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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球资讯|CMA 对微软发起调查;批量搬运二手平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迪士尼请求法院宣告华为专利无效

发布时间:2026-08-0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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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览:

1. 英国CMA对微软发起两项调查

2. 北京知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跨平台批量搬运二手手机商品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3. 迪士尼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宣告华为HEVC专利无效

4. 在华专利战受挫后转战欧洲,浦项制铁在德国起诉蔚来汽车

5. 美国上诉法院裁定AI代理仅为用户工具,撤销亚马逊对Perplexity初步禁令

6. 美国上诉法院推翻“Bad Spaniels”狗玩具商标禁令,认定戏仿产品未构成商标丑化

7. 江苏高院就“前员工跳槽带走客户”案作出终审判决

1. 英国CMA对微软发起两项调查

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在2026年接连启动了两项重磅调查。第一个调查为商业软件生态的“战略市场地位”(SMS)调查,这是英国监管的核心行动,于2026年5月14日启动,是CMA依据2025年1月生效的《数字市场、竞争与消费者法》发起的第四项调查。

该调查旨在判定微软在商业软件领域是否拥有“战略市场地位(SMS)”,这并非直接的违规认定,而是一个前置判断。一旦认定,CMA将有权对微软施加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要求,以促进市场开放和竞争。

审查范围涵盖微软提供给英国组织的一系列核心商业软件,包括:生产力软件(Office套件(Word, Excel等)、Teams及AI助手Copilot、操作系统(个人电脑的Windows和服务器操作系统Windows Server)、数据库与安全软件(SQL Server及Entra ID、Defender等安全产品)。CMA担心微软可能通过捆绑销售、互操作性限制、默认设置等方式限制客户选择、阻碍竞争,该调查预计在2026年10月发布初步决定。

在SMS调查之后,CMA于2026年7月29日宣布对微软发起第二项调查。重点审查微软在营销Microsoft 365订阅计划时,是否误导了个人和家庭客户。监管机构怀疑,微软可能未清晰展示所有订阅选项,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选择了更昂贵的方案。

这两项新调查与CMA此前的一项发现紧密相关。在2025年7月结束的云服务市场调查中,CMA已认定微软和亚马逊AWS拥有“显著的市场力量”。该调查特别指出,微软通过其软件许可做法削弱了云服务市场的竞争。新的SMS调查为CMA提供了直接介入和解决此问题的法律工具。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跨平台批量搬运二手手机商品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对上海某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潮公司)与北京某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转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某潮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批量抓取、搬运某转平台二手手机商品数据并在其自有平台展示销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潮公司须赔偿某转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并在其"某分"App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某转公司系二手交易平台"某转"的经营者,其平台在"官方验"业务模式下,通过向授权商户提供标准化质检培训、自研软件工具及技术支持,积累了包含商品规格、商品详情、商品图片及验机报告在内的规模化二手手机商品数据集合,形成了平台的核心竞争优势。

某潮公司系"某分"App及"某分闲置交易"微信小程序的经营者。2024年起,某潮公司在其商家后台系统上线"批量导入商品"功能。该功能允许商家用户在导入模板文件中仅填写手机的IMEI码(国际移动设备识别码),即可自动从某转平台抓取该商品对应的完整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图片及验机报告,并将商品图片中的"某转"防拆标篡改为"某分"防拆标后,自动上架至某分平台对外销售。

某转公司于2024年4月通过公证取证发现上述行为,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主张某潮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九条,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某潮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某潮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某转公司对涉案数据是否享有受法律保护的竞争性权益

某潮公司上诉主张,涉案数据系商家用户自行生成并上传,某转公司对数据没有实质投入,相关权利应归属于用户。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涉案数据系商家用户在某转公司提供的培训课程、质检软件及信息发布规范的引导下,使用某转自研工具操作验机生成,某转公司已通过与商家签署《某转通平台服务协议》获得合法授权,数据来源合法性成立。

