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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书运营方诉“爬虫”开发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日期:2024-01-24 来源:综合中国知识产权报、百度百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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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小红书平台运营方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厦门固乔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认定部分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小红书运营方诉“爬虫”开发公司不正当竞争案.jpg

 

案情简述

 

小红书创立于2013年,由行吟公司开发运营,用户可以通过短视频、图文等形式记录、分享生活,在当下年轻群体中广受欢迎。近年来,小红书还推出了电商服务。

 

固乔公司开发有软件“固乔电商图片助手”“固乔视频助手”,可批量下载平台上的图片及视频等。

 

行吟公司发现有用户通过涉案两款软件批量下载小红书平台上的图片、文字以及视频等内容,而被下载的视频则被去掉了水印。行吟公司认为,涉案两款软件采取不正当技术手段突破小红书平台的下载规则及下载限制,使得一次性、大规模批量下载小红书平台数据成为可能,极大增加了小红书平台的数据量和数据流,加重了行吟公司服务器负担及运营成本,也对小红书平台的数据安全、生态环境造成了威胁。

 

2021年12月,行吟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固乔公司起诉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固乔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部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行吟公司指控固乔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1)用户通过固乔公司提供的“固乔电商图片助手”软件批量下载小红书平台图片、笔记行为;(2)用户通过固乔公司提供的“固乔视频软件”在批量下载视频文件的同时,可修改所下载视频文件的MD5值(MD5值相当于电子数据的“指纹”,实践中可以通过检查电子数据的MD5值变化来判断该电子数据是否被改动)的行为;(3)固乔公司宣传涉案软件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表明固乔公司利用网络爬虫爬取了小红书平台的数据,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视具体情形而判断。一般来说,被抓取网站如果不希望爬虫软件抓取其网站内容,常见的做法是设置爬虫协议或者通过技术手段防止爬虫抓取相应信息。该案中,虽然行吟公司在用户服务协议中载明“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小红书的信息内容被第三方非法获取”,但该内容属于小红书与用户之间的协议,并非面向网络服务者所明确告知的内容,网络爬虫不能便捷获知行吟公司拒绝爬虫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认定行吟公司采取了合理措施告知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能据此认定爬虫软件违背了行吟公司的合理意愿。

 

此外,行吟公司从未禁止用户下载其网站上的图片,“固乔电商图片助手”批量下载的图片、笔记均带有小红书水印,没有改变图片相关信息。因此,该行为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固乔公司无合理理由提供以技术手段修改MD5值的服务,且其在宣传中表示可以“自动去水印”以及“一键获取热门视频批量修改MD5值”,这明显具有帮助他人规避MD5值检测机制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使得复制、修改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成为可能。因此,应当认定固乔公司的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小红书平台上的视频属于其重要竞争资源,固乔公司的不正当行为减损了小红书平台的竞争优势,损害了行吟公司的利益,因此,固乔公司的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2年9月8日,厦门中院结合在案证据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固乔电商图片助手”批量下载图片、笔记行为并未过度妨碍小红书平台的正常经营,也未破坏正常的市场选择功能,尚未达到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程度,行吟公司关于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能成立。然而,“固乔视频助手”通过采取技术手段修改视频MD5值,为他人实施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提供了极大便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厦门中院在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被告主观故意等因素后,酌情确定固乔公司赔偿行吟公司经济损失等15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双方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维持了厦门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