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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划分

发布时间:2025-08-1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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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侵权判断中,划分方法权利要求特别是涉及计算机系统操作步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需要考虑完成相对独立功能的最小独立步骤以及各步骤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性及时序性。对于该方法权利要求中一个流程及其引发的后续操作步骤,一般可以整体划分为一个技术特征,而不宜细分为多个技术特征进行侵权比对。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发明专利权 方法权利要求 技术特征划分 操作步骤

【基本案情】

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其系专利号为20131013****.0、名称为“PPPoE拨号用户名和密码错误故障提示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经调查发现佛山市禅城区灏某电子产品经营部未经许可,销售的品牌为D****、型号为D*的路由器产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已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3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为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其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故意侵权,给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请求判令:1.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2.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000万元;3.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所主张的侵权赔偿以及合理开支数额过高,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请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体为:“1.PPPoE拨号用户名和密码错误故障提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A.在主机与接入服务器进入PPP会话阶段的认证授权环节时,向接入服务器发送用于验证用户名和密码的认证数据包;B.主机接收到所述接入服务器返回的认证结果数据包后,若所述认证结果数据包为否定应答包NAK,则设置错误标识的值为X,并返回发现阶段,以重新执行步骤A;若所述认证结果数据包为确定应答包ACK,则清除错误标识的值;C.在拨号页面中,每隔M秒获取一次错误标识,若错误标识的值为X,则显示用户名和密码错误的提示;若错误标识的值不为X,则不显示故障提示;其中,M为大于0的实数,X为字符;步骤C中,在判断错误标识的值之前,还有如下步骤:判断拨号方式是否为PPPoE,若否,则不显示故障提示,若是,则继续判断是否已成功接入网络,若是,则不显示故障提示,若否,才进入判断错误标识的值步骤。”

鉴定意见关于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与检材技术特征的比对结果是:部分技术特征相同,部分技术特征等同,技术特征【C4-1-1】“若错误标识的值为X,显示‘用户名和密码错误’的提示,重新执行【C1】(【C1】为:拨号页面每隔M秒获取一次错误标识,M为大于0的实数)”不相同也不等同。

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将被诉侵权产品提交公证检测时,当使用者输入错误的PPPoE用户名或密码时,手机端APP会显示“用户名和密码错误”的提示(即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与涉案专利【C4-1-1】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

一审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一、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二、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合计15万元;三、驳回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879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恰当划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进行侵权比对的基础。在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划分还需要考虑方法步骤中各步骤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性及时序性,不能随意拆分和打乱各步骤之间的关联或时序,否则可能会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大或限缩,使得比对结果与客观实际不符。

本案中,步骤A、B、C为相对独立的三个步骤,且每个步骤内的判断流程及根据判断结果执行的下一个判断是一个整体,故不宜再对每个步骤内的不同判断结果及基于该不同判断结果而进行的下一步的不同操作流程进一步划分成新的技术特征,否则有可能人为割裂各判断流程间的关系。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划分为如下四个技术特征:Ⅰ:一种PPPoE拨号用户名和密码错误故障提示方法;Ⅱ:步骤A:在主机与接入服务器进入PPP会话阶段的认证授权环节时,向接入服务器发送用于验证用户名和密码的认证数据包;Ⅲ:步骤B:主机接收到所述接入服务器返回的认证结果数据包后,若所述认证结果数据包为否定应答包NAK,则设置错误标识的值为X,并返回发现阶段,以重新执行步骤A;若所述认证结果数据包为确定应答包ACK,则清除错误标识的值;Ⅳ:步骤C:在拨号页面中,每隔M秒获取一次错误标识,先判断拨号方式是否为PPPoE,若否,则不显示故障提示,若是,则继续判断是否已成功接入网络,若是,则不显示故障提示,若否,则判断错误标识的值,若错误标识的值为X,则显示用户名和密码错误的提示;若错误标识的值不为X,则不显示故障提示;其中,M为大于0的实数,X为字符。

鉴定意见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划分为15个技术特征,割裂了各判断流程间的关系。例如鉴定意见将步骤C划分为【C1】【C2】【C3】【C4】【C4-1】【C4-1-1】【C4-1-2】【C5】共计8个技术特征,其中技术特征【C1】为“拨号页面每隔M秒获取一次错误标识,M为大于0的实数”,技术特征【C2】为“拨号页面判断拨号方式是否为PPPoE”,然后鉴定意见分别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相关特征进行了比对,但比对中却忽视了【C1】特征中的“每隔M秒”同样应该限定于【C2】特征,进而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步骤A之前的判断拨号方式是否为PPPoE的特征认定为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步骤C之中的特征相同,该种划分方式存在明显不当。

关于技术特征Ⅰ和Ⅱ。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中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相同的这两个技术特征。

关于技术特征Ⅲ,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对接入服务器返回的认证结果数据包进行分析时,一般需要通过设置一个或多个变量将认证结果数据包中的参数进行存储,但此时存储的相关数据是否属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的错误标识,需要结合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专利授权程序中的陈述进行综合认定。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授权程序中明确,设置错误标识的值是为了预存认证结果,以便后续确认拨号方式是否为PPPoE,再在拨号页面进一步进行相关提示操作,因此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对于认证结果数据包中参数的存储是否属于错误标识,要看该存储数据有没有被用于步骤C中作为判断的依据。故应进一步结合技术特征Ⅳ一并分析。

关于技术特征Ⅳ。其一,根据相关界面截图无法得出每隔M秒执行一次步骤C的结论。其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处理应是在步骤A向接入服务器发送认证数据包之前进行的一个拨号方式的判断,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步骤C中的拨号方式判断并不相同。其三,关于步骤C的整体操作流程。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结合说明书及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过程中的意见陈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是,其将步骤C中涉及的判断操作独立于步骤A和B之外,通过每隔M秒判断一次步骤B中存储的错误标识来实现,且在判断之前先进行拨号方式和是否已经入网的判断。因此,步骤C中的判断流程并非解决用户名和密码错误故障提示问题所必需的。基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步骤C。其四,关于错误标识。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授权程序中对错误标识已作出明确的解释,进一步限定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的错误标识主要用于步骤C中的判断,与一般的变量存储存在区别。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不存在步骤C的前提下,不应再将一般情形下使用的存储变量认定为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的错误标识相同或等同。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相比,至少不具备与技术特征Ⅳ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

附件:(2023)最高法知民终879号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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