其次,某转公司在数据形成过程中进行了实质性投入,包括建立质检培训体系、研发相关软件系统和专利技术、持续对平台数据审查维护等,投入了大量成本。

最后,涉案数据是不特定、规模化的二手手机商品数据集合,具有区别于单一商家数据的市场价值。规模化的优质商品数据能够吸引消费者流量,形成良性循环的电子商务生态,构成某转平台的基础经营资源和独特竞争优势。

二、某潮公司的数据搬运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潮公司上诉主张,其仅为多平台商家搬运自身数据提供辅助工具,商家用户有权在不同平台之间携带自身数据。

二审法院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本案涉及用户跨平台数据携带权的边界问题。法院明确区分了个人信息数据与商业用途数据: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享有法定可携带权;后者则应综合考量数据产生过程、相关主体投入、数据转移规模及后果等因素判断。

针对本案,法院指出:其一,涉案数据系商业用途数据,非个人信息数据;其二,该数据并非由商家用户自行产生,而是通过某转平台提供的工具、标准和技术支持形成的规范化数据,相关权益并非由商家用户独享;其三,某潮公司面向不特定商家用户提供批量导入功能,而非针对特定用户个人数据,搬运规模较大,对某转平台竞争资源形成了实质性替代。

据此,法院认定被诉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损害了某转公司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知情权,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及民事责任是否适当

某潮公司上诉称,其在某分平台展示的商品信息真实,且平台会对商品进行复验,不存在虚假宣传;即便构成侵权,消除影响的判决亦缺乏必要性且存在技术障碍;赔偿金额过高。

二审法院认为,某分平台向消费者展示的验机报告等大量商品数据均获取自某转平台,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商品实际按照某分平台规定的验机标准完成了验机操作,但某分平台却宣称商品已经过其"官方验机",系对商品质量及验机服务来源的虚假陈述,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虚假宣传。

关于消除影响,法院认为被诉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造成的不良影响已在相关用户群体中形成扩散,判令消除影响具有现实必要性。某潮公司关于App主页刊登声明存在技术障碍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指出公证取证已证明确有超过300条商品链接图片中包含某转平台质检码,在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数据价值、被诉行为范围及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潮公司须在某分App主页连续七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某转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3. 迪士尼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提出反诉 请求宣告华为HEVC专利无效

2026年8月4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曼海姆地方分院公布了迪士尼集团提交的撤销反诉,请求宣告华为持有的EP3211897专利无效。

此前,华为于2026年1月30日向UPC曼海姆地方分院提起诉讼,指控迪士尼旗下流媒体平台Disney+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持有的欧洲专利EP3211897(涉及HEVC/H.265视频编码技术)。此外,华为早在2025年底已在德国慕尼黑法院提起类似诉讼,将迪士尼集团及其12家关联公司列为被告,主张该专利属于HEVC标准必要专利,而迪士尼的流媒体服务在欧洲运营中大量使用该技术却未取得许可。

面对华为的攻势,迪士尼法务团队于2026年7月20日正式向UPC提交撤销反诉,核心诉求是请求法院宣告华为所主张的EP3211897专利全部无效。目前该案已进入书面审理阶段,UPC尚未就专利有效性作出实体裁决。值得注意的是,涉案专利已被纳入Avanci视频专利池,是HEVC标准的关键技术之一,华为在该标准中拥有大量核心专利族。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4. 在华专利战受挫后转战欧洲,浦项制铁在德国起诉蔚来汽车

近日,韩国浦项制铁(POSCO)与蔚来汽车的专利纠纷,从中国延伸至欧洲。这起诉讼的核心,围绕新能源汽车车身的关键材料热冲压钢板的专利权展开,热冲压钢板是制造新能源汽车关键安全结构件的核心材料,能兼顾轻量化和高碰撞安全性,因此是各大钢铁企业的必争之地。

