端装备核心自主创新成果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海洋油气资源开发是经略海洋、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支撑,能够有效解决深海钻井密封安全难题的封隔器则是海上钻井平台建设和海洋油气开采的关键装备之一,兼具机械结构、流体密封、深海工况适配等复合技术特征。本案裁判厘清技术性特征认定标准,准确界定权利保护边界,依法遏制仿冒侵权行为,为海洋工程装备知识产权保护树立司法样本。封隔器产品研发投入高、海洋场景试验周期漫长,本案通过知识产权司法充分保护海洋核心装备自主创新成果,有力提振海洋装备企业持续攻关信心,助力突破海洋油气开发装备领域技术瓶颈,以高质量司法护航保障海洋新质生产力发展。
【法官建议】
1.海洋科创企业要强化专利布局精度,筑牢权利保护基础。企业在开展技术研发、专利申报过程中,应提升权利要求撰写的专业性,规范技术方案披露方式,避免因撰写瑕疵导致权利边界模糊。针对核心装备和关键技术,应构建多层次、系统化专利布局,形成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源头降低侵权争议与维权成本。
2.制造业市场主体要树立合规创新理念,摒弃模仿抄袭路径。经营者参加市场竞争,应当尊重知识产权,打破“照搬结构、轻微改动、规避侵权”的粗放经营模式,建立技术溯源、专利排查、合规审查机制,在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基础上开展自主迭代创新,以合法合规的自主技术研发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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