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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中显著性的认定

从“好久不见”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谈起

发布时间:2026-02-24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作者:赵玲 胡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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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具有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要求。因此,显著性的判断是商标获准注册、维持有效性及侵权判定的关键因素之一。本文以一件具体的商标民事案件为切入点,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简要分析和梳理了商标显著性认定的法律逻辑与裁判思路。

关键词:商标显著性 固有显著性 获得显著性 商标行政案件 商标民事案件

一、基本案情 
 
内蒙古某餐饮公司系第452***8号“好久不见”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由案外公司于2008年9月21日核准注册,2017年4月27日经核准转让给内蒙古某餐饮公司,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 2018年9月20日。

2020年10月27日,内蒙古某餐饮公司分别在大众点评、美团App中检索到南通某餐饮店在店铺招牌中使用了包括“好久不见”“LONG TIME NO SEE”及图形的组合标志。店铺经营菜品主要为烧烤、凉菜等。内蒙古某餐饮公司据此主张南通某餐饮店未经许可,在其店铺的门头招牌以及其在美团、大众点评App上发布的被诉店铺信息中使用“好久不见”字样,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美团App的运营者,为被诉行为提供帮助,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内蒙古某餐饮公司主张,南通某餐饮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好久不见”字样,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内蒙古某餐饮公司请求判令南通某餐饮店立即停止被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南通某餐饮店、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88000元及合理开支12000元,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二、审理结果 
 
鉴于本文围绕商标显著性问题进行分析,故仅节选商标侵权部分的认定。对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南通某餐饮店使用“好久不见”字样的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涉案商标由特殊字体的“好久不见”字样构成,内蒙古某餐饮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南通某餐饮店使用的标识将“好久不见”“LONG TIME NO SEE”及图形作为整体使用,其中字体、文字排列均与涉案商标不同,且装修风格等也与内蒙古某餐饮公司提交的店铺使用情况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同时,考虑到“好久不见”本身并非臆造词,内蒙古某餐饮公司在被诉店铺所在区域江苏省南通市并未开设店铺,其提交的知名度相关证据亦不直接指向涉案商标,故虽然被诉店铺提供的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服务,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使用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对于内蒙古某餐饮公司关于南通某餐饮店的被诉行为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并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内蒙古某餐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内蒙古某餐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内蒙古某餐饮公司系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其次,南通某餐饮店在实体店铺的门头招牌使用“好久不见”字样的行为以及在大众点评、美团App发布的被诉店铺信息中使用“好久不见”字样的行为,客观上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再次,被诉侵权标志与涉案商标虽然字体设计不同,但文字构成、呼叫与内蒙古某餐饮公司的涉案商标“好久不见”完全相同,在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南通某餐饮店使用被诉标志提供的烧烤餐饮服务,与内蒙古某餐饮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均以提供餐食为服务内容,均以具有餐饮需求的普通消费者为服务对象,属于类似服务。南通某餐饮店在被诉店铺中使用“好久不见”从事烧烤餐饮经营,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于内蒙古某餐饮公司,从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南通某餐饮店的行为已构成对内蒙古某餐饮公司涉案商标的侵害。

在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承担上,因当事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二审法院认定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但在确定经济损失数额上,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因素考虑,酌情确定了较低的赔偿金额:第一,从涉案商标的显著性来看,内蒙古某餐饮公司的涉案商标“好久不见”一词为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固有词汇,固有显著性不高,而内蒙古某餐饮公司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第二,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来看,内蒙古某餐饮公司提交的涉案商标知名度证据不足,涉案商标知名度不高;第三,从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来看,南通某餐饮店在使用被诉标志过程中无攀附涉案商标的恶意;第四,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来看,内蒙古某餐饮公司与南通某餐饮店的餐饮经营品类存在差异,给内蒙古某餐饮公司造成的损害后果有限;第五,从被诉店铺在美团App上线时间以及南通某餐饮店使用“好久不见”字号的时间来看,时间较短。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南通某餐饮店停止侵权并赔偿内蒙古某餐饮公司经济损失、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

三、法官评析 
 
本案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侵权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问题。其中,商标显著性成为案件审理时确定赔偿金额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笔者将在本文中结合上述案例,围绕商标显著性问题展开讨论。

