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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对手不成“砸了自己的脚” 同业竞争者要谨言慎行

日期:2019-06-25 来源:知产力 作者:Tania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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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竞争不可以没有底线,诋毁对手最终的结果可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近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于一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二审判决,对于“为何高管言论需要所服务公司来承担”、“为何诋毁邮件和诋毁声明构成商业诋毁”、“商业诋毁的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和依据”等问题作出了详尽的论述。

 

该案判决书全文长达40页,不仅称得上互联网领域商业诋毁侵权纠纷的经典案例,也再次为创业者规范经营敲响了警钟。


发诋毁邮件“抢”客户  高管发文诋毁同被告


该案原告为图谱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图谱公司”),被告为上海大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岂公司”)、寻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寻仟公司”)及大岂公司COO、寻仟公司董事戴某。双方当事人均服务于人力资源招聘行业,存在业务相互竞争关系。

 

据了解,图谱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基于云计算平台,采用“软件即服务”模式,为企业用户提供招聘系统和微信招聘平台。大岂公司成立于2013年,属于后来者,主营业务为提供移动社交招聘技术服务。寻仟公司则成立于2015年,两家公司的法人同为王某某。

 

2017年6月至7月期间,图谱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与A公司就包括微信招聘平台在内的系列招聘软件技术服务项目开展持续磋商。

 

就在图谱公司即将促成该项目时,9月19日,戴某通过电子邮箱向A公司合规组发出邮件(下称被控诋毁邮件)。邮件中,戴某以向A公司报告图谱360(图谱公司)带来的一系列重大违规风险为由,声称“图谱360采用不合法的途径进入这些网站上的简历资料库,在未经职位申请人允许或知晓的情况下存取并处理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这种不当行为显然违反了多项中国法律。”

 

数日后,图谱公司收到了来自A公司的电子邮件。内容载明:“据报告,图谱是一家简历整合服务的非法供应商。这一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可能会影响到我方作出是否仍会购买图谱提供之服务/产品的决定。”

 

就在图谱公司发表律师函回应诋毁邮件,并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际,大岂公司(即仟寻)继续发布诋毁声明,称“自己有问题,还先告状。告状有啥用,有本事你告赢”等,并将声明链接发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及行业微信群,进一步人为地扩大误导信息的散播范围,蓄意放大诋毁影响及损害效果。

 

虽然图谱公司积极与A公司就合作事宜进行沟通,A公司最终放弃了与图谱公司的合作,与寻仟公司签了协议,并由大岂公司实际履行合同项下的业务。

 

图谱公司请求徐汇法院判令,大岂公司、戴某及寻仟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被控商业诋毁行为,共同赔偿图谱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共同在名为“仟寻招聘助手”的微信公众号、网站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以与发出诋毁电子邮件相同的方式向A公司发出前述消除影响的声明。

 

近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大岂公司、寻仟公司上诉;判定大岂公司和寻仟公司(仟寻MoSeeker)构成商业诋毁,两家公司应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8万元,并在官方平台发布连续72小时对图谱的致歉声明。


高管发表诋毁言论由其供职公司担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行为人执行职务为法人利益所为之的行为,均应定义为职务行为。该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归属于法人。本案中无论是由戴某署名的被控诋毁邮件,抑或微信公众号、微信群中刊发的被控诋毁声明,均与戴某的私人事务无涉。前述商业行为无法独立于执行大岂公司或寻仟公司的经营活动而独立存在。因此,被控商业诋毁行为虽由戴某具体实施,但并非属戴某的个人行为,相关后果应归于戴某所供职的大岂公司或寻仟公司。”


被控诋毁邮件、声明构成商业诋毁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表示,处于同业领域的其他竞争者,在对本领域内出现的创新技术及商业模式给予评价时,应秉持中立、客观之态度,并较之无利益关联的商业评论更为谨言慎行。倘若相关评论所传递的信息系出于无事实依据的编造,且足以误导,甚至干涉消费者的理性选择,损害竞争对手商誉,则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超出了自由竞争的维度,应给予否定性的司法评价。

