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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杭州两级法院共受理版权纠纷案件3503件;审结3117件,其中,一审版权纠纷案件2983件,二审版权纠纷案件120件,其他案件14件。一年来,杭州知识产权法庭较好地完成整体版权案件审判工作,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现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向读者介绍。
关键词:版权侵权;生成式人工智能;赔偿计算
案例一: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水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2024)浙0192民初1587号
二审:(2024)浙01民终10332号
一、基本案情
杭州水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母公司)是“水母智能网”的运营主体,用户通过该平台上传奥特曼相关作品,利用平台提供的文生图、图生图、模型训练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新的内容并发布,产生了与奥特曼形象相似的内容。
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华公司)认为水母公司的行为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信原则,给其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水母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提供奥特曼有关模型的训练和发布服务,删除已有奥特曼训练模型、图片等跟奥特曼有关的全部物料和相关数据,对奥特曼及相关关键词在全平台的未授权使用行为进行屏蔽;水母公司赔偿新创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水母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新创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版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涉及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权益保护的平衡、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及过错认定、作品合理使用边界等方面问题。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服务有别于传统的网络内容提供行为、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行为和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行为等。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中,创作行为需要用户提示予以激发,模型与用户之间的交叠增强,服务提供者对于生成的内容控制力降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兼具内容生产者与平台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属于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
1.首次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全过程进行分析,辨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者构成版权直接侵权和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
生成式人工智能主要包括数据输入、数据训练、内容输出、内容使用四个重要阶段,并提出分类施策、宽进严出的侵权认定标准,在区分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入端和输出端、不同的应用场景和技术架构的前提下,本案详细辨析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者构成版权直接侵权和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
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直接实施了受版权专有权控制的行为,可构成直接侵权。若用户输入提示词、上传侵权图片等训练语料,并决定是否生成及公开传播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系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服务,在判断其是否构成帮助侵权时,应综合考量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性质、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水平、避免损害的替代设计的可行性与成本、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及其效果、侵权责任的承担对行业的影响等因素,将平台的注意义务控制在与其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合理程度。
2.对数据训练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进行了有益探索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创设与发展,需要在输入端引入巨量的训练数据,其中不可避免会使用他人作品。
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数据训练阶段使用他人作品原则上应是用于学习分析在先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感情、语言特征、特色风格等内容,从中提取出相应的规则、结构、模式、趋势,便于后续转换性创作新内容。
该种使用行为聚合大量作品作为分析样本数据进行提高作品创作能力训练,并非以再现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为目的,且一般情况下数据训练只是对语料数据作结构特征分析时暂且保留了在先作品,数据训练及生成过程中也未将在先作品展示给公众,在不会影响到权利作品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损害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等情形下,可以被认为是合理使用。
3. 对数据训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了有益探索
《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合法的商业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同一侵权行为当《著作权法》足以规制时,应优先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只有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在判断其是否违反公认的行为标准时,应平衡好版权保护与AI技术创新发展的关系,平衡好创作者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二:广州乐觉寺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胡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保元、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山海季服装店、海宁市许村镇邵羽彤服装厂、广州聚叁泽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一审:(2023)浙0114民初4389号
