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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球资讯 | “学习强国”诉某公司不正当竞争获赔41.8万元;X公司指控18家出版商及协会“合谋勒索”;最高院维持松下锂电池专利有效

发布时间:2026-01-1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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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览:

1. “学习强国”诉某公司不正当竞争 获赔41.8万元

2. X(原Twitter)指控18家出版商及协会“合谋勒索”:强迫接受天价许可

3. 最高院维持松下锂电池专利有效

4. 植物新品种最高院二审改判:“天使红”维权成功

5. 福建高院终审判决:广盛通等被告侵害“天猫”图形商标权

6. 最高院改判英福美软著案2200万

7. 宏碁起诉美国三大电信运营商专利侵权

1. “学习强国”诉某公司不正当竞争 获赔41.8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近日对“学习强国”学习平台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某公司擅自使用“学习强国”名称推广付费服务构成侵权,需在网站首页连续30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1.8万余元。

“学习强国”作为拥有数亿用户的全民学习平台,其名称及标识具有极高知名度。2021年,“学习强国”平台发现某公司未经授权,将其网站首页分栏命名为“学习强国”,用于推广付费融媒体VIP服务。“学习强国”平台认为该行为易使公众误认为其服务与“学习强国”存在授权或合作关系,遂起诉至浦东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50万元。

某公司辩称:原告所获授权为普通许可,无权单独起诉;双方业务领域不同,不构成竞争关系;且“学习强国”为通用词汇,其使用属客观描述。开庭前,被告将涉案分栏名称改为“政务图库”,平台公司遂撤回“停止侵权”诉请,索赔金额调整为41.8万元。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学习强国”既是原告企业字号,也是经授权保护的知名网站名称,其长期运营形成的品牌影响力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具有一定影响商业标识”的保护标准。被告明知该名称的知名度,仍擅自将其用于商业推广,主观存在攀附故意,客观导致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强调,原、被告均属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经营范围涵盖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尽管“学习强国”具有公益属性,但被告将其用于付费服务,损害了平台的公益性与权威性。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请的41.8万元赔偿金额,并责令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公益品牌不容滥用,市场主体应通过合法经营获取竞争优势。

2. X(原Twitter)指控18家出版商及协会“合谋勒索”:强迫接受天价许可

X(原Twitter)于2026年1月9日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北区联邦法院对18家大型音乐出版商及全美音乐出版商协会(NMPA)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他们通过合谋,强制X只能以高价接受“全行业”一揽子许可,而非进行个别谈判。出版商包括索尼、环球、华纳等。X指控出版商通过NMPA合谋,集体拒绝与X单独谈判,迫使X接受远高于竞争水平的“全行业”一揽子许可,违反了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第1、2条)。

X认为问题核心不在于是否付费,而在于市场失去了“单独交易”的可能性。X指控出版商将《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下架通知“武器化”,自2021年底起,发起了一场协调一致的大规模下架行动,以制造运营压力,逼迫其就范。据称,仅2023年就有近50万条内容被下架,数万个用户账号被封禁,严重影响了平台运营和广告收入。

NMPA总裁大卫·伊斯雷尔驳斥X的诉讼“毫无根据”,是转移视线的恶意行为。NMPA强调,X是目前唯一没有为平台上使用的音乐支付授权费的主流社交平台,其行为是长期的版权侵权。早在2023年,NMPA和17家出版商就曾起诉X,指控其侵犯超过1700首歌曲的版权,索赔高达2.5亿美元。

X的诉讼在法律上面临几个关键问题。首先,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单方面拒绝交易。X需要证明出版商的集体拒绝是通过NMPA协调、有组织的合谋行为,而非各自独立的商业判断。其次,集体授权(打包许可)本身并不违法,有时还能提高效率。另外,当下架通知被用作组织化、规模化、且与强制捆绑谈判挂钩的手段时,其性质可能从合法维权演变为市场胁迫的工具。

这次诉讼是科技平台与内容版权方之间长期博弈的新进展,平台通常需要音乐授权来支撑其视频和音频内容生态。此前,TikTok、Twitch等平台在与出版商的诉讼后,最终都达成了授权协议。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法条链接

