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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025年4月24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小组发布"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案"(DS611案)专家组报告,该报告系对欧盟于2022年就禁诉令问题提起的首轮磋商请求所作的裁决。
事实背景:
若某项技术标准要求使用受专利保护的产品或工艺(即标准必要专利),则实施该标准的生产商必须获得使用许可,否则将构成对专利权人权益的侵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作为专利被纳入标准的条件,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通常承诺以公平、合理且非歧视性的条款(即FRAND原则),向标准实施者授予专利许可。此项承诺被称为FRAND承诺。
专利权人与实施者之间可能就实施者支付的特定许可费率是否符合FRAND原则产生争议。这可能导致在专利保护产品/工艺的地域内引发国内诉讼。鉴于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关于FRAND费率的争议可能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
多家实施者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国法院确定生产移动通信产品所需特定专利的FRAND许可费率,并申请禁诉令(ASI)以阻止对方在其他司法管辖区采取特定法律行动。自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首例裁决以来,中国法院已在五起案件中批准禁诉令申请(另一起案件未予批准)。
在专家组程序中,欧盟对中国法院作出的五项禁诉令裁决以及据称在SEP诉讼中存在的"禁诉令不成文政策"提出异议。欧盟主张:中国的措施违反了其在《TRIPS协定》项下的若干义务;中国未能履行《TRIPS协定》中的透明度义务;此外,中国法院批准禁诉令的五项裁决违背了《中国加入议定书》要求的以统一、公正、合理方式实施法律法规的义务。
专家组核心裁决要点:
关于所谓禁诉令不成文政策,专家组认定:(1)该事项属于专家组职权范围;(2)欧盟已证明该政策确实存在。关于禁诉令政策与《TRIPS协定》的相符性问题,专家组认为欧盟未能证明其违反下列条款:
第28.1条(无论是否结合第1.1条首句解读),涉及专利权人的特定专有权利;
第28.2条结合第1.1条首句,涉及专利权人的专利许可权;
第41.1条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的规定;
第44.1条首句结合第1.1条首句,关于禁令救济的规定。
专家组特别指出,《TRIPS协定》第1.1条首句要求成员"有效实施"协定条款的义务,系指成员须在其国内法律体系内落实协定规定。专家组据此认定,第1.1条首句并未包含防止阻碍《TRIPS协定》目标宗旨或其他成员实施协定的附加义务。
关于中国法院五项禁诉令裁决与《TRIPS协定》的相符性问题,欧盟提出的诉讼主张与法律论证与其针对禁诉令政策所提内容完全一致。专家组据此决定不再就五项个案裁决单独作出认定,因相关认定结论将与禁诉令政策的审查结果存在内容重叠。
关于《TRIPS协定》透明度义务的履行,专家组认定:中国未公开小米诉InterDigital案禁诉令裁决及该案复议决定的行为,违反了TRIPS协定第63.1条的公开义务。专家组同时认定,中国拒绝向欧盟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此举不符合TRIPS协定第63.3条首句规定。对于欧盟依据第63.3条次句要求提供特定司法裁决的主张,专家组认定该诉求超出其职权范围。
专家组最终认定:就欧盟主张中国法院五项禁诉令裁决违反《中国加入议定书》第2条(A)款(2)项(即"以统一、公正及合理方式实施法律法规"义务)之诉请,欧盟未能证明中国法院存在实施法律法规时"未遵循统一标准、欠缺公正性或合理性"的情形。
原文链接:专家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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