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韩剧热播引贪欲 上传视频担刑责——“韩剧TV”软件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例二 假冒国际大品牌 巨额罚金加判刑——假冒“星巴克”“麦提莎”等注册商标罪案
案例三 偷梁换柱变正牌 火眼金睛识真相——涉“亚瑟士”图形商标行政处罚案
案例四 整理推荐短视频 平台侵权难免责——《老九门》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
案例五 制假刑民齐制裁 判付罚金又赔钱——“维秘”商标侵权案
案例六 打响品牌靠实力 偷换铭牌属侵权——“双象”机械铭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七 在先权利应避让 诚信使用企业名——“朝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八 漫画归谁起争议 正视创作定作者——《重现中国历史》漫画作品著作权归属纠纷案
案例九 肉品供假受惩罚 校园食堂重安全——“华伯”肉制品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十 获取用户须正当 “水军”拉人不可取——网络游戏“恶意拉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一 韩剧热播引贪欲 上传视频担刑责
“韩剧TV”软件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底,被告人熊某、李某、黄某等三人在未获得相关韩剧影视资源著作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合谋在手机应用市场上线山寨版“韩剧TV”APP,并通过植入广告收取广告费获利。随后三人分工并设立公司以进行APP推广及广告接洽;被告人李某带领员工从网上下载影视作品的视频上传至后台服务器上供客户在APP上在线观看,同时招募人员张某对该APP进行再开发。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韩剧TV”APP在华为、OPPO、小米、VIVO等手机应用市场上线,非法复制韩剧795集、韩国综艺节目2127集,共计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21万余元。法院认为,四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共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中被告人熊某是主犯,其余三被告人是从犯。法院对被告人熊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9万元;对另外三被告人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缓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各被告人服判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新型网络犯罪,社会关注度高,并入选2022年江苏省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例之首。我国与韩国均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故包括韩剧在内的韩国作品在我国可以受到同等保护。本案四名被告人均为硕士、本科学历,本应成为创新性人才,却无视他人的创作及权利,通过在正规手机应用市场上线涉案APP,利用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权影视作品,以承接广告业务收取广告费的形式获利,为其非法经营披上合法外衣,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高额罚金。该案判决后,人民法院报、江苏高院以及中国青年报、澎湃新闻等几十家媒体微信公众号进行了报道。人民网、中国新闻周刊等一百余家媒体在微博进行了报道,阅读次数3.9亿以上,冲上微博热搜。同时抖音上也有几十家媒体予以报道,冲上抖音热榜。本案判决一方面进一步推动全社会树立自觉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另一方面体现了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发展,对知识产权国际舆论产生正面影响。
涉案APP图标及页面:
案例二 假冒国际大品牌 巨额罚金加判刑
假冒“星巴克”“麦提莎”等注册商标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伙同吴某某经事先共谋,租赁加工窝点、分别购买各类原材料,并雇佣被告人王某妹为加工窝点负责人并负责发货,组织工人生产假冒“KIRKLAND/柯克兰”“MALTESERS/麦提莎”“STARBUCKS/星巴克”“ROYCE/罗伊斯”“NAMA CHOCOLATE”注册商标的坚果、麦丽素等商品,除通过物流代发的方式分销给被告人王某坤外,还另行招募陈某担任淘宝网店负责人对外出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1817万余元。被告人王某坤明知从王某等人处购入的食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雇佣客服通过淘宝网店、拼多多店铺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79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吴某某、王某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坤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被告人王某妹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万元。各被告人服判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无锡乃至江苏地区近年来涉及食品安全范畴金额特别巨大的系列案件,涉及众多国际知名品牌,涉案金额巨大,犯罪上下游产业链条完整,以网络方式销售,销售对象为不特定的消费者,影响地域广大,最终被告人被全部判处实刑及承担合计2650万元的罚金。本案的从严判处展示了无锡法院持续深化最严格保护的知识产权司法理念,彰显法院平等保护国内外权利人的态度,同时贯彻对食品等涉民生领域犯罪慎用缓刑的司法政策,发挥刑事判决的惩罚性导向功能及刑罚的威慑作用,为民众在食品等重点领域的安心消费提供有力保障。
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案例三 偷梁换柱变正牌 火眼金睛识真相
