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裁判文书 > 专利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首例AI应用专利侵权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日期:2024-01-08 来源:知产宝 作者: 浏览量:
字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最高法知民终14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同创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晋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立恒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智者云集云计算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里巴巴达摩院(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同创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信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晋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南公司)、山西立恒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恒公司)、西安智者云集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者云集公司)、阿里巴巴达摩院(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摩院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的(2022)晋01知民初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10月11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同创信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蕊,被上诉人晋南公司、立恒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生,被上诉人智者云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翔,被上诉人达摩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波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同创信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同创信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晋南公司在原审提交的证据四为其与智者云集公司签订的《运维服务合同》及对应发票,该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22年2月,合同显示智者云集公司为晋南公司提供人工智能废钢智能定级系统(以下简称涉案系统)运维服务的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10日。根据证据四可知涉案系统一直在运行,故原审判决认定“涉案系统上线后仅为试运行,并于2021年12月早已下线,已不具备调取证条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晋南公司辩称:涉案系统已于2021年10月下线,虽签订运维服务合同进行更新但至今仍无法使用,同创信通公司以该合同服务期限主观臆断涉案系统仍在运行与事实不符。本案不具备调查取证条件,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无误,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立恒公司辩称:涉案系统与立恒公司无关,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智者云集公司辩称:同创信通公司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达摩院公司辩称:(一)《运维服务合同》系主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到期后正常续签,不能据此得出涉案系统仍然正常使用的结论,涉案系统因长期停止使用,无法恢复运行,已不具备调查取证条件。(二)涉案专利采用的模型算法为图像分类,优于语义分割,而涉案系统采用的模型算法却正是语义分割,与涉案专利并不相同,不构成专利侵权。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同创信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同创信通公司诉请判令:1.晋南公司、立恒公司停止使用专利号为201910958596.9、名称为“一种收储中的废钢等级分类检测方法”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1)和专利号为201910958076.8、名称为“一种建立废钢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方法”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2)的行为;2.晋南公司、立恒公司、智者云集公司、达摩院公司共同赔偿同创信通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支出15万元;3.晋南公司、立恒公司、智者云集公司、达摩院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同创信通公司是涉案专利1、涉案专利2的专利权人,同创信通公司发现晋南公司在立恒公司实名认证的公众号上发布名为《晋南钢铁集团人工智能废钢定级平台上线运行》的文章,该文所述人工智能废钢定级平台的技术方案分别落入涉案专利1、涉案专利2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一审被告辩称


晋南公司原审辩称:晋南公司与智者云集公司、达摩院公司共同合作开发建设涉案系统,晋南公司提供收购废钢场景,智者云集公司、达摩院公司提供人工智能废钢定级项目的系统、软件、技术和方法并负责安装调试维护。涉案系统自2021年2月试运行以来,因存在技术问题一直未能通过验收,已于2021年12月全部停用。同创信通公司以公众号文章、新闻报道为依据提起本案诉讼,纯属主观臆断、滥用诉讼权利。晋南公司系立恒公司的子公司,为维护公众号客户群,晋南公司使用立恒公司公众号发布文章,立恒公司与本案无关。


立恒公司原审辩称:涉案系统与立恒公司无关,应驳回同创信通公司对立恒公司的诉讼请求。


智者云集公司原审辩称:智者云集公司主要提供涉案系统的现场硬件和服务,与涉案专利无关,应驳回同创信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达摩院公司原审辩称:同创信通公司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可能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法不构成专利侵权,应驳回同创信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同创信通公司是涉案专利1、涉案专利2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1于2021年5月18日获得授权,涉案专利2于2021年4月6日获得授权,目前均合法有效。


