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真理愈辩愈明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三维标志”商标的审查标准探究

发布时间:2026-01-15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作者:谭兰兰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检索咨询中心
字号: +-
563

摘 要:三维标志,是指由产品的形状、包装、容器等具有立体形态的要素构成的标志。近年来,随着三维标志在品牌塑造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其商标申请量逐年增长,但因审查规则的特殊性,整体通过率偏低。本文围绕三维标志商标的审查标准展开论述,系统梳理了审查全流程中的核心要点:在审查范围上,既涵盖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审查,也包括商标相同与近似的比对审查;在审查阶段上,依次解析了从形式要件审核到显著性、非功能性等实质内容判定的具体标准,为理解三维标志商标注册审查逻辑提供了清晰指引。

关键词:三维标志 禁用条款 显著性 功能性 相同近似

一、三维标志商标的形式审查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申请人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在申请书中进行声明,详细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精准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且该图样至少应包含三面视图。在实际的申请操作中,申请人提供的多面视图必须清晰、准确,并且确保这些视图均属于同一个三维标志。

申请人可在商标说明中对三维标志图样进行详细的文字描述,通过文字阐释,能够更深入地传达商标的设计灵感、独特创意以及与商品或服务的紧密关联,从而辅助审查人员更好地理解商标的内涵和特点。

需要注意的是,三维标志商标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图样经申请人说明后,仍难以识别确定唯一三维形状的,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不予注册。例如: 

设计说明:商标以浮雕形式借鉴六瓣开伞的顶面为造型,六块伞面按黑、红、黄顺序循环的颜色象征德国国旗,寓意德系车;中间大写字母J代表汽车品牌名称以J字母开头;外围蓝色凹环代表地球。此商标用于汽车车标。

图示三维标志商标提供的图样中,切面视图所显示三维形状并非唯一,可能和其他视图构成的三维形状存在差异,不符合三维标志商标的审查要求。

此外,如果商标中存在申请人不主张权利的部分,可在申请书中明确声明放弃该部分的商标专用权。这一举措能够清晰界定商标的权利范围,有效避免在后续的审查、使用以及可能出现的纠纷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二、三维标志商标的实质审查

(一)禁用条款审查

三维标志商标的申请不得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相关规定,绝对不得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代表国家尊严和荣誉的标志性元素相同或者近似,同时也不得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例如:

该三维标志由骷髅头形状构成,骷髅图形常与死亡、恐怖、危险关联,用作商标易传递负面、惊悚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与道德风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二)功能性审查

判定一个三维标志是否具有功能性,应考量其是否为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是否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同时,仍需紧密结合其指定使用 的商品进行全面、细致的判断。例如:

缝衣针为了实现引线并穿透衣物以进行缝制的目的,必须具备针尖和针眼,通常用图示三维形状。因此,该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三维形状组成,在指定“缝衣针”商品上使用,具有功能性,不得注册。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注册作为功能性的商品外观,其目的在于确保具有实用价值或美学价值的商品特征不能通过获取可无限续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方式被永久保护,以鼓励合法的市场竞争。因此,如果三维标志被认定具有功能性,即使经过长期使用也不能获得注册。

(三)显著特征审查

一是固有显著特征的认定。显著特征是商标的本质属性,是商标能够有效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关键所在。对于三维标志商标固有显著特征的认定,核心要点在于相关公众是否能够自然而然地将该三维标志作为明确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独特标志加以准确识别和区分。一些基本的几何立体形状,如正方体、球体、圆柱体等,以及简单、普通的立体形状,由于其在公众认知中缺乏独特的辨识度,很难直接与特定的商品来源建立起紧密的联系,因此通常被认定为缺乏固有显著特征。例如以下案例,商品容器或包装的主要功能是盛载、保护商品,以便于储运和销售。仅以商品容器或包装的三维形状申请注册三维标志商标的,通常情况下,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记,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可作为商标注册。

由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形状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平面要素组合而成的三维标志商标,如果申请人同意放弃三维标志立体图形部分专用权,又无他人在先权利,则准予初步审定。例如: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审查工作中,判断该三维标志图形是否具有显著特征,除了判断该三维形状是否符合其形式审查要求,还需结合申请人的申请类别来判断在相关类别上是否具有显著性。例如:

上述三维标志图样能够构成唯一三维立体形状,且经过设计,具有独特的视觉效果和较强的独创性,但该三维标志并非在所指定使用的所有类别都具有显著特征。比如,其使用在第28类“玩具”上就缺乏显著特征。 

二是经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认定。自身原本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在经过企业长期、持续、广泛的使用后,有可能获得显著特征。在这种情况下,通常由将该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该三维标志通过使用已经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审查人员在判断时,会综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立体商标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时间的长短、市场占有率的高低、广告宣传的投入力度和覆盖范围的大小以及在市场上获得的知名度高低等。以费列罗巧克力经典的蛋形包装为例,最初蛋形包装在巧克力产品中较为常见,本身并不具备突出的显著特征。然而,费列罗公司通过多年来持续不断的市场推广,在全球范围内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广告宣传,使得该蛋形包装与费列罗巧克力紧密相连,消费者只要看到这种独特的蛋形包装,就能立即联想到费列罗品牌。该三维标志通过长期使用成功获得了显著特征, 具备了商标注册的条件。