 

大岂公司及寻仟公司(仟寻MoSeeker)在明知双方存在竞争关系,甚至明知图谱公司作为A公司潜在服务供应商的情况下,向A公司制发被控诋毁邮件,并在邮件中引用了包括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在内的相关刑事法律规范,以求达到阻止潜在交易达成之目的。

 

被控诋毁邮件中的全部言论,既未经过严谨的实例调研,亦缺乏最基础的事实佐证,不具备任何客观依据。作为与图谱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查无实据,甚至根本未经调查的情况下,发表如此轻率和不负责任的“断言”,已根本性地损害了图谱公司所拥有的商业信誉及服务声誉,构成商业诋毁。

 

同时,当图谱公司在其网站刊载律师函,并将涉案纠纷提交司法裁断后,大岂公司(仟寻MoSeeker)仍然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相关聊天群等网络传播平台,大肆发布被控诋毁声明及该文链接,对被控诋毁邮件中的不实言论做进一步细化、详解,人为地扩大误导信息的散播范围,蓄意放大该误导性信息对图谱公司的诋毁影响及损害效果。倘若邮件诋毁所产生的损害尚可囿于A公司这一单独交易个体的话,那么于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发布被控诋毁声明,则足以实质性地影响包括潜在交易对象在内的相关公众对权利软件施以客观之判断。此行为损害图谱公司商誉的同时,亦不当干预了拟接受图谱公司服务不特定消费者的理性选择。


被控商业诋毁行为的损失赔偿责任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商业诋毁案件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既需要衡量受害者受损商誉的市场价值,又要对加害者施以责当其过的代价惩戒,从而自根源上遏制商业诋毁行为的发生,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结合此案,首先,寻仟公司,尤其是大岂公司(仟寻MoSeeker)作为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同业竞争者,实施商业诋毁造成的损害不容小觑。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市场份额此消彼长,面向竞争对手的潜在交易对象及业内其他经营者传递诋毁信息所产生的商誉损害远较无利益冲突的普通商业评论为甚。

 

其次,戴某代表寻仟公司、大岂公司所发出被控诋毁邮件的本意即为假借“提示交易法律风险”之名,实现阻止A公司与图谱公司达成潜在交易,排斥图谱公司参与商业竞争之目的,其主观恶意不可谓不明显。而在该案纠纷涉诉后,为大岂公司又进一步通过微信平台、聊天群扩大商业诋毁信息的传播范围,使得图谱公司为澄清所谓事实而疲于应对,事态一度陷于不可控的混乱状态。

 

此外,被控诋毁行为导致的后果也相当明显:一方面,A公司与图谱公司原本拟定的商业合作无果而终,寻仟公司、大岂公司所传递的误导诋毁信息已实质性地影响,甚至决定了合作意向的最终搁浅;另一方面,当诋毁信息通过公众平台进一步散播后,相关公众纷纷向图谱公司求证诋毁信息的真伪,亦从侧面说明了损害影响的广度。

 

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图谱公司因涉案商业诋毁所受实际损失,以及大岂公司、寻仟公司的违法所得的情况下,考量受损商誉的市场价值、涉案商业诋毁行为的的主观恶意、情节、损害程度、损害后果,以及图谱公司所获社会荣誉,图谱公司、大岂公司、寻仟公司各自的经营规模,商业诋毁信息的传播渠道、内容等因素,酌情确定大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8万元,寻仟公司在9万元范围内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客户使用权利软件访问招聘渠道简历、下载购买简历合法


据了解,二审法院不仅详细论述了上述焦点问题,还在判决中对于解释图谱公司为何不构成非法获取、使用招聘网站的个人简历信息,作出了进一步解释。

 

二审法院认为,招聘网站向招聘企业提供个人简历信息查询、下载服务;图谱公司提供的权利软件是招聘企业访问招聘网站相关信息的工具。就权利软件的技术功能开发而言,并不需要获得招聘网站和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