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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摘要】 商业秘密的本质属性及特征保护,决定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具体法益之一。基于该具体法益的指导功能及法秩序的统一性,以不正当手段抑或违约获取商业秘密的主要区别,在于商业秘密的来源是否合法、正当。对于内外勾结侵犯商业秘密的共同犯罪情形,需要甄别支配行为的主体即共同犯罪之正犯,继而以正犯行为性质界定共同犯罪的手段性质。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益探析
1.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秘密性)的核心要件,决定了权利控制的绝对意义。商业秘密的核心要件,在于其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非公知性(秘密性),具有“以控制守权利、以秘密定范围”的特点。换而言之,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控制,不仅是实现权益的有效手段,而且是权利成立的必要条件。
2.商业秘密相对排他(专有)的权利效力,决定了法益保护重心在于获取行为的正当性。商业秘密权相对的排他及专有效力意味着,其权利人无权排斥其它主体合法合理拥有同一商业秘密,只能禁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违反保密义务而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救济或侵犯商业秘密罪法益保护的重心,不在于权利人经济利益或商业机会的减损,而在于获取商业秘密行为本身的正当性。
3.商业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救济,决定了刑事制裁的发力点在于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律对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救济,是从消极对抗角度规范他人行为,防止他人不法获取口袋里的权利,禁止他人不择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以谋取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这是商业秘密保护救济的着眼点,也是刑事制裁的发力点。
综上,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的直接客体或具体法益之一,除了契合前置法的规范内容外,重要的实质依据是——它契合了商业秘密排除他人干涉禁止权的特征保护,实现了对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秘密性)核心要件的控制保护。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实行行为的认定
1.法益指导下不正当抑或违约获取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抑或违约获取的本质区别,在于获取商业秘密的来源是否合法、正当,是否破坏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类似于盗窃与职务侵占对于财物先行占有关系的区别。
2.共同犯罪背景下行为性质的认定:内外勾结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并使用,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常见手段。在共同犯罪条件下,内外人员可能分别以不正当手段及违约的手段性质呈现,如何认定共犯的手段性质、进而确立权利人损失计算或违法所得的认定方式?这需要借助共同犯罪的理论工具解决。犯罪事实支配说和共犯从属性说无争议的认为,如果行为人实质地支配犯罪行为和进程,处于主导、操纵犯罪的支配地位时,就是正犯,正犯的行为决定了共同犯罪的性质。在权利单位的内部员工与外部经营者通谋,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需要甄别行为主体即共同犯罪中的正犯。换而言之,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形态的认定,取决于对行为主体即正犯的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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