涉“亚瑟士”图形商标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爱世克私公司旗下拥有“ASICS亚瑟士”品牌,在鞋子等商品上注册了“”和“”商标。2021年4月28日,无锡市滨湖区市监局接到举报反映陈某在某商场销售的鞋子为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发现陈某在涉案场所销售带有图案的“Jazz Tiger”(爵士虎)鞋子。调查中,陈某出示授权书,称其为某鞋服公司的加盟商,有权销售该公司旗下“”品牌的鞋子服饰等,同时陈某陈述其知道涉案商标在国内的知名度,并解释其售卖的鞋子是“爵士虎”品牌,与涉案商标不同。2021年9月7日,无锡市滨湖区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子379双并罚款5万元。陈某不服,向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滨湖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仍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上使用的图案,与某鞋服公司注册的“”商标存在明显视觉差异,系对注册商标的变更使用,同时该图案与爱世克私公司注册“”商标相比,线条数量、走向、相交关系、相对位置等方面存在相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构成近似,因此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并无不当。陈某虽出具了某鞋服公司的授权书、商品进货单据等证明其有合法来源的证据,但其完全可以发现涉案商品上的图案与授权书中列明的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且在应当知道销售的商品有可能侵犯“亚瑟士”品牌的情况下仍销售涉案商品,主观上具有故意,故对其免除行政处罚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在国外耳熟能详的品牌产品在国内消费市场上如火如荼,爱世克私公司旗下的“亚瑟士”系列运动鞋在青年消费群体中十分畅销,其鞋侧的图案商标具备独有的线条、布局、颜色设计,是消费者青睐的重要因素。本案中,陈某明知“亚瑟士”品牌的知名度,仍妄图以“合法”授权之名,行“违法”混淆之为,但“李鬼”终究逃不过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的火眼金睛。经营者追本逐利本无可厚非,但一定依法依规,切莫偷奸取巧、弄巧成拙,多些眼光、多点担当才是正道。本案判决有效地制止了不法经营者假行使自己权利,真蹭别人热度的“搭便车”行为,彰显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行为方面的协同发力,体现了知识产权的全链条保护。
爱世克私公司注册商标及售卖产品:
被控侵权产品:
案例四 整理推荐短视频 平台侵权难免责
《老九门》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爱奇艺公司经授权,享有电视剧《老九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权利,用户观剧时需要购买VIP会员后才可收看全剧。被告某平台公司开发运营的APP中存在大量用户上传的电视剧《老九门》视频片段剪辑,被告将此类视频按照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整理、分类推荐,并通过设置视频分类、智能索引、话题编辑等方式推荐给用户在线播放及下载。被告在接到原告要求删除侵权视频的通知后并未采取行动,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通过设置话题及相应内容的版块等行为向公众推荐侵权短视频,依法可认定其应知平台中有涉案侵权短视频,因此被告的涉案行为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合计承担100万元赔偿额及相应的合理费用。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系全国首例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侵权判决,被央视新闻“中国之声”“江苏高院”“湖南高院”“知产宝”等多家媒体宣传报道,入选2022年度十大文化娱乐法治事件。短视频平台为持续获取流量、保持用户粘性,运用算法技术,通过“人工+技术”的推荐模式,强化个性化推送行为从而锁定用户。短视频平台能否适用“避风港”规则予以免责,应重在审查其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是否构成明知或应知。本案判决通过分析短视频平台对涉案侵权视频是否具有“主动”推荐行为,明确短视频平台运营中的网络服务者应负责任的“边界”,对于规范短视频平台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应对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开创短视频平台提升和加强网络治理规范的先河。
爱奇艺公司《老九门》视频宣传首页:
被告APP视频内容页:
案例五 制假刑民齐制裁 判付罚金又赔钱
“维秘”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第1505378号“VICTORIA'S SECRET”商标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该商标被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认定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已达驰名状态。被告陈某此前因假冒该注册商标,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6万元。原告此后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被告以其已受过刑事处罚,不应再适用惩罚性赔偿,其没有主观恶意为由,要求对其从轻判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多重因素,认定被告主观故意状态及本案情节严重的事实,适用惩罚性赔偿,以被告的侵权获利作为基数,以行业平均利润率40%计算,施以一倍惩罚再加上合理开支,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6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被告被刑事追责后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法院对此作出肯定的回答。同时,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认定被告具有主观故意。通过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尤其是“以侵权为业”的情节,认定了被告侵权情节严重。本案在被告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再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民事处理,对于现在网络普遍的贴牌方式制假售假行为有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
