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知产要案,尽在其中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专利行政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和处理

——(2023)最高法知行终547号

发布时间:2025-09-1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字号: +-
563

【裁判要旨】

1.专利行政裁决机关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裁决之前,应当保证当事人对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和事实有申辩的机会。专利行政裁决机关对其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未组织当事人质证即作为定案依据,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2.正当程序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行政行为结果的正确不能挽救其违反法定程序的程序错误,即使被诉行政裁决对专利的侵权认定和处理结论并无不当,该被诉行政裁决亦可依法予以撤销。

【关键词】

行政 专利行政裁决 程序违法 结果正确 撤销

【基本案情】

贾某系专利号为20192027****.2、名称为“一种公章模具”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2021年4月19日,贾某以某图章厂用于生产印章的设备侵犯涉案专利权为由向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廊坊市监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21年11月11日,廊坊市监局到某图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拍摄了相关产品照片并制作了勘验笔录。2022年1月17日,廊坊市监局作出行政裁决(以下简称被诉裁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据此裁决驳回贾某的全部请求。贾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廊坊市监局未组织当事人质证,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贾某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终547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诉裁决,由廊坊市监局就贾某的请求重新作出行政裁决。

【裁判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正当程序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裁决之前,应当保证当事人对裁决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有陈述、申辩的机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国知发保字〔2019〕57号)第二章第三节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前或在审理中提交给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对其进行确认和质证。”上述规范性文件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程序的规定,亦可以作为判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参考。廊坊市监局在未组织当事人就其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情况下,即将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违反正当程序,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贾某在一、二审中确认廊坊市监局调查取证取得照片中的产品为被诉侵权产品。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对比,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尽管被诉裁决有关“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结论并无不当,但是被诉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被诉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3项


 

没有了 下一篇下一篇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