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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一、引言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与之类似,《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其目的同样是限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如何判断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达到了“清楚显示”的要求?尤其是以绘制视图形式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其“清楚显示”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判断时需要考量哪些因素?本文从一件无效宣告请求典型案例入手,分析在外观设计“清楚显示”的判断中存在的争议问题,阐释外观设计“清楚显示”的判定标准,并明晰判定过程中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

如图1所示,涉案专利为一件以绘制视图形式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涉及一款便携榨汁杯[1],涉案专利视图包括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从多个视角展示了这款榨汁杯。
根据涉案专利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以及右视图可见榨汁杯杯盖顶面呈齐平状,无向外凸起的设计,进一步观察俯视图,可见杯盖顶面中部有一圆形开关和跑道形充电口,立体图则可以看到杯盖顶面的部分轮廓,由此可见,涉案专利的视图中,除仰视图之外的其他各幅视图均显示了杯盖顶面的相关设计。对于该外观设计专利,其是否满足外观设计“清楚显示”的要求呢?
本案中,无效宣告请求人(下称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视图表达不清楚,导致杯盖顶面形状存在凹凸不同的多种可能,比如,杯盖外围部分相对于中部内凹(如图2所示),或者杯盖上的开关按钮和充电口相对于其他部分外凸(如图3所示),请求人认为仅凭涉案专利视图无法唯一确定便携榨汁杯杯盖顶面的形状,因此,涉案专利不满足“清楚显示”的要求。

图2 图3
本案请求人使用了“仅凭视图唯一确定”的标准来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满足“清楚显示”的要求。或者说,根据视图显示的图形,若可以对其中的某些线条表达的设计解读出不止一种的可能,则不满足外观设计“清楚显示”的要求。那么,上述观点是否成立?是否与《专利法》中关于外观设计“清楚显示”的立法本意相符合?是否与实践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相适应。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若按照请求人的上述判断标准,目前大量以绘制视图形式表达的外观设计专利都不满足外观设计“清楚显示”的要求。
例如,图4所示为一款吹风机的外观设计,若仅根据视图对这款吹风机的外观设计进行解读,那么,吹风机机头部分的同心圆中孔既可以解读为是中空的,也可以解读为实心的。图5涉及一款咖啡机的外观专利,若仅看其视图,咖啡机顶面密布的胶囊形状设计既可以解读为图案,也可以解读为散热孔。图6是一款插头的外观专利,在仅看其视图的情况下,插头表面的网格既可以解读为图案,也可以解读为防滑纹。


图5

图6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对于以绘制视图形式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若仅看视图显示的图形,很容易对其中的一些线条表达的设计做出多种解读,也就是说,仅凭视图很难唯一确定产品的外观设计。那么,对于这类外观设计专利,判断其是否达到了“清楚显示”的要求究竟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标准,判定时需要考量哪些因素,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通过梳理《专利法》中关于外观设计清楚显示的相关规定进行解答。
二、外观设计“清楚显示”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首先,《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应当满足“清楚显示”的目的是“限定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这里明确了外观设计视图以及简要说明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中的地位以及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地,《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了外观设计视图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在专利授权、确权的审查实践中,通常从视图数量充足性、视图清晰度、视图正确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加以判断,进而判定产品的外观设计视图是否清楚地限定了保护范围。这一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第十五条“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存在矛盾、缺失或者模糊不清等情形,导致一般消费者无法根据图片、照片及简要说明确定所要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其次,《专利审查指南》对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者几个面的,应当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对于其他面既可以提交正投影视图,也可以提交立体图。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面可以省略视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由此可见,对于视图的数量,《专利审查指南》并未规定确切的数量要求,但明确了最低限度的视图提交要求,简而言之,不论是立体产品还是平面产品,涉及设计要点的面应当提交正投影视图,其他面既可以提交正投影视图,也可以提交立体图。此外,对于何种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提交展开图、剖视图等相对特殊的视图,《专利审查指南》明确了其规则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上述视图,换言之,若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通过其正投影视图以及立体图仍无法满足“清楚显示”的要求,则应当提交展开图、剖视图等。反之,则没有提交这些特殊视图的必要。
关于外观设计视图的形式,目前,我国主要有绘制视图和照片视图两种形式。绘制视图通常以线条图的形式呈现(参见图7),照片视图通常以产品照片的形式呈现(参见图8),这两种视图形式也是目前国际通行的外观设计视图形式。从图7和图8可以看出,对于同一类产品,申请人可以选择不同的视图形式提交专利申请。

