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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球资讯|抄AI提示词不构成版权侵权;戴森诉追觅专利侵权;出版商联合起诉“影子图书馆”

发布时间:2026-03-1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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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览:

1. 抄AI提示词不构成版权侵权
2. 戴森诉追觅专利侵权
3. 出版商联合起诉“影子图书馆”安娜的档案:要求切断域名与托管服务
4. 华为诉迪士尼专利侵权
5. "奔富酒园"商标侵权二审维持7056万惩罚性赔偿
6. 燕之屋商标侵权案二审改判:描述性使用抗辩不成立
7. 最高法终审宣判:溪某基地侵害蓝莓植物新品种权被判赔偿15.4万元

1. 抄AI提示词不构成版权侵权

近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AI提示词的著作权侵权案,这也是国内首例因他人使用相同提示词生成相似图片而引发的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明确认定:AI提示词本身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原告是一家美术创作公司,其员工在2022年撰写了六组结构化的英文提示词(如“新艺术风格+巨型海蓝宝石冥河水母+纸莎草手绘手稿”等),并通过Midjourney生成了一系列精美图片发布在网上。之后,原告发现被告朱某和盛某使用完全相同的提示词生成了风格高度相似的画作,并收录进出版物中。

原告主张,这些精心设计的提示词是其智力成果,体现了创作意图与审美选择,应当作为文字作品受到保护。而被告则辩称,提示词仅是词汇拼凑,属于“思想”范畴,而非受保护的“表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I提示词缺乏独创性表达,涉案提示词虽然包含了艺术风格、主体元素等多种描述,但各元素之间仅为简单罗列和常规组合,缺乏语法逻辑关联和内在叙事结构。其所选用的风格(如新艺术风格)、题材(如动植物)均属该领域常见元素,未能体现出作者在“表达”层面的个性化智力投入和独特审美判断。

其次,法官认为该内容属于“思想”而非“表达”。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抽象的“思想”。法院指出,提示词的本质是用户向AI发出的指令,是对“想让AI生成什么样画作”这一创作构思的抽象描述,属于“思想”范畴。只有当这些构思通过线条、色彩等最终形成具体的画作时,才可能构成受保护的“表达”。

法院还强调,如果将此类简短的关键词组合认定为作品,可能会过度垄断基础语言元素,限制语言的自由使用,阻碍AI创新生态的发展,这有悖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促进文化发展的立法初衷。

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关于“AI提示词本身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认定,并无不当。不过,AI提示词本身不构成作品,并不必然意味着AI提示词的编写不需要付出智力劳动,因为,严格的讲,几乎所有的AI提示词依法都不构成作品,但是,通过编写相当程度个性化的AI提示词最终生成的某种形式的表达,很有可能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一点不言而喻。此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春风案”中,原告李某使用AI软件,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迭代参数等,生成了一张名为“春风送来了温柔”的图片,法院最终确认原告是该图片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受版权法保护。

这些“人机协同”的作品,若达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标准,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且其著作权通常应归属于AI提示词的编写者。在此情况下,如果他人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AI提示词生成了实质相似的“作品”,在先的AI作品权利人可主张后者侵犯其AI作品著作权,而不是主张侵犯其AI提示词的“著作权”,因为提示词本身并不构成作品。

本案目前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2. 戴森诉追觅专利侵权

2026年3月6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上诉法院就戴森(Dyson)与追觅(Dreame)的专利侵权纠纷作出两项关键裁定,标志着这场备受关注的专利战取得重要阶段性进展。

争议涉及戴森的欧洲专利EP3119235,该专利保护一种用于手持美发设备的卷发附件,特别是基于"柯恩达效应"(CoandaEffect)实现自动卷发的技术结构。戴森将该技术应用于其Airwrap卷发棒产品。

被控侵权的是追觅销售的Dreame AirStyle和Dreame Pocket系列卷发棒,被指控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

去年5月2日,戴森向UPC汉堡地方分庭提出临时措施申请。8月14日:汉堡地方分庭作出裁定,认定追觅旧款产品侵权并禁售,但认为新款产品(Pro系列)不构成侵权,未支持对新款的禁令。9月,戴森与追觅双方均提起上诉。

今年3月,上诉法院作出两项关键裁定:

1. 扩大禁令范围:将临时禁令扩大至追觅相关新款产品,包括"Dreame Airstyle Pro"、"Dreame Pocket Neo"及最新款的"Dreame Airstyle ShineMulti Hairstyler"和"Dreame Pocket Pro"

