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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审改判认定著作权纠纷为虚假诉讼 附再审判决书原文

(2025)最高法知民再1号

发布时间:2025-12-0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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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审理两起关联专利权权属案件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另案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职权直接提审了一起由地方中级法院判决的著作权侵权案。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本案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侵权事实并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后持这一虚假诉讼的生效判决加入到专利权权属诉讼中,意图侵占他人的专利权,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诉讼秩序,遂判决撤销著作权侵权一审判决,同时对两自然人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行为分别予以顶格10万元的司法处罚并作涉嫌犯罪线索移送。目前,两被处罚当事人均已缴纳了罚款,公安机关已对二人立案侦查。

在两起关联专利权权属案件中,东莞某公司向法院提起专利权权属诉讼,主张严某高作为其公司原职工,离职后1年内即申请了五项专利,该五项专利属职务发明,应归东莞某公司所有。在东莞某公司提起专利权属案诉讼后,何某耀向另一法院提起本案著作权侵权诉讼,主张其系涉案技术图纸的著作权人,严某高将其接触到的涉案技术图纸申请专利,侵害何某耀著作权。原审法院基于何某耀提交的载有涉案技术图纸的光盘及其与淘宝商家联系将涉案技术图纸进行3D打印的聊天记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严某高侵害了何某耀的著作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一审判决直接生效。何某耀遂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前述专利权权属诉讼中,以著作权侵权一审判决为依据,主张诉争专利权归其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对著作权侵权案再审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著作权权案属于虚假诉讼:

首先,何某耀与严某高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具备恶意串通的基础条件。其一,何某耀系经严某高介绍向东莞某公司采购产品,二人早已相识。其二,严某高与何某耀等人成立迅某公司及后续转让股份等行为进一步证明二人关系密切。在双方还陷于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情况下,严某高及其妻子还将其所持有的迅某公司股权转让给何某耀,甚至此后仍与妻子黄某继续在何某耀独资的迅某公司工作,明显有悖常理。

其次,何某耀捏造“著作权人”身份及侵权事实并提起本案诉讼,与严某高一起实际实施了恶意串通的行为。其一,何某耀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其系涉案技术图纸的著作权人,其明知该事实,却捏造“著作权人”的身份以及严某高侵害著作权的事实,提起本案诉讼,主观恶意明显。其二,从本案起诉时间来看,其提交起诉书日期仅在东莞某公司对严某高提起专利权权属诉讼之后数日;而该专利权权属案中,因无法向严某高送达诉讼材料,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何某耀却能及时、准确获知该专利权权属诉讼的存在,且并未第一时间选择向审理专利权权属案的法院提出加入诉讼,而是有针对性地另择法院提起本案著作权侵权诉讼,其行为逻辑不合常理。其三,严某高在本案中并未进行实质性抗辩,实质上配合了何某耀的诉讼主张。其四,从诉讼过程可见严某高拖延东莞某公司提起的专利权权属诉讼进程、与何某耀相互配合的意图明显。其五,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何某耀与严某高均已明知东莞某公司起诉严某高的专利权权属案正在审理中,却未向一审法院披露相关情况,故意隐瞒可能影响本案审理结果的重要事实,恶意明显。其六,本案一审判决生效后,严某高迄今未履行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况且二人迄今仍同在迅某公司工作,何某耀亦未积极要求严某高履行义务,二人行为反常。

最后,何某耀与严某高恶意串通,提起本案诉讼的目的实为影响东莞某公司诉严某高专利权权属案的审理结果,以达到侵占东莞某公司涉案专利权。其一,严某高具备研发涉案专利技术的能力,且涉案专利与其曾任职的东莞某公司的技术领域相关,故严某高应为涉案技术图纸的设计人及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涉案专利系东莞某公司的职务发明。而何某耀在本案中称其系涉案技术图纸的著作权人,但从研发能力来看,何某耀虽能简单陈述涉案专利工作原理、发明点等相关技术事实,但无法回答涉案专利相关技术领域的基础知识,难以认定其具有相关技术的研发能力。其二,严某高明知涉案专利属职务发明,应归东莞某公司所有,却仍与何某耀串通,二人目的在于侵占涉案专利权。严某高故意拖延专利权权属案审理进度,隐瞒本案情况,并配合何某耀尽快取得本案生效一审判决继而配合何某耀谋求取得涉案专利权权属,进而试图以生效判决对抗东莞某公司的专利权权属主张,以求达到占有本应归东莞某公司所有的涉案专利权的最终目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当事人之间构成虚假诉讼,一般需要考量如下因素: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二是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表现为捏造事实并提起诉讼;三是当事人恶意串通的目的是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干扰国家司法机关审判活动,妨害正常司法活动,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占用和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对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对于如何认定构成虚假诉讼具有参考意义。更重要的是,本案对构成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从重处以罚款的司法处罚措施;同时因涉嫌虚假诉讼罪,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及时移送犯罪线索。从本案后续的执行效果看,当事人服判认罚,且当地公安机关已对二人立案侦查。该案的处理有效震慑了虚假诉讼犯罪嫌疑人,彰显了人民法院弘扬诚信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厉打击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鲜明态度和坚决举措,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和增强司法权威。

【附件】(2025)最高法知民再1号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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