涉案专利1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收储中的废钢等级分类检测方法,包括围绕卸料货车车箱上侧设置的一个或多个摄像头,一个电磁铁吸盘将车厢内的碎钢料吸起转出卸下,废钢等级分类检测方法是:获取摄像头从不同角度拍摄的车厢内碎钢料在电磁铁吸盘每一次吸起前散落形态的图像,对图像进行处理获取图像数据特征,将图像数据特征送入一个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针对输入的每一图像输出相对应的等级划分、直至车厢内碎钢料全部卸下,计算不同等级在全部等级划分结果数据的占有率,根据预先设定的占有率百分比确定车箱全部被卸料的废钢等级,所述图像是车厢内碎钢料散落形态的一个整体图像或者是多个局部图像,多个局部图像相互局部重叠涵盖了车厢整体面积内的碎钢料散落形态,所述车厢内碎钢料在电磁铁吸盘每一次吸起前散落状态的图像,是在电磁铁吸盘移出车厢后拍摄的图像,相同尺寸的车厢获取的图像数量相同;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数据特征的提取是对图像画面像素点矩阵数据进行卷积神经网络卷积计算的集合实现的提取,包括:由集合输出的多条线路卷积层或卷积层加池化层计算构成的对图像中物体颜色、边缘特征和纹理特征的提取,以及对图像中物体边缘、纹理之间关联特征的提取;其中所述图像中物体颜色、边缘特征的提取是由三条线路卷积层加池化层计算输出的集合输出构成,包括第一条线路一层池化层、第二条线路二层卷积层和第三条线路四层卷积层,所述第一条线路一层卷积层:池化层通过3×3像素点矩阵作为滑动窗口、以步长为2对有效图像画面像素点矩阵数据进行最大池化计算输出至集合;所述第二条线路二层卷积层:底层卷积层通过对192个1×1像素点矩阵卷积层核对有效图像画面像素点矩阵数据进行卷积计算,第二卷积层通过192个3×3像素点矩阵卷积核、以步长为2对底层卷积层卷积计算有效结果进行卷积计算输出至集合;所述第三条线路四层卷积层:底层卷积层通过对256个1×1像素点矩阵卷积核对有效图像画面像素点矩阵数据进行卷积计算,第二卷积层通过256个1×7像素点矩阵卷积核对底层卷积层卷积计算有效结果进行卷积计算,第三卷积层通过320个7×1像素点矩阵卷积核对第二层卷积层卷积计算有效结果进行卷积计算,第四卷积层通过对320个3×3像素点矩卷积核、以步长为2对第三层卷积层卷积计算有效结果进行卷积计算输出至集;所述对图像中纹理特征的提取是对图像中物体颜色、边缘特征的提取集合输出进行的,是由三条线路卷积层计算输出的集合输出构成,包括第一条线路0卷积层、第二条线路二层卷积层和第三条线路三层卷积层,纹理特征形成了卷积网络的激活函数;所述第一条线路0卷积层:对有效颜色、边缘特征的提取集合输出的像素点矩阵数据不做任何操作直接输出至集合;所述第二条线路二层卷积层:底层卷积层通过192个1×1像素点矩阵卷积核对有效颜色、边缘特征的提取集合输出的像素点矩阵数据进行卷积计算,第二卷积层通过1154个1×1像素点矩阵卷积核对底层卷积层卷积计算有效结果和第三条线路第三卷积层卷积计算有效结果之和进行卷积计算输出至集合;所述第三条线路三层卷积层:底层卷积层通过128个1×1像素点矩阵卷积核对有效颜色、边缘特征的提取集合输出的像素点矩阵数据进行卷积计算,第二卷积层通过160个1×7像素点矩阵卷积核对底层卷积层卷积计算有效结果进行卷积计算,第三卷积层通过192个7×1像素点矩阵卷积核对第二层卷积层卷积计算有效结果进行卷积计算输出至第二条线路第二卷积层;其中:至少三条线路卷积层或卷积层加池化层计算输出的集合输出构成了对图像中物体颜色、边缘特征和纹理特征的提取,每一条线路的卷积层数各不相同;对边缘、纹理之间关联特征提取的卷积层计算的线路大于对图像中物体颜色、边缘和纹理特征提取的卷积层计算的线路数;所述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是预先针对不同的碎钢散落状态获取图像,目测确定图像的碎钢等级,然后对已知不同等级的图像进行所述图像数据特征的提取,接下来对提取的不同等级图像数据特征进行学习形成模型中的等级划分输出分类器,最后由分类器实现针对输入的每一图像输出相对应的等级划分。