(一)商标显著性的类型及认定原则 

商标的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因此,商标显著性作为商标的基本属性,是发挥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作用的关键因素。2001年《商标法》修订后,将商标显著性问题从1993年《商标法》第八条中剥离出来,作为第十一条予以单独规定,并在第一款、第二款中分别对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加以区分,从法律规定方面完善了我国商标法关于显著性的规定。

1. 固有显著性 

固有显著性依据强弱程度分为四类:(1)臆造标志具有最强固有显著性。该类标志显著性最强,标志本身既不指向任何具体事物,也未被赋予约定俗成的解释,因此在消费者认知中不产生与商品或服务属性的联想。例如“Lenovo”“海尔”,使用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上均能够直接实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2) 任意性标志具有较强固有显著性。该类标志本来具有明确的含义,但与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缺乏直接关联性。例如“苹果”“骆驼”本为食品及动物名称,但该标志用于数码、香烟商品上与商品属性无直接关联,仍能有效区分商品来源。(3)暗示性标志具有一定固有显著性。该类标志或对商品或服务的含义、特性具有一定的暗示性表述。例如“飘柔”用于洗发水、“清风”用于纸巾。这类词汇虽与商品特点存在联系,但未直接描述商品特点,具有商标注册所需的一定的固有显著性,有时需结合具体商品或服务进行综合判断。(4)描述性标志通常缺乏固有显著性。该类标志通常用于描述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与商品或服务之间具有很强的关联性,除非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1] 

2. 获得显著性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对于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的标志,可以通过长期使用而获得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显著性,即获得显著性。对于获得显著性的认定,在使用证据的审查方面通常至少需要满足三项证据标准:使用时间长、覆盖范围广、关联度强(即该标志已建立稳定的市场认知关联,使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特定市场主体相联系)。如“竹盐”虽固有显著性弱,但经过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在“牙膏”商品上的长期大量使用,已使相关公众看到“竹盐”牙膏即联想到该公司。因此,获得显著性的根本也在于该标志能否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3. 显著性的认定原则 

商标显著性的认定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以相关公众为主体进行认定。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应以该标志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所针对的消费对象为视角进行判断,尤其在一些专业领域的商品或服务中尤为重要。例如“ADVANCED MEDICAL OPTICS”商标使用在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器械及部件等医用商品上,虽然一般公众对该文字的含义不甚了解,但此时应考虑该商品所对应的相关公众群体较为特殊,以他们的视角判断,该标志显然属于直接描述性的商标,[2]此时则不宜以普通公众的角度去衡量该商标的显著性。(2)结合商品或服务进行认定。商标显著性的认定必须结合商品或服务进行审查,而不能孤立地就标志本身来进行讨论。如本文案例中的“好久不见”,虽然该词语是固有词汇,甚至是打招呼时使用的问候语,其本身显著性不高,但使用在餐馆服务上,不能认为其不具有显著性。(3)对商标进行整体认定。有的商标为多个要素构成的组合商标,对于这类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应从整体上加以把握,既不能认为其中一部分具有显著性,则该标志整体也具有显著性;也不能认为其中一部分不具有显著性,则该标志整体亦不具有显著性。例如,在“BIODERMA”商标驳回复审案[3]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BIODERMA”虽然由词根“BIO” 和“DERMA” 组 合 构 成, 但“DERMA”并非常用词根,以中国相关公众对英文商标的一般认知水平和能力,通常不会将“BIODERMA”理解为“生物真皮”。该商标在整体上使用于医药制剂、护肤药剂、皮肤病用医药制剂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之理解为系对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描述,具有显著性。(4)结合市场实际进行认定。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应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在允许某一市场主体注册会导致对该词汇或标志产生垄断,进而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其申请注册是不妥的。当然,当一个标记在其叙述或通用含义之外产生了识别来源的“第二含义”时,垄断这一含义不会产生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他人仍然可以使用“第一含义”。[4] 