图7

图8
这两种形式的视图各有特点,从视觉感官上而言,相对于绘制视图,照片视图通常呈现出产品更多的设计细节,显得更为直观,那么,以线条形式呈现的绘制视图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会影响判断主体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理解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是因为外观设计的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应当具备基本的读图和识图能力,因此,不管是绘制视图还是照片视图,判断主体均应当准确理解其要求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
然后,《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确定外观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过程中,简要说明起到解释的作用。进一步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产品的名称、用途,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这里明确了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哪些内容,以适应其解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这一角色定位。
最后,除了外观设计视图和简要说明之外,保障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确定性的另一重要因素是外观设计的“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这一点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也是相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第二条指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类比到外观设计,则应当根据图片或者照片记载的视图,结合一般消费者阅读简要说明后对视图的理解,确定外观设计显示的内容。尽管外观设计通常相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更为直观、具象化,对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产品,即便不站位一般消费者的角色,也可以大致理解其设计,然而,工业产品种类丰富繁多、设计创新日新月异,“日常生活中的消费者”通常并不具备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客观、准确地理解和评判的能力。因此,为了保障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确定性,避免主观臆断,外观设计“清楚显示”的判定以及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站位“一般消费者”这个判断主体。
通过上述对于外观设计“清楚显示”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可知,一件外观专利是否满足“清楚显示”的要求,要判断其视图所示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否是确定的、具体的,是否足以限定专利的保护范围,需要强调的是这个判断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以视图为依据、结合简要说明来确定其所要保护的外观设计。
那么,前述的“仅凭视图唯一确定”的判断方式为什么不可取呢?这是因为如果抛开判断主体应当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仅看视图中由线条构成的图形,绝大多数以绘制视图呈现的产品外观设计均不是唯一确定的,无论是提供剖视图还是更多角度的视图,始终可以对绘制视图中的一些线条和图形表示的设计做出多种解读。因此,若要客观、合理地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满足“清楚显示”的要求,应当站位“一般消费者”这个判断主体的角色,根据视图显示的产品外观设计,结合简要说明对产品外观设计进行理解,进而确定产品的外观设计。
三、外观设计“清楚显示”典型案例分析
在明确了外观设计“清楚显示”的判定标准,并明晰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之后,我们再来看便携榨汁杯这件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涉案专利的视图包括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简要说明中写明了产品名称、用途、设计要点,以及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是立体图。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杯盖顶面的设计是否清楚,请求人主张杯盖顶面形状存在凹凸不同的多种可能,专利权人认为杯盖顶面整体为平面。涉案专利是否达到了“清楚显示”的要求,是否足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遵循如下判定顺序:
首先,根据涉案专利的视图,其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以及右视图均显示杯盖顶部顶面呈齐平状,无向外凸起的设计,这是视图客观显示的内容。其次,依据《专利审查指南》关于视图的提交规则,杯盖顶面不存在特殊的凹凸形状设计,因此,不存在额外提交其他视图的必要性。可见,一般消费者根据涉案专利的视图及制图规则已经能够确定其所要保护的便携榨汁杯的外观设计,其杯盖顶面为常规的平面。对于本案,通过进一步阅读简要说明可知,立体图是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而立体图视角主要展示了便携榨汁杯内部的设计、尤其是杯盖内侧的设计,也就是说,简要说明亦未强调杯盖顶面有何设计。综上,一般消费者以视图为依据、结合简要说明能够理解并确定便携榨汁杯的外观设计。
此外,通过了解便携式榨汁杯的现有设计状况可知,便携式榨汁杯这类产品是将刀片等功能部件设计在杯盖内侧,榨汁时产品整体倒置,杯盖作为榨汁机底座进行操作,可见,顶面为平面是考虑了这类产品实际使用的需要而设计的,正因如此,杯盖顶面为平面是这类产品的常规设计。由此可见,便携式榨汁杯产品的现有设计状况也进一步强化了涉案专利杯盖顶部为平面的认定。
下面通过另一件以绘制视图形式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一步阐释外观设计“清楚显示”的判定标准。如图9所示为一件“汽车杯直饮单跳杯盖”的外观设计专利[4],其外观设计视图为六面正投影视图。简要说明中写明其设计要点在于杯盖顶部的设计,包括开关按钮、圆锥形外圈,出水口等,最能体现设计要点的视图为后视图。与便携式榨汁杯案类似的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杯盖上端面的设计是否满足“清楚显示”的要求。本案请求人主张,杯盖上端面究竟是圆弧过渡还是其他形状过渡无法判断,杯盖顶部中央的圆形开关与上端面是齐平还是高出或低于上端面无法判断。专利权人则认为,杯盖上端面不存在圆弧面,与四周是直角相连的。