上诉法院在此次裁决中澄清了专利核心特征"槽由壁的第一端与第二端重叠形成"的解释标准,指出解释权利要求时,不仅应考虑相关结构的功能,还必须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所披露的物理结构和空间配置。因此,"重叠"的判断应从"大致垂直于壁第一端外表面"的视角进行,而非追觅主张的"径向视角"

上诉法院认为,新款产品(Airstyle Pro和Pocket Neo)虽然采用壁上开孔式流体出口结构,但开孔边界处的壁端部仍然形成权利要求所规定的重叠结构,因此同样符合专利技术特征。最新款产品(Airstyle Shine Multi Hair styler和Pocket Pro)的技术特征与前述新款产品实质上相同,同样具有较高侵权可能性。

法院指出,《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第62条第1款并未要求禁令仅限于侵权方已经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只要存在专利侵权事实,即可合理推定存在继续或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的风险。据此将禁令扩大至追觅相关新型号产品。

2. 提请欧盟法院裁决:就涉及西班牙辖区的诉讼及针对欧盟授权代表Eurep GmbH的诉讼中止审理,将4个欧盟法律解释问题提交欧盟法院(CJEU)作出初步裁决

目前,临时禁令在UPC成员国范围内已生效,而涉及西班牙及Eurep的部分将等待欧盟法院作出初步裁决。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法条链接:

《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

Article 62  Provisional and protective measures

(1) The Court may, by way of order, grant injunctions against an alleged infringer or against an intermediary whose services are used by the alleged infringer, intended to prevent any imminent infringement, to prohibit, on a provisional basis and subject, where appropriate, to a recurring penalty payment, the continuation of the alleged infringement or to make such continuation subject to the lodging of guarantees intended to ensure the compensation of the right holder.

第62条  临时和保护措施

(1) 法院可以通过命令的方式,针对被指控的侵权人或其服务被该侵权人使用的中介授予禁令,旨在阻止任何即将发生的侵权,临时禁止被指控的侵权行为继续进行(并在适当时附加定期罚款),或要求以提供保证金作为继续进行的条件,以确保对权利人进行赔偿。

3. 出版商联合起诉“影子图书馆”安娜的档案:要求切断域名与托管服务

近日,企鹅兰登书屋(Penguin Random House)、爱思唯尔(Elsevier)、哈珀柯林斯(HarperCollins)、麦克米伦(Macmillan)和西蒙与舒斯特(Simon & Schuster)等多家图书出版商,联合向美国纽约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影子图书馆”安娜的档案(Anna’s Archive)非法托管并传播受版权保护的图书及学术论文,要求法院颁布永久禁令,切断其域名注册商、托管服务商等关键基础设施支持。

根据起诉状,安娜的档案目前托管了6300万本图书和9500万篇学术论文,其中绝大多数为未经授权的盗版内容。出版商指出,该平台通过自动化工具抓取全球图书馆目录及学术数据库,甚至向AI开发者提供高速数据访问接口,涉及文本量超过1.4亿篇。更引发争议的是,安娜的档案被指控向其他国家的AI公司提供付费访问权限,单笔最高交易金额达20万美元,用于获取未经授权的训练数据。

尽管诉状中列出了130部具体侵权作品(理论赔偿额高达1950万美元),但出版商明确表示,金钱赔偿并非首要目标。其核心诉求是要求法院颁布一项范围更广的禁令,强制第三方服务商(如域名注册商、数据中心)停止为安娜的档案提供任何支持。此前,音乐行业通过类似禁令成功迫使域名注册商下架侵权网站,但安娜的档案通过频繁更换域名(如从.org转向.li、.vg等)规避封锁,此次诉讼旨在切断其“基础设施生存链”。

法院证据显示,安娜的档案虽自2022年成立以来以“非营利开源项目”自居(声称仅整合公开元数据),但其服务器存储了海量侵权内容(包括向AI开发者提供高速数据访问接口的盗版文本)。面对诉讼,该平台通过去中心化架构(核心基础设施)和域名快速切换维持运营,试图延续其“基础设施生存链”。

此案被视为AI时代版权保护的标志性事件。出版商强调,安娜的档案的行为不仅威胁创作者生计,更可能因AI训练数据的非法性引发连锁法律风险。若禁令通过,将为其他“影子图书馆”设定监管范例,推动行业从“被动维权”转向“主动合规”。

目前法院尚未批准禁令申请,安娜的档案运营方亦未公开回应。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4. 华为诉迪士尼专利侵权