据公开信息,浦项制铁与蔚来汽车的纠纷最早在中国开始。浦项制铁首先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蔚来汽车侵犯其“热冲压钢板”专利。2026年1月,蔚来汽车联合安赛乐米塔尔(ArcelorMittal)和日本制铁(Nippon Steel)等巨头,对浦项制铁在中国的三项核心专利发起无效挑战。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其中一项专利全部无效,另外两项部分无效。

在中国受挫后,浦项制铁将战线转移到了欧洲。2026年7月10日,浦项制铁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分院提起诉讼,被告为蔚来汽车在欧洲的三家子公司,目前案件已进入书面审理阶段。涉案专利为欧洲专利EP3561142,名称为“具有优异冲击性能的热压成形镀覆钢板、热压成型构件及其制造方法”。

蔚来并非首家在欧洲因类似问题被起诉的中国车企。2024年10月,安赛乐米塔尔也曾因热冲压钢板专利在UPC起诉小鹏汽车,后于2025年4月达成和解。本案诉讼是中国车企在出海过程中专利竞争的缩影,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5. 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裁定AI代理仅为用户工具,撤销地区法院对Perplexity发布的初步禁令

2026年8月4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合议庭以明确裁决撤销了地区法院对Perplexity AI发布的初步禁令,并发回重审。其核心认定是:访问亚马逊平台的,是使用Perplexity旗下Comet浏览器的用户,而非Perplexity公司本身。

本案源起于2025年11月,亚马逊起诉Perplexity,指控其Comet浏览器内置的AI代理“Assistant”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访问了亚马逊受密码保护的账户系统,获取用户私人账户信息并代为下单,违反了联邦《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CFAA)及加州《综合计算机数据访问与欺诈法》(CDAFA)。

2026年3月9日,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全面批准了亚马逊的初步禁令申请,认定亚马逊在“访问”这一实体问题上具有较大胜诉可能性,认为Perplexity通过Comet浏览器在用户许可但无亚马逊授权的情况下访问了密码保护账户。然而仅一周后,第九巡回法院便叫停了该禁令,案件进入上诉审理程序,最终在8月4日作出终局性裁决。

第九巡回法院在裁决中对Comet的技术架构进行了细致剖析,认定其运作机制为:Assistant运行在用户本地浏览器中,截取用户浏览器画面截图后发送给Perplexity服务器,服务器返回操作指令,再由Assistant在用户电脑本地执行。法院特别强调了一项关键事实:Perplexity的服务器从未直接访问亚马逊的服务器。正是基于这一技术架构事实,法院得出了对案件走向具有决定性影响的结论。

在法律分析层面,合议庭援引美国最高法院在Van Buren v. United States(2021)案中的定义,明确CFAA所指的“访问”意为“进入计算机系统本身或其中特定部分”。在此基础上,法院作出了两项关键法律定性。

首先,与Facebook v. Power Ventures(2016)案的根本区别在于,Power Ventures案中Power的服务器实际向Facebook服务器发送了消息,而本案中Perplexity的服务器不直接触碰亚马逊服务器。其次,法院明确指出,无论Assistant目前多么先进,它都是一个工具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人。

为了更清晰地阐释这一逻辑,合议庭采用了“Safari类比”:用户在Safari浏览器里访问Amazon.com结账时,Safari软件自动把用户存储的地址、支付信息填进表单,这个自动填充动作是软件做的,但没有人会说Safari公司(苹果)访问了Amazon的服务器,常识判断是用户访问了Amazon,Safari只是工具。同理,Assistant截图、发送给服务器、拿指令、执行操作,本质上和Safari自动填表是同一性质,工具代替用户执行用户已经决定要做的事。Assistant没有脱离用户指令的“自己的意图”,只是执行用户“帮我在Amazon上买这个东西”的指令。

