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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2026)鲁民终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法定代表人: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丙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鲁05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丙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未对视频内容的虚假性、误导性进行实质审查即认定构成商业诋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某甲公司发布的视频中提及涉案产品“钙含量300毫克、铁1.2毫克”等内容,系对产品标签信息的客观宣读,不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2)某甲公司发布视频中使用的“含量都不达标”“微乎其微”等评价性用语,系基于公开的成分含量数据,结合营养学常识作出的主观判断和观点表达,一审法院将其等同于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不当扩大了商业诋毁的认定范围。(3)某甲公司在视频中已采取技术手段对比对产品的品牌标识进行遮挡,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消费者基于自身认知产生误认,并非某甲公司主动引导或传播。一审法院仅依据消费者评论及退货意向推定某甲公司具有诋毁某丙公司商誉的故意以及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当。2.“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包装装潢不具备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条件。涉案产品包装装潢属于食品饮料行业通用设计或简单组合,不具有区别来源的功能,一审法院虽认定“诺特兰德”品牌具有知名度,但未对包装装潢本身是否通过使用获得了区别来源的“显著特征”进行审查论证不当。3.一审判赔数额缺乏事实依据,且计算方式不合理。(1)一审判决在参考同类商品线上销售利润率的基础上又采纳某丙公司单方主张的50%贡献率,最终酌定的赔偿数额缺乏透明度与合理性。(2)一审判决已查明某丙公司在侵权期间的日均销售额较之前有所上涨,故其主张商誉受损导致销量下滑与事实相悖。(3)确定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及两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某甲公司发布视频范围有限、影响力局限于自有账号且持续时间短,一审判赔数额过高。4.一审判决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商业诋毁行为损害的企业商誉本质系财产性权益,与自然人以人格尊严、社会评价为核心的名誉权存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一审法院在认定“无证据证明该侵权视频被广泛转载”的情况下,判令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在自有平台置顶发布赔礼道歉视频十日,与认定事实及行为影响范围不匹配,适用法律不当。
某丙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在视频中作出的无依据负面评价构成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消费者对某丙公司产品产生误认及退货,系其主动引导所致。2.一审法院已对某丙公司产品包装装潢的显著特征及市场知名度进行审查,涉案包装装潢具有区别产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并非行业通用设计。3.侵权期间销售额上涨系某丙公司紧急投入高额营销成本的补救结果,一审判赔数额远低于某丙公司实际损失。4.赔礼道歉系侵害商业信誉的法定责任承担方式,一审判决结果与损害范围相当。5.一审判决作出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在上诉及二审审理期间仍持续发布诋毁视频,情节严重。
某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视频中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某丙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视频中夸大其竞争优势,贬低某丙公司产品的虚假宣传行为;2.某甲公司在其某甲平台账号“某钙铁锌果蔬能量饮”、某乙公司在其某甲平台账号“某基础营养旗舰店”发布道歉视频并置顶道歉视频1个月,同时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发表道歉声明;3.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赔偿某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300万元;4.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诉前保全保险费3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涉案商标权权属情况
某丁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取得第22486165号“诺特兰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蒸馏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苏打水;汽水;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奶茶(非奶为主);豆类饮料;饮料香精;制饮料用糖浆(截止)。2022年4月20日,某丙公司受让了第22486165号注册商标。
某丁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取得第35261484号“诺特兰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乳清(饮料);等渗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运动饮料;能力饮料;饮料制作配料;无酒精饮料;含有电解质的运动饮料;植物饮料;瓶装水(截止)。2022年4月20日,某丙公司受让了第35261484号注册商标。
某丙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取得第59158704号“诺特兰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乳清饮料;运动饮料;能量饮料;等渗饮料;植物饮料;无酒精饮料;豆类饮料;矿泉水(饮料);含有电解质的运动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截止)。