(四)相同、近似审查

若两商标都包含能够显著区分商品来源的三维标志,并且这两个三维标志在形状、结构、比例以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应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例如,在A公司与B公司的商标纠纷案中,A公司拥有一款用于饮料瓶的立体商标,其瓶身独特的曲线设计具有较高辨识度。B公司推出的饮料瓶虽在细节上有细微差别,如瓶身标签的尺寸、颜色稍有不同,但整体曲线设计与A公司的立体商标极为相似。消费者在购买时,仅凭一般注意力很难区分两者,极易造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法院最终判定B公司的商标与A公司的立体商标近似,构成侵权。此外,如果两立体商标均包含显著的平面要素,且该平面要素在图案、色彩、文字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同样容易使相关公众把甲当成乙,这种情况也应当判定为相同或近似商标。

还有一种情况要注意:如果两个商标都是“无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组合而成,只要其中“有显著特征的平面要素”相同或近似,导致公众分不清商品、服务来自哪家,这两个商标同样会被判定为相同或近似。例如:

图示两件商标的三维形状部分均不具有显著特征,其具有显著特征的平面要素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判定为近似商标。

若立体商标是“无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的组合,且这个平面要素和某平面商标里起识别作用的部分在形状、图案、色彩、文字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导致消费者分不清商品、服务的来源,这两个商标就会被判定为相同或近似。比如一个立体商标是普通长方体包装盒,正面印着独特彩图和品牌名,而某平面商标正好以这彩图和品牌名为核心识别点,消费者看到后容易弄混,这种情况就属于近似商标。

同理,若立体商标是“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的组合,且其中的平面要素和某平面商标的显著部分相同或近似,使公众对来源产生混淆,也会被判定为相同或近似商标。

还有一种情况:立体商标里的三维标志本身有显著特征,但从视觉上看,它和某平面商标的显著部分在形状、轮廓、色彩搭配等方面一样或相近,导致消费者分不清来源,这种情况同样会被判定为相同或近似商标。例如:

另外,审查三维标志是否相同或近似时,通常会遵循几个核心原则:一是整体观察,看两个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近;二是要部比较,重点比对商标中起关键识别作用的部分(比如立体商标里的独特造型、平面要素里的核心图案);三是隔离观察,把两个商标分开看,模拟消费者实际购物时的认知场景。

同时,审查时还会结合具体因素综合判断,比如相关公众(比如买该类商品的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水平、商标本身的显著程度;如果是已有商标,还要考虑它在市场上的知名度等因素。

三、三维标志商标的实质审查

(一)形式审查:夯实基础申请要件

1. 明确申请声明,强化形式合规性

在三维标志商标申请文件中,需在指定表格栏目内明确作出“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声明,此为区分三维标志与平面商标的核心形式要件。实践中因遗漏该声明导致申请被按平面商标处理的情形频发,建议在申请文件填报完毕后,专项核查声明栏目,确保声明内容完整、准确,以避免前期申请工作无效化。

2. 规范图样提交,保障立体结构可识别性

三维标志商标申请需至少提交正视图、侧视图与俯视图三类视图,且各视图所呈现的立体造型需保持一致性。如申请保温杯三维商标时,各视图中的杯身高度、把手形态等核心立体要素需完全对应,不得出现部分视图含特定花纹而其他视图缺失的情况。同时,图样尺寸应控制在5-10厘米范围内,采用清晰的摄影图像或专业绘图作为图样载体,严禁使用模糊的实物照片替代,以防因“立体结构无法识别”这一形式缺陷被商标审查机关退回,确保图样能够准确、完整地反映 三维标志的立体结构特征。

(二)实质审查:规避核心驳回风险

1. 排除功能性设计,符合商标非功能性要求

三维标志若与商品功能存在不可分割的关联性,即构成功能性设计。此类设计因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核心作用,属于实质审查中的法定驳回情形。例如,以扳手省力常规结构作为三维标志申请商标,因该结构直接服务于扳手的使用功能,必然不符合注册要求。在三维标志设计阶段,应通过“结构可修改性”与“功能独立性”双重判断。若结构修改后不影响商品正常使用,则该设计具备脱离功能性的基础,符合商标注册的非功能性前提。

2. 增强显著特征,避免采用通用化设计

三维标志须具备足以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不得将行业通用包装形态作为商标申请。如普通方形礼盒、圆柱形罐头瓶等通用包装形式,因缺乏独特性而难以满足显著特征要求,可通过附加独特设计元素提升显著特征。例如,在常规礼盒盖体增设独特弧形凸起结构,以实现与行业 通用包装的视觉区分。需注意的是,此类设计的独创性并不直接等同于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特征。若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三维标志经长期、广泛的使用已具备来源区分功能,则可认定其获得后天显著特征,从而符合注册条件。

3. 开展前置商标查询,降低近似冲突风险

在提交三维标志商标申请前,应通过商标局官方数据库进行前置查询,以规避与在先注册商标的近似冲突。查询范围应涵盖与申请商标相关的商品类别及三维标志类型。如申请零食罐三维标志时,可检索“零食罐三维商标”“食品包装三维标志”等关键词,排查是否存在形状、结构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若发现近似商标,需及时对申请标志进行适当调整,如将罐口圆形结构修改为六边形结构等,通过局部设计优化降低商标近似冲突概率,提升申请注册成功率。

四、结论

商标审查中三维标志的审查标准是一个全面、系统且严谨的体系,涵盖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多个关键环节。形式审查从图样提交的规范性和权利声明的明确性等方面,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实质审查则通过禁用条款审查、功能性审查、显著特征审查和相同、近似审查等多个维度,综合考量三维标志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唯有如此,才可以既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市场公平,以免消费者混淆。

没有了 下一篇下一篇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