涉案专利2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建立废钢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方法,所述模型用于废钢收储的等级分类检测,包括获取多个图像,目测确定多个图像的不同废钢等级,对所述图像进行预处理去除无效水印、提高图像对比度,对图像数据进行图像数据特征提取,对提取的不同等级图像数据特征进行卷积神经网络学习形成具有等级分类输出的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数据特征的提取是对图像画面像素点矩阵数据进行卷积神经网络卷积计算的集合实现的提取,包括:由集合输出的多条线路卷积层或卷积层加池化层计算构成的对图像中物体颜色、边缘特征和纹理特征的提取,以及对图像中物体边缘、纹理之间关联特征的提取:其中,一,所述图像中物体颜色、边缘特征的提取是由三条线路卷积层加池化层计算输出的集合输出构成,包括从左至右的第一条线路一层池化层、第二条线路二层卷积层和第三条线路四层卷积层;二,所述对图像中纹理特征的提取是对上述图像中物体颜色、边缘特征的提取集合输出进行的提取,是由三条线路卷积层计算输出的集合输出构成,包括从左至右的第一条线路0卷积层、第二条线路二层卷积层和第三条线路三层卷积层;纹理特征形成的是卷积网络的激活函数(Reluactivation);至少三条线路卷积层或卷积层加池化层计算输出的集合输出构成了对图像中物体颜色、边缘特征和纹理特征的提取,每一条线路的卷积层数各不相同;所述对边缘、纹理之间关联特征提取的卷积层计算的线路数大于对图像中物体颜色、边缘和纹理特征提取的卷积层计算的线路数。


2021年,同信创通公司发现晋南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在立恒公司实名认证的“山西晋南钢铁集团”公众号上发布名为《晋南钢铁集团人工智能废钢定级平台上线运行》的文章。该文对晋南公司废钢定级平台的技术实现路径描述为“人工智能废钢定级平台通过现场摄像头对废钢车辆卸货过程进行实时拍照、逐层密集采样和图片处理,将采集到的各种图片输入定级系统,采用深度学习算法和智能识别技术,对卸货过程进行单层判级和最终整车判级,基于实时识别到的不达标废钢和杂质、异物,计算出整车扣重的预估值,同时给予异物报警提示。运行过程中,平台也会通过深度学习算法和智能视觉识别技术不断迭代自学习,对密闭容器、油污、水渍生铁等拒收品进行报警,有效解决废钢料型掺杂、混装等问题,减少人为作弊现象,提高废钢检测的准确性。”


2021年2月3日,新华社客户端网页题为“中国尝试运用AI技术破解废钢定级难题”,其中报道部分内容为“近期,山西晋南钢铁集团与阿里巴巴达摩院、西安智者云集云计算有限公司合作,研发AI废钢定级系统,有望破解行业难题。”


2021年2月11日,柒国联军网页题为“给我一点AI,我也能成钢,晋南钢铁联合阿里达摩院打造废钢定级平台。”


2020年12月4日,山西新闻网题为“提升利用率,山西废钢定级用上AI”,其中报道部分内容为“山西晋南钢铁集团与阿里巴巴达摩院、西安智者云集云计算有限公司合作,研发出一套全流程、自动化、智能化的AI评估系统。该系统对废钢车辆卸料过程实时抓拍、逐层采样,借助阿里巴巴达摩院的深度学习算法和智能识别技术,对卸货过程进行单层判级和最终整车判级,对不达标废钢和杂质、异物,计算出整车扣重的预估值,还能对异物报警提示”“据了解,为更好定级、利用废钢,阿里巴巴达摩院针对废钢来源复杂的问题,优化了算法模型,采用图像金字塔结构,结合高层语义信息和低层空间信息,检测不同尺度、不同形态的废钢料型和杂质。同时,采用了更精细化的细粒度分类网络,拉开同一废钢料型的类内距离,检测精度明显提升。”