(二)商标显著性强弱对侵权认定与赔偿计算的影响 

商标民事案件的侵权认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金利来”商标侵权案中确立了“显著性强度影响保护范围”的裁判规则。可见,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通常与商标的显著性相一致。显著性越强的商标,其保护范围亦会相应扩张,对近似标识的容忍度随之降低;反之,显著性越弱的商标,其保护范围将会限缩,混淆可能性亦会随之降低,保护范围把握应更加严苛。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商标使用方式与市场环境的复杂化,司法裁判需更加关注商标显著性在动态商业环境中的演变特征。如涉及声音商标、立体商标等新型商标案件中,需结合具体使用场景判断其是否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这要求司法裁判既保持对传统理论的遵循,又具备适应市场变化的解释弹性[5]。

在损害赔偿计算方面,商标显著性程度直接影响商标权人商誉积累的难易程度及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在本文开篇所引入的“好久不见”一案中,虽然法院在侵权认定中认可了权利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但对该标志显著性较弱这一因素在损害赔偿计算中予以考虑,明确了在权利商标显著性较弱的情况下,应结合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及被控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对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进行综合判断。法院认为,内蒙古某餐饮公司的“好久不见”商标固有显著性较弱,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在涉案商标知名度不高、侵权人无明显恶意以及被控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较轻的情况下,酌定了较低的损害赔偿金额。这种裁判思路既遵循了“显著性决定保护强度”的认定原则,也体现了对商标实际使用效果的尊重。 

(三)商标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的裁判侧重 

商标民事案件主要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其审理核心是“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目的是保护商标权人的私权。商标行政案件主要涉及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等对于行政审查合法性及合理性的争议,审理核心是“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或维持有效的法定条件”,目的是维护商标注册秩序。两类案件的审理目的不同,直接导致显著性认定的侧重点、证据要求及裁判逻辑不同。

就商标民事案件而言,其审理对象是被控侵权行为,需要结合被诉标志的具体使用场景,判断标志的实际识别功能,因此对固有显著性的认定更侧重“个案关联度”。即使是同一词汇,也会根据被控侵权人的使用方式、权利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调整显著性的认定结论,进而确保侵权责任认定的公平公正。也可以说,相对于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对固有显著性的认定更具灵活性。例如“好久不见”案在认定被控侵权行为构成侵权的前提下,将显著性作为判决赔偿金额的考量因素予以分析,即是从另一个角度实现了商标显著性强度与商标权保护范围的有机统一。

就商标行政案件而言,其审理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需要对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进行判断,因此对固有显著性的认定更侧重“类型化标准”。即根据标志的类型,直接匹配其与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减少个案中的主观裁量,确保注册标准的统一性。上文在民事案件中所讨论的显著性强弱一般是确定商标权保护范围时考虑的,行政案件判断商标能否注册时只考虑显著性的有无。[6]

当然,尽管商标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在显著性认定上角度不同,各有侧重,但二者的核心目标是一致的,均为实现“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核心功能。因此,笔者认为,无论哪类案件,均应在法律框架下围绕“核心要素”明确裁判标准,统一裁判逻辑。

四、结语
 
本文“好久不见”案件的裁判逻辑揭示出商标显著性在侵权判定中的双重功能:既作为界定商标权保护范围的“标尺”,又作为衡量侵权损害程度的“衡器”。法院通过这一案例,将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实际使用效果等要素进行综合考量,构建起侵权责任与显著性强度相匹配的裁判规则。这种处理方式不仅实现了商标注册制度的激励功能,也避免了因显著性判断偏差导致的赔偿失衡问题。

对于商标显著性的认定,裁判思路的统一至关重要。在商标法治化进程不断深入的当下,商标显著性判断标准的统一,对于完善商标注册审查制度、优化侵权认定规则、促进商标司法与行政保护体系协同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未来,随着数字经济与新兴技术的发展,新类型商标纠纷案件将日益增多,显著性认定标准需进一步细化。对于新兴行业、新类型商标,需要结合行业特性与商标特点调整认定逻辑,在“显著性强弱与保护范围”相匹配这一逻辑框架下,确保商标权保护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最终实现商标权人利益、公众合理使用需求与市场竞争秩序的平衡。 

参考文献

[1] 周云川.商标授权确权诉讼:规则与判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79.

[2] 周云川.商标授权确权诉讼:规则与判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80.

[3]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行再4号行政判决书. 


[4] 黄晖.商标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63-64. 


[5] 马文婧.商标"获得显著性"相关问题研究——以三个典型案件为例[D].贵州:贵州民族大学,2022.

[6] 周云川.商标授权确权诉讼:规则与判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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