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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文字作品:如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包括歌曲、交响乐、话剧、歌剧、相声、快书、舞蹈、杂技等。
美术、建筑作品: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以及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摄影作品: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视听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包括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以及为展示、试验或观测等用途按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等、若符合独创性、可复制性等要求,也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不保护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等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以及单纯事实消息、立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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