The Sherman Act of 1890 (as amended January 5, 2010) United States Code TITLE 15—COMMERCE AND TRADE

1890年谢尔曼法(2010年1月5日修订版)《美国法典》第15编 商业与贸易

§ 1. Trusts, etc., in restraint of trade illegal; penalty 

Every contract, combination in the form of trust or otherwise, or conspiracy, in restraint of trade or commerce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or with foreign nations, is declared to be illegal. Every person who shall make any contract or engage in any combination or conspiracy hereby declared to be illegal shall be deemed guilty of a felony, and, on conviction thereof, shall be punished by fine not exceeding $100,000,000 if a corporation, or, if any other person, $1,000,000, or by imprisonment not exceeding 10 years, or by both said punishments, in the discretion of the court.  

§ 第一条:限制贸易的托拉斯等行为系非法;罚则

任何旨在限制数州之间或与外国之间贸易或商业的契约、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作出的联合或共谋,均被宣布为非法。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均构成重罪;一经定罪,若为法人,将处以不超过100,000,000美元的罚款;若为其他主体,将处以不超过1,000,000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并处上述两种刑罚。

§ 2. Monopolizing trade a felony; penalty 

Every person who shall monopolize, or attempt to monopolize, or combine or conspire with any other person or persons, to monopolize any part of the trade or commerce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or with foreign nations, shall be deemed guilty of a felony, and, on conviction thereof, shall be punished by fine not exceeding $100,000,000 if a corporation, or, if any other person, $1,000,000, or by imprisonment not exceeding 10 years, or by both said punishments, in the discretion of the court.  

§ 第二条:垄断贸易系重罪;罚则

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或共谋垄断数州之间或与外国之间任何部分的贸易或商业,均构成重罪;一经定罪,若为法人,将处以不超过100,000,000美元的罚款;若为其他主体,将处以不超过1,000,000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并处上述两种刑罚。

3. 最高院维持松下锂电池专利有效

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作出的终审行政判决。该专利涉及松下新能源株式会社的一件名称为“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用正极和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的发明专利ZL201380071925.9。

此前,无效请求人李某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主张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李某楠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后,李某楠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了本案终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就三个争议焦点进行了分析,这也是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最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

上诉人主张说明书实施例未涵盖权利要求中的所有化合物;未详细说明如何调整压力控制孔隙率;未记载如何获得充电后孔隙率。

法院裁判认为,法律要求说明书应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发明,并不要求事无巨细或穷举所有实施例。本专利说明书清晰记载了发明目的(解决高容量与负荷特性矛盾)、技术手段(低孔隙率+特定含锂化合物)和作用机理(化合物产气促进电解液渗透)。提供了具体实施例(如LiCoO₄)。孔隙率的定义、测量及通过压延调整的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知识。说明书中提及这些方法已足够。因此说明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二、关于“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

上诉人主张权利要求中化合物种类、含量范围概括过宽;孔隙率只设上限未设下限,范围不清。

法院认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可以适当大于实施例的具体范围,关键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合理预测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也能实现发明目的。根据说明书实验数据,随着含锂化合物比例增加,技术效果提升。技术人员可合理预测,比例降低时效果可能减弱,但不会完全丧失发明所需的基本效果。对于孔隙率只设上限的问题,法院引入“本领域技术人员”标准,指出当孔隙率低到严重影响电池性能的“明显超出常识”的程度时,技术人员在实施时会主动将其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这并不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三、关于“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上诉人主张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为“如何获得高容量”,而通过降低孔隙率来提高容量是公知常识,因此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法院指出应整体看待发明与技术问题,不能孤立地看待“降低孔隙率”这一特征。应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考虑“低孔隙率”与“添加特定产气化合物”这两个特征共同作用所产生的协同技术效果。基于上述整体效果,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兼顾良好负荷特性的高容量”,而不仅仅是“获得高容量”。前者是更高层次、更具进步性的技术问题。

证据4、5虽然公开了低孔隙率,但其目的、所需配合的其他条件(特定设置、特定电解质)以及关注点(安全性)均与本专利不同。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将“低孔隙率”与“添加特定产气化合物”结合起来以解决“兼顾容量与负荷特性”这一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具备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也相应具备创造性。

