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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球资讯|《运动者联濛》诉《运动者联盟》;美国IPR程序改革,”国家安全“列为重点;亚马逊起诉perolexity“AI”代理

发布时间:2025-11-2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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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览:

1. 《运动者联濛》诉《运动者联盟》,法院判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 美国专利诉讼程序改革,”国家安全“列为重点审查因素

3. 亚马逊正式起诉perolexity“AI”代理

4. 爱尔兰高等法院裁定中止执行TikTok数据传输禁令

5. 帮助电商刷好评、控排名,构成不正当竞争

6. 恶意专利诉讼被判赔100万元

7. 新疆烟花爆竹协会因垄断行为被市监局约谈

1. 《运动者联濛》诉《运动者联盟》,法院判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因两档冰雪运动综艺节目《运动者联濛》(下称《联濛》)与《运动者联盟》(下称《联盟》)名称、嘉宾及风格高度相似引发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终审维持原判:驳回原告Y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此案为综艺节目领域“名称近似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提供了典型司法参考。

2022年北京冬奥会期间,Y公司参与投资制作的《联濛》以“迎接冬奥、推广冰雪运动”为主题,邀请前冬奥会冠军王某等嘉宾参演,首播播放量突破3.8亿次,迅速成为现象级运动综艺。节目片尾署名显示,著作权由某广播电视台、M公司、L公司、Y公司共同所有。

2023年2月,M公司与K公司出品的《联盟》在N电视台等平台开播,同样以王某为主要嘉宾,定位为真人秀综艺。Y公司认为,《联盟》在节目名称、嘉宾阵容及画面风格上与《联濛》高度相似,易使公众混淆,构成攀附《联濛》影响力的不正当竞争。Y公司诉称,因与王某合作破裂,《联濛》第二季筹拍受阻;而M公司等明知《联濛》权属,仍制作《联盟》借势引流,导致其丧失商业机会并蒙受损失。

经浦东法院一审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均认定Y公司主张不成立,驳回全部诉请。核心裁判理由如下:

其一,《联濛》名称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法院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需同时具备市场知名度与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本案中,《联濛》片尾明确标注多方著作权人,无证据表明Y公司为节目唯一来源;相关宣传亦未将节目与Y公司建立唯一关联,公众无法通过名称直接识别节目来源于Y公司,缺乏“区别来源”的显著特征。

其二,王某个人因素削弱节目与Y公司的关联。《联濛》的核心吸引力源于王某作为冬奥会冠军的社会知名度及个人风格,公众更多将节目与王某关联,而非Y公司。这一因素进一步抑制了节目名称的“来源指示”功能。

其三,节目创意元素属“思想范畴”无竞争利益。嘉宾称谓、场景设计等元素属公有领域或未证明为Y公司首创,且缺乏显著性,无法构成受保护的竞争利益。

法官强调,综艺节目的商业价值虽常与名称、嘉宾等元素绑定,但司法保护仍需严格遵循法定要件。(1)标识显著性。节目名称需能让公众直接关联到特定来源主体,否则无法作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受保护。(2)著作权归属。主张权利方需证明对作品享有完整或独占性权利,否则主体不适格。(3)竞争关系实质。若节目核心吸引力来自嘉宾个人而非制作方,制作方无权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制他人使用相同嘉宾。

此案判决明确了综艺节目领域“名称近似”类纠纷的裁判边界,提示市场主体,仅依赖名称或嘉宾阵容的“搭便车”行为未必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能否证明标识的“唯一来源”属性及自身权利基础。目前,《联濛》与《联盟》均正常播出,此案为行业规范竞争、明晰权利边界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文中Y公司、M公司等为化名)

2. 亚马逊正式起诉perolexity“AI”代理

今年11月4日,亚马逊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PerplexityAI,Inc.提起诉讼,指控后者通过其人工智能代理“Comet”未经授权、隐蔽地访问亚马逊的受保护计算机系统,违反了联邦及加州的计算机反欺诈法律。

去年11月,Perplexity推出“BuywithPro”AI购物功能,并使用自己的亚马逊Prime账户为顾客代购。亚马逊发现后,指出其滥用Prime会员资格,Perplexity当时同意暂停。

今年7月,Perplexity发布Comet浏览器,其AI代理开始通过用户的私人亚马逊账户秘密访问和操作,并未按亚马逊要求进行身份标识,之后,亚马逊设置技术屏障以阻止Comet代理。Perplexity在24小时内通过软件更新成功绕过该屏障。

亚马逊多次与Perplexity高管沟通,要求其停止未经授权的访问。Perplexity方面曾声称Comet“不具备代理性”,但这与其公开宣传材料相矛盾。今年11月4日,亚马逊正式提起诉讼。

亚马逊声称,CometAI已被安全研究报告指出存在漏洞,可能被黑客“劫持”以窃取用户的亚马逊账户数据,严重威胁客户隐私。并且其推出的AI代理的自动化操作可能无法为客户做出最优选择(如最优惠价格、最快配送),破坏了亚马逊精心打造的个性化购物体验。