某丙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取得第64945319号“诺特兰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气泡水;运动饮料;可乐饮料;能量饮料;植物饮料;乳清饮料;豆类饮料;姜汁啤酒;等渗饮料;水(饮料);无酒精饮料;蔬菜汁(饮料);运动能量饮料;气泡饮料用粉;不含酒精的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含有电解质的运动饮料;提供能量的无酒精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截止)。
2024年7月17日,某丙公司创作、发表“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包装设计图(包装盒、包装罐套件),并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了登记。
(二)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
2021年,“诺特兰德”品牌荣获星禅奖年度最具影响力品牌,荣获某甲平台8**新潮好物节抖in爆款榜酒滋补保健行业品牌榜TOP1。2022年,“诺特兰德”荣获某乙平台·磁力引擎食品饮料行业年度影响力品牌,荣获某甲平台电商百味大赏食品健康行业年度巅峰品牌。2023年“诺特兰德”品牌荣获第二届星禅奖年度最具影响力品牌,荣获某丙平台健康保健品行业年度高增长品牌,荣获某乙平台·磁力引擎泛健康行业年度商业经营大奖,荣获引擎奖科学决策案例大奖。2024年,“诺特兰德”品牌荣获浪潮新消费年度消费领航品牌,荣获蝉圈圈达人营销行业领跑团队奖,荣获领航者计划年度健康行业全域经营奖。2025年,“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荣获中国大健康食品产业年度畅销产品,“诺特兰德”品牌荣登BloomingBrands年度品牌TOP100榜,“诺特兰德”品牌荣获蝉妈妈年度最具影响力品牌,“诺特兰德”牌维生素C+维生素E+烟酰胺咀嚼片、左旋肉碱运动营养饮料入选2025第七届iSEE全球奖创新品牌百强。
2023年2月7日,同科医药发布《营销案例|85年李松从0到1打造诺特兰德,2022收入35.34亿》的文章。2023年4月17日,运营研究社发布《在某乙平台3个月卖了上亿,这个「国产新品牌」做对了什么?|深度对话》的文章。2023年5月17日,商河商务发布《【电商喜报】商河县某丙公司“诺特兰德”再度荣登某甲平台年度品牌榜》的文章。2024年1月17日,News快报发布《诺特兰德:2023中国居民健康意识觉醒年轻化大健康势头更劲》的文章。2024年3月23日,FDL数食主张发布《万亿级健康食品市场,诺特兰德凭营养品零食化领航轻养生潮流》的文章。2024年3月25日,增长工场发布《对话诺特兰德:合作30万达人,如何用线下夫妻老婆店逻辑做线上》的文章。2024年4月18日,亿邦动力发布《单品单月销售额超2亿保健品版“优衣库”如何靠“希音”模式狂奔?|亿邦超品洞察》的文章。2024年5月27日,生活日报发布《诺特兰德获得“连续3年全国全网膳食营养品销量第一”认证》的文章。2024年6月15日,商河商务发布《【电商喜讯】商河电商品牌“诺特兰德”登上央视大舞台》的文章。2024年8月7日,亿邦动力发布《诺特兰德如何成为营养品界的小米?|寻找新竞争力品牌》的文章。2024年11月26日,中国质量新闻网发布《诺特兰德入选2024年度“质量金盾案例”》的文章。2024年11月28日,知食说发布《诺特兰德入选2024年度“质量金盾案例”,推动膳食营养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文章。2025年1月23日,家在商河发布《2024,商河电商一路“繁花”》的文章。2025年1月31日,营养品观察发布《年销40亿,从直播间冲出的营养保健品超级黑马》的文章。2025年5月8日,千龙网发布《iSEE全球奖揭晓,诺特兰德斩获多项大奖彰显行业标杆地位》的文章。
2024年,诺特兰德荣获2024年度公益践行奖。2025年1月8日,千龙网发布报道《诺特兰德捐赠粮油及营养物资紧急驰援西藏日喀则地震灾区》。2025年3月8日,大化县龙马校外托管发布《诺特兰德·瑶乡营养普惠公益行动》的文章。2025年4月3日,华易公益基金会发布《华易公益基金会携手诺特兰德,为困境儿童体育梦想注入营养动能》的文章。2025年5月6日,中国质量新闻网发布报道《诺特兰德携手“小饭碗公益计划”科普儿童营养知识》。
某丙公司委托王某乙、贾某、张某乙、金某、小杨某、某某测评等明星和达人为其宣传带货包括“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在内的商品。
(三)被诉侵权行为
2025年1月20日,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出具(2025)鲁济南齐鲁证经字第31号公证书,载明:某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情川于2025年1月15日来到我处,申请对查看某甲平台A**相关内容的过程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刘情川的要求,由公证员刘英芬使用连接本处无线网络的本处专用手机进行操作,操作过程中进行了截屏和录屏,形成图片打印件141页和光盘1张。
2025年7月14日,某甲公司在其某甲平台“某钙铁锌果蔬能量饮”账号发布视频,其以某丙公司的“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作为比对样品,虽然某甲公司盖住了样品包装罐上“诺特兰德”商标,但在其取出的“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小袋上能够看到“诺特兰德”商标,且无论包装罐还是小袋外包装的外观图案均能清晰完整看到。某甲公司在视频中称“这一瓶钙含量300毫克,铁1.2毫克,含量都不达标”。
某丙公司还提交了多个可信时间戳认证视频,视频中显示某甲平台账号“某钙铁锌果蔬能量饮”对标注为“某网红代言钙铁锌”产品与“某钙铁锌果蔬能量饮”进行比对,称该网红代言的钙铁锌是淀粉做的,里面矿物质维生素微乎其微,更别说添加了有机钙铁锌了,并极力推荐某甲平台店铺“某基础营养旗舰店”销售的“某钙铁锌果蔬能量饮”。视频中对“某网红代言钙铁锌”产品的品牌进行了遮挡,但因其外包装与某丙公司的“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外包装相似,故有人根据该产品的外包装特点在评论区发出了“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罐装图片,有人称“今天刚下单三桶,接着就刷到一堆负面新闻,果断退了”“我刚拍了诺特兰德的,不知道好不好”“正好退了”“赶紧退了”“我今天也是才下完单就刷到了”“到底该买哪个”“刚刚买了第一个,果断退货了”“诺特兰德我刚拍,你这样对比,我就要纠结”……某甲公司在很多评论下回复“亲亲可以试试我们某老品牌值得信赖,售后有保障”“亲亲可以试试我们家的哦,国民老品牌了,值得信赖,今天有福利可以点击头像进入直播间抢购”。