2020年12月2日,中国日报网题为“钢铁厂来了新员工破解废钢定级行业难题”,其中部分内容为“山西晋南钢铁集团已在业内率先上线废钢AI定级系统,该系统由阿里巴巴达摩院合作研发。”


2022年7月22日,同创信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蕊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对涉案相关网页和公众号文章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徐敏、工作人员李储芝监督下,岳蕊使用公证处提供的华为手机进行保全证据的有关操作,并申请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数码摄像机对保全过程进行摄像。公证处对保全过程进行摄像,生成名称为“00326”“00327”的视频文件。公证员将上述保全过程中摄像形成的两个视频文件刻录至全新空白光盘内,共刻录一式五份,并将上述光盘各封入证物袋内,在证物袋封口处加贴公证处封条,并加盖保全证据专用章。2022年7月27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了(202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1075号公证书。


立恒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31日。晋南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20日,2017年3月24日至2022年5月17日期间系立恒公司的子公司。晋南公司一直使用立恒公司实名认证的公众号。


2021年1月19日,晋南公司与智者云集公司签订《晋南钢铁集团人工智能废钢定级项目商务合同》,晋南公司人工智能废钢定级项目由智者云集公司提供相应的设备及维护,相关技术由智者云集公司使用阿里巴巴达摩院云平台提供支持。晋南公司依约支付合同价款217万元,智者云集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4月,晋南公司与智者云集公司签订采购废钢智能判级系统、网络监控相关货物的合同。晋南公司依约支付货款30万元,智者云集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2月25日,晋南公司与智者云集公司签订《运维服务合同》,晋南公司依约支付运维费35万元,智者云集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智者云集公司依据上述合同为晋南公司建立的废钢智能定级运营平台界面中标有达摩院公司的“达摩院”注册商标。


阿里云官网2020年12月3日、搜狐网官网2021年2月3日登载文章称“晋南钢铁集团与阿里巴巴达摩院、西安智者云集云计算有限公司合作,研发出一套全流程、自动化、智能化的AI评估系统。系统对废钢车辆卸料过程实时抓拍、逐层采样,借助达摩院的深度学习算法和智能识别技术,对卸货过程进行单层判级和最终整车判级,对不达标废钢和杂质、异物,计算出整车扣重的预估值,还能对异物报警提示。针对废钢来源复杂,达摩院优化了算法模型,采用图像金字塔结构,结合高层语义信息与低层空间信息,检测不同尺度,不同形态的废钢料型和杂质。同时采用了更精细化的细粒度分类网络,拉开同一废钢料型的类内距离,检测精度得到明显提升。”


达摩院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7日。2017年达摩院公司发布图像识别及“见远”工业视觉解决方案,2019年底至2020年初开发了废钢定级产品解决方案并通过智者云集公司部署在晋南公司使用。其在涉案系统中提供SAAS云服务,是基于人工智能计算机视觉的算法服务,该服务相关程序存储在阿里云中,供相关方面以接口方式调取和使用,该服务的内容是针对存储路径中的图片返回钢材厚度识别数据。达摩院公司提供的人工智能废钢定级技术方案为:基于图像金字塔结构的语义分割算法对图像进行处理以获取图像数据特征,处理过程包括对图片中的实体进行区分并标记的步骤。该方案采用语义分割算法模型,识别出货车车斗内的废钢实际轮廓,进而确定其厚度、体积等关键参数,采用了多项自己研发并已申请专利的技术。


同创信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请求调查收集涉案废钢定级识别收储现场的照片视频和废钢收储系统服务器中的数据。经查,该系统上线后仅为试运行,并于2021年12月下线,已不具备调查取证条件,无法再现,故原审法院对该申请不予准许。


同创信通公司主张保护涉案专利1的权利要求1。其比对意见为:1.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收储中废钢等级分类检测方法,根据公众号文章中“废钢判级更加方便快捷、客观公正,集团与阿里巴巴合作打造了人工智能废钢定级平台”描述内容,可见权利要求1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具有一致性;2.公众号文章显示现场摄像头对废钢车辆卸料过程进行实时拍照,逐层密集采样和图片处理,与权利要求1中“获取摄像头,从不同角度拍摄车厢内碎钢料在电磁铁吸盘每一次吸起前散落形态的图像”相对应;3.公众号文章中“采用深度学习算法和智能识别技术”描述内容与权利要求1中“计算不同等级在全部等级划分结果数据的占有率,根据预先设定的占有率百分比确定车厢全部被卸料的废钢等级”相对应。其他的技术特征属于数据特征,存储在服务器中,同创信通公司暂时难以获得。