最终,最高院判决驳回上诉人李某楠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专利无效行政纠纷典型案例,明确了审查应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基准,否定了要求说明书必须穷尽所有实施例或操作细节的不当主张。此外,判决重申在判断创造性时,必须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考虑各技术特征之间的协同作用,准确认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非片面地评价单个特征。

4. 植物新品种最高院二审改判:“天使红”维权成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天使红”石榴植物新品种纠纷作出的终审民事判决,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根本性改判,明确认定了侵权行为成立,并对品种权保护中的关键法律问题进行了权威阐释。

本案上诉人(一审原告/品种权人)是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以下简称郑果所);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为会理县梦鑫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鑫公司)及其唯一股东杨某。涉案品种为“天使红”石榴植物新品种(品种权号:20210504)。

此前,郑果所在成都中院诉称梦鑫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繁殖、销售“天使红”石榴枝条,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为,郑果所提供的鉴定报告中所使用的“天使红”标准样品(对照样品)来源无法确定,导致鉴定结论不能采信。因此,郑果所未能完成侵权举证责任,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郑果所不服上诉。最高院经审理,全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并改判梦鑫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审改判的关键在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是否成立,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也是一审、二审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的根本原因。其难点在于梦鑫公司销售的是否为“天使红”,用于DNA比对的“天使红”标准样品来源是否真实、可靠。

一审法院认为,标准样品仅由培育人指认和权利人自认,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故不能确定其就是授权品种“天使红”,鉴定报告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

一、构建完整证据链。郑果所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了指认母树的视频、定植图等新证据。这些证据与一审已提交的《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专家实地审查报告》等授权审查档案相互印证。

二、形成高度盖然性。档案载明“天使红”母树定植于特定圃地;视频和定植图清晰展示了在该圃地特定位置指认的母树;公证书记载的取样地点与此一致;该母树幼果的性状特征(如红色萼筒、宿存萼筒长)与授权品种描述完全吻合。

由于上述证据环环相扣,足以证明用于比对的对照样品取自“天使红”品种的现场考察母树,来源确定、可靠。在此基础上作出的《检验报告》(结论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应予以采信。

梦鑫公司虽辩称其销售的是“黑籽甜”且种植时间更早,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如合法来源证明、基因比对反证等),其辩解不被采信。法院最终认定梦鑫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繁殖、销售“天使红”石榴繁殖材料的行为,构成侵权。

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案中,权利人已经竭尽所能的履行了举证义务,且其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高度盖然性,此时举证责任即发生转移。若被控侵权人不能提供有效反证,则应承担不利后果。这对未来品种权人如何规范取证、举证具有指导意义。

5. 福建高院终审判决:广盛等被告侵害“天猫”图形商标权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阿里巴巴集团”)、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天猫公司”)与厦门广盛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盛通公司”)等五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五被告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阿里巴巴集团系第21774503号、第15535897号、第22338787号、第22338829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中第21774503号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经长期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广盛通公司、金宝积公司通过天猫、拼多多等平台开设多家店铺,销售带有“猫头”图案的插座产品。该产品及包装上突出使用与阿里巴巴集团注册商标近似的图形标识,且在宣传中同时标注自有品牌“牧沃”“MUWO”。阿里巴巴集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

本案核心争议包括两方面:一是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阿里巴巴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尤其是第21774503号驰名商标);二是若构成侵权,责任主体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法院认定,第21774503号图形商标经阿里巴巴集团长期宣传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已达驰名状态。尽管被诉插座产品与第35类服务不属同类,但二者均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关联密切。被告在产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近似的“猫头”图案,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跨类侵权。

法院查明,广盛通公司、金宝积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某锐、陈某虹夫妇,二人通过关联公司分工合作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陈某滨明知陈某锐生产伪劣产品,仍出借认证证书协助其生产。法院认定,五被告具有共同侵权故意,构成共同侵权,需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此外,金宝积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陈某虹未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侵权损失及获利难以精确计算,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规模(涉及8家网店67条销售链接)、主观恶意(攀附驰名商标)、产品质量问题(关联刑事案件认定部分产品不合格)及维权合理开支(21.698万元)等因素,酌定赔偿200万元(含合理费用)。