近日,根据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公开的记录,华为在2026年1月已对迪士尼提起诉讼。

涉案专利为“用于对变换系数进行编码和解码的方法和装置”,技术领域是视频编解码,属于HEVC/H.265 标准必要专利(SEP)。涉及对视频数据进行高效压缩与解压缩的关键技术,是确保Disney+等流媒体服务高质量、低带宽传输视频的基础。

这是华为在UPC发起的第四起HEVC相关专利侵权诉讼。此前,华为已对Roku、传音等公司提起过类似诉讼,并成功促使对方达成专利许可。这显示了华为积极在全球范围内(尤其是在欧洲)维护其视频技术专利组合的策略。

与此同时,迪士尼并非只与华为存在纠纷。在UPC,迪士尼还面临着与InterDigital的诉讼,并已在2026年2月于德国和巴西被颁布禁令,被迫移除了欧洲地区Disney+订阅中的部分高端显示功能(如Dolby Vision和HDR10+)。此外,迪士尼也曾与Adeia对簿公堂,但双方已在2025年12月达成和解。

有分析认为,此案不仅仅是两家公司间的简单纠纷,背后可能涉及专利池的许可推进。华为是主要面向流媒体平台的专利池 Avanci Video 的创始会员,而迪士尼作为流媒体巨头,正是该专利池的主要许可目标之一。因此,这次诉讼可能带有推动行业标准专利许可谈判的意图。

目前,案件刚刚进入UPC的诉讼程序,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5. "奔富酒园"商标侵权二审维持7056万惩罚性赔偿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关注的葡萄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被告东某(国际)酒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因恶意攀附澳大利亚知名葡萄酒品牌“Penfolds/奔富”,被判构成共同侵权,适用二倍惩罚性赔偿,连带赔偿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及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7056万元。更引人注目的是,涉案公司之一的股东因在公司涉诉后恶意违法减资,被判在4997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告南社布兰兹公司系澳大利亚知名葡萄酒企业,其“Penfolds”品牌及其中文译名“奔富”自1996年起在中国核准注册,经过长达二十余年的市场经营,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然而,自2011年起,东某公司等三家企业通过分工合作、交叉持股、人员交叉任职等方式,共同注册并经营“奔富酒园/RUSHRICH”葡萄酒品牌。调查显示,被告不仅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与“奔富”近似的商标,还广泛投放广告,甚至虚假宣称自己为“澳大利亚最著名最大的葡萄酒庄”。

侵权行为持续长达十余年,累计销售侵权产品逾240万瓶。即便在原告提起诉讼后,侵权产品仍在持续销售。市场调查报告显示,有高达71.1% 的相关公众认为涉案产品与“奔富”品牌存在关联,市场混淆后果极为严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中经审理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商标侵权,且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法院特别指出,被告在被行政机关认定构成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后,依然继续生产和销售;在原告提起诉讼后,侵权活动仍未停止,侵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覆盖地域广。

基于上述情节,法院决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并酌定以二倍的倍数计算赔偿额,最终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7056万元。

本案的一大亮点在于对股东个人责任的追究。股东曾某某、熊某某在法院已对曾某文化公司立案受理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明知公司即将面临巨额侵权之债,却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进行减资。

法院认为,该减资行为明显存在恶意,损害了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导致债权人无法对减资行为进行事前救济。据此,法院判令曾某某、熊某某在减资4997万元范围内,对曾氏文化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 燕之屋商标侵权案二审改判:描述性使用抗辩不成立

近期,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厦门燕之屋燕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之屋”)与燕之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之王”)等六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该判决不仅纠正了一审对部分事实的定性,更通过“由词义属性到使用状态再到主观意图”的递进审查逻辑,明确了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主张“描述性使用”抗辩时必须跨越的门槛。

燕之屋公司作为燕窝行业的知名品牌,合法持有“碗燕”及“丝浓”系列注册商标,并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2024年,燕之屋发现,与其门店仅距50米的燕臻王食品店及关联方,正在销售由燕之王公司委托生产的“即冲碗燕”和“丝浓轻饮”燕窝产品。

燕之屋认为,对方在明知其商标存在的情况下,仍在其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碗燕”及“丝浓”字样,主观恶意明显,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将生产商、销售商及相关自然人一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碗燕”构成商标侵权,但针对“丝浓轻饮”这一标识,一审认为“丝浓”二字可能仅是对燕窝产品口感(丝滑浓郁)的描述性使用,因此仅将其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赔偿15万元。