同创信通公司主张保护涉案专利2的权利要求1。其比对意见为:权利要求1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具有一致性。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包括获取多个图像,与公众号文章中“对卸料过程中进行实时拍照,逐层密集采样和图片处理”的描述内容相对应的。其他的权利要求属于数据特征,存储在服务器中,同创信通公司暂时难以获得。


达摩院公司认为:(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1相比存在多个不同的技术特征:1.涉案专利1是对废钢等级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对废钢厚度判定。2.涉案专利1获取摄像头从不同角度拍摄的车厢内碎钢料在电磁铁吸盘每一次吸起前散落形态的图像,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摄像头按照固定时间间隔从不同角度拍摄车斗(即车厢)及车斗内部的废钢图像。3.涉案专利1对图像进行处理获取图像数据特征,将图像数据特征送入一个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针对输入的每一图像输出相应的等级划分,直至车厢内碎钢料全部卸下;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对图像采用SAAS云服务进行人工智能机器视觉识别,以标识废钢的厚度,针对每一图像输出相应的厚度,直至废钢料全部卸下。4.涉案专利1计算不同等级在全部等级划分结果数据的占有率,根据预先设定的占有率确定车箱全部被卸料的废钢等级;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根据卸料开始后的前五层图像的厚度检测结果进行加权平均,并取占比最多的厚度值作为整车废钢材的厚度值。5.涉案专利1所述图像是车厢内碎钢料散落形态的一个整体图像或者是多个局部图像,多个局部图像相互局部重叠涵盖了车厢整体面积内的碎钢料散落形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三个摄像头均拍摄车斗的图像,并对该图像进行处理。6.涉案专利1所述车厢内碎钢料在电磁铁吸盘每一次吸起前散落状态的图像,是在电磁铁吸盘移出车厢后拍摄的图像,相同尺寸的车厢获取的图像数量相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摄像头按照固定时间间隔(约90秒)从不同角度拍摄,不论吸盘是否移出车厢,也不论车厢的尺寸大小。(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2相比存在多个不同的技术特征:1.涉案专利2为一种建立废钢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方法,所述模型用于废钢收储的等级分类检测;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为一种建立废钢厚度识别神经网络模型的方法,所述模型用于废钢收储的厚度识别检测。2.涉案专利2获取多个图像,目测确定多个图像的不同废钢等级;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根据现场实际检测确定货车内废钢的实际厚度。3.涉案专利2对所述图像进行预处理去除无效水印,提高图像对比度;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摄像头拍摄图片直接使用,无需去除水印、无需提升对比度。


2021年11月8日,同创信通公司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支付代理费1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同创信通公司系涉案专利1、涉案专利2的专利权人,其权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同创信通公司依据网上检索得到的相关报道内容指控晋南公司、立恒公司、智者云集公司、达摩院公司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晋南公司上线的“人工智能废钢定级平台”,在相关的公众号或网页中的内容属于新闻宣传报道的简单描述,并非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无法进行侵权比对。涉案专利1、涉案专利2的权利要求具有多项详细的技术特征,同创信通公司针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提出完整全面的对比意见,其举证义务并未完成。晋南公司上线的“人工智能废钢定级平台”早已于2021年10月停止使用,由于该系统需要多方联合实施,目前已不具备现场展示条件,故同创信通公司申请的调查取证已不可能完成,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人至少应有相应的基础证据,不能仅凭网络检索从字面上来理解判断侵权与否。根据相关证据,涉及人工智能废钢检测技术是当前流行的研发并使用的技术,并非同创信通公司独创。晋南公司所举证据显示,2021年1月21日天津拾起卖循环产业技术研究院官网发表文章“人工智能为废钢验质带来新突破”,记载了三种废钢智能定级技术和方法;在2019年山西建龙钢铁废钢远程检验项目正式上线等信息。因此,同创信通公司通过网页报道内容猜测性地指控晋南公司、立恒公司、云集云公司、达摩院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没有事实依据。退一步讲,即使将达摩院公司提供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1、涉案专利2进行比对,也存在多个技术特征的不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只要有一项技术特征不同,也不会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同创信通公司对不同的技术特征未进一步论述证明,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1、涉案专利2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同创信通公司的诉请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同创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北京同创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案二审期间,晋南公司向本院提交该公司员工李小勇、刘光建、荀志伟、赵雷与智者云集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翔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涉案系统自2021年10月起无法启动并于2021年12月下线,涉案系统所使用的服务器也于2022年2月过期,相关数据和文件均已丢失,不具备调查取证的条件。微信聊天记录具体内容如下:


