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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想抢先爆料游戏新皮肤吸粉变现,这种操作风险极大,轻则内容下架、账号封禁;重则面临法律追责。
案情简介
李某是一名游戏博主。自2022年起,他非法获取到《A》网络游戏官方尚未公开的新角色皮肤,剪辑形成“爆料视频”发布在多个社交平台,借此吸引流量,牟取非法利益。
A公司和B公司系《A》游戏的运营方,在发现李某的侵权行为后,便针对该侵权行为向平台进行投诉。之后,李某的相关账号因被投诉而受到平台下架视频、临时封禁账号的处罚。然而,李某在受到处罚后并未停止侵权行为。
A公司和B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如下:
一、A公司和B公司主张的皮肤设计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系涉案31个系列合计147个皮肤设计,属于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系经营信息。故认定涉案皮肤设计构成商业秘密,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是具有商业价值;三是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一)涉案皮肤设计是否具有价值性?《A》游戏系免费下载、使用,游戏运营方主要通过销售游戏皮肤获利。而皮肤设计是游戏内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游戏的整体吸引力和玩家消费决策具有显著影响,从A公司和B公司提交的下载量、评分、媒体报道以及玩家反馈来看,《A》游戏的商业成功与独特的皮肤设计密切相关,皮肤设计直接贡献了游戏的经济收益,体现了其商业价值。
(二)A公司和B公司对涉案皮肤设计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公司对涉案游戏元素采取了多种保密措施,如制定并执行了包括《商业秘密保护与管理规范》在内的多项内部规章制度、与员工和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保密责任、通过技术手段等实际的技术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在涉案游戏的用户协议中,明确禁止用户对游戏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反向汇编等方式尝试发现软件的源代码或其他保密内容等。综上,法院认定A公司和B公司对涉案游戏皮肤设计采取了保密措施。
(三)涉案皮肤设计是否具有秘密性?在案证据证实,A公司和B公司根据其运营决策不定期发布新款皮肤,涉案皮肤设计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并未公开,仅在游戏内上线前一到两日通过官方渠道预告,且仅展示2D海报,未展示游戏内效果,足以证明涉案皮肤在未经发布时,系不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内容。
A公司和B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对未发布的游戏元素采取了保密措施,现有证据证实涉案账号发布涉案皮肤时间早于皮肤上线和预告时间,李某未举证证明其系从合法渠道获取涉案皮肤设计。故法院认定涉案皮肤设计在发布前具有秘密性。
综上,A公司和B公司主张的涉案皮肤设计属于商业秘密。
二、李某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并非A公司和B公司的员工或供应商,无合法渠道获取涉案皮肤,却通过其运营的多个社交平台账号,擅自提前展示未公开的皮肤动态视频,且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发布的视频素材来源,据此,法院认定李某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A公司和B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予以披露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和B公司的商业秘密。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立即停止非法获取、泄露《A》游戏皮肤的侵权行为,要求其在社交平台账号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A公司和B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由此可见,构成商业秘密需同时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与“保密性”三大法定要件。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权利人一旦证明已采取保密措施且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就需证明其行为合法,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游戏行业的价值尤为显著。一款成功的游戏,从研发初期的创意构思、玩法设计,到后期的功能迭代、内容更新,均倾注了开发团队大量的智力投入与经济成本。以本案《A》游戏为例,游戏皮肤作为吸引用户、提升游戏体验的核心要素,其设计开发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与时间成本。此类商业秘密一旦被非法获取或泄露,不仅会对游戏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更可能扰乱游戏运营节奏,严重影响用户体验。
鹏法君提醒:游戏企业应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构建系统完善的保密制度体系,通过制度规范、技术防护、人员管理等多维度举措,切实落实保密要求;广大游戏玩家与行业从业者,也需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法治观念,共同维护游戏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生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三十二条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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