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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创造性审查中,通常遵循“三步法”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其核心在于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技术启示,使得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涉及基础科学原理的发明创造,审查实践中需特别注意“基础科学原理的公知性”对技术启示判断的双重影响:一方面,基础科学原理本身可能带来技术启示;另一方面,其公知性和普适性也容易导致技术启示的泛化推定,影响对创造性的准确判断。
在此类案件的审查中,应重视不同技术方案在整体上所采用基础科学原理的异同,若证据公开了采用相同原理的技术方案,审查重点不应停留于基本科学原理本身的公知性,而应聚焦于“从基本科学原理向具体技术手段转化的实现路径与改进效果”。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梳理此类案件的审查思路与判断逻辑,为此类案件准确判断技术启示给出审查建议。
理念阐述
在对于涉及基础科学原理的发明创造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准确把握技术启示的判断至关重要。影响技术启示判断结论的因素有很多,包括整体发明构思、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改进动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区别技术特征本身及其与其他特征之间的关系、区别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等。在此类案件的审查中,应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基础科学原理相同并非构成技术启示的充分条件。尽管原理相同通常被认为是具有技术启示的基础,但应当认识到,绝大多数技术进步均构建于有限的科学原理集合之上。若在审查实践中形成“原理相同即存在技术启示”的推定,将导致大量改进型发明被不当归为显而易见,这实质上混淆了“原理认知”与“技术创造”的界限,背离了专利法激励创新的根本宗旨。因此,承认某一原理构成发明的理论基础,与认定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其转化为特定技术方案的明确指引,二者属于不同层面的判断。
从认知原理到形成技术方案,其间往往存在多种可能的实现路径。若发明所选择的技术路径并非本领域的常规路径,甚至需要克服特定的技术障碍,则从科学原理到技术方案的转化过程,通常具有非显而易见的技术贡献。
第二,准确认定技术手段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或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是技术启示判断的重要依据。确定某一技术手段的具体作用时,至少需要考虑其所嵌入的整体技术方案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不同技术方案中,即便技术特征相似,也可能因应用场景、改进目标的差异而发挥不同的作用,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此时审查重点应从技术特征表象的相似性转向其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的实质性辨析。
一般来说,若技术手段相同或相近,但所依据的基础科学原理不同,通常难以认定存在技术启示。为避免简单依赖经验得出结论,此时仍应立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根据对比文件记载的整体工作过程,分析该技术手段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或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
在技术手段相似且遵循的基础科学原理相同时,最易产生“存在技术启示”的误判。例如,本专利的技术手段服务于其自身应用场景和技术脉络下的技术问题A,并发挥功能B;而证据1中采用的相似技术手段适用于不同场景、应对不同技术问题C,并为实现功能D而设计。此时,二者在基础科学原理与部分技术特征上存在重合,但技术特征所起作用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存在本质差异。一般认为,此种情况下,证据1并未给出为解决发明所面临的技术问题A而应用该手段的技术启示。
第三,技术效果的比较与可预期性判断是影响技术启示是否存在的关键。即便采用的科学原理相同,且技术手段在相同应用场景下作用相似,仍需考虑技术效果的差异。若发明取得了区别于现有技术的、不可预期的有益效果,或为实现该效果所采用的技术路径包含了非显而易见的改进,通常认为其能够带来创造性。正如(2021)最高法知行终931号行政判决中指出的,虽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利用相同的物理学原理,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但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存在差异,应正确区分物理学原理与其技术应用,原则上不能以原理一致为由忽视具体实现手段的差异和技术效果的区别。
案例演绎
某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管状袋体输送装置(下称本专利),在管状袋体传送的同时,将管状袋体端部区域打开并折叠成具有交叉底部的袋体。权利要求1中限定该装置“包括传送装置和至少一个导轨,具有相邻管壁的袋体能够在传送装置上传送,至少一个导轨沿传送装置在传送方向上布置,导轨包括压缩空气管道和从所述压缩空气管道供气的喷气嘴,喷气嘴定向为使所述喷气嘴产生指向基本上横交所述传送方向的方向的气流”。其中,导轨在导向袋体的同时,导轨上集成的压缩空气管道及喷气嘴,可利用伯努利原理,使垂直于传送方向的气流形成负压将袋体侧壁压向传送面,便于对袋体侧壁折叠。
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1公开了一种管状袋体输送装置,具有传送装置和起袋体导向作用的折叠板条。其公开了与本专利导轨位置相同、具有袋体导向功能的折叠板条,与本专利的区别特征主要在于,未公开导轨包括压缩空气管道和喷气嘴。
对此,证据2公开了一种具有吹气功能的印刷机前规台,前规台本体上设置多个吹嘴,吹嘴设用于与气泵装置连接的进气管,吹嘴与设置盖规一侧之间的前规台本体上设有多个漏气孔。该前规台同样具有喷气结构,利用伯努利原理,当纸张通过时,在吹嘴与漏气孔吹出气流的作用下,前规台上的纸张经负压作用平贴在前规台表面,使纸张顺利移动进入盖规,便于纸张精确定位。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根据伯努利原理,在两个面之间吹气产生压力变化的压差和吸附作用是基本物理常识,伯努利原理的公知性能否使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显而易见;二是证据2虽技术领域不同,但已公开了“吹嘴”和“吹气管”,且公开了利用伯努利原理通过气流形成负压定位纸张,其能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证据1的技术启示。
对此,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是高机械速度下袋体易滑动、难折叠的技术问题。对于争议焦点一,伯努利原理本身属于基本物理常识,并不当然导致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显而易见。首先,应用该原理解决“袋体难折叠”的技术问题需要现有技术给出动机指引,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识别袋体滑动是导致折叠困难的原因,也不意味其容易想到利用伯努利原理产生的负压来稳定袋体。其次,伯努利原理具体应用到袋体输送装置时,需要进一步考虑具体的结构设计、改进手段,在没有技术教导的情况下,特定的结构设计和改进手段通常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争议焦点二,虽然技术领域差异不构成给出技术启示的绝对障碍,但一般而言需要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技术问题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跨领域寻找到相关技术手段。本专利解决袋体侧壁滑动导致的折叠精度问题;证据2解决的是纸张前端翘曲导致前规定位纸张定位不准的问题。二者虽然都利用伯努利原理设置了吹气结构,但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仅在证据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有动机跨领域寻找到证据2并用以结合评价本专利。
更重要的是,需要考虑在证据1基础上进行技术改进的过程、改进的技术特征在整个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及改进后的效果。证据2并未对如何在证据1中设置具体吹气结构的改进给出教导,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直接利用证据1中输送装置的导向结构,在导向结构上集成压缩空气管道,形成垂直袋体输送方向的气流,而相关技术特征能够起到在不影响袋体传送的同时限位袋体侧壁的作用,从而实现防滑折叠的技术效果。因此,本案中请求人主张的关于权利要求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基于前述分析,对于应用基础科学原理的发明创造,建议遵循“基本科学原理相同不等于技术启示存在”的基本审查逻辑,在技术手段相似的情况下,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尤其应当重视准确认定技术手段在整体方案中所起作用或解决的技术问题,把握“技术问题同源不等于技术效果一致”的关键,全面剖析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技术改进的动机和启示,从而确保技术启示的判断达到客观、准确、全面、完整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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