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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6-01-27 来源: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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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对方侵害了自己的专利权,但自己的专利权稳定性存疑,对方又作出利益补偿承诺,法院会怎么判? 

01 案情简介

A公司称B公司为“R**肩颈按摩仪”电商平台产品介绍中的生产企业,产品包装盒上也显示有B公司名称,同时,在R**肩颈按摩仪的电商平台店铺宣传页面显示产品品牌为“按*”,产品实物的包装盒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上均印制有“按*”商标,“按*”为C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

A公司称该产品侵害了A公司的名称为“肩颈按摩仪”,专利号为Z**的专利权,A公司指控B公司、C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A公司起诉B公司、C公司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8月20日对Z**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该报告载明,Z**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1-10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其中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即专利权稳定性存疑。C公司已就案涉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案号为5**。

在法院对因Z**专利权稳定性问题导致本案可能存在的处理方式进行释明后,B公司、C公司向法院作出如下利益补偿承诺:如法院以Z**专利权稳定性不足为由裁定驳回A公司的起诉,但Z**专利权在后续的行政确权程序中最终维持有效,且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在后续的侵权诉讼中被生效裁判认定构成侵权,B公司、C公司承诺其应支付损害赔偿金及合理开支,并支付自裁定驳回起诉之日起至后续侵权生效裁判作出之日止以同期LPR计算的利息。

法院认为,在Z**专利权稳定性问题存疑且已经启动本次专利确权程序的情况下,B公司、C公司所作有关利益补偿承诺系对其民事权利和期待利益的自愿处分,内容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所作承诺系在充分考虑相关程序的可能走向和后果的基础上对彼此利益的合理预期和处分,能够较好的保障和合理的平衡专利侵权程序与专利确权程序交叉进行情况下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公正,符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并具有实践可操作性。因此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裁定驳回起诉作出处理。A公司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Z**专利权作出维持有效的审查决定确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另行提起诉讼,并可根据B公司、C公司在本案中所作利益补偿承诺主张权利。

法院遂裁定驳回A公司起诉。该裁定已生效。    

03 鹏法君说法

随着科技创新日新月异,商业活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日趋紧密,专利授权数量快速增长,在激励发明创造、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为专利权的稳定性与维权正当性带来了新的挑战。专利权授权后的法律状态并非一成不变,其是否真正符合创造性、新颖性等法定授权要件,仍可能受到无效宣告程序的检验。在现实生活中,部分专利权本身因缺乏创造性、新颖性而导致稳定性不足,权利人却以此为基础提起侵权诉讼,不仅可能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也可能造成司法资源与诉讼成本的浪费。

鹏法君提示,专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以权利稳定为前提,避免利用稳定性存疑的专利提起诉讼,防止权利滥用。被诉侵权人在应对诉讼时,可依法对稳定性不足的专利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同时可以向法院作出利益补偿承诺,法院可以根据利益承诺裁定驳回起诉,待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行审理,这样既防止司法裁判与行政确权结果的冲突,也可以避免诉讼程序过分拖延。通过司法与行政程序的有机衔接,共同筑牢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防线,真正保护具有实质价值的创新,营造诚信、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创新环境。

04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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