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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店主盗图被判侵权并赔偿

发布时间:2025-06-19 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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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平台经济发展,一些商家违法盗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用于提升其销售商品的宣传效果,侵害了权利人的著作权。近期,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盗图侵权案件。

基本案情

为提高自身经营的女装销售量,淘宝店主陈某委托摄影师、模特拍摄摄影作品并将该摄影作品用于展示淘宝店铺女装。采某服装店在其拼多多店铺的商品链接中使用被诉侵权摄影作品。经比对,被诉侵权摄影作品与陈某享有著作权的19张摄影作品在构图和视觉方面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同。陈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采某服装店就侵害其摄影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向陈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一审法院认定采某服装店侵害陈某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未认定侵害摄影作品复制权,判决采某服装店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3500元。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自贸港知产法院。

裁判结果

自贸港知产法院认为,盗图行为同时侵害了权利人享有的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未认定侵害摄影作品复制权有误,应予纠正,但裁判结果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包括摄影作品在内的数字经济产业商业模式依赖于版权保护。依法精准保护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有利于保障包括创作者、平台、消费者在内的数字经济产业链各环节的权益,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盗图行为可能使侵权者以极低的成本获取流量或商业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案判决有助于建立严格保护版权的良性竞争机制,提升平台内容的可信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并对潜在的侵权者形成警示,遏制其侵权意图。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本案中,对涉案摄影作品的侵害主要是采某服装店未经许可将陈某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摄影作品上传并固定在网络服务器予以公开,使公众能够持续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涉案摄影作品所致,采某服装店实际上已经实施对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此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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