2025年7月16日至2025年8月14日期间,某丙公司的某甲平台店铺收到了大量买家质疑“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质量的信息,并向某丙公司客服发送了“某钙铁锌果蔬能量饮”某甲平台视频或视频截图,部分买家提出退货申请。
某甲公司认可某甲平台账号“某钙铁锌果蔬能量饮”是其账号,某乙公司认可某甲平台店铺“某基础营养旗舰店”是其店铺。
(四)赔偿依据
某丙公司主张按其被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经济损失,根据7月1日至7月13日的总退货额8465629.63元,计算出日均退货额是651202.2792元,自7月14日某甲公司第一次发布侵权视频至某丙公司准备起诉之日8月8日退货总额是25026825.51元,日均退货额是962570.21元。侵权视频发生前后日均退货额的差额为962570.21元-651202.27元,用退货差额乘以目前取证的侵权时间26天,再乘以70%的利润率(根据某品牌年报),再乘以某甲公司侵权视频对某丙公司退货的贡献率50%得出2833448.25元,某丙公司主张280万元。
某丙公司为本案支出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诉前保全保险费3000元。
某丙公司主张其“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产品单桶成本价50元左右,如果遇到广告费用以及成本费用市场波动,成本价可能有一定的涨幅或下降。销售价格是一桶99元,三桶199元,6桶359元。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主张“某钙铁锌果蔬能量饮”产品单件成本77.2元,销售价格是79.9元;买二赠一每组成本140.5元,销售价格是149.7元。
(五)其他情况
某丙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5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玩具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箱包销售;皮革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某甲公司成立于2024年10月22日,注册资本5万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电子产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某乙公司系某甲公司的唯一股东。
某乙公司成立于2023年9月5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零售;母婴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某乙公司的股东有张某甲和张某丙。
某戊公司于2019年1月4日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现有股东某丙公司和某己公司,其中某丙公司认缴出资2450万元,占股49%。涉案权利产品“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载明的生产商系某戊公司,某丙公司主张该产品系其委托某戊公司生产。
一审法院认为,某丙公司系第22486165号、第35261484号、第59158704号、第64945319号“诺特兰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也是“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包装设计图(包装盒、包装罐套件)的版权人。虽然某丙公司不是“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产品标注的生产商,但某丙公司是生产商某戊公司占股49%的股东,某丙公司主张该产品系其委托某戊公司生产。即使“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不是某丙公司生产的产品,因某甲公司在其某甲平台账户发布的视频涉及某丙公司的包装设计和“诺特兰德”品牌的商业信誉和市场声誉,某丙公司作为涉案“诺特兰德”注册商标和包装设计图的权利人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某丙公司自2018年开始先后注册了四个“诺特兰德”商标,多年来该商标在某丙公司的宣传使用下荣获众多奖项,并多次被网络媒体报道,某丙公司驰援西藏日喀则地震灾区并参与多个公益活动,同时聘请多位明星和网络达人进行宣传带货,让“诺特兰德”品牌和产品具有了一定市场声誉和知名度。
本案中,某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商业诋毁。首先,一方面,视频中对用以比对的与“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包装相似的产品品牌进行了遮挡,但评论区有人根据该产品的外包装特点在评论区发出了“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罐装图片,还有人评论“我刚拍了诺特兰德的,不知道好不好”“正好退了”“赶紧退了”“我今天也是才下完单就刷到了”“到底该买哪个”“刚刚买了第一个,果断退货了”“诺特兰德我刚拍,你这样对比,我就要纠结”……某甲公司在很多评论下回复“亲亲可以试试我们某老品牌值得信赖,售后有保障”“亲亲可以试试我们家的哦,国民老品牌了,值得信赖,今天有福利可以点击头像进入直播间抢购”。即某甲公司明知视频中的比对产品并非是“诺特兰德”品牌产品,在消费者产生误认时,某甲公司未进行说明和澄清。另一方面,某甲公司在某甲平台账号“某钙铁锌果蔬能量饮”中发布的视频,虽未直接点名“诺特兰德”或“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但是通过展示“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清晰的产品包装以及与“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包装相似的产品,足以使相关公众直接识别出所贬损的对象就是“诺特兰德”品牌的钙铁锌直饮包。其次,某甲公司在介绍比对产品时使用了“钙含量300毫克,铁1.2毫克,含量都不达标”“是淀粉做的,里面矿物质维生素微乎其微,更别说添加了有机钙铁锌了”等带有强烈负面评价和警示性的词语,其整体表述意在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或虚假信息,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再次,某甲公司在视频中通过比对极力向公众推荐某乙公司销售的“某钙铁锌果蔬能量饮”,该宣传方式旨在通过直接贬损市场上知名的竞争对手产品,来突出自己产品的优势,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誉、打击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目的。最后,某甲公司发布的视频导致同时期某丙公司某甲平台店铺收到大量质疑“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品质的信息和退货申请,即某甲公司的宣传误导了消费者的认知,导致消费者对“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产生不必要的负面评价,从而损害了某丙公司的商业信誉。
