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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为不断提升专利行政案件办案质量与效率,助力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评选出社会关注度高、行业影响力大、典型意义突出的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件,详情如下:
01 “尤其用于机动车辆的离合器装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上海市)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的“尤其用于机动车辆的离合器装置”发明专利,于2019年7月23日获得授权,专利权人为法雷奥离合器公司,专利号为ZL201480080036.3。请求人法雷奥汽车零部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系该发明专利的被许可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该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2024年10月,请求人就其与被请求人某企业的专利侵权纠纷,向上海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请求人主张,被请求人未经授权,擅自销售、许诺销售的“双离合器及飞轮特定套件”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构成销售行为没有异议,但对于是否构成许诺销售行为存在争议。对此,上海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查分析公证文书记载的交易记录,认定两次交易均仅有买方邀约,不符合专利法中许诺销售的构成要件。2025年1月,上海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离合器产品,同时驳回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裁决请求。
专家点评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对专利法意义上许诺销售行为的认定。上海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立足事实深入调查,对仅有买方邀约的行为是否构成许诺销售作出合理裁定,明晰了该类行为的法律边界,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重要参考。(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秘书长 洪燕)
02 “变换系数的编码方法、变换系数的解码方法,和装置”标准必要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广东省)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的“变换系数的编码方法、变换系数的解码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于2017年11月17日获得授权,专利权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410317649.6。本案请求人为专利权人,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该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2025年7月,请求人向广东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人主张,其拥有的涉案专利为某编解码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被请求人一系列产品实施了上述标准,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涉案专利是否属于标准必要专利,以及专利权人是否履行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审理过程中,广东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过技术调查官查明涉案专利的必要性,审慎核查前期谈判中FRAND原则的履行情况并向当事人阐明,积极推动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化解纠纷。2025年11月双方当庭达成调解意愿,12月请求人撤回案件处理请求。
专家点评
本案是标准必要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的典型处理范例。广东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秉持调解优先、裁调结合原则推动双方在尊重专利价值与市场规则的基础上达成和解,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高效解决路径。(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永红)
03 某治疗糖尿病药物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山东省)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某治疗糖尿病药物发明专利。本案的请求人为专利权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该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在山东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销售某治疗糖尿病药物仿制药,经调查取证,认为对方的生产、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相关仿制药的行为侵犯其专利权,于2025年8月向山东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裁决请求。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被请求人是否制造或使用了落入上述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治疗糖尿病药物的晶型。为查明技术事实,山东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调取涉案药品备案审批材料,依托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专业力量,组织双方现场质证,最终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未使用涉案晶型,不构成侵权。2026年1月,请求人主动撤回3件案件处理请求,山东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案件。
专家点评
本案为涉外医药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山东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多渠道补充证据链、组织充分质证,精准完成侵权判定,高效化解技术复杂类专利侵权纠纷,为同类涉外技术类专利案件办理提供了示范。(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崔立红)
04 “用于传输来自冶金容器中的熔融金属的内水口及装置”“用于保持和替换浇铸板的装置”系列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四川省)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的“用于传输来自冶金容器中的熔融金属的内水口及装置”和“用于保持和替换浇铸板的装置”两项发明专利,分别于2014年1月8日、2015年9月3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分别为 ZL201110067877.9和ZL201110067878.3,专利权人为比利时维苏维尤斯集团有限公司。请求人维苏威高级陶瓷(中国)有限公司经专利权人授权委托,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行政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于2025年2月向四川省攀枝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侵权裁决请求,主张被请求人某企业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的浸入式水口、上水口产品侵犯涉案两项专利权。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结构、尺寸及化学成分与专利技术方案是否存在差异。攀枝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取证,商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四川中心委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技术调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2025年4月,攀枝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
专家点评
本案涉及复杂技术事实认定。四川省攀枝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托专业技术调查力量快速查清案件事实,短时间内作出行政裁决,高效专业维护了涉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复杂技术类专利侵权案件的快速办理提供了实践样本。(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袁嘉)
05 “一种刷柄插入导向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安徽省)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的“一种刷柄插入导向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于2024年3月2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2320952827.7,专利权人为安徽艺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案请求人为专利权人,该专利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5年3月,请求人向桐城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裁决请求,主张被请求人某企业生产的刷柄插入导向装置,侵犯其专利权。被请求人则辩称,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侵权,并于2025年6月对涉案专利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为加快办案流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开展涉案专利巡回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桐城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随即恢复审理,在专利权维持有效决定作出8日后,依法裁定被请求人侵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专家点评
