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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诉义乌某电子商务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调解案

发布时间:2025-12-12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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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号:(2024)沪73民诉前调1552、1553号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委派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调解组织:上海市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

原告:吕某某

被告: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一、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申请名称为“清洁刷刷柄”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7年4月19日获得授权。2022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某电商平台上经营的两家店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用途和功能与涉案专利相同,涉嫌侵害原告的专利权。因此,原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其制造模具和专用工具,并就两家店铺所涉侵权行为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和6万元。

二、争议焦点

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是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调解过程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通过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将该纠纷委派上海市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员接受委派后,首先对涉案专利的稳定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检索,确认该专利在保护期内,有效且较为稳定。涉案专利共有3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最大。基于此,调解员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技术特征初步比对。对比后调解员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在解决具体技术问题时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在解决相同技术问题时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存在较大差异。在与被告沟通时,调解员发现被告并未仔细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只是希望尽快解决纷争并愿意接受与原告的和解,但具体的和解金额需由其团队商讨确定。

调解员随后就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差异与原告进行深入沟通。原告坚持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等同。为说服原告,调解员采取以下方式:一方面,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同技术特征进行详细标注;另一方面,从电商平台寻找被诉侵权产品的直播视频拆解演示,并将相关比对情况及演示视频发送给原告。同时,调解员还积极寻求指导法官和技术调查官的支持。最终,原告改变了其认为技术特征等同的意见。

在调解员与原告进行被诉侵权产品不侵权的交流过程中,电商平台对被告涉案店铺的销售情况进行了披露,数据显示涉案商品的销售额超过300万元。被告方团队经多次讨论和妥协后,愿意以两家店铺共计5万元的金额与原告达成和解。调解员将被告的和解方案转达给原告后,原告考虑到调解员不侵权意见,接受了被告的和解方案。

在双方签署和解协议之前,调解员将此情况向指导法官汇报,指导法官建议,虽然和解是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的,但既然技术事实调查后的倾向性意见是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引导原告放弃主张侵权赔偿。经调解员与原告就被告没有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宜进行多轮沟通后,原告最终就两案提出了不立案申请,由此避免了被告在不侵权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件点评

本案的成功调解得益于调解员的专业性和责任心,以及指导法官和技术调查官的适时介入,彰显了“专业+协同”的调解范式。调解员先行拆解权利要求,锁定核心技术特征,完成侵权比对,奠定引导基础;随后借法官法律指引与技术调查官意见加持,把专业判断转化为可信方案,消弭双方信息差。多轮沟通中,调解员以证据为锚、以耐心为桥,逐步压缩分歧,终促纠纷以最优方案解决。此案例的实践验证了在技术类纠纷调解中精准技术解构与司法权威支撑缺一不可,为类案处理提供可复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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