起诉书称,当前亚马逊为调查、监控和阻止Comet的活动,已投入大量工程师资源,经济损失远超26万美元。Perplexity的行为损害了亚马逊保护客户数据的能力,动摇了客户对亚马逊品牌的信任。

此案是首批针对“AI代理”在未经授权情况下访问和操作网络平台的大型法律诉讼之一。它直接触及一个核心法律与伦理问题:AI代理在代表用户与第三方平台交互时,应遵循怎样的规则和透明度要求。案件的结果将为AI公司和互联网平台之间的权责界限树立重要先例。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3. 美国专利诉讼程序改革,”国家安全“列为重点审查因素

近期,美国对其专利诉讼程序,特别是专利无效程序,进行了一项重要改革,将"国家安全"列为针对特定国家企业的重点审查因素。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修改了专利无效申请(主要是多方复审IPR程序)的透明度规则。新规要求企业在提起专利无效挑战时,必须完整披露所有背后的"实际利害关系人"。美方明确表示,将重点审查具有"外国背景"的企业提出的申请,特别是那些与地缘政治竞争对手相关的企业。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约翰·斯夸尔斯(JohnA.Squires)在备忘录中指出,此举是"防止外国势力利用IPR制度的安全防线"。

PTAB(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的IPR程序因其专利无效率较高,且提起门槛相对较低,成为企业频繁使用的工具。美国希望通过加强透明度,识别并监管其认为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系统性专利挑战行为。

分析指出,美国监管层认为,一些国家企业利用PTAB程序挑战美国专利,已演变为"国家级别的技术清障战略",旨在清除其高科技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时的知识产权障碍。这些挑战尤其集中在与"中国制造2025"等产业政策高度相关的关键技术领域,如半导体、5G通信、人工智能等。

新规意味着中国企业在美通过IPR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时,将面临更严格的审查和更高的合规要求。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4. 爱尔兰高等法院裁定中止执行TikTok数据传输禁令

爱尔兰高等法院近期裁定,允许TikTok在上诉期间暂缓执行数据保护委员会(DPC)要求其停止向中国传输欧洲用户数据的禁令。这意味着,在案件最终裁决前,TikTok可以继续当前的数据处理模式。

这起案件的核心在于,TikTok将其欧洲用户的数据存储在新加坡和美国的服务器上,但位于中国的工程师和员工能够远程访问这些数据进行技术支持和开发工作。

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DPC)认为,这种远程访问在法律上被视为将数据转移到了中国。由于中国未被欧盟认定为数据保护水平“充分”的国家,该操作违反了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今年4月,DPC裁定TikTok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的数据传输活动违法,开出5.3亿欧元罚单,并给予6个月期限要求其停止向中国传输数据。随后,TikTok对DPC的决定提出上诉,认为其在程序中存在不公,并且对中国法律的解读有误。

上诉过程中,爱尔兰高等法院裁决允许TikTok在上诉期间暂缓执行数据保护委员会(DPC)要求其停止向中国传输欧洲用户数据的禁令。法官认为:(1)在DPC也承认本案存在“需要审理的严重问题”的前提下,法院的目标是在上诉期间尽可能降低不公正的风险。(2)TikTok向法院提出,如果立即切断中国工程师的访问,将需要投入巨额成本(例如将数千名员工迁出中国),即使未来上诉成功,这些损失也无法挽回,法院认可了这一判断。(3)尽管数据保护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但法官采纳了DPC调查期长、未启动紧急程序等细节,认为暂缓执行禁令带来的额外风险是有限且可以控制的。

本案预计在2026年3月前进行的上诉案正式听证会。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将持续关注。

5. 帮助电商刷好评、控排名,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2年,A网购平台监测发现,部分入驻卖家店铺的评论、销量及排名数据出现异常波动,经排查溯源,发现这些数据与B公司运营的“电商优化服务网站”密切相关。B公司在其网站上明码标价,宣称专为A平台卖家提供“排名优化”“加购心愿单”“点赞任务”“秒杀控制”等服务,声称能通过技术手段提升店铺30%以上业绩。B公司利用可控制的A平台买家账号,模拟真实用户行为,批量完成加购、点赞、下单等操作,人为制造商品热销假象;同时通过“下拉推广”“关联视频”等技术,干预商品搜索排名,诱导消费者点击。A平台认为,B公司的行为违反平台禁止虚假评论、禁止操纵流量的规则,不仅误导消费者决策,更破坏公平竞争的交易生态,遂将其诉至法院,索赔损失并要求消除影响。B公司辩称,双方无直接竞争关系,其提供的仅是“合规优化服务”,未干扰平台正常运营,不应担责。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宝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虚假宣传。B公司通过操控买家账号实施的“加购心愿单”“点赞任务”等行为,本质是制造虚假交易及用户评价,属于“提供不真实商品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虚假商业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帮助他人侵权。B公司组织卖家利用虚假交易提升排名,属于“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