燕之屋公司不服该认定,针对“丝浓”部分的定性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使用“丝浓”二字是描述产品特性(第一含义)还是攀附商誉的商标侵权(第二含义)。

二审法院首先进行了词义属性审查。法院检索发现“丝浓”非汉语固有词汇,未被词典收录,被告亦未能举证在原告商标申请日前该词已成为行业通用描述语。故“丝浓”缺乏描述性使用的“第一含义”基础。

其次,在使用方式上,被告虽拥有自有品牌“燕之王”,但在产品包装上将“丝浓轻饮”作为产品名称突出使用,视觉效果甚至强于自有商标。这种使用足以让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属于商标性使用,超出了正当描述的必要限度。

与此同时,双方同处福建且门店相距仅50米,此前已存在多起商标纠纷。在原告“丝浓”商标已具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仍使用完全相同文字,可推定其具有攀附商誉、造成市场混淆的主观恶意。

最终,二审法院对“丝浓”的定性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断,将该行为从“不正当竞争”纠正为“商标侵权”。该判决提醒商家,在他人注册商标的基础上进行所谓“借鉴”或“描述”时,必须保持高度审慎。

7. 最高法终审宣判:溪某基地侵害蓝莓植物新品种权被判赔偿15.4万元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案件,终审判决驳回玉溪市溪某基地(原红塔区溪某基地)的上诉请求,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案涉及蓝莓品种“普拉布鲁15**(Plablue15**)”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明确了侵权主体认定、品种同一性判定及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

涉案授权品种“普拉布鲁15**”由西班牙纳某公司(全球浆果育种头部企业)培育,2021年获中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授权,保护期20年。美某公司作为纳某公司在中国唯一正版种苗生产商及被许可维权方,发现溪某基地未经许可,大量扩繁、销售该品种蓝莓苗,遂于2025年初向昆明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昆明中院一审围绕两大争议展开审理:

1. 溪某基地是否为适格被告及是否构成侵权

溪某基地辩称,侵权行为系苗某个人所为,其名称与溪某基地全称不符,且被诉侵权种苗购自案外人,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苗某使用的“玉溪溪某蓝莓育苗基地”名称与溪某基地字号完全一致,且其微信、抖音宣传时间均在溪某基地成立后;实地考察时,溪某基地经营者相某某及其子相云超在场,苗某自称与相某某为“合伙人”;抖音视频中包装箱印有溪某基地地址及相某某电话。综合证据,苗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溪某基地需对侵权行为担责。

2. 如何确定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蓝莓苗与“普拉布鲁15**”经DNA检测遗传相似度达99.90%,属同一品种;溪某基地明知品种(普拉布鲁15**)受保护仍侵权,构成“以侵害品种权为业”。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溪某基地立即停止侵权、销毁繁殖材料,并赔偿美某公司经济损失14.4万元(含补偿性赔偿7.2万元、1倍惩罚性赔偿7.2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溪某基地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法提起上诉,主要理由包括:主张侵权系苗某个人行为,与溪某基地无关;认为一审以苗某口头陈述推定侵权规模缺乏依据;辩称侵权获利仅为2000元购苗款,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质疑基因检测报告的样品来源及证明力。

最高法二审围绕三大争议展开审理:

1. 溪某基地是否需为苗某行为担责

法院指出,苗某使用的“玉溪溪某蓝莓育苗基地”名称与溪某基地字号完全一致,且无其他主体使用该字号;实地考察时相某某父子在场,抖音视频显示包装箱印有溪某基地信息,足以认定苗某行为代表溪某基地。

2. 被诉侵权植株是否为授权品种繁殖材料

法院认为,涉案授权品种因无性繁殖未保存标准样品,但美某公司公证取样的母株(来自品种审查时的种植基地)可作为对照样品;被诉侵权种苗经公证购买,检测采用国家标准MNP标记法,遗传相似度99.90%,足以认定属授权品种繁殖材料。

3. 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法院认定,溪某基地自称首批“42”品种育苗2万株,结合种植周期推定两批次共4万株;按销售单价9元、利润率20%计算,侵权获利7.2万元合理;其明知品种受保护仍侵权,构成“以侵害品种权为业”,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法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溪某基地上诉,维持其立即停止侵权、销毁繁殖材料、赔偿美某公司15.4万元的判决。

该案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中“表见代理”的适用标准、无性繁殖品种同一性的判定规则及“以侵害品种权为业”的认定要件,对打击农业领域恶意侵权、维护种业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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