某乙公司系某甲公司的唯一股东,某甲公司在其某甲平台账号“某钙铁锌果蔬能量饮”中发布的视频推荐的是某乙公司在某甲平台店铺“某基础营养旗舰店”销售的“某钙铁锌果蔬能量饮”产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某乙公司既未抗辩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没有参与视频中诋毁他人商誉的行为,结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的特殊关系,能够认定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主张钙铁锌直饮包属于第5类中的0502类目中的营养补充剂,而某丙公司的“诺特兰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其未在核准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一审法院认为,商业诋毁的认定核心是行为人是否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对方商誉,而非权利人自身的注册商标使用是否规范,即使权利人未在核准范围使用商标,也不因此影响商业诋毁行为的成立。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问题。本案中,某丙公司主张按其被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经济损失,根据7月1日至7月13日的总退货额8465629.63元,计算出日均退货额是651202.2792元,自7月14日某甲公司第一次发布侵权视频至某丙公司准备起诉之日8月8日退货总额是25026825.51元,日均退货额是962570.21元。侵权视频发生前后日均退货额的差额为311368.94元(962570.21元-651202.27元),用退货差额乘以目前取证的侵权时间26天,再乘以70%的利润率(根据某品牌年报),再乘以某甲公司侵权视频对某丙公司退货的贡献率50%得出2833448.25元,某丙公司主张28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从某丙公司举证的某甲公司某甲平台账号“某钙铁锌果蔬能量饮”发布的视频评论区内容,能够认定在某甲公司发布诋毁视频期间“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退货数量增加,与某甲公司发布的视频具有因果关系,但并不能证明所增加的全部退货均系因某甲公司发布的诋毁视频所致。其次,某丙公司主张按某品牌年报载明的70%利润率计算其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对涉案产品或同类产品的利润率,根据某丙公司陈述,其利润率在19.7%-98%之间,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主张其销售的“某钙铁锌果蔬能量饮”利润率在3.5%-6.5%之间,双方当事人对利润率的主张差距巨大,一审法院将参考同类产品线上销售的利润率情况酌情支持。再次,关于贡献率的问题,某丙公司主张某甲公司侵权视频对某丙公司退货的贡献率为50%,符合客观实际,予以采纳。综上,一审法院综合全案情况酌情支持某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某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在其某甲平台账号“某钙铁锌果蔬能量饮”、某乙公司在其某甲平台账号“某基础营养旗舰店”发布道歉视频并置顶道歉视频1个月,同时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发表道歉声明。本案中,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以商业诋毁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客观上侵害了某丙公司的名誉权,损害了某丙公司的商业信誉,某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在某甲平台账号发布侵权视频,并无证据证明该侵权视频被广泛转载,故某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发布道歉声明的主张超出了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侵权时间长短情况,某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在其某甲平台账号“某钙铁锌果蔬能量饮”、某乙公司在其某甲平台账号“某基础营养旗舰店”发布道歉视频并置顶30日,时间过长,一审法院依法支持某甲公司在其某甲平台账号“某钙铁锌果蔬能量饮”、某乙公司在其某甲平台账号“某基础营养旗舰店”发布道歉视频并置顶10日。
诉前保全保险费系某丙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而支出的费用,是其为避免保全错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购买的保险产品,该费用既不属于法定诉讼费用,也非必要支出,故对某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负担诉前保全保险费3000元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一)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立即停止对某丙公司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视频中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贬损某丙公司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某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三)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某甲平台账号“某钙铁锌果蔬能量饮”发布道歉视频(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并置顶10日,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某甲平台店铺“某基础营养旗舰店”发布道歉视频(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并置顶10日;(四)驳回某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某丙公司负担27720元,由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共同负担3080元。