被控侵权服饰:
案例六 打响品牌靠实力 偷换铭牌属侵权
“双象”机械铭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双象公司是知名橡塑机械制造企业,研发实力雄厚,拥有多项专利,相关创新成果多次在全国获奖,商标被评为省著名商标等。被告某机械公司系双象公司原高管曹某辞职后创立,在业务和客户上同双象公司存在交叉。被告将其他公司从原告处购进后委托自己修理、改装的一台压延机铭牌更换成自己的铭牌,作为自己生产的产品供客户参观。同时,其在公司网站上大量使用原告厂区、产品、生产设备照片等对外宣传,并称是“从双象分出来的公司”。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9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通过“搭便车”,借用原告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通过更换铭牌,使用原告厂区、产品、设备照片等方式进行宣传,足以使相关客户将双方公司及其产品产生关联,将被告的技术能力与原告相提并论,不当获取竞争机会、提升竞争优势,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仿冒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190万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老东家员工离职后另立公司对老东家实施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被告作为一家成立时间较短的企业,在竞争力方面明显弱于已经经营多年、取得良好商誉的原告,其将原告出售的机械设备铭牌更换为自己公司的铭牌,作为自己的产品向客户宣传展示。业内潜在客户群体看到相应设备后,会认为被告已经具备了生产此类机械设备的技术水平。另外,被告在宣传时大量使用原告的厂区、产品、设备照片等,虚构与原告关系,实现攀附双象公司市场影响力、误导公众、提高自己竞争优势的目的。被告通过上述“嫁接”与“寄生”的方式,汲取原告多年经营获取的商誉和影响力,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本案判决认定此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予以严惩,有效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创新研发,努力提升产品质量,增加品牌、产品的影响力和美誉度,从而提升市场竞争力。
被告使用铭牌的设备:
案例七 在先权利应避让 诚信使用企业名
“朝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的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策公司)在轮胎制造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在轮胎商品上注册有、“”等商标。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和浙江省著名商标。在后成立的被告某橡胶公司也经营轮胎、橡胶制品,其地址在辽宁省朝阳市。被告还注册“新策”商标,在其委托生产、销售的轮胎产品外包装上印有红色“朝阳新策轮胎”“朝阳新策”“橡胶有限公司”“朝阳新策®轮胎CHAO YANG XIN CE TYPE”等字样。原告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策公司和新策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中策公司取得涉案“朝阳”系列注册商标权在先,商誉积累时间较长。新策公司作为登记在后的同业竞争者,特意选择朝阳市一单元住宅作为注册地址,以此在企业名称上使用“朝阳”文字,其目的在于将“朝阳”作为商业标识而非地名使用,明显存在攀附“朝阳”商标及商誉的恶意。即使被告完整规范使用该企业名称的全称,亦不可避免地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告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需在其企业名称“朝阳”二字后加上“市”字,同时承担其他侵权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经营者未对他人在先商标、字号进行合理避让,却通过选择工商注册地、字号等要素恶意注册企业名称,攀附他人商誉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商业经营活动的日益丰富以及法律的滞后性,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立法工作始终难以赶上现实的步伐。在缺乏明确具体成文法支持的情况下,按照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为原则,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目的,遵循基本的商业伦理和道德,充分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完全可以弥补市场失灵的不足并制止损害竞争秩序的行为,以实现更广泛的竞争自由。本案的审理为如何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兜底条款对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作出了有益尝试,严厉打击了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了市场,并为此类型案件的处理确立了审查标准。
涉案商标:
被控侵权产品:
案例八 漫画归谁起争议 正视创作定作者
《重现中国历史》漫画作品著作权归属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4年,台湾地区的媒体文化人士被告张某某的漫画工作室创作了《重现中国历史》漫画第一册的剧本及分镜脚本,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员工孙某某按照张某某的要求,绘制完成《重现中国历史》漫画第一册《华夏祖先》150幅图画,并由张某某最终审核定稿,张某某向孙某某支付了相关稿费。2006年,张某某与他人合作,在台湾地区出版了上述漫画,版权页载明的总策划人为张某某,漫画制作为原告。2016年,张某某授权湖南某公司在大陆出版《漫画中华上下五千年(1-40)》。原告认为其负责创作了涉案图书,享有涉案图书的著作权,故对张某某、湖南某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二审法院裁判认为,漫画作品是故事和绘画相结合的作品,原告的员工孙某某团队的创作是基于张某某的委托,按照其先前已经创作完成的剧本大纲、分镜脚本进行绘画创作,人物形象、人物对白及故事情节均不得违背先前设计,其所创作的绘画体现了张某某的意志,是张某某创作中的一部分。结合此前出版相同内容的图书列明的策划人或编著人为张某某,张某某支付给孙某某的稿酬数额在当时应属于权利买断价等事实,认定张某某为涉案漫画的著作权人,从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漫画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认定,目前漫画行业绘画外包的惯例下,存在着著作权主体争议的可能性。本案生效判决不简单拘泥于著作权法关于委托创作作品未约定权利归属,由受托人享有著作权的规定,而是根据漫画作品创作的特点和惯例,并结合案件事实,认定绘画创作部分属于整体创作的一部分,其创作受到先前的剧本及分镜脚本创作内容的制约并由张某某最终审核确定,据此认定了涉案漫画作品的创作人为张某某,其权利应归属于张某某,而非原告。上述认定通过对漫画创作规律的梳理,结合漫画行业商业运营的特点,厘清了漫画作品著作权主体确定的法律争议,有力提升了漫画行业经营者的创作积极性,维护了漫画行业的运营和发展,并对此后的类案审理提供了指引。同时,该案生效判决有效维护了台湾地区漫画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其通过合法授权等方式在大陆出版和传播其作品的权利。
