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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省事反担责!经销商“盗图”卖竞品被判惩罚性赔偿

发布时间:2026-03-12 来源:桐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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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是产品的“外衣”,更是知识产权的载体。然而,个别经销商却动起歪脑筋,在合作期间滥用渠道便利、擅自将厂家产品包装主图“移花接木”到自家竞品上。近日,桐乡法院审结这样一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以司法裁判对 “搭便车” 行为明确说 “不”。

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干锅笋尖》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长期作为其“功夫笋尖”罐装产品的包装主图使用。相某为甲公司的区域经销商,已获授权在指定地区销售甲公司指定产品,双方亦明确约定:案涉产品相关知识产权归甲公司所有,且相某不得在同一销售渠道销售同类竞争产品。

2024年11月,相某违反双方约定,擅自委托乙公司生产“功夫笋尖”袋装产品,并将从甲公司处获得的《干锅笋尖》摄影作品主体部分用于该袋装产品包装。后相某将该袋装产品批发给某食品商行对外零售。为掩人耳目,相某长期使用其朋友方某的微信号洽谈业务、收取货款。

2025年3月,甲公司发现有案涉侵权产品对外销售,该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甲公司原有“功夫笋尖”罐装产品的销量出现明显下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某、方某、乙公司、某食品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主张对相某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为

经审理认为,《干锅笋尖》摄影作品具有独创性,甲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相某未经许可,将作品用于其生产、销售的竞品包装,侵犯了甲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乙公司作为生产商、某食品商行作为销售商,分别侵犯复制权、发行权;方某在相某的侵权行为中起到重要作用,与相某构成共同侵权。被告相某作为经销商明知案涉作品权属仍擅自使用,具有侵权故意;其行为旨在使消费者造成混淆、不正当地抢占市场份额,且已造成甲公司产品销量明显下滑,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法院依法查明相某的违法所得为2万元,并以此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其主观过错、侵权情节,酌定适用1.5倍惩罚性赔偿。最终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相某赔偿甲公司65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其余被告均在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相关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指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金,兼具补偿、惩罚、威慑、预防功能,核心是对恶意侵权加重惩戒,震慑潜在侵权、激励创新。本案中,相某利用合作便利“盗图”生产、销售竞品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基本的商业诚信,更触碰了法律红线。对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既是通过法律制裁让侵权人为其违法行为付出应有代价,更是向全社会传递出 “尊重知识产权、严惩恶意侵权”的鲜明司法信号。

广大市场主体,尤其是拥有经销、代理等合作关系的经营者,应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得擅自挪用或仿制合作中获知的他人知识产权。企业在开展渠道合作时,也应在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条款,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勇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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