保全费5000元,由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共同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某丙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通过可信时间戳取证二审期间新的侵权视频,拟证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自2025年11月10日至2026年2月26日期间仍持续发布诋毁视频。2.新的侵权视频评论区截图,拟证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持续发布诋毁内容,误导消费者,对某丙公司品牌商誉、产品声誉造成持续性损害。3.仿冒道具产品外观截图及比对图,拟证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4.通过可信时间戳取证某甲平台、某丁平台等销售平台检索信息,拟证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所使用的某相关产品并无正常市场销售记录,仅系宣传道具。5.(2025)鲁0505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对某丙公司多款产品进行系统性、规模化诋毁。6.通过可信时间戳取证(2025)鲁0505民初4907号案件侵权视频,拟证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采用相同方式批量发布诋毁视频,侵权行为具有重复性、持续性。7.调解员先行调解结案报告及聊天记录,拟证明本案与关联案件被告主体混同、实际控制人同一,属于关联公司协同共同侵权。8.一审侵权视频截图,拟证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发布的视频虽局部打码,但产品包装、图案、配色等显著特征清晰可辨,公众可识别指向某丙公司,侵权对象特定明确,且已实际引发消费者质疑退货,造成某丙公司商誉受损及经济损失。9.(2025)鲁09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诺特兰德”品牌及产品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同类仿冒品明确指向某丙公司,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该生效判决已认定仿冒品刻意比对贬损同样构成商业诋毁。10.(2025)沪73民终33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经营者不直接点名,仅凭包装、形象、话术可被公众识别指向竞品的,即构成商业诋毁,对本案具有类案参照效力。11.(2021)最高法民申6512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同业经营者对比评价必须客观、真实、中立,不得片面夸大、歪曲事实贬损同行,否定对方“正常产品评价”的抗辩理由。12.(2016)鲁民终187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经营者使用贬低、排他性语言攻击同行,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业诋毁,对本案具有约束力。13.(2023)鲁民终1365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短视频中仅凭产品外观可识别竞品,即构成商业诋毁;无权威依据随意贬损产品性能,属于编造误导信息,账号影响力、传播范围应作为加重赔偿的考量因素。14.(2025)豫10知民初38号网络黑嘴典型案例,拟证明法院明确规制短视频引流带货式商业诋毁行为,系列化、矩阵式、批量发布诋毁视频应从严惩处,支持高额赔偿、公开消除影响的裁判精神。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9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10-14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效力将结合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二审查明:2026年2月6日,某庚公司变更为:某甲公司,公司住所地由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变更为: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二)如构成商业诋毁,一审法院确定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否适当。
(一)关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问题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主张,其已采取技术手段对比对产品的品牌标识进行遮挡,消费者系基于自身认知产生误认,并非其主动引导或传播所致,且视频中所述“钙含量300毫克、铁1.2毫克”等内容系对产品标签信息的客观宣读,“含量都不达标”“微乎其微”等评价性用语系根据营业学常识所作出的主观判断和观点表述,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商业诋毁不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中,某丙公司和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同为青少年钙铁锌补充剂的经营者,二者存在竞争关系。认定某甲公司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关键在于确定其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相关内容是否存在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是否对某丙公司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造成损害。
首先,关于被诉侵权视频的相关内容是否能够明确指向某丙公司。根据已查明事实,某丙公司持有“诺特兰德”注册商标,2024年7月17日创作、发表了“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包装设计图(包装盒、包装罐套件),并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了登记。某丙公司推出使用该包装装潢的“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产品,并于2025年荣获中国大健康食品产业年度畅销产品。某丙公司还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携手华易公益基金会、“小饭碗公益计划”,捐赠“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等营养物资。通过某丙公司的宣传推广,涉案“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成为相关公众识别某丙公司涉案产品的重要标识。本案被诉侵权视频发布于2025年7月14日,其中将“某网红代言钙铁锌”产品与“某钙铁锌果蔬能量饮”进行比对,虽然外包装罐对“诺特兰德”商标进行了遮挡,但其取出的独立小袋产品上仍能看到“诺特兰德”商标;且外包装罐与某丙公司“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的外包装罐高度相似,以至于相关公众在视频评论区发出“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罐装图片,更有部分消费者作出“我刚拍了诺特兰德的,不知道好不好”“诺特兰德我刚拍,你这样对比,我就要纠结”等评论,直接指向“诺特兰德”品牌。据此,相关公众可以辨认或查询出被诉侵权视频中“某网红代言钙铁锌”产品即为某丙公司“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产品。