漫画底稿:
案例九 肉品供假受惩罚 校园食堂重安全
“华伯”肉制品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原告江苏华伯食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江阴当地猪肉土特产的经营者,其为“华伯”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该商标获得过多项荣誉。2019年,被告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江阴学校食品配送单位,按约定应按照规定品牌、规格和价格向学校提供食材,原告系部分肉制品指定供应商。2020年5月起,被告提供原材料委托案外人进行加工,将案外人生产的肉制品包装袋上张贴载有“华伯”字样的标签,并通过伪造原告检验专用章的方式制作虚假检验报告,使学校误以为其配送的肉制品均为原告产品,事发后中标食材供应合同被终止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明确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非原告生产的商品上使用“华伯”的标识,侵害了华伯公司的商标权。被告伪造原告质检专用章及标注原告企业名称的检验报告,系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主观上具有故意,侵权情节较为严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将已查明的侵权商品数量加上未履行合同部分的商品数量,并参照相关上市公司年报的利润率计算损失具有合理性,一审法院据此乘以惩罚性赔偿的相应倍数,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款80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针对中小学食堂餐饮食品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涉案侵权人为最大限度地赚取利润,将假冒权利人商标的肉制品供应给相关学校,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本案判决对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方式实施的涉及食品安全与质量的违法行为敲响了警钟,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消除了对社会公众,尤其是在校学生所造成的潜在威胁。同时,本案从主观要件及行为性质上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侵权情节严重性,并将权利人的预期利益损失额计入损失范围,精准算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从而对侵权人课以高额惩罚性赔偿,有力地打击了涉案恶意侵权行为,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最严格保护”及对食品安全的重视。
左:原告商标情况 右:被告侵权产品
案例十 获取用户须正当 “水军”拉人不可取
网络游戏“恶意拉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欢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著作权人授权,推广运营《盟重英雄》《美杜莎传奇》两款传奇类游戏。被告某公司为网络游戏运营商,通过与游戏公会合作,派“水军”在涉案游戏平台内通过诱导方式,让真实玩家点击链接下载被告推广的游戏,进行恶意拉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委托游戏公会推广其游戏,推广人员以虚拟玩家身份实施被诉行为,被告是拉人行为的提出者和受益人,在对该行为具有制止的权利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了实质上认可的态度并下达指令使该行为持续进行,应当认定是被诉行为的实施主体;被告用比正常宣传推广更低成本的方式争夺涉案游戏既有客户资源,抢夺交易机会以获得利益,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网络游戏行业普遍认可的商业道德,影响了原告对玩家的后续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害,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据此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对网络游戏运营商恶意拉取游戏玩家的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案件。本案判决严格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精神,面对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原则性条款,就“恶意拉人”的行为主体、行为可责性等问题作了具有首创性且理由翔实的认定,通过判决停止侵权、高额赔偿,实现对游戏运营中不当行为的严厉规制,鼓励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采取优化游戏体验、提升游戏质量等积极方式提升自身游戏产品竞争力,实现正当盈利。本案判决彰显了在市场竞争中倡导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的司法态度,对推动网络游戏行业良性健康发展起到了正面引导作用,并为今后同类型案件,以及网络游戏行业中其他的非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审判提供了有益借鉴。
原告运营推广的涉案游戏《盟重英雄》《美杜莎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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