法院进一步指出,由于CFAA本质上是刑事法条,对模糊条款应作有利于被告方向的解释。若采纳亚马逊的扩张解释,理论上可能使普通用户因使用AI代理购物而面临刑事共谋或协助犯的风险,这并非国会立法本意。

值得注意的是,第九巡回法院在判决中主动划定了“窄适用范围”,避免被过度解读为"AI代理访问网站不受CFAA约束"的一般性规则。法院明确表示,本判决并未建立一套规范代理型AI的新法律体系,也未论及在其他情形下包括侵权诉请项下Perplexity是否能够就Assistant的行为免除责任,裁决仅限于CFAA所设想的“访问”概念,且仅适用于本案案卷记录所呈现的Assistant与Amazon.com之间的互动关系,不涉及围绕代理型AI的更广泛法律格局。

亚马逊发言人在裁决后表示对结果尊重但不认可,仍相信诉讼主张具有充分依据并正在评估下一步行动。本案尚未终结,第九巡回法院已将案件发回地区法院继续审理,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法条链接:

联邦《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CFAA)

18 U.S.C. § 1030(a)(2)

(a) Whoever—

(2) intentionally accesses a computer without authorization or exceeds authorized access, and thereby obtains—

(A)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a financial record of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or of a card issuer as defined in section 1602(n) of title 15, or contained in a file of a consumer reporting agency on a consumer, as such terms are defined in the 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 (15 U.S.C. 1681 et seq.);

(B) information from any department or agency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C) information from any protected computer;

(a) 任何人——

(2) 故意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或超出授权范围访问,并因此获取——

(A) 金融机构的财务记录中所含信息,或第15编第1602(n)条所定义的发卡机构的财务记录中所含信息,或消费者征信机构档案中所含的关于消费者的信息(上述术语依《公平信用报告法》(15 U.S.C. 1681 et seq.)定义);

(B) 来自美国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的信息;或

(C) 来自任何受保护计算机的信息。

加州《综合计算机数据访问与欺诈法》(CDAFA)

California Penal Code § 502(c)(7)

(c) Any person who commits any of the following acts is guilty of a public offense:

...

(7) Knowingly and without permission accesses or causes to be accessed any computer, computer system, or computer network.

(c) 实施以下任何行为的人均构成犯罪:

...

(7) 明知且未经许可访问或致使他人访问任何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

6. 美国上诉法院推翻“Bad Spaniels”狗玩具商标禁令,认定戏仿产品未构成商标丑化

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当地时间2026年8月4日作出裁决,推翻了下级法院针对“Bad Spaniels”狗玩具的永久销售禁令,认定该戏仿产品并未对杰克丹尼(Jack Daniel's)的商标构成丑化(tarnishment)。这一历时十二年的商标纠纷至此迎来重大转折。

本案始于2014年。总部位于凤凰城的VIP Products公司(以下简称VIP)推出一款名为“Bad Spaniels”的橡胶狗玩具,其外观模仿杰克丹尼标志性的威士忌酒瓶,标签上以戏仿方式将“Old No. 7”改为“Old No. 2 on Your Tennessee Carpet”,将酒精含量描述改为“43% Poo by Vol.”和“100% Smelly”。杰克丹尼随后向VIP发出停止侵权函,VIP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产品未侵犯杰克丹尼的商标权。

2017年,联邦地区法官认定该玩具构成商标侵权和淡化。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随后撤销了判决的关键部分。案件在发回重审后,VIP再次胜诉,杰克丹尼遂将案件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2023年,最高法院作出重要裁决,认定VIP不能依据“Rogers测试”(即在艺术作品中使用商标时可获得第一修正案保护)来规避商标侵权主张,因为VIP是将争议商标作为自己产品的来源标识使用。但最高法院并未就玩具是否构成侵权或淡化作出实体认定,而是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后,地区法院于2025年作出裁决,认定VIP的玩具通过将杰克丹尼品牌与狗排泄物相关联,构成了对杰克丹尼商标的丑化,并据此发布永久禁令,禁止VIP销售该玩具。VIP再次向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Bad Spaniels”狗玩具是否构成《联邦商标淡化法》(TDRA)意义上的商标丑化,即是否以不健康或不雅的方式呈现了杰克丹尼的著名商标。