其次,关于被诉侵权视频的相关内容是否存在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是否构成对某丙公司的商业诋毁。如上所述,被诉侵权视频发布后,相关公众能够通过产品外包装罐特征识别出“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产品并在评论区提出质疑及退货意向,某甲公司不仅未作澄清或纠正,反而主动在评论区引导消费者尝试选购“某品牌”产品,放任并利用自身误导性内容造成贬损某丙公司商誉的后果,具有主观过错。同时,某甲公司在被诉侵权视频中介绍比对产品时使用了“钙含量300毫克,铁1.2毫克,含量都不达标”“是淀粉做的,里面矿物质维生素微乎其微”等表述。经营者对他人产品并非不能评论或批评,但必须基于正当目的,内容亦应当客观、真实、公允、中立,具有合法依据,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被诉侵权视频中的“钙含量300毫克,铁1.2毫克”确系某丙公司“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每一独立小袋标注的含量信息,但某甲公司在视频中作出的“含量都不达标”“是淀粉做的”“矿物质维生素微乎其微”等负面评价并无权威检测、行业标准等专业依据支撑,构成虚假信息,且已超出正常评论的合理限度,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意愿和购买决定。
综上,某甲公司作为与某丙公司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在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中含有针对某丙公司“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产品的虚假及误导性信息,足以导致消费者对某丙公司涉案产品质量产生否定性评价,损害了某丙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而削弱了某丙公司涉案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一审法院认定某甲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对某丙公司的商业诋毁,并无不当。某甲公司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中推荐的系某乙公司销售的“某钙铁锌果蔬能量饮”产品,且某乙公司系某甲公司唯一股东,一审法院认定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亦无不当。
(二)关于一审法院确定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否适当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如前所述,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首先,本案中,某丙公司系经营主体,商誉属于其经营性无形资产,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以短视频方式在公开渠道实施诋毁行为,造成某丙公司市场口碑贬损、交易机会流失、品牌价值受损等财产性损失,仅删除内容不足以挽回某丙公司已实际受损的口碑,一审判决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分别在其某甲平台账号置顶发布道歉视频,结合短视频的传播特点,能够实现某丙公司澄清不实信息、消除负面影响、修复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目的,实质上达到消除影响的法律效果,一审判决主文内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某丙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因此,结合已查明的事实,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某丙公司“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产品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被诉行为对某丙公司的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造成了实际损害;2.某甲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其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在相关公众中亦具有一定影响力,视频中推荐的某乙公司销售的“某钙铁锌果蔬能量饮”与“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系同类产品,视频链接中显示的销量可佐证其具有较大经营规模;3.某甲公司通过某甲平台发布侵权视频,侵权影响范围较大,侵权后果较重;4.一审判决作出后某甲公司仍持续发布侵权视频,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且侵权影响持续扩大;5.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导致某丙公司“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产品退货量增加,产生相应实际损失;6.某丙公司为消除商业诋毁行为给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客观上必然会采取相应措施加大广告投放和宣传推广力度,从而增加相关费用投入;7.某丙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开支等。本院认为,综合上述因素,一审法院确定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共同赔偿某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柳维敏
审判员 赵有芹
审判员 周 淼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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