1.2021年12月4日晋南公司刘光健与邓翔就涉案系统设备迁移方案进行沟通,刘光健称“12月11日前,对接阿里达摩院邓翔确定废钢智能判级系统设备迁移方案(废钢区迁移至鹏发区域),力争10日完成方案设计报公司”,邓翔回复“好的”。


2.2021年12月9日邓翔与晋南公司赵雷就涉案系统设备迁移方案进行沟通,邓翔称“废钢定级系统现在已经停止使用了,刘光建处长说让我们出个方案,将室内设备挪到鹏发收货场变更成室外环境”,赵雷回复“好的”。


3.2022年2月11日邓翔与晋南公司荀志伟就系统阿里云服务器即将到期的情况进行沟通,邓翔称“原本系统服务器1月底就到期的,根据和您沟通让我们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别申请多支持一个月,目前维保合同还没有签订,系统云服务又快过期,还请荀处长及时汇报安排”,荀志伟回复“好的”。


4.2022年2月22日邓翔与晋南公司李小勇就系统阿里云服务器即将到期的情况进行沟通,邓翔称废钢系统服务器于1月中旬就已经停止运行,达摩院公司续费到2月底左右。


同创信通公司质证意见: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即便内容属实,也无法证明涉案系统在2022年已经停止运行。


立恒公司、智者云集公司、达摩院公司质证意见: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


本院认证意见:智者云集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翔当庭提交其手机进行核验,本院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将在后文说理部分结合在案其他证据阐述。


达摩院公司向本院提交两份证据:证据1为2023年8月拍摄的涉案系统现场照片,证据2为2022年1月5日达摩院公司工作人员与智者云集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翔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1、2拟共同证明涉案系统已经停用,不具备调查取证的条件。


同创信通公司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1、2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晋南公司、立恒公司、智者云集公司质证意见: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


本院认证意见:证据1拍摄时间、拍摄地点不明,证据2达摩院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不明,结合同创信通公司质证意见,对达摩院公司提交的证据1、2的证据效力均不予确认。


同创信通公司、立恒公司、智者云集公司未提交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另查明


本院另查明:


(一)涉案专利相关事实


1.涉案专利1说明书第[0043]段、第[0044]段记载:“由于电磁铁吸盘参杂在图像中,应该去掉,因此:所述车厢内碎钢料在电磁铁吸盘每一次吸起前散落状态的图像,是在电磁铁吸盘移出车厢后拍摄的图像。为此: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判断电磁铁吸盘是否移出车厢,是否可以进行有效图像拍摄,其过程是:在拍摄有效图像前,首先拍摄一张整体图像,对所述整体图像进行图像处理提取图像中物体的边缘图像特征,将边缘图像特征送入一个电磁铁吸盘判断神经网络模型,用电磁铁吸盘判断神经网络模型判断是否存在电磁铁吸盘,如果存在电磁铁吸盘,则不进行有效图像拍摄;如果不存在电磁铁吸盘,则进行有效图像拍摄。”


