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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保护地方文旅项目品牌

第63906919号“墨竹里”商标无效宣告案

发布时间:2025-11-06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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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四川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任某某

争议商标:

申请人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2463200号“墨竹里”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及在先使用的文旅街区名字构成近似。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前,被申请人就已知晓“墨竹里”为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品牌,其非但没有进行避让,反而注册争议商标。被申请人将国家政府部门牵头并由申请人代为持有、运营、推广的商标据为己有,不仅侵犯了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利, 更是在试图侵占申请人在当地的文化宣传成果,妄图借用申请人的企业商誉和影响力,欺骗消费者,从而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 三十条等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但是,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墨竹里特色街区项目系盐亭县当地政府主导建设的文旅项目名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招商、建设、宣传,在当地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位于该项目所在地,对该项目理应知晓。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墨竹里”注册在第35类“网络市场营销咨询服务;广告;广告宣传;组织商品交易会”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该项目之间存有某种特定联系。故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宣告无效。

二、案件评析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款属于禁用条款,其立法目的旨在防止带有欺骗性的标识误导消费者,对商品固有属性如质量、功能、原料或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认知而作出错误的购买选择,从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及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判断相关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应当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识能力出发,结合其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等予以综合判断。此外,需要考虑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认识的可能性。

本案中,“墨竹里”并非普通的词汇组合。“墨竹”源于墨竹画,北宋盐亭籍著名画家文同 是墨竹画的代表人物之一。文同画竹叶以浓墨为面、淡墨为背之法,开创了墨竹画法的新局面,“胸有成竹”这个成语就是起源于他画竹的思想。文同这类作品的出现,是文人画开始兴起的标志之一。其作品给当时的苏轼、金代王庭筠父子、元代李刊等诸多画家以重要影响,墨竹逐渐成为中国文人画的一个重要题材。学者多效之,形成墨竹一派,文同有“墨竹大师”之称。盐亭县在此基础上塑造了“墨竹里”文旅项目品牌。该项目整合盐亭城市商业资源,以文同文化为核心发扬盐亭特色文化,发掘乡村经济潜力,实现盐亭城市和乡村协同发展的产业基地。其成为2021年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并重点打造的4A级农文商旅综合体城市文旅项目, 也是绵阳市“十四五”重点文商旅建设项目。政府官网及网络媒体对“墨竹里”文旅品牌进行了大量宣传报道。

通过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盐亭县人民政府官网2021年9月3日发布的招商信息、2021年8月27日申请人与盐亭县人民政府签署的《墨竹里特色街区项目投资协议书》、填报单位为申请人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票及设计效果图、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宣传片制作合同及发票、政府官网和搜狐网的相关宣传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墨竹里”风情街项目的公布时间明显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时间2022年4月12日。 该项目经过当地政府的公开招商、宣传,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为该项目的投资方、施工方,并由政府授权申请人持有、运营该品牌。 同时,由基本案情和在案证据可知,被申请人来自盐亭县,并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多件“墨竹里” 商标,其对于该项目理应知晓。被申请人在明知或应知该项目名称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与该项目名称文字相同的争议商标,难谓善意。公众基于对“墨竹里”品牌的认知,易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误认为系政府授权,或具有文旅品牌的特殊品质。该行为会误导公众,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被申请人利用“墨竹里”知名度及影响力不当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意图明显,应对该行为予以制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商标法》“欺骗性”条款,保护地方特色文旅品牌的典型案例。随着全国各地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文旅项目应运而生。文旅品牌的打造不仅承载着当地的历史与文化内涵,同时也成为地方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凝结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如何有效地利用和维护文旅品牌,防止品牌被仿冒抢注,也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本案中,“墨竹里” 为具有当地历史文化特色的文旅项目,如果被不适格主体注册为商标使用,不仅会造成市场混淆误认,而且将不利于当地历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本案充分考虑了历史文化资源的公共属性,通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有效规制被申请人抢注“墨竹里”商标的行为,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助力了当地文旅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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