二审:(2024)浙01民终5361号
一、基本案情
广州乐觉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觉寺公司)旗下拥有“Nodress”时尚女装品牌,自主设计了多款女装服饰。乐觉寺公司发现李保元等在抖音平台、淘宝平台开设的多家店铺中销售的女装侵害其就涉案女装服饰享有的美术作品版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杭州胡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胡人公司)、海宁市许村镇邵羽彤服装厂(以下简称邵羽彤服装厂)等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470052元及合理开支25610元等。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乐觉寺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改判胡人公司、邵羽彤服装厂停止版权侵权行为,胡人公司、李保元连带赔偿乐觉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邵羽彤服装厂赔偿乐觉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服装成衣一般是工业生产的产物,随着服装行业的发展,消费者对服装的美学要求逐步提高。本案涉及服装成衣是否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版权保护的司法认定,对于服装成衣独创性的认定及服装成衣实用功能是否能与艺术美感相分离进行了详细分析。
1. 服装成衣的独创性认定应考虑的因素
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二是具有独创性;三是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除同时满足以上要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特殊构成要件:一是由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二是具有审美意义;三是属于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服装设计是以人为主体,以服装为创作对象,运用恰当的设计语言或设计元素,完成整个着装状态的创作过程。服装是一种综合性的艺术,体现了材质、款式、色彩、结构和制作工艺等多方面结合的整体美。服装的款式、色彩、面料是服装设计中需考虑的几项重要因素。本案中,涉案服装由于其剪裁、拼接、束腰、开叉、系带等设计,体现出作者个性化的选择、设计、布局等创造性劳动,呈现了一定的设计理念,使得涉案服装具有一定美感,达到一定水准的艺术创造高度,故涉案服装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和艺术性,具备一定的审美意义。
2. 服装成衣的实用功能应与艺术美感相分离
涉案服装的实用功能主要体现在修身塑形、方便穿脱、轻便舒适、适应活动等方面,艺术美感与独创性表达主要体现在服装整体版型、系带、领口、开叉、束腰等设计,改动或者变化涉案服装的上述设计,涉案服装的实用性并不会受到实际影响,故涉案服装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进行分离并独立存在。
案例三:广州简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2022)浙0192民初9108号
二审:(2023)浙01民终4779号
一、基本案情
广州简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悦公司)是网络游戏《三国志·战略版》的运营方,为推广游戏而制作涉案《三国志·战略版》广告视频,广告视频文案经过简悦公司推广宣传,已经深入人心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火公司)制作、投放的《率土之滨》广告视频文案抄袭了简悦公司涉案广告视频文案等,侵害了简悦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简悦公司故诉至法院要求网易公司、雷火公司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网易公司、雷火公司停止侵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分别赔偿简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
二审法院改判驳回简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版权侵权,应当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定标准,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一般采用“三步检验法”进行判断。
1. 明确“接触”的认定标准
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权利人享有版权的作品,接触可以是一种推定。权利人的作品通过刊登、展览、广播、表演、放映等方式公开也可以视为将作品公之于众进行发表,被诉侵权人依据社会通常情况具有获知权利人作品的机会和可能,可以被推定为接触。根据在案查明的事实,简悦公司涉案《三国志·战略版》广告文案“真男人的浪漫:上场征战三国,下马把酒言欢!约战兄弟再争中原!”已在多个平台投放,阿里互娱发行平台可见上述素材相关情况,显然相关内容已经在先发表,网易公司、雷火公司完全有可能实际接触权利文字作品。
2. 详细论述了“三步检验法”的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思想、方法不论以何种方式被描述、展现,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其作品所反映的思想、方法。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需要通过“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检验法进行分析判断,将作品中不受保护的思想抽象出来,过滤掉公有领域的部分,再比较被控侵权文字内容与权利文字作品独创性部分,从而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中,权利文字作品与被控侵权文字均系三国历史题材游戏的广告文案,权利文字作品作为基于特定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其中的“袁绍”、袁绍的部队“大戟士”、重甲骑兵“西凉大马”等历史元素、题材主线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作为游戏的广告文案,其中的兵种相克的玩法、兵种装备道具情况系基于相应游戏的设定,其在广告文案文字作品中,受保护的并不是玩法规则,而是对游戏规则、游戏玩法的具体表达。文体框架的近似属于思想的范畴,亦不是判断近似的依据,层层递进的特定叙事结构不属于具体表达,不能为个别人所垄断。从整体而言,《三国志·战略版》广告文案文字作品与《率土之滨》广告文案在具体引入及展开方式、介绍游戏的语言表达、介绍侧重点不同,虽均存在“玩过……的都知道”“骑兵冲越……越……”“袁绍(凭什么 / 为何)能镇压这一支支铁骑大军”的表达,但该语言表达也是特定语境下的惯常表达方式,且所占比例较低,不会导致读者、观众对于二者产生相同、相似的整体观感,故二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案例一、二、三执笔人:王玲、张宗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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