2.案外人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日针对涉案专利1、涉案专利2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3月30日分别作出第55073号、第550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3.同创信通公司在原审提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记载,由同创信通公司参与开发的“基于机器视觉的废钢等级智能识别技术及应用”项目与国内外废钢识别系统的比较优势在于“模型算法方面,达涅利采用的技术为目标检测、镭钼采用的识别技术为语义分割,本项目采用的图像分类在准确率的比较上图像分类优于语义分割、语义分割优于目标检测,目标检测与语义分割只识别图像中的一部分,不能对整张图像进行分析,而图像分类识别是识别整张图像,提取的特征维度更多、更深,因此识别准确率更高。”


(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关事实


1.同创信通公司在原审提交的微信公众号文章、网页新闻分别记载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通过现场摄像头对废钢车辆卸料过程进行实时拍照、逐层密集采样和图片处理”“采用图像金字塔结构,结合高层语义信息与低层空间信息,检测不同尺度、不同形态的废钢料型和杂质”等技术特征。


2.晋南公司在原审提交2021年1月21日天津拾起卖循环产业技术研究院官网发布的文章“人工智能为废钢验质带来新突破”,该文报道了山西建龙远程质检、镭目科技智能判级系统以及晋南钢铁智能定级平台三种废钢验质定级技术,将人工智能技术引入废钢行业,为再生资源行业带来新的技术突破。


以上事实,有涉案专利授权文本、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微信公众号文章及网页新闻截图等证据证实。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因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后,故本案应当适用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晋南公司、立恒公司、智者云集公司、达摩院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二)原审法院未进行调查取证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一)晋南公司、立恒公司、智者云集公司、达摩院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同创信通公司主张晋南公司、立恒公司、智者云集公司、达摩院公司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应当就其主张的侵权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在原审提交晋南公司在立恒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相关网页新闻以及公证书,用以证明晋南公司、立恒公司、智者云集公司、达摩院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但上述证据既未反映完整、具体的技术方案,无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相关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也不能表明上述四公司存在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且实施了共同侵权的行为。退一步讲,即使将上述证据所反映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根据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通过现场摄像头对废钢车辆卸料过程进行实时拍照、逐层密集采样和图片处理”,至少不具备涉案专利1权利要求1中“所述车厢内碎钢料在电磁铁吸盘每一次吸起前散落状态的图像,是在电磁铁吸盘移出车厢后拍摄的图像”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采用图像金字塔结构,结合高层语义信息与低层空间信息,检测不同尺度、不同形态的废钢料型和杂质”,至少不具备涉案专利2权利要求1中“对所述图像进行预处理去除无效水印、提高图像对比度,对图像数据进行图像数据特征提取,对提取的不同等级图像数据特征进行卷积神经网络学习形成具有等级分类输出的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技术特征,且根据同创信通公司原审提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亦能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采用的语义分割模型算法不同于涉案专利2所采用的图像分类识别模型算法。综上,原审判决基于现有证据,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同创信通公司未完成举证义务,其指控晋南公司、立恒公司、智者云集公司、达摩院公司专利侵权的事实依据不足,并无不当。对同创信通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审法院未进行调查取证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同创信通公司上诉主张,涉案系统一直在运行,原审判决认定“涉案系统上线后仅为试运行,并于2021年12月早已下线,已不具备调取证条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据此,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进行现场勘验或责令其他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前提是申请人应初步证明申请现场勘验的待证事实与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且当事人已经提供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同时,申请人也已穷尽合理合法的取证手段仍不能取得相关证据。本案中,首先,如前所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绝大部分特征在同创信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均无反映,相关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侵权事实存在较大的可能性,同创信通公司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穷尽合理合法的取证手段仍不能取得相关证据。其次,从晋南公司二审提交的该公司员工李小勇、刘光建、荀志伟、赵雷与智者云集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翔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可以推定涉案系统自2021年10月起无法启动并于2021年12月下线,所使用的服务器亦于2022年2月过期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本案不具备调查取证的条件。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同创信通公司未能尽到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初步证明责任,对其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对同创信通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同创信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北京同创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     磊


审 判 员  郭     鑫


审 判 员  何 正 玲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杜     飞


书 记 员  杜 佳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