图9
对于本案,杯盖上端面的设计是否满足“清楚显示”的要求,合议组的判定过程如下:首先,涉案专利的六面正投影视图中仅有俯视图示出了杯盖上端面的开关按钮、出水口;而后视图中,从外圈较低一侧看向较高一侧,未见其开关按钮及出水口,这表明杯盖上端面在圆锥形外圈内部是下凹的。这种情形下,一般消费者根据涉案专利视图及制图规则无法确定所要保护的杯盖上端面的具体形状。进一步地,本案简要说明记载了设计要点在于杯盖顶部的设计,这进一步说明了杯盖上端面是本专利的设计要点,然而,一般消费者根据涉案专利视图、结合简要说明仍无法确定杯盖的上端面究竟是平面、弧面或是其他形状。本案专利权人认可杯盖上端面在圆锥形外圈内部呈下凹状,但其认为杯盖上端面不存在圆弧面,与四周是直角相连的,该主张在涉案专利视图中并未显示出来,缺乏事实依据。
同样地,通过了解汽车杯杯盖的现有设计可知,这类产品杯盖上端面的设计各式各样,有杯盖外圈内部由外而内先凹后凸的,有杯盖上端面为平缓圆弧面的,还有杯盖上端面呈多层次递进式内凹的。可见,本案中,在涉案专利视图未给出客观依据的前提下,一般消费者结合简要说明无法确定杯盖上端面的具体形状,因此,本案杯盖的外观设计不满足“清楚显示”的要求。
将“便携榨汁杯”和“汽车杯直饮单跳杯盖”这两个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做对比,其争议焦点均在于杯盖上端面的设计是否满足“清楚显示”的要求,在便携榨汁杯案中,若仅凭视图显示的图形,完全不考虑其他因素,可以对杯盖顶面设计做出多种解读,但是,若基于视图显示的设计及制图规则并结合简要说明,一般消费者能够理解并确定杯盖的顶面就是常规的平面,并不存在凹凸设计。而在汽车杯直饮单跳杯盖案中,其视图仅能表明杯盖上端面在圆锥形外圈内部呈下凹状,一般消费者以视图为依据、结合简要说明仍无法确定杯盖上端面的具体形状,也就是说,对于该外观设计专利,若想要达到“清楚显示”的要求,需要其他视图,如剖视图等进一步显示其杯盖上端面的设计。
四、外观设计“清楚显示”的判定标准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满足“清楚显示”的要求,其判定标准以及判定过程中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如下:首先,要看其视图显示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否是确定的、具体的,是否足以限定其保护范围;其次,需要强调的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不仅仅是图形设计,不能抛开对于工业产品的理解而单纯的对图形的线条进行解读,也正因如此,在确定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时,应当站位一般消费者,以外观设计视图为依据、结合简要说明,同时基于制图和识图的一般规则来确定所要保护的外观设计。
参考文献
[1]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94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4]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927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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