破坏平台生态。其技术手段妨碍A平台正常运行,侵蚀平台公信力,构成对A平台经营利益的侵害。

法院认定,虽B公司与A平台业务不直接重合,但其行为已实质性破坏A平台的交易生态,构成间接竞争关系。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平台经济损失,并在两家跨境电商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判决已生效。(文中A平台、B公司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 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6. 恶意专利诉讼被判赔100万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关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深圳中院一审中认定部分构成恶意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全面构成恶意诉讼,判决三被告向某甲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本案中,某甲公司(原告/被侵权方)是英国公司某丁公司的现合作伙伴及代工生产商,某乙公司(主要被告/侵权方)是某甲公司的同行业竞争对手。某丙公司(被告)曾是某丁公司的合作伙伴及代工生产商,与某乙公司为关联企业。许某智(被告)是某乙公司和某丙公司的共同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

某丙公司、某乙公司在为某丁公司代工期间,接触并参与了某丁公司产品的设计。在双方合作结束后,某乙公司一方将相关设计和技术方案通过其控制的个人(许某智、陈某)申请为专利,并随后转让至某乙公司名下。此后,某乙公司以这些专利为基础,多次对取代其成为某丁公司代工厂的某甲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某乙公司基于六项专利,分三次(2018年、2019年、2021年)提起了共18起专利侵权诉讼,并在部分诉讼中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某甲公司的资金。

二审法院判决书中主要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了分析:

一、客观要件:权利基础与事实依据的缺乏

(1)专利一、二因相关产品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由某乙公司自己生产并交付给某丁公司在英国公开销售,导致专利丧失新颖性。权利基础自始不存在。(2)专利三、四在专利视图上未经许可使用了某丁公司的“NEXT”商标,且处于突出位置,导致专利因与在先商标权冲突而被无效。(3)专利五、六虽然专利有效,但相关设计是某丙公司为某丁公司所作。在明知某丁公司将委托某甲公司生产的情况下,某丙公司仍交付了设计文件,并以此获得了“Mirror”项目作为对价。这构成了对某丁公司和某甲公司的“在先许可”。因此,某乙公司再行起诉缺乏事实依据。

二、主观要件:恶意与不正当目的的认定

二审法院从全局视角分析了某乙公司一方行为的全过程,认定其具有明显恶意:(1)专利来源不正当。所有专利技术方案均产生于为某丁公司服务的过程中,某乙公司一方将其“抢注”为个人或关联公司专利。(2)提起诉讼的时机。首次诉讼均发生在某甲公司取代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成为某丁公司代工厂之后,具有明确的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3)违背承诺。在某丁公司在英国提起的诉讼中,某乙公司一方曾承诺不再基于相同产品对某丁公司及其客户提起诉讼,但其后仍在中国提起本案诉讼,违背了诚信原则。(4)诉讼行为模式。就同一专利反复起诉、撤诉再起诉,滥用诉讼程序,并利用财产保全给某甲公司造成经营压力。

基于以上分析,二审法院认为,某乙公司的行为是有计划、有预谋的滥用知识产权和诉讼程序,以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完全符合恶意诉讼的主观要件。因某甲公司仅主张100万元,故法院在该数额内予以全额支持

7. 新疆烟花爆竹协会因垄断行为被市监局约谈

2025年11月17日,针对新疆烟花爆竹协会组织经营者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违法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新疆市场监管局”)近日开展专项反垄断约谈,严厉告诫协会纠正违法行为并提出明确整改要求。此案系新疆今年查处的首起行业协会组织垄断协议案件,引发行业关注。

经调查,11月6日,新疆烟花爆竹协会通过“新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人群”发布《关于零售门店经营管辖告知函》,明确提出“烟花爆竹零售门店仅能向本地批发企业采购”的要求。个别批发企业依据此函,进一步限制签约零售门店的自主进货权,强制其只能从指定本地批发企业进货。此举引发部分零售企业及消费者举报,反映市场被人为分割、竞争受限。

新疆市监局经核查认定,协会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明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仅规定零售经营者应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未禁止跨区域采购。

垄断行为实质。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告知函》人为划定“本地采购”边界,组织本行业经营者(批发企业)达成“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不同区域批发企业间的正常竞争。

损害多方权益。该行为不仅剥夺了零售企业自主选择进货渠道的权利,更因区域货源垄断推高部分地区商品价格,最终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问题,新疆市监局对新疆烟花爆竹协会提出严厉整改要求:

无条件废止违规文件。立即废止《关于零售门店经营管辖告知函》,并通过官方网站、行业群组等正式渠道发布公告,确保辖区内批发企业、零售门店及时知悉,消除不良影响。

强化自律职责。深刻反思错误,依法履行行业自律组织义务,建立健全合规管理机制,杜绝类似垄断行为再次发生。

完善制度防控风险。开展反垄断专题培训,聘请法律顾问对现有规章制度、文件进行全面合规审查,建立文件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合规评估等常态化制度,并在1个月内提交整改报告。

目前,涉事《告知函》已启动废止程序,相关批发企业对零售门店的采购限制已同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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