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知产要案,尽在其中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隐瞒事实、提交已注销的营业执照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第59342900号“REDSHIFT”商标无效宣告案

发布时间:2025-11-03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字号: +-
563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体育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李某

争议商标:

申请人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有违商业惯例并超出生产经营所需,且具有高价出售争议商标、胁迫申请人交易等行为,具有明显的牟取不当利益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正当商业使用目的,明显系恶意注册。被申请人存在用个体工商户等不同主体申请注册商标、规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其采取不正当手段大量抢注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有合规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争议商标注册程序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无侵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中提交了成华区某商贸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截图。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其提交的成华区某商贸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于2020年5月20日被注销。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仍以此作为主体申请商标注册,构成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隐瞒事实真相、提交失效的营业执照,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二、案情解析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机关取得注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上述法律规定中“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向商标行政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等手段,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在商标审理实务中,判断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应当考虑以下三个因素:一是系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存在使商标行政机关因受到欺骗而陷入错误认知的主观意愿。二是系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存在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机关的客观行为。《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明确列举了几种典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且鉴于欺骗行为存在多样化的表现形式,《指南》也同时强调包括但不限于所列举的情形。即在审理实践中,仍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注册行为的本质特征出发,判断系争商标申请人是否采取欺骗手段故意使商标行政机关对某事实产生错误认识。三是商标行政机关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系基于系争商标申请人的欺骗行为所产生,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判断系争商标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需要根据上述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在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商标局于2007年发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中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指南》要求,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其申请商标注册,除提交符合规定的身份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等表明申请人具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本案中,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李某(自然人)于2021年9月18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根据上述注意事项和《指南》的规定和要求,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表明其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本案审理时调取了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的名称为成华区某商贸部,经营者为被申请人。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查询发现,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于2020年5月20日被核准注销。这意味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注销,其主体资格已终止并丧失了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被申请人也因此丧失了以成华区某商贸部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而被申请人在明知自身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仍向商标行政机关提交已注销的营业执照(附有被申请人签字)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且于2023年7月在本案无效宣告答辩时继续提交上述失效了3年多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图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程序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上述行为足以表明,被申请人具有欺骗商标行政机关的主观意愿,客观上亦实施了隐瞒事实并提交已失效的证明文件欺骗商标行政机关的行为。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制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典型案例。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隐瞒其营业执照已被注销的事实,提交失效的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依据《商标法》应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该案体现了商标行政机关对此类行为的严格规制,有力捍卫了商标注册制度的严肃性,有效遏制了商标申请注册时恶意的欺骗与投机行为,同时也警示了市场主体及商标代理机构应恪守诚信底线、规范注册行为,维护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的审理对类似案件亦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

没有了 下一篇下一篇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