本案实现了专利行政裁决与确权程序的高效衔接,通过巡回口头审理快速厘清专利效力,在专利权维持有效决定作出后仅8日即完成侵权裁决,充分彰显了知识产权行政快保护的制度优势。(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胜利)
06“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系列纠纷案(重庆市)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的两项“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分别于2018年3月20日和2018年6月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730446555.3和ZL201730648719.0,专利权人均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本案请求人为专利权人,该专利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根据其在展会现场发现的证据,针对重庆市内不同区域的两家企业分别向江津区和原渝北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重庆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两区办案单位,依据外观设计专利“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审理,认定两被请求人均构成侵权,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专家点评
本案涉及同一权利人的同一外观设计专利在重庆市的系列侵权纠纷。重庆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统一办案标准,大幅压缩权利人维权成本,提升了办案效率,为关联案件的协同办理提供了参考。(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黄汇)
07 多地联动处理“手机支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福建省、山西省、甘肃省、广东省)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的“手机支架”外观设计专利,于2021年11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 ZL202130450424.9,专利权人为戴某。本案请求人为专利权人,该专利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于2025年9月至11月,分别向福建省漳州市、山西省太原市、甘肃省兰州市、广东省揭阳市等地针对多个电商经营主体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本案为跨区域系列专利侵权纠纷,漳州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托“益企维”协同保护平台,联动太原、兰州、揭阳等地联盟单位开展跨区域协同处置,运用“益企证”知识产权证据服务统一取证固证,各地同步立案、并行办理,系列案件自受理起3个月内集中化解,显著缩短跨区域案件处理周期。
专家点评
本案涉及跨区域系列专利侵权纠纷。漳州、太原、兰州、揭阳等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托“益企维”跨区域协同保护机制联动办案,加强线索移送,统一取证固证,并行办理,推动系列纠纷在三个月内高效化解。(闽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 何东平)
08 “转铝塑管接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浙江省)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的“转铝塑管接头”外观设计专利,于2017年10月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556988.X,专利权人为董某。本案请求人为专利权人,该专利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5年5月,请求人发现某企业在网站销售相似产品,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司法行政协作机制,案件转由诸暨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行政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为赔偿数额确认。诸暨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深入调查,调取网店后台销售数据锁定销售金额,联动管业行业协会核实市场利润、产销成本,确定合理赔偿区间,组织双方于2025年7月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随后联合绍兴仲裁委员会开展调解协议仲裁确认,2025年8月实现“当日提交、当日审查确认”。
专家点评
本案的办理实现了司法、行政调解、仲裁的有机衔接。诸暨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快速承接司法转送案件,精准核定侵权赔偿数额,推动双方在较短时间内达成和解,及时对接仲裁机构当日完成赔偿协议的仲裁确认,为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提供了实践范例。(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 肖尤丹)
09 “一种全蝎养殖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河南省、河北省)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的“一种全蝎养殖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于2020年4月2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921020616.X,专利权人为许某。本案请求人为专利权人,该专利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5年8月,请求人向其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跨区域处理洛阳某企业侵犯其专利权纠纷的请求,河北省沧州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请求人完善立案材料,将相关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转送河南省洛阳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河南省洛阳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到转来的材料后予以立案。
洛阳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审理过程中,对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和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仔细比对,认定构成侵权,于2025年11月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专家点评
本案为跨区域移送专利行政裁决案件,豫冀两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高效协作、精准认定侵权事实,快速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降低了专利权人跨区域维权的成本,为跨区域案件的移送办理提供了示范。(河南科技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张晓龙)
10 假冒“排水管”实用新型专利案(江苏省、上海市)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的“一种球铁复合柔性承插管接口结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号为 ZL202420526675.9,专利权人为江苏某企业。本案当事人为专利权人。
2024年11月,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称当事人销售排水管上产品合格证上标识了涉案专利号等信息,但产品实际结构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不相符。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涉案的排水管,深入调查后发现举报人也向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了举报,随即与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沟通,开展联合取证和执法,查明涉案排水管不具有所标注专利的技术特征,认定当事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2025年5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万元,罚款6万元,上缴国库。
专家点评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单位发现关键证据跨省后,快速启动跨区域联合执法,形成完整证据链,高效完成假冒专利案件查处,彰显了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的协同效能,为假冒专利案件的跨区域协同办理提供了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汤茂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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