福建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五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电商平台领域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例,明确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适用标准,强调了对“搭便车”“傍名牌”等恶意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为互联网企业跨区域、跨类维权提供了司法参考。

6. 最高院改判英福美软著案2200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四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270万元该案涉及前高管带软件代码另起炉灶、二审巨额改判等情节,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

该纠纷始于2021年5月28日,北京英福美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指控其前高管吴某某及关联公司H(中国)有限公司等,通过接触并窃取其核心软件“iDiaPro血液透析电子病历系统”V3.0,开发并销售了名为“析”的侵权软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英福美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其软件著作权权属,因此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英福美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彻底推翻了一审判决,全面支持了英福美公司的主要诉求。

一审与二审判决的根本分歧,主要在于对软件著作权权属证明标准的不同把握。一审法院认为,英福美公司提交的从内部SVN服务器下载的源代码等证据是单方保存,在被告提出SVN记录可被修改的鉴定意见后,其未能充分证明代码的原始性与对应性,因此权属证据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纠正了这一观点。最高院指出,英福美公司不仅提交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历史销售合同等传统证据,还补充了从第三方医院获取的早期软件安装包、SVN服务器中涉案版本前后共20个历史版本的代码进行比对,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

对于“SVN可篡改”的质疑,最高院认为,被告方仅证明了理论可能性,并未指出具体矛盾之处。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英福美公司的证据已达到证明要求,举证责任应转移至提出具体反驳主张的被告方。

在明确了权属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运用“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构建了无可辩驳的侵权事实链。吴某某的离职交接清单明确包含涉案软件源代码,其离职后迅速加入H公司并参与同类软件的开发合同,接触可能性的认定毫无悬念。最有力的证据并非表面的代码相似,而是两软件存在完全相同且非必要的缺陷。

例如,在用户信息界面按Tab键时,光标移动顺序均呈现一种不符合常规设计逻辑的、完全相同的混乱跳转;在耗材管理模块的提示信息中,都存在一个多余的空格。这些非功能性的、个性化的错误高度一致,强力排除了独立创作的巧合。

此外,法院还发现,被诉侵权软件对数据库的表名、字段名进行了明显的“规避式修改”(如增加前缀“t”、改用拼音),这种刻意的掩饰行为反而强化了抄袭的嫌疑。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四方被告构成了分工明确的共同侵权。此案再次提醒高科技创新你企业,在软件研发过程中,应保存完整开发日志、留存早期版本和销售记录,以便在可能的诉讼中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7. 宏碁起诉美国三大电信运营商专利侵权

宏碁公司(Acer)近日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对AT&T、T-Mobile和Verizon三大电信运营商提起诉讼,指控其未经许可使用宏碁持有的6项4G/5G及LTE标准必要专利(SEP),涉及蜂窝基站运行技术。

宏碁在起诉书中称,其持有的US8 737 333、US9 526 048等6项专利为实施3GPP 4G/LTE及5G标准(第8-15版)的“关键技术”,涵盖功率报告、双连接环境无线承载建立等核心通信技术。尽管未明确指向具体设备供应商,但诉讼文件强调,涉案蜂窝基站通过遵循3GPP标准(由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 3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 制定的全球移动通信技术标准,涵盖2G、3G、4G、5G及未来6G等技术演进)运行即构成侵权,且运营商与设备商存在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AT&T在2023年底宣布的5G网络部署中,选择爱立信替代诺基亚作为开放式无线接入网(Open RAN)主要供应商,但诉讼指出,运营商仍需为现网中诺基亚设备的技术使用承担责任。

此次诉讼源于诺基亚与宏碁、华硕、海信的全球专利纠纷。自2025年4月起,诺基亚以视频编码专利侵权为由,在美、德、印等多国发起诉讼,并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进口禁令。宏碁等企业则以诺基亚侵犯其通信专利发起反诉。

2026年1月8日,海信与诺基亚达成全球和解,结束所有诉讼,但宏碁选择继续推进对运营商的诉讼。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旨在通过供应链传导压力,迫使诺基亚回到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谈判桌。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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