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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取名“虾皇”涉嫌“搭便车”案

日期:2023-05-09 来源:湖北高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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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就要到吃小龙虾的季节了,说起小龙虾,“虾皇”一定是许多小龙虾重度爱好者常去的餐馆之一。有些餐馆在名称上加上“虾皇”二字,试图以此来吸引更多的客流量,而这样一种行为,很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洪山法院审理一起侵害“虾皇”商标权的案件,被告被判赔偿原告3万元,目前,该案件已生效。


虾皇公司经商标所有人授权,依法获得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提供的餐饮服务上使用全部类别的虾皇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并就侵害虾皇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取得相应侵权赔偿。


2022年5月,虾皇公司发现在某外卖平台上有数家餐馆的名称中包含“虾皇”二字,其中一家餐馆经营者注册名虽为“小甲餐厅”,但首页上显示着“虾皇”标识,页面展示栏中售卖的也是小龙虾等菜品。于是虾皇公司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小甲餐厅”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餐饮服务中使用“虾皇”标识,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及合理开支。


据悉,外卖平台在知晓涉案店铺可能涉嫌侵犯涉案商标权后,第一时间将其下线并要求整改,删除了相关信息内容。


法院认为,原告虾皇公司经商标所有人的授权,依法获得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提供的餐饮服务上使用全部类别的虾皇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8485380号、第17326521号注册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现第8485380号、第17326521号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期内,原告虾皇公司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小甲餐厅”向公众提供的是餐饮服务,其服务范围与诉请保护的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相同,其在经营的网上店铺名称中使用了被诉标识,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经比对,被诉标识“虾皇”与涉案权利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被告“小甲餐厅”的上述行为容易让消费者认为其与原告虾皇公司存在关联,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已构成商标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已支付的代理费用和购买被告产品产生的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失(含合理开支)3万元。


法官释法


市场主体特别个体工商户,在注册企业名称、字号或者为经营店铺制作招牌时,要注意避让同行业的在先注册商标,尤其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有些商户企图通过攀附驰名商标等“搭便车”的行为,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将会侵犯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