由三名法官组成的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合议庭以一致意见作出裁决。米兰德·史密斯(Miland Smith Jr.)巡回法官在长达28页的判决意见中指出:“无论是'Bad Spaniels'字样还是该玩具的商业外观,均未从表面上看丑化杰克丹尼对应的著名商标,且两者均未在不健康或不雅的语境中被呈现,以至于可能丑化著名商标的声誉。”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其一,法院强调戏仿产品的消费场景至关重要。“Bad Spaniels是面向犬类的戏仿玩具,并非供人类消费”,记录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合理推断“狗玩具上的排泄物相关表述与供人类食用的消费品上相同的表述,具有同等的引发厌恶的可能性”。

其二,法院指出杰克丹尼在举证上存在不足。要证明丑化成立,杰克丹尼需要证明“Bad Spaniels”玩具上每一项被争议的元素均与其著名设计足够相似,以致造成声誉损害。然而在实际诉讼中,杰克丹尼将论证重点放在了玩具的名称和形状上,而忽略了对“Old No.7”这一核心元素的论证。

其三,法院认定,戏仿玩具中的排泄物指涉本身不足以证明存在丑化。“无论是'Bad Spaniels'字样还是该玩具的商业外观,均未在不健康或不雅的语境中被呈现”。法院还对杰克丹尼在2018年 bench trial 中依赖的专家证词——即“任何与排泄物的关联都会对食品品牌造成损害”未予采信。

随着禁令被撤销,VIP可恢复“Bad Spaniels”狗玩具的销售。杰克丹尼的母公司布朗-福曼(Brown-Forman)尚未就这一裁决作出公开回应。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7. 江苏高院就“前员工跳槽带走客户”案作出终审判决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苏州维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陆某与被上诉人苏州誉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誉某公司与维某公司均从事塑瓶检测机等自动化设备的生产销售,系直接竞争关系。陆某于2021年4月入职誉某公司担任营销主管,024年2月26日,陆某以个人原因从誉某公司离职。誉某公司发现,陆某离职后仅三天即加入维某公司,而且早在2023年8月8日,维某公司与誉某公司的老客户拓维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25万元的销售合同,而此时陆某仍在誉某公司任职。此外,誉某公司还发现陆某在公司客户管理系统中存在转移客户数据的操作。陆某入职维某公司后,通过微信主动添加誉某公司另一重要客户周庆公司的采购负责人为好友,并向其发送维某公司的产品介绍,意图争夺该客户。

2024年,誉某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维某公司和陆某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誉某公司的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维某公司和陆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誉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维权开支2万元。对于誉某公司提出的500万元高额赔偿请求,法院未予支持,并要求其承担大部分诉讼费。

一审判决后,维某公司和陆某均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于2026年5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

关于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江苏高院指出,誉某公司主张的不仅是客户名称、联系方式等表层信息,而是与长期交易客户合作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产品需求、交易习惯的深度信息,通过公开渠道难以获知,具有秘密性。尽管周庆公司采购负责人的单一联系方式可能通过网络查询获得,但该联系方式与产品需求、价格承受能力等信息结合形成的信息集合,并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

关于保密措施,法院认定誉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明确保密范围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通过“销售易”在线管理软件以密码方式限定客户信息知悉范围,安装加密软件并实施门禁等物理隔离措施,多项措施叠加形成的保密体系足以体现权利人的保密意愿和保护力度。法院同时强调,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不限于已达成交易的信息,经一定投入获得的潜在客户采购意向同样具有商业价值,且价值性的判断时点应为侵权行为发生时。最终,江苏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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