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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剪刀公司与北京某剪刀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老字号品牌转让引纠纷 调解员柔性化解破难题

发布时间:2026-06-04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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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意义

老字号品牌承载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商业信誉,其商标权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传承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老字号商标转让后,原代工厂库存商品处理不当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在品牌转让、合作代工关系终止等历史变迁过程中,常因衔接不畅留下知识产权纠纷隐患,尤其当纠纷涉及高龄当事人、家庭负担较重等情形时,矛盾化解更为复杂。北京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协会调委会)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优势,在处理过程中,兼顾历史成因与当事人现实困境,通过耐心普法、多轮协调,推动年近七旬的老年当事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既维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又体现了调解的人文关怀与灵活性,为类似历史遗留问题的化解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案情简介

申请人广东某剪刀公司系某知名老字号剪刀的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品牌历史悠久,具有广泛市场影响力。被申请人北京某剪刀公司曾长期作为该剪刀的代工生产商,存在多年合作关系。后因品牌转让,原有合作关系终止,但被申请人仓库中仍存有部分已完成或半成品的剪刀商品,并在某电商平台进行销售。申请人认为该行为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提起维权请求。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案件由保护协会调委会进行调解。

办理过程与办理结果

保护协会调委会调解员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深入了解基本情况。鉴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年近七旬、法律意识薄弱且家庭负担较重,公司其他合伙人早已退出,仅剩其一人独自应对纠纷。在此背景下,如何依法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同时兼顾被申请人实际情况、促使其认识错误并主动履行义务,成为本案调解的关键。经查,被申请人确曾为知名老字号剪刀长期代工,商标转让后未及时清理库存,亦未获得新权利人授权,其在电商平台销售带有标识的商品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调解初期,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因年事已高、缺乏法律知识,情绪抵触较大,坚称“我们做过几十年代工,卖自己的货怎么就侵权了?”。调解员采取“普法+共情”双轨并行的沟通策略,多次耐心讲解《商标法》相关规定,结合相关规定阐明商标权归属与使用界限,帮助其理解品牌转让后权利主体已发生变化,未经授权继续销售库存商品已构成侵权;另一方面,从情感角度切入,肯定其几十年为知名老字号剪刀代工的贡献,引导其换位思考,逐步消除误解、建立信任。

与此同时,申请人最初提出的赔偿诉求,调解员结合被申请人实际情况,建议适当调整赔偿金额。经调解员持续跟进、反复沟通。最终,申请人同意调低赔偿金额,被申请人签署调解协议,承诺停止销售、下架商品,并按照约定分期支付赔偿款。双方正式达成和解,纠纷圆满化解。

专家点评

从法律要点与法律适用来看,本案核心法律争议聚焦于商标转让后的权利行使边界,法律适用精准且典型。根据《商标法》第42条的规定,涉案商标转让经核准公告后,新权利人依法享有完整专用权,原代工关系并不当然延续使用权。被申请人未经授权销售库存带标商品,完全符合《商标法》第57条侵权构成要件。值得肯定的是,调解员未简单机械适用法律,而是结合历史代工背景,区分主观无恶意与客观侵权的认定,既坚守“权利主体变更后授权使用是前提”的法律底线,又考量侵权行为的历史成因,实现了法律评价与情理判断的有机统一,为类似历史遗留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清晰指引。

本案调解充分彰显了知识产权专业调解的程序优势。其一,遵循调解的基本要求,调解员先深入核查事实、厘清历史脉络,为调解奠定客观基础;其二,创新“普法+共情”双轨策略,针对高龄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既耐心阐释商标权归属与使用规则,又肯定其历史贡献,有效化解抵触情绪;其三,突破“一调了之”的局限,将服务延伸至履约阶段,结合被申请人经济状况设计分期还款方案,既回应了《商标法》赔偿原则中对实际履行能力的考量,又避免了“调解成功、执行困难”的困境,体现了调解程序的灵活性与人文关怀。

由此可见,本案的成功调解具有多重社会意义。从品牌保护维度,强化了老字号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为“中华老字号”的传承发展筑牢法治屏障;从市场秩序维度,明确了品牌转让、代工合作终止后的权利义务边界,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从纠纷化解维度,为涉及历史合作关系、特殊群体当事人的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调解路径,彰显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高效与温度;从社会治理维度,通过柔性方式化解矛盾,既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又兼顾了个体困境,实现了法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文化传承效果的统一,为构建和谐市场环境注入了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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